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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库德政府的定居点政策

时间:2022-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利库德政府对被占领土上的犹太定居点活动的积极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官方犹太定居点扩张计划当中。由于与利库德集团在被占领土以及犹太定居点活动的理念相一致,所以德罗布莱斯计划很快就为利库德政府所接受,并成为利库德政府在约旦河西岸地区进行犹太定居点活动的政策指导原则。在新犹太定居点中,计划的家庭数量和现存犹太定居点中增加的家庭数量是指该计划结束时候的预定数量。

第三节 利库德政府的定居点政策

利库德集团上台执政之后,被占领土上的犹太定居点活动也迅速扩张开来,这主要是利库德政府积极推动的结果。利库德政府对被占领土上的犹太定居点活动的积极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官方犹太定居点扩张计划当中。

一、德罗布莱斯计划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根据巴黎和会上的相关国际协议和安排,巴勒斯坦地区由英国政府托管。自此时起,世界犹太复国主义组织就已经开始负责新犹太定居点的建造和现存犹太定居点的扩容工作。所以在利库德集团在以色列议会中选举获胜并组建新一届政府以后,利库德集团在世界犹太复国主义组织中的代表、犹太代办处土地和定居点部的头头——马蒂亚胡·德罗布莱斯(Mattityahu Drobles)——立即就炮制出了一份在约旦河西岸地区进行犹太定居点活动的正式、宏伟计划也就不足为奇了。

马蒂亚胡·德罗布莱斯是在1978年被任命担任该职务的,但到当年的12月份,他的《在犹地亚和撒玛利亚发展犹太定居点的宏伟计划》(简称“德罗布莱斯计划”)便出炉了。速度之快,令人惊叹。该计划是一个五年期的犹太定居点活动计划,时间范围是自1979年1月到1983年12月。[31]在1980年和1981年,马蒂亚胡·德罗布莱斯还两度对该计划进行了重新修订和更新。

以规划未来在约旦河西岸地区的犹太定居点分布和扩张为宗旨的德罗布莱斯计划,在开篇就毫不掩饰地强调,制订该计划本身的目的就是为未来进一步的犹太定居点活动提供政策指导和建议。由于与利库德集团在被占领土以及犹太定居点活动的理念相一致,所以德罗布莱斯计划很快就为利库德政府所接受,并成为利库德政府在约旦河西岸地区进行犹太定居点活动的政策指导原则。虽然由犹太代办处在世界范围内筹集资金,但该项目的大部分经费支出由世界犹太复国主义组织负责。

在长达12页的《德罗布莱斯计划》的文本中,有5页详细列举了有关“定居点活动安排”的相关细节,实际上就是规定了在何处修建犹太定居点,以及修建什么样的犹太定居点。例如下面便是摘自该文本的一段文字,是对阿杜悯犹太定居点区的建议说明:

阿杜悯犹太定居点区:毗邻工业区分布的梅埃·阿杜悯临时定居点业已存在。再建的永久城市定居点位于耶路撒冷外部的埃兹利亚(Aizariyah)附近。在第一年里,将有300户家庭入住,5年内入住的家庭总数达到1 500户。在这一区域也分布着另外一个犹太定居点迈兹匹·杰里科(Mitzpeh Jericho),计划在第一年里安排100户家庭入住,随后5年里还有300户家庭相继入住。除了上述两个犹太定居点之外,还建议修建三个新的犹太定居点,它们同贝特·埃尔犹太定居点区形成一个相连的区域:往北是皮埃纳(Pe'era),即位于恩法拉(Ain Farah)附近的梅埃·阿杜悯B。其是一个大型的、主要基于旅游休闲为目的的社区犹太定居点,在第一年里有150户家庭入住,随后5年里相继有400户家庭入住;梅埃·阿杜悯C,皮埃纳北部;再往北,梅埃·阿杜悯D。在5年内,这两个社区犹太定居点分别有300户家庭入住。[32]

表1是从德罗布莱斯计划文本的第二部分中抽取出来的有关21个犹太定居点区的具体情况:

说明:村庄名称前有E表示其是现存犹太定居点,名称前有P是指计划中的犹太定居点。犹太定居点类型指的是计划中确定的特殊功能类型。在新犹太定居点中,计划的家庭数量和现存犹太定居点中增加的家庭数量是指该计划结束时候的预定数量。

表1 犹地亚和撒玛利亚现存和新建定居点发展计划(1979年至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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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Drobles:Master Pla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ettlement in Judea and Samaria,Jewish National Fund,Jerusalem,1978,pp.3~7.

此外,《德罗布莱斯计划》还对各种犹太定居点的特征和定位专门作了规定,具体如下:[33]

在城市犹太定居点里面,大约有60%的家庭将在工业、手工业和旅游业等行业中就业,剩下的人员在服务性行业和定居点外部就业。在耶路撒冷附近的城镇犹太定居点里,在定居点外部就业的定居者要更多一些。

就社区犹太定居点而言,在其发展阶段,大约有50%的家庭通过农业和手工业等行业谋生,也有大约12%的家庭通过投资精细耕作的农业为生,还有大约25%的家庭依靠在定居点外部就业谋生,剩下的大约13%的家庭从事服务性行业。

而农业以及混合犹太定居点将以农业部门为基础,主要从事精耕农业,依靠该区域的生产方式,也依靠该区域的工业、手工业和旅游业。一些犹太定居者受雇于地方和地区服务性行业。

在《德罗布莱斯计划》文本的最后部分中,德罗布莱斯特别强调:“整个以色列地的犹太定居点是出于安全考虑并且由权利(right)[34]所决定。西岸地区的犹太定居点的选址是通过对各个地点的地理、地表特征以及土地准备、可行性等问题进行一系列深入研究和思考的基础上决定的。”[35]在作出这一特别强调之后,马蒂亚胡·德罗布莱斯还对实施这项宏大计划的资金投入抑或代价作了测算。安置一个家庭的平均资金投入共计有2 000 000以色列镑。具体分类账目如表2。

表2 犹太定居点家庭建设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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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Gwyn Rowley:Israel into Palestine,Mansell Publishing Limited,London,1984,P66.

需要特别指明的是,上述数字是所有犹太定居点里每个家庭的平均投入。相比较而言,对一个农村犹太定居点的投入要远远高于对一个城市犹太定居点的投入,这主要是因为对农村犹太定居点的道路等公共设施的投入要高得多。

就总投入来看,马蒂亚胡·德罗布莱斯提议在第一年要建造46个新犹太定居点以容纳5 000户新家庭,5年内要容纳16 000户家庭。第一年的投入就是100亿以色列镑,5年内的投入要达到320亿以色列镑。其还进一步提议扩张现存或在建的38个犹太定居点以期在第一年内扩容3 000户新家庭,5年内扩容到11 000户新家庭。这样,第一年的扩建投入是60亿以色列镑,5年内达到220亿以色列镑。这样,全面实施其5年计划估计需要540亿以色列镑,第一年需要160亿以色列镑资金以启动该计划,然后在接下来的四年里每年追加95亿以色列镑的后续建设资金。

除了上表里建议的到1983年在约旦河西岸地区的犹太定居点里容纳共计26 855户家庭,大约100 000名犹太人的庞大计划之外,在西岸,还有大约9 700户家庭迁入现存和1978年时在建的犹太定居点以及17 000户家庭进入新建的犹太定居点。

安置总数达到26 855户家庭的犹太定居点计划,不仅仅只需要540亿以色列镑,因为还需要额外加上相当数量的资金以冲抵自1978年以来以色列国内的通货膨胀货币贬值

尽管对这笔投入的估计值有各种各样的版本,但有一点是一致的,那就是:如此巨大的投入除了显示以色列政府和这些犹太定居者要坚决定居在约旦河西岸之外,还表明了他们要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将整个约旦河西岸地区并入以色列之企图。永久犹太定居点的这种企图太明显了:将约旦河西岸并入以色列是犹太民族使命的实现,是大以色列的统一和一体化。按照学者莫德差·尼桑(Mardechii Nisan)的说法,以色列在约旦河西岸的犹太定居点政策是为了在与阿拉伯人的任何最终协议中就有关以色列国的未来边界“形成政治现实”。[36]这一点也体现在德罗布莱斯计划的声明之中,他说:“绝不应该质疑我们待在犹地亚和撒玛利亚的意图。沿着从纳布卢斯到希伯伦山脊的犹太定居点链将可以对自以色列东部面临的威胁起着防御作用。这种建有犹太定居点的缓冲区也将对约旦河谷的犹太定居点和定居者起到安全保卫作用。在山脊的东西两边修建人口稠密的犹太定居点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在该地区建立一个额外阿拉伯国[37]的危险可能性。”

强调在约旦河西岸修建并扩张犹太定居点很显然是根源于利库德集团的政治哲学。1977年末至1979年这段时间里,在山脊地区的大规模犹太定居点活动的意图就是在戴维营会议和自治谈判进行时建立新的既成事实。当我们对比一下为此目的而进行的投入,这种优先投入方向的革命性改变就变得异常清楚了。1976年(此届工党政府的最后一年),约旦河西岸地区的预算是383万美元,而到1983年,仅约旦河西岸地区犹太定居点的预算已经飙升至3 413万美元。[38]

德罗布莱斯计划意欲在修建商业犹太定居点和基础设施的同时根据约旦河西岸的维度来蔓延犹太定居点。从经典的犹太定居点政策理论来看,这是对犹太定居点政策和宗旨的严重背离。因为经典犹太定居点政策理论认为,在修建一个新的犹太定居点时,必须首先考察他们的经济可行性。正因如此,这种新的犹太定居点政策就成为如瑞埃兰·维兹(Ra'anan Weitz)教授等传统犹太定居点概念支持者激烈抨击的对象,他认为商业犹太定居点是没有任何经济基础的魔鬼之都。然而,德罗布莱斯则认为这些为在城里工作的以色列犹太人修建的郊外住宅区是没有错的。

德罗布莱斯只是为以色列在约旦河西岸地区的犹太定居点活动提供一个规模宏大、影响深远的计划。该计划并没有必然推动犹太定居点活动立即、迅猛、大规模地展开。犹太定居点活动的急速推进是在几年后沙龙任以色列住房和建设部部长(从1984年)之后的事情了。

信仰者集团为被占领土上的犹太定居点活动而进行的人员储备毕竟是有限的,这一点很快就变得明确而清晰。他们总数也不过就是一到两万人,而实现德罗布莱斯计划中定居约旦河西岸之目标,所需要的犹太人总数则达100 000人。所以完全寄希望于信仰者集团的人员储备是无法满足德罗布莱斯计划对定居者数量的需求的。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以色列便出台了一项新的政策,这项政策具体包括以下三点内容:

1.为商业城市犹太定居点获取有限的山地。

2.为了吸引犹太人进入这些犹太定居点,要改善犹太定居者的生活质量,向他们提供优惠的金融支付服务。为此,以在以色列住房市场同样地产三分之一甚至一半的补贴给予在犹太定居点的购房者。

3.敷设连接犹太定居点和以色列境内的道路系统以使犹太定居者能够继续在以色列境内工作。[39]

这样,很多以色列人,即便他们是不赞成甚至是反对以色列在被占领土上的犹太定居点政策的,但在面对被占领土上的犹太定居点里的地产优惠和购房补贴时,他们也难抵诱惑。于是,很多人为了改善生活质量转而成为被占领土上的犹太定居者,而且这类定居者在数量上还相当可观。

二、沙龙计划

1977年6月20日,梅纳赫姆·贝京领衔利库德集团以及其他党派组建了新一届政府。在贝京延揽人才组阁时,阿里尔·沙龙可谓炙手可热的人物。鉴于其在军事上有着非常丰富的经历和骄人的业绩,他原本很有希望担任令人羡慕且职位显要的以色列国防部部长一职。但贝京的内阁名单公布之后,沙龙感到大失所望。他未能如愿,只获得了一个农业部部长的头衔。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也是事出有因:其一,贝京另有考虑。因为被誉为利库德“总参谋长”的埃泽尔·魏茨曼为利库德集团在大选中的获胜作出了决定性的贡献,所以贝京总理不得不给其一份有分量的奖赏以示慰劳,那么国防部部长一职无疑是给予埃泽尔·魏茨曼的最佳礼物了。其二,贝京以及以色列内阁中的其他部长们并不放心把以色列的安全交给好斗的公鸡式的阿里尔·沙龙。所以,沙龙最终成为这届政府中的农业部部长。[40]

乍一想,你根本不会预料到一个小小的以色列农业部部长竟然会在巴以问题上扮演一个相当有分量的政治和军事角色。沙龙的高明之处在这一点上体现得可谓淋漓尽致。他很快就在利库德集团的犹太定居点政策形成和制定过程中扮演着主导性角色。成就沙龙这一点的就是隶属于以色列农业部的以色列土地局(Israel Lands Authority,ILA)。沙龙利用了这么一个规则即所有以色列的国有和公共土地都归以色列土地局管理。在被占领土上这就既包括所有国有和公有土地,也包括无主的阿拉伯土地(这些土地的主人在1967年的“六五”战争期间及随后离开)。顺便提一下,以色列土地局同时还负责资助世界犹太复国主义组织犹太定居点部的活动。

沙龙主要是从以色列安全战略层面审视和看待约旦河西岸地区的犹太定居点活动的。他认为这一地区的犹太定居点活动就是为以色列狭窄的沿海平原创立一个战略纵深,并使整个约旦河西岸地区都处于以色列的控制之下以便这些土地不会成为潜在敌人进攻以色列的基地。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沙龙就制订了一份以其名字命名的犹太定居点计划,即通常所说的沙龙计划。这份计划包括一幅地图,在地图上沙龙描绘了其认为对以色列的安全至关重要因而需要吞并的区域。根据沙龙的这份地图,只有少许巴勒斯坦人口稠密并且被包围的地区在未来不处于以色列的主权之下。[41]同时,沙龙还提议在沿着约旦河西岸山地地带修建一系列城市—工业中心犹太定居点群以控制沿海平原。沙龙也关注以色列的东部边界,由于他担心叙利亚—伊拉克—约旦的军事偷袭,所以就理所当然地在从贝特·锡安到死海的约旦河谷地带修建了一系列犹太定居点。值得一提的是,党政府早已经注意到了这种可能的危险,根据阿隆计划的精神,已经在该地区修建了27个犹太定居点。但是沙龙并不满足于此。他建议从东到西敷设通过所有战略要地的道路,同时修建犹太定居点以保证已修道路的安全。

像伊加尔·阿隆和德罗布莱斯一样,沙龙建议在这些地区建立犹太定居点以作为实施吞并的一种方式。

1977年9月29日,沙龙将其犹太定居点计划提交给由他本人领衔的定居点部长委员会。尽管沙龙的这个计划最终并没有被以色列政府正式采用,但却为以色列农业部的犹太定居点活动提供了一个规划基础,对整个约旦河西岸地区犹太定居点活动也起着推波助澜作用。根据沙龙计划的安排,以色列农业部和住房建设部将它们的犹太定居点活动主要集中在约旦河西岸中部山脊的西侧、耶路撒冷北部地区。在上述地区进行犹太定居点活动反映了沙龙的意图,即阻止在“绿线”的任何一侧出现由阿拉伯人口垦殖区域连成一片的情势。更准确地讲,就是阻止杰宁西部、纳布卢斯、拉马拉北部同以色列境内毗邻“绿线”的巴勒斯坦社区如乌姆·法赫姆(Umm el-Fahm)、卡法·卡瑟姆(Kafr Qasem)相连。[42]世界犹太复国主义组织在约旦河西岸中部山区山脊地带修建的犹太定居点主要由信仰者集团的成员和支持者居住,而以色列农业和住房建设部则通过提供巨大的诱饵(这种诱饵就是从犹太定居点到以色列城市中心和沿海平原只有较短的距离,但却能够明显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水平和质量)来努力吸引以色列普通的非意识形态公众定居在西撒玛利亚地区(约旦河西岸西北部临近以色列的地区)。[43]

在沙龙担任以色列农业部部长的四年里,他在约旦河西岸地区共计修建了64个犹太定居点。在最初阶段,大部分犹太定居点只不过是临时的帐篷或简易房,但沙龙的确迅速地实现了其目的,即在上述地区迅速建立了以色列的犹太平民存在。

当然,由沙龙主导的这些犹太定居点活动在推进的过程当中也招致激烈的批评。在以色列,一些人对这些犹太定居点的前景存在着悲观预期,认为它们不可能自己支撑下去。甚至有些媒体把这犹太定居点称为海市蜃楼,似乎犹太定居点计划只存在于以色列政府的想象之中。即便是犹太定居点活动的支持者也在实施该计划的方式上出现了分裂。反对者认为在关键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工具上进行大规模投资对犹太定居点的生存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他们还认为只有一个犹太定居点已经正式建立,下一个犹太定居点的建设活动再开始启动,而不是其他的犹太定居点建设方式(如沙龙遍地开花式的)。

面对这些批评,沙龙仍然坚持其观点:一开始没有必要立即建立一套完善的基础设施,哪怕最初对每个犹太定居点而言是未成形的基础设施。应该先建立起犹太定居点,到了第二个阶段再采取巩固措施。显然,沙龙的目的在于接管所有被占领土上的国有土地以使它们在将来能够用于建造犹太定居点。沙龙想乘国际形势和以色列的国内政治发展到尚未足以阻止该计划的有效实施之前,能够在被占领土上最广泛地分布和蔓延犹太定居点,能够尽可能全面地完成其犹太定居点计划中设定的目标和任务。

在萨达特访问耶路撒冷以及《戴维营协议》签署之后,以色列的犹太定居者及其支持者意识到了形势的紧迫性,于是决定尽可能迅速地改变约旦河西岸地区的现存状况。他们这样做的意图很明显,那就是意欲使以色列政府在未来无法从被占领土上撤离。的确,利库德政府时期在犹太定居点问题上的“成绩单”可以证明这一点:到2001年中期,生活在被占领土上的犹太定居者已经达到20多万人。规模如此之大的一个群体,再加之以色列国内的犹太定居点活动的支持者形成的政治能量,足以使得任何一届以色列政府在作出从被占领土上撤离(包括动用武力进行撤离)这一决定时,会感觉到十分困难。这种情势甚至将束缚准备做出额外领土妥协的任何一届以色列温和政府的手脚。[44]

在工党政府任期届满的1977年时,约旦河西岸地区的犹太定居者(不包括东耶路撒冷)总数是5 000人。到沙龙担任国防部部长届满的1983年,那里已经有27 000名新犹太定居者了。[45]犹太定居者人数在6年时间里增长了5倍多,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沙龙在约旦河西岸地区犹太定居点问题上的积极推动作用。

就在沙龙即将卸任国防部部长的同一年,亦即1983年,以色列农业部和世界犹太复国主义组织又公布了一份到2010年时在约旦河西岸地区进行犹太定居点活动的总规划。该规划包括一份从1983年到1986年期间可操作性的发展计划。[46]这个犹太定居点发展规划也以十万规划(The Hundred Thousand Plan)而闻名。由于其渴望到1986年能够吸收80 000名新犹太定居者,所以到时候被占领土上的犹太定居者(东耶路撒冷除外)总数就能够达到100 000人。根据这个计划,将新建23个自治和农村犹太定居点以及20个纳哈尔前哨军事定居点。此外,还将修筑总长在300~450公里的新道路。[47]虽然该计划原来的重点是呼吁在约旦河西岸中部山岭以及山脊西侧修建犹太定居点,但1984年以色列民族团结政府的组建意味着将有相当大一部分资源被转移到推进约旦河谷的犹太定居点建设当中,这实际上等于是德罗布莱斯计划—沙龙计划的支持者和阿隆计划的支持者之间实现了妥协。[48]在实施该计划期间,以色列政府就新犹太定居点的数量增长而言实现了目标,但未能达到预期的定居者数量。到1986年末,约旦河西岸地区犹太定居者的实际数量共计是51 000人。

三、变相蚕食吞并

虽然在利库德集团的政治哲学中,始终将约旦河西岸地区和加沙地带作为其实现“大以色列计划”必然吞并的潜在目标,但在利库德政府的犹太定居点政策当中,并没有将约旦河西岸地区和加沙地带以立法形式大张旗鼓地并入以色列,与之对应的是,1967年“六五”战争后以色列立即通过国内立法吞并东耶路撒冷。此时,利库德集团的葫芦里究竟卖的是什么药?客观地讲,利库德集团并没有隐藏其奢望即在吞并所有被占领土的基础之上最终建立一个“大以色列”。尽管有这种奢望,但利库德集团在当政时期并没有朝这个方向单边行动,原因何在?归纳起来,有以下四点:

其一,对《戴维营协议》的坚持。根据《戴维营协议》的相关规定,阿(巴)以双方有义务通过谈判永久解决被占领土上的犹太定居点问题,而且在此之前,巴勒斯坦拥有五年的自治过渡期。假如以色列这时来一个这样的单边行动,显然与《戴维营协议》的原则精神相冲突。这样势必导致一手操办戴维营会谈并且见证《戴维营协议》签署过程的美国不高兴,进而使以色列与美国的外交关系出现恶化,而且也会使以色列在国际社会立即出现外交危机,当然也会导致以埃之间双边和平协议的破产。这种单边行动的代价是巨大的。就美国而言,以色列是得罪不起的,原因在此就不再赘述了。而让以色列在国际社会更加孤立既不是理性思维的表现,也不是以色列人愿意看到的结果。以色列当然也不愿意看到来之不易的、对其又至关重要的以埃和平出现崩溃。

其二,利库德集团非常清楚,对至少一半的以色列公众,甚至对参与利库德集团领导的联合政府中的一些党派[49]而言,这一步[50]是完全不可以接受的。这样,如果利库德集团强行采取这种行动,就很有可能导致其领导的联合政府出现执政危机,甚至失去执政机会。这种局面当然也不是利库德集团愿意看到的。

其三,如果吞并这些地区的话,在如何对待这些当地巴勒斯坦人问题上利库德集团甚至整个以色列社会尚未达成共识,因而其犹豫不决。应该给他们完全的以色列公民权(包括以色列议会的投票权)吗?抑或以色列应该给这些人口施加一个“隔离”政体吗?能施加这种政体吗?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利库德集团当时尚无明确的答案。

其四,利库德集团害怕这种单边吞并行动一旦实施将势必导致被占领土上的巴勒斯坦人立即进行大起义。如果这样,以色列就难以操控了。

在想吞并但又无法一口吃下的情况下,利库德政府就采取了一种变通的办法即实施蚕食吞并政策。这种蚕食吞并政策就是:除了大规模的犹太定居点建设活动以外,在不公开宣示正式吞并这个地区的情况下,逐渐将以色列国内的管理、司法和法律体系引入约旦河西岸地区和加沙地带,并且不断扩大它们的适用范围。

为此,除了被占领土上的基本法即在约旦河西岸地区实施的约旦法律和在加沙地带实施的埃及法律之外,占领军政府又颁布了多达1 000多项的政令和数百条规章制度。[51]以色列正通过这种方式使被占领土上的法律体系出现双轨制。这样,以色列在被占领土上的军事长官就可以在“双冠”——1967年以前的法律和新的以色列法律以及规章制度之下灵活运用其权力,他们的可操作空间因而明显增大。

以色列政府通过被占领土上的犹太定居者这一工具来贯彻和实施他们的意图。从理论上讲,被占领土上的所有犹太定居者都应该受被占领土上现存的法律和司法体系管辖(即分别受约旦和埃及的法律,以及军事长官根据安全目的颁布的军事法令管辖)。但在事实上,这些犹太定居者只服从适用于以色列国公民的所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使被占领土上的这些犹太定居者在遵从以色列国内法律法规时还不违反有关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以色列政府就采取了变通的办法,即根据以色列颁布的特殊法规授予这些犹太定居者有选择遵从法律法规之权利。以色列在被占领土上的犹太定居点的管理体系也采取了类似的办法。

被占领土上的犹太定居者如果有罪将会被带到以色列国内的民事法庭而非被占领土上的当地法庭受审(从法律意义上讲,他们的确也是以色列公民),而当地的巴勒斯坦警察也无权去起诉一位以色列公民的任何违法行为(哪怕是违反交通法规)。

根据以色列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以色列领土上拥有有效住居地址的以色列公民才拥有选举权和投票权。根据这一规定,被占领土上的犹太定居者是不能拥有选举权和投票权的。以色列为了将选举权和投票权扩大到被占领土上的犹太定居者,后来就修订了以色列的选举法。新修订的选举法规定:在以色列议会举行选举时,登记地址为“以色列国防军控制区”的以色列公民同样拥有选举权和投票权。到了1984年1月,以色列议会又通过一项法案,即生活在被占领土上的以色列公民(即犹太定居者)和生活在以色列国内的公民地位一样。言外之意不言而喻!

除此之外,以色列的税法,包括收入所得税或者改进制所得税(betterment tax)也适用于被占领土上的以色列居民所涉及的任何交易。

以色列将其国内法律、法规引入被占领土的另外一种方式就是:规定由占领军事当局颁布的针对被占领土的军事法令与以色列议会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由军事当局颁布的“建立被占领土地区理事会法令”实际上就是以色列市政法的翻版。在被占领土上的大型犹太定居点里的法院,如宗教理事会和宗教法院等也是根据以色列法律进行司法审判活动的。在财政、税收和其他领域的诸多政策措施都是按照这种变通的方式进行的。以色列最高法院也倾向并习惯于以更宽泛和灵活的方式来解释这些法令和规章并拒绝了对有关“根据当地法律看这些法规属于非法”之争论的裁定。以色列最高法院为了自圆其说,就为以色列占领军事当局的立法动机制定了一条新标准:假如制定一个修正案的目的是为了当地人口,这个修正案应该被接受。[52]

这样,以色列通过其占领军事当局的行动(而非民事管理当局)能够更好地贯彻和服务于以色列在被占领土上的意图和目的(诸如占领、吞并被占领土和犹太定居点活动等)。因此,以色列也无意于基于国际法上的“军政府”来明显区分负责阿拉伯当地人口的以色列民管实体和军事实体。随着时间的推移,进行这种区分越来越困难,直至最后这种区分会完全消失。

到以巴之间《奥斯陆原则宣言》签署时,经过长达26年的占领,以色列国和被占领土间在管理和立法体系上盘根交错现象非常普遍。在这种情况下,以色列实际上无须再正式将以色列的立法和管理体系扩大至被占领土上。否则,不仅多此一举,而且对以色列而言可能还会有非常大的政治危险性,因为此举将会导致一种比现存的灵活形势更加复杂的局面出现。

以色列正是通过这种模糊和蚕食政策在不断地吞并巴勒斯坦被占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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