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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转移的应然过程及其内在逻辑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图6-11中箭头d、e所指示的,权利的转移发生在政府的权利主体身份与其各级机构的权利主体身份之间。委托代理合同对权利的转移作出规定,以确保投资在下级机构被认真执行。同样地,每一级政府机构作为委托人,通过委托代理合同可以确保将一定的权利转移给下级机构之后可以获得相应的收益,从而保证了作为代理人向上一级机构履行代理义务的能力。以上仅是我们对应然过程的一种描述,并不在政府投资的实际过程中发生。

如图6-11中箭头d、e所指示的,权利的转移发生在政府的权利主体身份(信托关系的受托人)与其各级机构的权利主体身份(委托代理关系的代理人)之间。这与私营部门的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情形一样:权利的转移只能是权利主体之间的现象。但是箭头d和箭头e分别揭示了两种在方向上一致但在路径上不同的过程。箭头d表达的是完全市场化条件下的权利转移。在完全市场化条件下,任意一个使权利发生转移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理论上都可以以参与双方的协商为基础、以双方在利益上各得所需为目的、以合同为最终依据。我们可以将它看做一种应然的过程(由于在政府投资中并不真实发生,所以以虚线表示);而箭头e则给出了政府投资中权利转移的实然路径——借由权力传递系统实现的权利转移。

权利转移的应然过程以人类的经济理性为基础,按照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来运转,具有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自我实现功能。首先,各权利主体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权利转移的动力不是来自参与者之间的某种势能或者来自外部的某种压力,而是由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追求自身利益增加的内在动力所驱动的;其次,虽然就某项单独的权利来看,它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是单方向的,但是达成合意的两方主体之间必然存在某种权利与义务的约束。合意的达成以协商为主要手段,从而提供了一种双向的机制,使双方可以在理性计算自己得失的基础上进行议价和妥协。因此,从达成合意的过程和形成的合同的内容来看,权利转移都是一个双向的过程;最为重要的是,当一系列的权利转移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转移过程的时候,相伴随的是一个由一系列合同组成的契约性链条。[9]如果每一个合同都是基于双方合意的有效约束,那么理论上讲,无论权利转移的链条延伸多远都不会对最初的权利规定产生影响。

当一个合同对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足够充分的情况下,两方主体完全可以通过该合同确保自己的权益,而无需担心之后的权利转移将会带来何种影响。为达到这样的效果,权利的转移过程必须遵循一种完全不同于权力传递的内在逻辑——权利为本。权利为本的实质是:每一个参与主体在平等基础上的权利诉求是实现权利转移的过程中唯一的被考虑的因素。当然,效率对于权利的有效转移以便更快实现利益的增值也意义重大。但是只要考虑到:一种双赢的方案可以加速合意的达成从而缩短所有转移所要消耗的时间,那么就不难理解:效率只不过是权利得以实现后表现出的一种结果而已,而非原因。

让我们来看应然过程中政府投资会是怎样的情形。如果以应然的过程来安排权利的转移,其情形应如图6-12所示是由一系列委托代理合同环环相扣形成的契约性链条。政府作为信托关系的受托人,在与下级机构的合同关系中是作为委托人身份出现的,而下级机构则是代理人。委托代理合同对权利的转移作出规定,以确保投资在下级机构被认真执行。这种保证来自合同对于投资收益的规定和以此为基础对下级机构作为代理人在义务上的约束。通过合同,政府可以从下级机构获得投资的收益,并因此保持了履行信托义务的能力。同样地,每一级政府机构作为委托人,通过委托代理合同可以确保将一定的权利转移给下级机构之后可以获得相应的收益,从而保证了作为代理人向上一级机构履行代理义务的能力。

图6-12 权利转移的应然过程及其对信托结构的影响

以上仅是我们对应然过程的一种描述,并不在政府投资的实际过程中发生。但是,这种过程在私营部门的经济活动中具有普遍性,并证明了它的有效性。由于有合同的存在,合同有明确的参与主体,并对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在理论上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机制:每一个参与主体的其他主体身份及其对权利转移可能产生的影响都可以被尽可能地考虑到。这种考虑出自每个参与主体对对方的分析和辨别。因为他从维护自身权利的立场出发,因而这种考虑具有内在的动力使之尽可能周全。在合同中通过相应的条款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摒除这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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