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糊名考试法的推广

糊名考试法的推广

时间:2022-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拙文《考试糊名之始》指出,很可能在武则天即位初年,在吏部铨选试判糊名考校的同时,也曾一度将糊名法用于制科考试。故制策考试也较早使用糊名法。不过,从糊名法在唐代各类考试范围中不断扩大的趋势来看,加上考虑到五代许多制度是承袭唐制这点因素,笔者认为唐末常科中已开始实行糊名考试。糊名考试是中国考试制度发展史上的一大创举。实行糊名法是考试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有利于客观评卷、公正选拔人才。

在科举考试制度中,相对常科而言,制科是“待非常之才”的特别科目。制科考试规格颇高,“其所以待之礼甚优,而宏材伟论非常之人亦时出于其间,不为无得也”[12]。就现存史料来看,永昌元年(689)贤良方正科制策复校时首先使用糊名考校法。拙文《考试糊名之始》指出,很可能在武则天即位初年,在吏部铨选试判糊名考校的同时,也曾一度将糊名法用于制科考试。这里不再重复分析。

《暗考》一文从唐代制举考试及录取方法推断,其糊名暗考当始行于唐太宗贞观年间。其推断根据为:一、从贞观年间开始,求官者渐多,需要“稍有沙汰”;二、“由于决定制举是否及第的主要根据是对策成绩的高下,故皇帝为了防止举人和主考官通统作弊,遂采用糊名之法,于是这一防弊措施也就应运而生了。”这实在是一种想当然的推断,没有一条史料可以说明贞观年间已用糊名暗考法。若按此“根据”,则完全也可适用于汉代的制策考试,汉代贤良方正对策同样需有淘汰[13],同样存在作弊的可能,按照《暗考》一文的逻辑推断,岂不可说汉代“遂采用糊名之法,于是这一防弊措施也就应运而生了”。

关于制策考校,需进一步讨论的是《通典》卷十五的记载:“其制诏举人,不有常科,皆标其目而搜扬之。试之日,或在殿廷,天子亲临观之。试已,糊其名,于中考之。文策高者,特授以美官,其次与出身。”《册府元龟》卷六三九《贡举部·总序》和《文献通考》卷二九《选举考》二《举士》皆沿用了《通典》的说法。值得注意的是,杜佑是在概述制科考试时谈及糊名考策的,看来糊名考策还不像永昌元年张说应贤良方正科时那样在复校时进行,而是在一般考策中也曾用糊名法。与进士科等常科比较而言,唐代制科考试和吏部铨选书判考试更接近些。因为获得进士、明经出身者要经过铨选试书判才能入仕,而通过制科考试也能提早入仕。制策考校也像铨试另请学士考判一样,经常临时差遣一些饱学之士“同考制策”,称为“考策官”或“考制策官”[14]。故制策考试也较早使用糊名法。

唐代有多少时间实行糊名考策?按《通典》所述,似乎一般情况下皆“试已,糊其名,于中考之”。但除《新唐书·张说传》以外,很难找到有关糊名考策的直接记载。而且,从《曲江张先生文集》卷十六所载张九龄《对所举道侔伊吕科策》中可以断定,起码在唐玄宗先天元年(712)的制科考试中,是没有实行糊名考校的;先天元年九月,唐玄宗初即位,开制举诸科,包括文经邦国科、藻思清华科、寄以宣风则能兴化变俗科、手笔俊拔超越流辈科、材可治国科、材堪刺史科、道侔伊吕科、贤良方正科。张九龄在应道侔伊吕科的第一道对策开头说:“嗣鲁王道坚所举道侔伊吕科,征仕郎、行秘书省校书郎张九龄,伏览睿问……”对策开门见山说明自己的职官姓名和推举者,可见当年制科考试没有规定在对策中不得出现应试者姓名,也必定未实行糊名考校法。此外,《文苑英华》卷四九一载元和十一年(816)杜元颖《对茂才异等策》开头云:“对:臣元颖案……”;卷四九三载太和二年(829)刘《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策》开头也称:“对:褐衣小臣沐浴斋戒……”,对姓名也都直言不讳,说明这两年的制策考试也未实行糊名法。当然,现存绝大部分唐代制科对策都与此不同,一般在“对”字之后皆以“臣闻”开头,也有的在“对”字之后直接开始论述,未出现本人姓名等,是否用糊名法不能一一断定。

到唐后期,博学宏辞科考试也已使用糊名法。唐宣宗大中九年(855)正月十九日,因为“试宏词举人漏泄题目”,科场案发,为御史台所劾,主试宏辞、拔萃两科的吏部侍郎裴谂改任国子祭酒,吏部郎中周敬复罚一月俸禄,考试官刑部郎中唐扶出为虔州刺史,考院所送博学宏辞科赵秬等十人并落下。为此,中书舍人杜德公向执政宰臣进言:“某两为考官,未试宏辞,先锁考官,然后考文书。若自先得赋题者必佳。糊名考文书得佳者,考官乃公。当罪止铨,考官不合坐。”[15]杜德公的意思是在实行锁院、糊名制度的情况下,考官能够公平地考评赋文。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明确知道当时博学宏辞科考试已使用糊名法。唐代博学宏辞科考试内容是诗、赋、议或论各一,虽然上面所说是漏泄试题而引发的科场案,但从“糊名考文书”这句话判断,估计当时诗、议论考试也实行糊名。而且,当年吏部侍郎主试博学宏辞和书判拔萃两科,既然宏辞科用糊名,那么拔萃科应该也同样实行糊名考试。宏辞和拔萃是唐代吏部科目选中的姐妹科,宏辞科的性质是铨选考试与制科考试的结合,而书判拔萃科试判三道,性质更近于吏部铨试,实行糊名法是不足为奇的。

常科考试实行糊名也非始于宋代。后周广顺三年(953)三月,礼部侍郎赵上交奏言:“进士元试诗赋各一首,帖经二十帖,对义五通,今欲罢帖经、对义,别试杂文二首、试策一道。”从之[16]。据《宋史》卷二六二《赵上交传》说:“广顺初,拜礼部侍郎,会将试贡士,上交申明条制,颇为精密。始复糊名考校,擢扈载甲科,及取梁周翰、董淳之流,时称得士。”这里是谈进士科考试,因此“始复糊名考校”特别值得注意。既称之为“复”,那么此前必定在常科进士考试中已实行过糊名考校法。至于是在五代梁、唐、晋、汉哪个朝代,还是在唐末时将糊名法用于进士常科考试,暂时无法知晓。不过,从糊名法在唐代各类考试范围中不断扩大的趋势来看,加上考虑到五代许多制度是承袭唐制这点因素,笔者认为唐末常科中已开始实行糊名考试。

从上述辨析中可以进一步得出如下认识:

糊名考试是中国考试制度发展史上的一大创举。最早实行此制是在唐武则天即位初年(684—689年之间),很可能是在其临朝的当年(684)或次年(685),用于吏部考选人书判。天册元年(695)武后又下令停用糊名试判。此后在某个时间恢复,至开元十五年(727)唐玄宗又下令依例糊名试判。终唐之世试判糊名时有时无,但大部分时间是实行此制的。据现存史料,制科考试糊名始于永昌元年(689)复校贤良方正对策,到杜佑撰写《通典》的贞元年间制科举仍曾实行糊名考策,然也未形成定制。宣宗大中九年(855)在宏辞科考试中、可能在拔萃科等科目选考试中也已实行糊名评阅之法。到五代时,很可能在唐末时常科贡举也实行过糊名考试。

实行糊名法是考试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有利于客观评卷、公正选拔人才。唐五代的糊名考试法为宋代全面推行弥封(即糊名)制度开辟了道路,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中国考试制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注释】

[1]载《中华文史论丛》1986年第1辑。

[2]见《学术月刊》1991年第3期。

[3]《封氏闻见记》卷三《贡举》、《唐语林》卷八。

[4]《大唐新语》卷十《厘革第二十二》。

[5]参阅赵守俨点校《隋唐嘉话》出版说明,中华书局版。

[6]《颜鲁公文集》卷七《唐故通议大夫行薛王友柱国赠秘书少监国子祭酒太子少保颜君碑铭》。

[7]参阅拙著《唐代教育与选举制度综论》第六章第二节《文官铨选标准的源流与影响》,台湾文津出版社1991年7月。

[8]《唐会要》卷七五选部下《杂处置》;《册府元龟》卷六三一。

[9]三铨注唱法可参拙文《唐后期铨选制度的演进》,载《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1年第1期。

[10]《颜鲁公文集》卷八《正议大夫行国子司业上柱国金乡县国男颜府君神道碑铭》。

[11]参见两《唐书》严挺之、裴胐、杨于陵等传。

[12]《新唐书》卷四十四《选举志》上。

[13]参阅徐连达、楼劲:《汉唐科举异同论》,载《历史研究》1990年第5期。

[14]可参见《旧唐书》卷十六《穆宗纪》、卷十七上《敬宗纪》和《文宗纪》上、卷一百六十六《白居易传》、卷一百六十九《贾传》等。

[15]裴廷裕:《东观奏记》卷下。

[16]《旧五代史》卷一四八《选举志》。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