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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的具体条件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党员的具体条件可以概括为认真履行义务和正确行使权利两个方面。七大党章首次专门对党员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十八大党章规定了党员的八项义务,分别从四个方面对党员提出了要求。先锋模范作用是共产党员先进性最生动的体现。党员权利第六、八项属于党员维护自身政治权益的权利。控告权是党员拥有的控告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权利。如果侵犯党员权利就是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受到追究直至给予党纪处分。

党员的具体条件可以概括为认真履行义务和正确行使权利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互为条件、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党员义务是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是党组织对党员的基本要求,是衡量一名党员先进性的一把尺子。党的七大以前的党纲和党章没有明确规定党员的义务,但在具体条文中包含了党员的义务。七大党章首次专门对党员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十二大党章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创造性地对党员义务作出了合乎时代要求的规定。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党章都是在这一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完善的。

十八大党章规定了党员的八项义务,分别从四个方面对党员提出了要求。党员义务的第一项属于学习方面的要求。一个人的素质高低、能力强弱都与学习密不可分。作为一名党员,要在各方面表现出先进性,必须长期努力学习,这既是提高素质和能力的需要,也是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觉悟程度的需要。共产党员只有通过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特别是学习科学发展观,才能掌握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才能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正确看待、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党员还必须努力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党员要在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创造一流业绩,必须有过硬的业务本领。

党员义务的第二项和第三项属于政治方面的要求。党员要自觉肩负起党的事业,积极投身于党的事业中,首先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这是党员应当遵守的政治纪律。党员还应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始终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这里的“带头”,是讲党员自身应该怎么做;“带动”,是讲党员如何动员和组织群众。先锋模范作用是共产党员先进性最生动的体现。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概念,是毛泽东同志1938年在《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一文中首次提出来的。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体现为带头作用、骨干作用和桥梁作用。

党员义务的第四项和第五项属于组织纪律方面的要求。党员应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守党的纪律,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牧鉴》明·杨昱】居官须要淡薄,若欲美食美衣,则俸禄有限,必至贪财。

【译文】做官要甘于过淡薄简朴的生活,如果总想锦衣玉食,薪水肯定是不够的,这就导致贪污受贿。

党员义务的第六、七、八项属于道德和作风方面的要求。党员应当坚持和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保持思想道德上的纯洁,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坚决同一切危害党和人民利益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做党和人民利益的忠诚卫士。

党员权利是党员依据党章规定在党内生活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党员行使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为前提,党员履行义务也必须以享有权利为保证。党员只有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才真正算得上一名合格党员。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党员主要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检举和揭发权、控告和申诉权,请求帮助权等,可分为三个方面:党员权利的第一、二、三、五、七项属于党员参与党内日常活动的权利。党的职能和使命要由党员去具体履行,所有党员在党内政治地位一律平等。在这个前提下,党员享有通过一定形式了解党内事务、参与党内活动的权利,包括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以及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参加党内选举,表决有关事项等。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负责地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参与权是增强党员责任心和荣誉感的重要权利,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员的民主意识和能力有着重要意义。

党员权利的第四项属于对党组织和其他党员进行监督的权利。党员是党内民主的主体,监督权是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党章赋予党员广泛的监督权利。根据新党章,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发现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对于违法违纪的党员,有权提出处分的要求,对于不称职的干部,有权提出罢免或撤换的要求。党员监督权利的正确行使,是健全党内民主运行机制不可缺少的环节,是对党的组织和党员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党的某些错误政策和决议进行纠偏的重要措施。

党员权利第六、八项属于党员维护自身政治权益的权利。党员自身的政治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的维护,是衡量党内民主的一个重要标尺。根据党章规定,党员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其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申辩权和辩护权都是进行辩解、解释的权利,所不同的是,申辩权是党员为本人辩解、解释的权利,辩护权是其他党员为其辩解、解释的权利。

为了切实保障党员的政治权益,党章还规定,党员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请求权是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以维护党员个人正当的政治权益。申诉权是党员因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或遭受不公正对待而提出的申诉。控告权是党员拥有的控告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权利。党组织对党员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必须迅速转递或作出负责的答复。

【《海瑞集》明·海瑞】日夕有所事,然后淫侈之念不作。

【译文】一个人日日夜夜有事可做,然后才不会产生荒淫奢侈的念头。

2004年9月,中共中央颁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在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总结党内民主发展的新鲜经验,完善了党员民主权利行使的程序,党员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各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应当尊重和保护党员的权利,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权利。如果侵犯党员权利就是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受到追究直至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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