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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胜诉的原因解析

时间:2022-03-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此次案件中,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不同,因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在一审中,法院认为,案中涉及刘翔的肖像属于与特定意义公共事件相结合的肖像,法律保护刘翔的肖像权,但在一定范围内刘翔的肖像权受到限制。由此法院认定,媒体对刘翔相关事件进行回顾性报道并使用其在公共领域中肖像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在本案中,卓越公司没有侵犯刘翔的肖像权。因此,精品报社使用刘翔肖像不属于合理使用,二审的判定更合理、合法。
刘翔胜诉的原因解析_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 理论与案例评析

在此次案件中,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不同,因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此案的核心点在于《精品购物指南》在总第1003期封面使用刘翔肖像权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以及同封面的中友百货广告是否有关联性。笔者从以下几点分析:

媒体在新闻报道中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属于合理使用,并不构成侵权。该案的争议点是:作为公众人物的刘翔的照片刊载在《精品购物指南》的封面上,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在一审中,法院认为,案中涉及刘翔的肖像属于与特定意义公共事件相结合的肖像,法律保护刘翔的肖像权,但在一定范围内刘翔的肖像权受到限制。当他成为中国第一个短跑项目的奥运会冠军时,其在赛场上的形象与该具有特定意义的事件相结合,成为具有持久新闻报道价值的事件,此时,刘翔作为肖像权人依个人意志自由支配的权利受到更大的限制。由此法院认定,媒体对刘翔相关事件进行回顾性报道并使用其在公共领域中肖像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从中可以看出,法院以公众人物肖像权受限制、精品报社使用刘翔肖像是出于新闻报道为由,判定刘翔败诉。但是,一审法院认为精品报社是出于新闻报道而使用刘翔肖像的观点值得商榷。

我国《民法通则》将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视为侵害肖像权行为,即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未经本人同意和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在此案中,《精品购物指南》没有得到刘翔本人的同意而使用其在雅典奥运会上的照片;另外,精品报社虽然不存在“利用刘翔肖像做广告”,没有利用其盈利,但就封面的整体设计所反映出的整体视觉效果而言,确实足以令公众产生“刘翔在为中友公司做广告”之误解。这种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必须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之规定,精品报社显然具有过错。

最后,卓越公司和中友公司没有侵犯刘翔的肖像权。卓越公司只是在网络电子版上传发布业务的承揽者,其对该期专刊及其电子版的自身内容并无决定权,不存在使用刘翔肖像的行为,也就不存在与精品报社共同侵犯刘翔肖像权的前提;而且卓越公司在该期专刊的电子版中已经删除了购物节广告。因此在本案中,卓越公司没有侵犯刘翔的肖像权。刘翔肖像并非购物节广告的组成部分,而且没有证据显示是中友公司要求精品报社在该期专刊封面中将购物节广告与刘翔肖像设计在一起,也没有证据显示中友公司参与了该期专刊的封面设计。故中友百货也不存在使用刘翔肖像的行为,同样没有侵犯刘翔的肖像权。

因此,精品报社使用刘翔肖像不属于合理使用,二审的判定更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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