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中图法》中的使用问题

《中图法》中的使用问题

时间:2022-08-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图法》标记符号中的数字“0”,其作用和使用方法都有一些特殊之处。《中图法》类目的划分是运用逻辑划分规则,逐级对一个类目层层划分,每一度划分使用一个分类标准进行,形成层次分明的树形等级结构。这个问题在自然科学类表现的最突出,因此,《中图法》在自然科学各类的专类复分表的子目号前均已事先加“0”,并规定凡仿“一般性问题”分均须加“0”。

第四节 《中图法》中“0”的使用问题

一、《中图法》表中“0”的使用

《中图法》标记符号中的数字“0”,其作用和使用方法都有一些特殊之处。凡分类号中有“0”者,多属于一些在不同学科间具有相同属性的类目;“0”在分类号组合时,还起着分类标准转换的标识作用。

一般情况下,具有下列属性的类目多采用数字“0”来标记:

①具有理论、方法论属性的类目(在工业技术类,使用“1”标识理论性类目)。例:

img344

②有关某学科概况、某种文献的汇编的类目。例:

img345

③具有通论、总论属性的类目。例:

img346

④“一般性问题”类目。例:

img347

自然科学各类中的专类复分表中的子目号前均冠“0”。

除此之外,《中图法》也有些类目配号不够规范,“0”的使用在上述范围之外。例:

img348

二、类目复分组号加“0”的原因

《中图法》类目的划分是运用逻辑划分规则,逐级对一个类目层层划分,每一度划分使用一个分类标准进行(多重列类除外),形成层次分明的树形等级结构。《中图法》的标记符号采用基本的层累制编号,类号与类目一一对应,并且类号的级位基本表达类目的等级。类号的逐级细分,都是在其尾部不断增加数字或字母进行的,若干类号前面相同的部分,表示这些类目相同的内涵,尾部相异的部分则表示它们不同的外延。一个有下位类的类目(我们通常称之为“概括性上位类”),标志它已经用某个分类标准进行了划分,如果该类又允许仿××类分,或依XX复分表分,那么就会形成另一个与已列举的子目不同的类目体系,这个新的类目体系与已列举的类目体系是并列的,是用另一种分类标准划分而成的,这种情况称为“转换分类标准”。由于新类目体系的配号仍以该上位类的类号为起点展开,这样势必与原来列举类目的类号发生冲突。

img349

在前例中,以“封建社会”为划分起点,分别使用两个分类标准划分,可形成两个不同的类目体系,如果都以K3为起点配号,类号势必发生冲突。

在后例中,“各国文学”规定先依世界地区表分,再依专类复分表分,但世界地区有若干级划分。根据文献主题的需要,有的无需区分到国家,而是需在洲(如欧洲)、地区(如东欧)一级依专类复分表分。对于首先引用的分类标准“按地区划分”来说,就是转换了分类标准。那么以“欧洲文学”为划分起点就会形成两个不同的类目体系,这两个分类体系如果都以I5为起点配号,类号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即使某些类号没有冲突,不同分类标准划分的子目交叉排列,也是不符合逻辑系统要求的,因为使用同一分类标准区分出来的一组子目必须集中排列,而且应当总论性类目排列在前,专论性类目排列在后。

在文献标引过程中,某些类“转换分类标准”后,为保证新产生的子目系列排列的逻辑性和避免重号,是加“0”的基本原因。通过标引过程的加“0”,使同一个类目按不同分类标准区分出来的子目配有不同的分类标记,达到不同子目系列逻辑排列的目的。当上位类再转按其他标准区分,或跨越某一个规定的分类次序(越级仿分)时,都会出现“转换分类标准”问题,都必须通过加“0”产生不同于列举类号的新标记系统。下列示意图说明了加“0”后形成的新标记系列:

img350

除此之外,分类法的不断修订,会使原来某些最末级子目因扩充而变成“上位类”,这样一来,该类未扩充之前曾通过复分、仿分组合成的类号(未加“0”),就会与扩充后新编列子目的类号发生冲突,而且这两种按不同分类标准区分出来的不同性质的子目,也不能逻辑地排列在一起。这个问题在自然科学类表现的最突出,因此,《中图法》在自然科学各类的专类复分表的子目号前均已事先加“0”,并规定凡仿“一般性问题”分均须加“0”。

三、类目复分组号加“0”的规则

①1.凡属临近类目之间的仿分,因使用的分类标准是一致的,组号时均不需加“0”。例:

img351

②主表社会科学各类中,凡具有概括性地区属性的类目,如再依其他标准细分时,组号时均须在主类号后先加“0”再复分。所谓“概括性地区”,是指“世界地区表”中除最末级子目以外的地区划分,包括分类法已列举的,如K5欧洲史、F33/37各国农业经济,也包括经复分后形成的,如F331东亚农业经济、I56西欧文学。这里的“其他标准”是指非地区性的分类标准,如体裁、体例、问题等。例:

img352

img353

③主表社会科学各类中的各级上位类,如再依其他标准复分时(仿分或依复分表分),组号时均须在主类号后先加“0”再复分。例:

img354

除上述基本规则外,还有以下几种特例:

D911的下位类采取01/09冠“0”双位数字编号,故当D912.1/915.4中的上位类仿D911分时,无需在仿分号前再加“0”。例:

img355

K21/27各级类目仿K20分时,均应在仿分号前加“0”。例:

img356

凡上下位类采用同级类号编号者(即非层累制编号)上位类依其他标准仿分、复分时,无需在复分号前加“0”。例:

img357

④在社会科学各类,凡属越级复分的,即由于文献主题的限定,或根据使用需要,没有按规定的连续复分次序依次复分,而是跨越其中某一复分区段再继续复分时,应在最后复分依据的复分子目号前加“0”。例:

img358

⑤自然科学各类中的专类复分表,已统一在复分号前冠“0”,各级类目依专类复分表复分时,无需再加“0”。例:

img359

⑥主表中的类目,凡仿“一般性问题”分时,均须在仿分号前加“0”。例: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况虽类目注释中有仿“一般性问题”分的说明,但其实质都是属临近类目的仿照复分,即利用有关“一般性问题”的子目,作为本类展开的依据,不存在转换分类标准问题,因此都无需加“0”。判断的方法是:只是规定某一个类目(不是一组类目)仿“一般性问题”分的,都属该类情况。例:

主表中的类目按规定只允许仿“一般性问题”中的部分子目分时(相当于仿照复分),无需在仿分号前加“0”。例:

img361

一个“一般性问题”仿另一个“一般性问题”展开时,无需在仿分号前加“0”。例:

img362

“一般性问题”中的个别子目按规定只允许仿“一般性问题”中的个别子目分时,无需在仿分号前加“0”。例:

img363

但是,“一般性问题”中的个别子目仿另一个“一般性问题”整体分时,则应在仿分号前加“0”。例:

img36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