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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富农党员问题的争论

时间:2022-0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49年12月5日,东北局召开东北地区县委书记以上干部参加的农村工作座谈会,讨论研究农村经济发展方向问题。会上,关于富农党员问题争论得很激烈,中心是:是否允许农村党员当富农,即农村党员可否雇工、放高利贷等,与此相关的是土改后,农村中产生的新富农是否可以入党的问题。对于坚持剥削的党员,应劝其退党,问题严重的,必须开除出党。中央组织部很快根据刘少奇的意见复函东北局。

东北解放后,得到土地的农民生产积极性很高,在农业生产逐步发展中,生活也得到改善。同时,在农村经济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1949年12月5日,东北局召开东北地区县委书记以上干部参加的农村工作座谈会,讨论研究农村经济发展方向问题。

会上,关于富农党员问题争论得很激烈,中心是:是否允许农村党员当富农,即农村党员可否雇工、放高利贷等,与此相关的是土改后,农村中产生的新富农是否可以入党的问题。

讨论中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是高岗和与会的绝大多数同志认为,党员不能有剥削行为,农村须走互助合作,共同致富的道路。12月10日,高岗在总结发言中讲道:从原则上讲,党员是不允许剥削别人的。党员要雇工时,要说服他不要雇工,党员参加变工组是不对的。他还说: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是使绝大多数的农民上升为丰衣足食的农民。而要做到这一点,则又必须使绝大多数农民由个体逐步地向集体方向发展,组织起来发展,仍是我们农村生产领导的基本方向。(5)

第二种是我和少数同志的意见。不反对农民组织起来发展,但是,应当允许新富农中党员的存在,这些人多数是靠勤劳致富发展起来的,在农村,他们对大多数农民有一种标示作用,如果把他们清退出党,对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会产生消极影响。

我同高岗发生了争论。

我的观点是:从土改以来的短短几年中,东北广大农民为三年解放战争做出了很大贡献,农民的负担也很重。现在,东北农民并不是很富裕,应该鼓励他们积极生产,勤劳致富。广大农民富了,对支持政府、支援前方打仗有好处。在当前情况下,应该鼓励党员带头致富,哪怕是个别人有点剥削,如雇工等也没有大关系,土改后的一些情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我的这一认识,在东北土改后不久就产生了。1947年我在松江省时,当松江省宾县农民问我们的干部:“是穷光荣,还是富光荣?”我在松江省委召开的联席会议上说:群众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们应该向他们解释,“使他们知道穷、富(指土改前的富农)均不光荣,劳动起家,劳动致富才真正光荣”。“如果我们不调查研究,不了解群众的要求,只根据我们的任务,或主观愿望,只按我们在上面讨论的一套出发,那就会脱离群众”。我当时提出,我们今天就是发展“新富农”经济,即向“吴满有方向”发展。(6)为什么要这样提?我对县委书记们说:“松江土地改革后,在整个生产力向上发展的过程中,产生出新的富农经济。有人怀疑,旧的生产关系被打破,新的生产关系还未建立起来,今年生产不会搞好,生产力要下降。但是,事实打破了这种怀疑。农民得到土地,生产情绪很高,生产力是上升的。”有人担心富农道路没有前途。我说:“这是新民主主义的经济道路,并不是旧的资本主义道路。今天,我们是打击旧富农,发展新富农。今天不是消灭富农,也不应该提出消灭富农的口号。”(7)

现在,我仍然这样认为,应该鼓励农民发家致富,鼓励多出一些“吴满有”这样的党员,他们的发展对国家经济有好处,起码是多缴一些粮食,帮助政府解决目前的一些困难。有些人即使有些剥削行为,也不同于旧社会地主、富农对农民的剥削。因此可以说,今天出现的少数新富农和富农党员,能为我们所用,是属于新民主主义的经济道路。

高岗不同意我的看法,我们争论得很激烈。会后,有的同志对我说:你怎么跟高主席这样争吵?!我说:有不同的意见就要争论,在红26军、在延安时,讨论问题经常是这样的。

会议按照高岗的意见作了决定:对共产党员和普通农民做区别对待,党员不允许雇工、放贷等剥削行为,党员要带头走集体致富的道路。对于普通农民要采取教育、引导方式,使他们走合作化道路。对于坚持剥削的党员,应劝其退党,问题严重的,必须开除出党。

12月31日,东北局组织部按照高岗的意见,作出《农村支部工作指示》,并报中共中央。《指示》提出:应当教育党员,积极参加变工组,大量在合作社入股,搞好变工组与合作社,是农村党员的基本任务。批评某些党员只想个人发财,不管多数群众贫困,甚至想剥削别人的富农思想。指出今后东北农村的发展方向,应是组织起来走合作化道路。共产党员不应有剥削行为,要带领群众走集体致富的道路。(8)

农村工作座谈会结束后,东北局向中央报告了会议中反映出来的问题。1950年1月,我专门到北京,准备向毛主席直接汇报和请示这些问题。毛主席不在北京,我就到中组部向安子文副部长谈了这些问题,请他向中央转达。安子文也认为这是些大问题,他让中组部党员管理处处长王甫,陪同我专门向刘少奇同志作汇报。少奇这时还兼任中组部部长。

汇报中,我谈到对发展“三马一犁”的新式富农入党问题时,少奇说:为了发展生产,对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入党。党员不带头生产,敢于致富,生产是发展不起来的。

中央组织部很快根据刘少奇的意见复函东北局。复函中指出:“党员雇工与否、参加变工与否,应有完全的自由,党不得加以强制,其党籍也不得因此停止或开除。如果在今天过分强调党员不准剥削别人,以及党员必须参加变工组织,并起带头作用等,则势必使部分党员对生产消极。而这种现象在松江省和黑龙江省的某些地方已经发生。而各种的经验均已证明,党员不雇工,群众即不敢雇工;党员对生产消极,群众中的生产热情就绝不能发动起来。因此,对农民党员进行教育时,固须指出组织起来的好处,但同时更须明确提出‘单干’与‘雇工’也是党的政策所允许的。同时要告诉我们的各级干部,在今天农村的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村资本主义的一定限度的发展,并不是可怕的事情,党员变成富农怎么办的提法,是过早的,因而也是错误的。”(9)

安子文还把刘少奇的谈话记录转给了我。“谈话”中讲了几个观点:“今天东北的变工互助是建筑在破产、贫苦的个体经济基础上的,这是一个不好的基础。”现在的变工互助不能发展为将来的集体农庄,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阶段,要防止急性病”。“现在还必须有剥削,还要欢迎剥削,工人在要求资本家剥削,不剥削就不能生活”。“党员成为富农其党籍怎么办?这个问题提得过早了。有剥削也还是可以做社会主义者的。现在是私有制社会。党员生产发家了,要将财产交公也交不出去,将来实行集体化时,将自己的财产交公,这种富农党员也是好党员。因此,即使东北将来有一万富农党员也不怕,因为过几年东北可能会有一百万党员,这一万人若都不好,再开除也不要紧。认为党员便不能有剥削,是一种教条主义”。(10)

这时,中央决定派我率各大区及省、市委组织部长赴苏联考察,到北京集中。我离开沈阳前,召开了东北各省、市委组织部长会议,传达中央组织部给东北局的复函,和刘少奇谈话精神。我急于传达的目的,就是怕下面在处理“富农党员”问题上,草率行事,造成混乱。

1950年1月下旬,赴苏联考察团成员在北京集中期间,中组部安排中央各部委负责同志来作报告。安子文也作了报告,他讲了党的组织情况,以及党在建设中的方针政策,也讲了党员雇工问题。我当时是同意安子文的意见的。

高岗不同意中组部给东北局的复函和刘少奇的谈话精神。

1950年3月,东北局召开东北地区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我因在苏联考察没有参加会议。此前,虽然我在省、市委组织部长会上传达了中组部复函和刘少奇的谈话,会上还是对富农党员问题有议论。会议期间,高岗点名批评我传达中组部的复函是错误的,指示各省、市委仍按东北局先前的决定办。

6月,我从苏联考察回来,在东北局召集有关省、市委负责同志的会上,高岗批评我附和刘少奇的观点,传达中组部复函和刘少奇的谈话是错误的,要我在组织部长会议上作检查。

我很想不通,与高岗争论起来。我说:我工作有什么错误,批评、检讨都可以,对问题看法不一致,没有必要检查。你把与中央的不同意见拿到大会上去讲,也太草率了!高岗听我说他“草率”,也动气了,他说:我没有你那么稳重,我看你持稳的越来越迈不动步了……东北局副秘书长马洪等同志,见争吵得厉害,就建议说:先休息一下,消消火,平静下来再开会。

会议休息时,高岗对我说:刘少奇的谈话和对东北局的批复我给毛主席看了,主席不同意他们的意见。所以我才在会上讲了,免得在下面造成影响。我听说他请示毛主席了,我想可能是我的认识错了,既然毛主席也认为高岗的意见是正确的,我只有同意了。东北局的领导们就“一边倒”了。

1951年4月,中共山西省委向中央和华北局写了《把老区互助组提高一步》的报告,其中说道: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农民的自发力量,是向着富农方向发展。并且还说:这样发展下去,会有两种结果:一个是互助组“解体”;一个是互助组变成“富农的庄园”。山西省委据此主张:扶持和增强互助组内部的进步因素,引导互助组走向更高一级的形式。华北局不同意山西省委的意见,刘少奇也批评山西省委的意见,在批示中说“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11)

毛主席表示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不同意刘少奇和华北局的意见。这对我们影响很大,使我再次想到以前自己的看法是错误的,一定要认真学习,跟上形势,跟上毛主席的思想。

1951年9、10月间,中央召开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10月14日,高岗给中央写了《关于东北农村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报告》,认为随着农村自发势力的发展,应将发展互助合作的指导思想,作为反对和防止农民自发倾向的主要对策,各级政府应从各方面对互助组加以扶持和优待,逐步由低级形式引向较高级形式。

高岗的《报告》受到毛主席的重视和赞赏。10月17日,毛主席将高岗的报告批给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陈云、彭真、陈伯达、胡乔木、杨尚昆,请他们阅后印出,分送各中央局、分局、各省市区党委,同时发给中央各部门、中央政府各党组。毛主席在批语中写道:“中央认为高岗同志在这个报告中所提出的方针是正确的。一切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的地区的党委都应研究这个问题,领导农民群众逐步地组成和发展各种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同时不要轻视和排斥不愿参加这个运动的个体农民。”(12)

毛主席对高岗《报告》的赞赏,和他关于农村问题的一系列批示与指示,使我再次认识到,自己在这一问题上的看法是错误的。

1952年6月9日,关于处理富农成分党员的党籍问题,中央给东北局发来电报,指出:现在情况起了变化,过去关于对富农成分党员可以暂时保留其党籍的规定,今天已不适用,应即作废。同时说明,目前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是允许社会上富农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的,但共产党员则不准许剥削他人。

1952年“三反”建设阶段,在东北局组织部会议上,我对自己在富农党员问题上的认识,作了检查。

1953年10月,中央召开全国第二次组织工作会议,我在大会发言中也讲了关于富农党员问题。

建国初期,对“富农党员”这类问题,党内存在不同看法是很正常的,应该采取讨论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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