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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名试判始于武则天即位初年

时间:2024-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评卷客观化是考试制度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随着铨选试判的经验积累,终于在武则天即位初年出现了糊名考试法。糊名试判始于武则天即位初年是证据确凿的。关于武则天即位初年实行试判糊名的史实,我们还可举出两条例证。从其明确记载中,我们可断定糊名试判始于天授元年之前。拙文《考试糊名之始》已指出,这里的“初”是武则天即位初年。

考试具有测量评定和区分选拔的功能。自从西汉实行考试取士以来,就一直面临着如何才能较客观公正地考察出应试者的真实水平,区别其等第高下。汉代考试分射策和对策两种方式,《汉书》卷七八《萧望之传》颜师古注说:“射策者,谓为难问疑义书之于策,量其大小,署为甲乙之科,列而置之,不使彰显。有欲射者,随其所取得而释之,以知优劣。射之,言投射也。对策者,显问以政事经义,令各对之,而观其文辞定高下也。”对于汉代的设科射策考试法,元代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四十《学校考》评论道:“按此即后世糊名之意。但糊名则是隐举人之名,以防嘱托徇私,此则似是隐问难之条,以防假手宿构。其欲示公一也。”射策考试实际上是设立问答题库,让考生抽签应对,与糊名考试属两回事,但马端临已看出汉代设科射策与后世糊名考试具有类似的用意,即防止舞弊、公平客观地测验出考生的真实水平。

到了唐代,随着考试成绩在选拔、任用人才时日益成为决定去取的主要依据,各类考试的竞争也日趋激烈,作弊也逐渐增多。为了防止舞弊,在铨选考试、科举常科和制科考试中除了探索一些新的措施和方法,还严厉处罚泄漏考题者,使用糊名考校法等。唐高宗时,进士特难其选。龙朔三年(663),敕左史董思恭与考功员外郎权原崇同试贡举,“思恭吴士轻脱,泄进士问目,三司推赃污狼藉,命西朝堂斩决,告变,免死,除名流梧州[3]。此事《册府元龟》卷一五二说董思恭是“预卖策问受赃”。这是唐代第一起科场案,若不是因故“告变”,则要将这位知贡举的左史于朝堂斩首,而不仅仅是流放岭南,处罚可以说是非常严厉。在铨选考试中,则不断增加试判的难度。判文考题最初是“取州县府寺疑狱,课其断决而观其能否。此判之始也。后日月淹久,选人滋多,疑牍浅近,不足为难,乃采经籍古义,以为问目。其后官员不充,选人益众,乃征僻书隐义以试之,唯惧选人之能知也”[4]。但仅仅增加判题难度还不够,还无法杜绝选人与掌选官串通作弊的现象。评卷客观化是考试制度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随着铨选试判的经验积累,终于在武则天即位初年出现了糊名考试法。

糊名试判始于武则天即位初年是证据确凿的。现存资料最早记载此事的,是唐玄宗时身为集贤院学士、兼知史官的刘隋唐嘉话》,此书卷下首条为:“武后以吏部选人多不实,乃令试日自糊其名,暗考以定等第。判之糊名,自此始也。”刘是著名史学家刘知的次子,曾参与修国史。《隋唐嘉话》记载隋至唐开元年间史事,卷下记载武后朝史事尤多。司马光编《资治通鉴》时曾采用了刘的《小说》(即《隋唐嘉话》),不仅在《考异》中引述其不少原文,而且《通鉴》正文里有一些唐代史实,最早就是见于今本《隋唐嘉话》的[5]。刘活动年代去武则天时未远,其说应属可信。

修成于唐德宗贞元十七年的杜佑《通典》卷十五《选举》三《历代制下·大唐》说:“武太后临朝……又以吏部选人多不实,乃令试日自糊其名,暗考以定等第。糊名自此始也。”众所周知,“性嗜学、该涉古今”的杜佑“博闻强记,知历代沿革之宜”。《通典》所说确信无疑。后来一些史籍记载多类此,如高承《事物纪原》引《国史异纂》:“武后以吏部选人多不实,乃令试日自糊其名,暗考以定等第。是为此法之始。”只是各书都说是“自糊其名”,与宋以后专设弥封官进行试卷密封有所不同,具体如何让应试者自糊其名,因史载不详不得而知。

关于武则天即位初年实行试判糊名的史实,我们还可举出两条例证。一是《旧唐书·刘宪传》(新传略同):“初,则天时,敕吏部糊名考选人判,以求才彦,宪与王适、司马锽、梁载言相次判入第二等。”这说明武则天肯定曾下敕实行糊名考判。二是颜真卿《惟真碑》:“天授元年(690),糊名考试,判入高等”[6]。从其明确记载中,我们可断定糊名试判始于天授元年之前。联系前面所述,可知糊名之制始于武后即位初年(684)至天授元年之间,而按一般史籍对“初”的用法,很可能糊名就是始于武后即位当年(684)或次年(685)。

所谓铨选中的糊名暗考唐初就已实行之说,以往仅见于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七《糊名》:“考之唐初,吏部试选人皆糊名,令学士考判。武后以为非委任之方,罢之。”然而,顾炎武在同书卷十六《判》中却说:“试判起于唐高宗时。”这岂非明显的自相矛盾?若唐高宗时才开始试判,唐初何来糊名考判?原来,“试判起于唐高宗时”是顾炎武的疏忽失察,以书判试士是唐初因袭周隋之制而来的[7]。至于顾炎武说“唐初吏部试选人皆糊名”,则是误解了《新唐书·选举志》所云“初,试选人皆糊名,令学士考判,武后以为非委任之方,罢之”。拙文《考试糊名之始》已指出,这里的“初”是武则天即位初年。不过,应该说《新唐书》这句话写得的确不够明白,容易被人误解为在武则天即位以前便已用糊名试判之法。为了不至生出歧义,《文献通考》卷三七《选举考》十《举官》便将此写成:“武后初,试选人皆糊名。后以为非委任之方,罢之。”如此记载,则是十分明确了。而且,联系《新唐书·刘宪传》所说“武后时,敕吏部糊名考判、求高才”,我们也就很容易理解《新唐书·选举志》所说的“初,试选人皆糊名”是指武后即位初年了。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理解天册元年(695)十月二十日关于停止糊名考判的敕令:

品藻人物,铨综士流,委之选曹,责成斯在。且人无求备,用匪一途。理当才地并升,轮辕兼授。或收其履历,或取其学行。糊名考判,立格注官,既乖委任之方,颇异铨衡之术。朕厉精思化,侧席求贤,必使草泽无遗,方员曲尽,改弦易调,革故鼎新。载想缉熙之崇,式伫清通之效。其常选人自今已后,宜委所司依常例铨注;其糊名入试,及令学士考判,宜停[8]

这段敕文的中心内容是最后一句,《暗考》一文认为这里所说的“常例”是指唐初铨选不糊名的常例,而到贞观永徽之际已创设了糊名暗考。笔者认为,“依常例铨注”即依已往通常的三铨注唱惯例进行铨注官员[9],其中关键的“常例”一词尤须认真推敲。“常例”并非指贞观之前,而是指光宅元年(684)武则天即位以前一直实行的惯例。如果这个“例”是指唐初之例或永徽元年(650)以前之例,那么到下此诏敕时已过四五十年以上时间,未免也间隔太长了。在如此长时间之后追述这个“例”是很难称之为“常”的。而且,唐初仅有十年左右时间,从李渊建唐至永徽元年(618—650)也只有32年时间,而永徽元年至天册元年(650—695)却有45年,仅从时间长短来说,武德贞观之例相比之下也难以称为常例。因此,从时间跨度分析,这个“常例”只能是下敕之前不久通常实行的惯例。

敕文说到“改弦易调,革故鼎新”。武则天确是一位好标新立异、进行过许多制度改作的女皇,她的多变不足为怪。这道敕文是下令停止糊名考判的,但如前所述,从两《唐书·刘宪传》的记载,我们可以肯定武则天也曾“敕吏部糊名考判”,而这只能是在天册元年下令停止糊名入试之前,即其即位初年的敕令。只是在实行糊名考判一段时间之后,为了不拘一格按才行地望等较灵活而随意地选拔任用人才,便又指称此制“颇异铨衡之术”,敕令停止糊名入试和学士考判。

天册元年停罢糊名考判之后,最迟至开元十五年(727)又恢复了糊名之制。《唐会要》卷七五选部下《杂处置》载开元十五年九月敕:“今年吏部选人,宜依例糊名试判,临时考第奏闻。”这里的“依例”是依何例?是依武则天在位初期之例或开元十五年以前某个时期之例?观其行文,很可能在开元十五年之前一段时期已形成了糊名试判的先例了,开元十五年不过是重申一下依例糊名试判而已。由于史文缺载,不得其详。但《旧唐书》卷一百《苏珦传》附《苏晋传》为我们留下了珍贵的记载:“开元十四年,(苏晋)迁吏部侍郎。时开府宋璟兼尚书事,晋及齐浣递于京都知选事,既糊名考判,晋独多赏拔,甚得当时之誉。”新传略同。这说明开元十四年在西京长安和东都洛阳的铨选考试中,都已实行糊名校判之法。而苏晋在糊名评卷的情况下,能够赏拔真才,故得到人们的赞誉。此外,笔者还找到一条开元十五年糊名试判的难得的史料:颜允南“开元十五年,以挽郎选,糊名考判入高等”[10]

总的说来,唐代糊名试判之制是时断时续,并非定制。宋本《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注云:“每试判之日,皆平明集于试场,试官亲送,侍郎出问目。试判两道,或有糊名,学士考为等第……”既言“或有糊名”,则是有时用糊名之法,有时不用。《唐六典》成书于开元二十六年,记述此前各种职官典制及其沿革。这本权威典志的记载,说明开元二十五年以前糊名试判是时有时无的。至于“学士考为等第”之语,则说明虽然武后于天册元年令停学士考判,但后来此制也恢复了。

独孤及《毗陵集》卷八《唐故朝议大夫高平郡别驾权公神道碑铭(并序)》说:“初,选部旧制,每岁孟冬以书判选多士。至开元十八年,乃择公廉无私、工于文者,考校甲乙丙丁科以辨其品。是岁,公受诏与徐安贞、王敬从、吴巩、裴胐、李宙、张烜等十学士参焉。凡所升奖,皆当时才彦。考判之目由此始。”《全唐文》卷五二二梁肃《独孤公行状》也说:“吏部每岁以书判试多士,而朝列有以文学称者,必参校辩论,定其甲乙丙科。”两《唐书》列传中常有非吏部的官员参与考校铨试书判等第的记载[11],说明与糊名试判相关的学士考判之制后来不仅恢复,而且不断发展完善了。唐代这种临时差遣他官会同评阅试卷的情况在制策考试中也有,可以说是后代科举考试同考官制度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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