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伦理抉择的基础理论

伦理抉择的基础理论

时间:2022-03-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绝对律令与效益主义的伦理理论相反,康德认为伦理力量与其说存在于行事的人身上,不如说是存在于行为本身。与只提倡一种终极价值观念的康德、边沁和密尔不同,罗斯的多重责任概念允许伦理抉择者对于一种境况中的方方面面进行评价和考虑,但是这不会降低遵守某些规则的价值。虽然罗斯的多元价值观理论在应用方面难度要比绝对规则体系大,但是该理论有助于专业人士平衡相互竞争的伦理义务。
伦理抉择的基础理论_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 理论与案例评析

国外学者关于媒介伦理学的研究较多,其中美国学者克里斯琴斯(Clifford G.Christians)等著有《媒介伦理学:案例与道德推理》,菲利普·帕特森(Philip Patterson)著有《媒介伦理学:问题与案例》。这些书中都提到了不少相关的伦理原则,综合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中庸之道

东西方的伦理理论中,都提到了“中庸之道”的伦理原则。亚里士多德认为“道德上的美德是由实用智慧决定的中间状态”,孔子提出“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美德存在于两个极端之间。“过度与不及都破坏完美,唯有适度才保存完美。”[12]对于争议性的事件,在一定情况下,采用“中庸”的方式解决不失为一种好的解决办法。如在禁止一切烟草产业与允许不受节制的烟草制品促销之间,多数国家都采用了中庸的解决方法,即允许烟草产业的存在,但禁止在电视台播放烟草广告和在香烟包装上印制警告标识。

根据这一观点,媒体在报道时也应该避免两极:一个极端是一切以新闻报道为出发点不顾道义,不择手段;另一个极端是过多地顾及伦理道德问题,受制于各种条件,放弃记者报道的职能。记者应该以整体事件和整体利益为出发点,追求中庸[13]

然而,并非所有的道德问题都可以用中庸之道来解决。比如,明显的恶意、凶杀、盗窃等,就不容许中间状态的存在[14]。亚里士多德认为“中间之道在于正确的时间、正确的人、正确的动机和正确的方式”,在处事时注意分寸,是善的标志,分寸的把握取决于行动者的性质,也取决于道德案例的分量。

(二)效益主义

效益主义(Utilitarianism),又称为功利主义,最早是由英国人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提出,并由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进一步发展完善。密尔的“功利原则”提倡的是“为最大多数的人谋求最大的善”[15]。道德上正确的行为,是能为整个社会产生最大利润和最高平衡的行为。所有最终决定哪种选择正确,哪种不正确的标准,就在于趋利避害的程度[16]

效益主义以最大化的利益作为道德标准,认为人们的行为本身并无对错之分,只有行为所导致的价值才使行为具有道德性,如果不借助于行为外在效果,我们就无法断定某种行为是否应该去做。

效益主义为新闻伦理的选择提供了一条明确的准则:在面对不同的选择时,记者首先要尽可能谨慎地估量每一种行为带来的结果或价值,问一问这种选择将对社会带来多少好的和不好的影响。一旦完成了对所有相关行为的估算,我们在道义上就必然选择获利最大的办法,而有意选择别的行为,则违反了道德原则。

(三)绝对律令

与效益主义的伦理理论相反,康德认为伦理力量与其说存在于行事的人身上,不如说是存在于行为本身。这并不意味着康德不相信道德品质,而是意味着人们可以基于责任感而做合乎道德的事,即便他们的品质可能会使他们倾向于不这样做。

康德的“绝对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有两条:其一是一个人做出的选择能够成为普遍规律;其二是博爱和仁慈是行为的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康德认为,道德法则之所以具有绝对必然性,就在于它是一种“定言命令”,那是意志对理性主体自己所下的命令,是“自律”。只有意志自律才可作为道德的最高原则,一切可能的道德概念只有在这个原则的涵盖下才具有可能性。也就是说,康德认为人是有理性的动物,其理性表现在他能为自己设定目的而且遵守这个绝对律令[17]

根据这两个“绝对”律令,检验一个行为是否道德要看其是否具有普遍性,是否适用于每一个人。据此,新闻工作者不能要求什么特权,即使媒体通过欺骗而获得了真实的新闻,但这一行为仍然是不正当的。因为欺骗不能在社会上“普遍地去应用它”。对康德而言,一个行为是否履行道德义务,和该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并不相关,因为一个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完全是因为这个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履行道德义务。根据“绝对律令”,媒体要根据道德法则去实践,要端正自己行为。

(四)多元价值理论

现代哲学家威廉·戴维·罗斯(William David Ross)(1930)认为,总有一种以上的伦理价值观同时在我们的伦理抉择中“竞争”优势地位。与只提倡一种终极价值观念的康德、边沁和密尔不同,罗斯的多重责任概念允许伦理抉择者对于一种境况中的方方面面进行评价和考虑,但是这不会降低遵守某些规则的价值。罗斯将义务分为两种:显见义务(prima facie duties,又译作“初始义务”“当然责任”)和实际义务(duty proper,又译作“专有责任”)。

显见义务是指那些由于行为本身的特性而显得正确的责任,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看到的“普通的常识性义务”[18]。罗斯提出了七种显见义务,即忠实(fidelity)和补偿(reparation);感激(gratitude);公正(justice);仁慈(beneficence);自我改进(self-improvement);避免伤害(non-maleficence)。罗斯认为上述七类义务是基于主观印象或者不证自明的,它们互相区别并且无法彼此还原[19]。实际义务指那些在特定环境下极其重要的责任。对实际义务的判断具有不确定性,最基本的道德命题(即显见义务)具有自明性[20]

假设两种选择本身都是道德的,但两者间发生冲突之时则需要对伦理原则进行排序。关于伦理原则的排序,罗斯的义务论表明,实际义务建立在显见义务基础之上,某种义务之所以被确定为实际义务在于它具有压倒一切其他义务的力量,是在具体情境中最合理的选择。我们有理由根据实际义务来确定我们的行为。

虽然罗斯的多元价值观理论在应用方面难度要比绝对规则体系大,但是该理论有助于专业人士平衡相互竞争的伦理义务。如“不撒谎”是我们的一个显见义务,而如果在一个合乎道德的情况下为了不伤害他人需要我们违背不撒谎的承诺时,说谎话就是当时我们应该做的,是我们的实际义务[21]

(五)社群主义

经典的伦理学强调了诸如个性、选择、自由和责任等概念,着重赋予个人和个人行为以理性的因素,但是个体的抉择对于更广阔的社会的影响受到忽视。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试图从历史和动态的角度理解社会,认为社群比个人重要。

社群主义者主张,社会公正是占主导地位的道德价值观,“社群主义认为,人们彼此之间都有某些无法逃避的权利要求,除非以人性为代价,否则不能拒绝这些要求”[22]。被新闻界所推崇的阿米泰·艾兹奥尼(Amitai Etzioni)强调,社群主义是“对我们共享的环境,以及对社区”的责任[23]

社群主义理论使新闻工作者能够理解自己所属机构的角色,即新闻事业不能与政治和经济体制截然分开,因为它是其中的一分子。而且新闻记者可以用共享的社会价值观来评价自己的表现,因为只要行为进入社会领域,与他人和社会发生了联系,那么这些行为就必然要受到社会的一定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的制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