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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祖禹的史论目的

时间:2022-02-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而范祖禹又从中精选出三百余条,把八十一卷《通鉴·唐纪》约缩为十二卷,自然也有他的剔选标准。正因如此,司马光的这一言论遭致新法人物的激烈抗辩。[21]范祖禹的《唐鉴》在这一点上,很明显继承了司马光的风格。范祖禹认为不应该削短对新故君主的三年丧期,其真正的意义在
范祖禹的史论目的_转型中的亚洲文化社会

二、塑造帝王标准像:范祖禹的史论目的

《资治通鉴·唐纪》的长编,最初多达六百余卷,修成定稿时被删至八十一卷,其中自然蕴含了作者诸多择别之意。而范祖禹又从中精选出三百余条,把八十一卷《通鉴·唐纪》约缩为十二卷,自然也有他的剔选标准。无论是范祖禹代司马光草拟的《进〈资治通鉴〉表》,还是为他自己的《唐鉴》所作的进书表及序,我们都可以明显地看出,以借鉴—资用为目的的经验史学,是两书统一的格调,这从《资治通鉴》的书名便能得到充分说明。

在熙宁三年(1070年)司马光离开中央政府前,《资治通鉴》虽远未竣工,但《汉纪》及其以前部分显然已经编辑完成[14]。治平四年(1067年)十月,甫即大位的神宗皇帝初御经筵,便命翰林学士兼侍读学士的司马光进读《资治通鉴》。甲寅(初九日)司马光初次进读,内容为《三家为诸侯论》,当即为今见《通鉴》开篇第一条“臣光曰”论魏、赵、韩分晋事。神宗面赐手书序文一篇[15]。此后,直至熙宁三年十一月司马光出都前,经筵进读《资治通鉴》的记录保持着相当的连续性,有确切时间可考的最后一条记录为熙宁三年四月丁亥,进读内容为张释之论啬夫利口[16]。这段内容见于《资治通鉴》第十四卷。

经筵讲读,是在宋代文治倾向背景下产生的一种制度,它成熟起来以后又和宋代君主“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理念发生强烈互动。这一制度肇端于太宗时期,初步形成于真宗朝,到仁宗时,已发展成一种比较成熟的对皇帝进行经史教育的制度。此后随着制度的不断发展,经筵参与人员的日益复杂,又使经筵成为君臣议论时政、探讨治术的重要场合。这一制度预期君主能通过对经典范式与历史经验的学习,不仅具备崇高的道德修养,并且能从中获取正确处理国家事务的方法。因此,讲读官往往借诠释经史的机会,在道德修为与时事处理、政策制定等各方面,对君主进行较为明确的方向性引导,甚至直接发表政见,以图影响最高决策[17]。很显然,这是一项能为“学”与“术”的互动提供足够空间的制度性平台,并会深刻地影响到当时的学术特性与发展趋势。

在前述假经筵讲经读史的机会评议时政、发表政见这一点上,司马光进读《资治通鉴》时的言论,是非常有代表性的。如熙宁二年(1069年)十一月庚辰日(十七日),神宗皇帝赴经筵,听司马光读《资治通鉴》,有这样一条记载:

御迩英阁,司马光读《资治通鉴》至曹参代萧何为相,一遵何故规。因言参以无事镇海内,得持盈守成之道,故孝惠、高后时,天下晏然,衣食滋殖。上曰:“使汉常守萧何之法久而不变,可乎?”光曰:“何独汉也。夫道者,万世无弊,夏、商、周之子孙,苟能常守禹、汤、文、武之法,何衰乱之有乎?”上曰:“人与法,亦相表里耳。”光曰:“苟得其人,则何患法之不善;不得其人,虽有善法,失先后之施矣。故当急于得人,缓于立法也。”[18]

早在这一年二月,神宗已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同时创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新法已从议论逐步走向全面实践。面对山雨欲来之势,司马光于此时在经筵特意表彰萧规曹随的典故,宣扬“道者万世无弊”的理念,提出所谓“急于得人,缓于立法”,其议论指向,不言而喻。正因如此,司马光的这一言论遭致新法人物的激烈抗辩。按隔日御经筵的规定,神宗于壬午日(十九日)再赴迩英阁,崇政殿说书吕惠卿同样借讲解《尚书》的机会,着意阐述了“变”的经典依据:

御迩英阁,吕惠卿讲《咸有一德》:“咎单遂训伊尹相汤,立典型以传后世。及其殁也,咎单惧沃丁废而不用,于是训其事以告之。与曹参遵萧何之法,其文则似是,其实则非也。先王之法,有一岁一变者,则《月令》‘季冬节国以待来岁之宜’,而《周礼》‘正月始和,布于象魏’是也。有数岁一变者,则尧、舜‘五载修五礼’,《周礼》‘十二载修法则’是也。有一世一变者,则‘刑罚世轻世重’是也。有数十世而变者,则夏贡、商助、周彻,夏校、商序、周庠之类是也。有虽百世不变者,尊尊亲亲贵贵长长,尊贤使能是也。前臣日见司马光以为汉惠、文、景三帝皆守萧何之法而治,武帝改其法而乱,宣帝守其法而治,元帝改其法而乱臣按,何虽约法三章,其后乃以为九章,则何已不能自守其法矣。惠帝除挟书律、三族令,文帝除诽谤、妖言,除祕祝法,皆萧何法之所有,而惠与文除之,景帝又从而因之,则非守萧何之法而治也。光之措意,盖不徒然,必以国家近日多更张愿旧陛政下而深规察讽其;言又,苟以光臣言制是置,三当司从条之例;若,光看言详为中非书,条则例陛,下故亦有当此播论告也之。,臣修不匿厥旨,召光诘问,使议论归一。”[19]

接下去,神宗、司马光的对话,便直接切入朝廷散青苗等具体的新法措施。又如,熙宁三年四月甲申(二十四)日,司马光读《资治通鉴》至汉文帝前元二年贾山上疏事,言“秦皇帝居灭绝之中而不自知”,因言从谏之美拒谏之祸。其论说意旨同样仍在规讽时事[20]。三天之后,即丁亥(二十七)日,又有同类事件发生:

司马光读《资治通鉴》张释之论啬夫利口。光曰:“孔子曰:‘恶利口之覆邦家者。’利口何至覆邦家?盖其人能以是为非,以非为是,以贤为不肖,以不肖为贤。人主苟以是为非,以非为是,以贤为不肖,以不肖为贤,则邦家之覆,诚不难矣。”时吕惠卿在坐,光所论,专指惠卿也。[21]

范祖禹的《唐鉴》在这一点上,很明显继承了司马光的风格。虽然《唐鉴》最终写定进御的时间是在元祐元年(1086年)二月底,但在神宗新丧后不久的元丰八年(1085年)六月七日,范祖禹就曾上呈过一道《论丧服俭葬疏》,讨论神宗皇帝葬礼的相关问题,这封奏疏后即附有《唐鉴二篇》[22]。《论丧服俭葬疏》着重申论了两个问题:其一,群臣当从古礼为大行皇帝服斩衰,而不应从后世变通之礼减短服丧期;其二,大行皇帝的葬礼当力求俭薄。所附《唐鉴二篇》,一为“正(贞)观十一年二月帝(按,指唐太宗)自为终制”篇,述及唐太宗与文德皇后(长孙氏)提倡薄葬事。范祖禹针对该事的议论,虽然是从厚葬陵墓易为大盗窃发的角度点出,但关键处应该还是落在借长孙皇后之口说出“不可以死害人”。另一篇“永徽元年正月太宗女衡山公主应适长孙氏”,述及当时为尽服唐太宗三年之丧,推迟了衡山公主的婚期。范祖禹认为不应该削短对新故君主的三年丧期,其真正的意义在于藉此“著于君臣之义”。今按检《唐鉴》,前一篇唐太宗与文德皇后论俭葬的文字见于卷二第二十三条,后一篇论衡山公主推迟嫁期的文字,见于卷四第一条。文集中的文字与《唐鉴》相比较,除后一篇有几处略有小异外,基本相同[23]。范祖禹之所以在奏疏后面附加这两篇《唐鉴》文字,显然是为了通过历史经验加强他在《论丧服俭葬疏》中提出的关于神宗葬礼当俭于葬而隆于礼的论证。这两篇文字,是范祖禹一开始撰写《唐鉴》时就有的,还是当时为了讨论神宗葬礼的需要而添加进去的,不得而知。但整部《唐鉴》的叙论,充满了当下诉求,则可断言。

在《论丧服俭葬疏》后附加《唐鉴》文字,大概是范祖禹首次尝试用鉴古议论来影响时事,其内容属于礼仪范畴。《唐鉴》中更多的,是借助历史事件发表针对时政的评论,其中不少地方可以明显看出范祖禹对司马光政见的直接继承。如卷四开始讨论玄宗朝史事的第一条“开元元年七月以高力士为右监门将军、知内侍省事”,针对这一事件,范祖禹在评论中劈头就讲“自古国家之败,未有不由子孙更变祖宗旧法也”,其末又引《尚书·说命》“监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发出“为人后嗣,可不念之哉”的感慨。整篇文字所讨论的具体问题,虽然在于防范宦官,但所谓恪守祖宗成法,不当轻加更乱的论调,却与前文提及司马光在经筵引“萧规曹随”典故暗讽神宗慎于变更的言论一脉相承。熙宁三年,年轻的范祖禹以“试校书郎前知龙水县”的身份被司马光征召入史局[24],不久即离开开封,随司马光卜居洛阳十五年,修书而外并未参与实际政务,也未曾有与新法发生正面冲突的机会。故以资历与经验论,范祖禹的这些议论,更多的应该是受司马光,以及包括其叔祖范镇在内的疏离于新法阵营之外的士大夫集团的影响。换句话说,此时范祖禹所表现出来的政治保守主义倾向,并非完全来自本人的政治实践,而是更多地来自司马光等人的观念传递。

同样能说明这个问题的,是《唐鉴》中体现出的对于国家行政管理基本原则的认定。卷二有一条唐太宗与房玄龄、萧瑀讨论隋文帝的文字。房、萧皆以隋文帝“临朝或至日昃,五品以上引坐论事,卫士传餐而食”,因此得出隋文帝为勤于为治的励精之主的结论。唐太宗却说隋文帝“不明而喜察”,“天下至广,一日万机,虽复劳神苦形,岂能一一中理”,故而导致“臣群既知主意,唯取决受成,虽有愆违,不敢谏争”的局面,“二世而亡”的结局并肇因于此。唐太宗在作了“朕则不然”的表态后,即提出自己的治国理念为“择天下贤材,置之百官,使思天下之事,关田(由)宰相,审熟便安,然后奏闻。有功则赏,有罪则刑”,并“因敕百司,自今诏敕行下,有不便者,皆因执奏,毋得阿从不尽己意”。范祖禹在评论中对唐太宗的这一认识表示了极度赞赏,并引《尚书·舜典》中舜事不躬亲,善用禹、稷、契、皋陶、伯夷、夔、益、垂等人为治,以证明唐太宗的见解的正确性。这段内容的核心议题有两点:首先,君主的主要任务是善择贤材以当用,而非躬亲细务;其次,君主当善于纳谏。关于劝君主纳谏的文字,整部《唐鉴》中触目皆是。而对以君主责在任贤,不在细务为基本原则的国家行政秩序的提倡,也伴随着君主首务择相、宰相当善于择官这一副议题的反复申论[25],在卷四讨论开元三年时相姚崇对于按察使的态度的一则评论中,得到进一步深化:

或上言,按察使徒烦扰公私,请精选刺史、县令,停按察使。帝命召尚书省官议之。姚崇以为,今止择十使,犹患未尽得人,况天下三百余州,县多数倍,安得刺史、县令皆称其职乎?乃止。

臣祖禹曰:姚崇之辩虽能折议者之言,然亦未为得也。夫天子者,择一相而任之;一相者,择十使而使之;十使者,择刺史、县令而置之。贤者举之,不肖者去之,则君不劳而天下治矣。故有一相,则有十使;有十使,则有刺史、县令矣!何患乎不得其人哉?任相者,天子之事也;选使者,相之职也;察吏者,使之责也。郡县之广,守令之众,焉得人人而择之?苟相得其人,则委之责大吏而已矣。吏非其人,则是相之不才也,退之而已矣。崇不论此,乃以为刺史、县令不可遍择,岂宰相之体乎?

我们可以据此回溯司马光的相关言论。熙宁二年变法之初,司马光曾因认为神宗勤于政务而不得其要,撰进过一份《上体要疏》,向神宗提出帝王首务择人而责人以事、威柄自持等数条意见:

臣闻为政有体,治事有要。自古圣帝明王垂拱无为而天下大治者,凡用此道也。何谓为政有体?君为元首,臣为股肱,上下相维,内外相制,若网之有纲,丝之有纪。……古之王者,设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以纲纪其内,设方伯、州牧、卒正、连帅、属正,以纲纪其外,尊卑有叙,若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率从,此为政之体也。何谓治事有要?夫人智有分而力有涯,以一人之智力兼天下之众,务欲物物而知之,日亦不给矣。是故尊者治众,卑者治寡。治众者事不得不约,治寡者事不得不详。约则举其大,详则尽其细,此自然之势也。……君明则能择臣,臣良则能治事也。……君亲细务则臣不尽力而事废坏也。……是故王者之职在于量材任人,赏功罚罪而已。苟能谨择公卿、牧伯而属任之,则其余不待择而精矣。谨察公卿、牧伯之贤愚善恶而进退诛赏之,则其余不待进退诛赏而治矣。然则王者所择之人不为多,所察之事不为烦,此治事之要也。

……

祖宗创业垂统为后世法,内则设中书、枢密院御史台、三司、审官、审刑等在京诸司,外则设转运使、知州、知县等众官以相统御,上下有叙,此所谓纲纪者也。今陛下好使大臣夺小臣之事、小臣侵大臣之职,是以大臣解体,不肯竭忠,小臣诿上,不肯尽力。此百官所以弛废而万事所以隳颓者也。而陛下方用为致治之本,此臣之所大惑也。……今之两府,皆古宰相之任也。中书主文,枢密主武。若乃百官之长非其人,刑赏大政失其宜,此两府之责也。至于钱谷之不充、条例之不当,此三司之事也。陛下苟能精选晓知钱谷、忧公忘私之人以为三司使副、判官、诸路转运使,各使久于其任,以尽其能,有功则进,无功则退,名不能乱实,伪不能掩真,安民勿扰,使之自富,处之有道,用之有节,何患财利之不丰哉!今乃使两府大臣悉取三司条例,别置一局,聚文士数人,与之谋议改更制置,三司皆不与闻。臣恐所改更者未必胜于其旧,而徒纷乱祖宗成法,考古则不合,适今则非宜。吏缘为奸,农商失业,数年之后,府库耗竭于上,百姓愁困于下,众心离骇,将不复振矣!且两府于天下之事无所不总,若百官之职,皆使两府治之,则在上者不胜其劳,而在下者为无所用矣。……陛下方欲纳天下于大治,而使百官在上者不委其下,在下者不禀其上,能为治乎?若此之类,臣窃恐似未得其体也。凡天下之事,在一县者,当委之知县,在一州者当委之知州,在一路者,当委之转运使,在边鄙者,当委之将帅,然后事乃可集。[26]

通过比较,我们很容易发现这两段文字的内在联系。对于君主务在择人、不在躬亲细务,而使百官各司其职、不相扰乱的行政秩序原则的认定,其思路如出一辙。司马光这封《上体要疏》所论说的内容,应该是对前文提及的在经筵劝谏神宗“急于得人,缓于立法”一说的深化。其立论的现实指向自然是制置三司条例司的设立与新法的展开,这一点司马光的奏疏里已经说得很明确。这一说法同样以观念传递的方式再现在范祖禹《唐鉴》中时,零碎分散在对唐代具体历史事件的评论中,将这些文字联系在一起作总结之后,就显得离北宋本身的政治环境较远而理论化程度较高。但由于司马光《上体要疏》的存在,能使我们认清范祖禹的论说并非为强调纯粹的理论,而仍旧是有现实针对意义的政论。在司马光这一很具代表性的政治理论中,另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司马光既强调君主当威柄自持,成为刑赏的最终且唯一的裁定权威,另一方面却非常强调宰相在行政秩序中的重要作用。对于宰相职任的强调,在《唐鉴》中表现得甚至更为明显。这提醒我们关注,在被定义为“唐宋变革”主要特征之一的宋代君主独裁政治体制中,以宰相为代表的士权是如何与皇权周旋并得到相应发展的。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但非关本文题旨,且较复杂,不能在此展开讨论[27]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唐鉴》中体现出范祖禹对司马光政治思想的追随十分明显。《唐鉴》中的很多论说,若以司马光的政见——尤其是司马光熙丰间反对新法的政见——为中介,很容易找到它们的现实指向。司马光在经筵讲读《资治通鉴》时所采用的以史论为政论的策略,应当是范祖禹撰写《唐鉴》时所效仿与设置的目标。虽然范祖禹在元祐元年二月,向哲宗皇帝进呈《唐鉴》时,尚未被任命为经筵官[28],但《唐鉴》写作的这一因史为谏,希望年幼而亟需教育的哲宗皇帝,能在学习历史经验与教训的过程中培养正确的治国理念与能力这一预设,仍是相当明显的。所不同的是,司马光在经筵进读《资治通鉴》,往往借机发挥,随时设喻,虽然每有所指,但由于其时新法虽浮出水面却未完全展开,而自己又身在局中,兼以限于《通鉴》本身的史事排比,依次进读,这些议论未必能自成系统。在洛阳修书时期的范祖禹,相对于处于政治漩涡中心的新法,仍是局外人。而退处洛阳的司马光等反新法阵营士大夫,对于新法的反省以及对应政治理念的思考,亦随着新法的深入推行而逐渐成熟。这使得作为晚辈的范祖禹,能较为全面地继承这套理念,并在撰写《唐鉴》时预先确立相关政治理念的指导,然后依照这些理念择别史事,并使其论说自成体系。所以我们看到,仅十二卷的《唐鉴》,将有唐一代的重要史事整理得要而不繁,内中却涵盖了当时的政治理论可能涉及的所有方面。譬如对于帝德当节俭爱人、虚心纳谏、选贤任能的反复强调,对数十位唐代臣僚尤其是宰相的行政能力进行检阅、讨论,藉以探讨个人品德与行政职能之间的关系,又如反复论说抑制宦官与戚里权贵的重要性,反对将校轻开边衅,站在道德主义立场上大张挞伐聚敛、兴利之臣等。

我们可以将《唐鉴》中主要的论述摘出几类加以分析。比如对于皇权和相权以及各级地方权力各司其职、各不出位的强调,背后蕴含的是与司马光相同的忧虑,即担心政府权力对于其他各层社会关系网过度干预所导致的不良后果。无论是司马光,还是范祖禹,都赞成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而这一理念的形成,显然与王安石变法的刺激有关[29]。对于兴利之臣的严厉批判,范祖禹虽然选择了唐代的王圶等人作为口诛笔伐的对象,但他心目中真正的敌人一定是王安石以及吕惠卿等一干人。他在议论中所表达的意见“夫利,百物之所生而天地之所以养人也。专之必壅,壅则所害者多……君子不尽利以遗民,以均天地之施也。圣王宁损己以益人,不损人而益己”,甚至提出“与其有聚敛之臣,宁有盗臣”的口号,这又与司马光反对剥苛民利以富国的观点保持着一致,这也是司马光反对王安石变法最重要的理由之一。在同一篇议论的末尾,范祖禹接着警告说“兴利之臣鲜不祸败,自桑弘羊以来未有令终者”,继而历数唐代宇文融、韦坚、杨慎矜、王圶、杨国忠等诸多兴利之臣皆不免于“身首异处”的史实,藉此对当前正在从事兴利工作的臣僚提出了严正告诫[30]。我们应该认识到,司马光、范祖禹对于兴利聚敛的批判,是与他们对政府和社会之关系的看法联系在一起的。王安石变法的终极目的在于造就一个有足够能力驾驭社会和获取经济利益的强势政府,所有新法都围绕这一目的展开。司马光忧虑的是,一旦以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制度性政策全面展开,就难免会产生官吏为了追求政绩而欺民,普通民众若受富豪盘剥,尚可诉讼,而一旦与官府发生利益冲突,便告求无门[31]。事实证明,司马光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相对于司马光在变法之初的先见之明,范祖禹在《唐鉴》中对这类观念的强调,则是借历史事件总结已有的当前教训,为司马光的主张提供验证性依据。仔细阅读《唐鉴》中的相关议论,我们可以发现,范祖禹阐发司马光这一政治思想的逻辑起点在于,如果统治者承认民众的安居乐业是政权长期稳定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在这一意义上,民众的利益与最终的统治目标其实可以达到高度吻合,那么当在追求国家利益时,民众利益受到相当程度的损害,以至于威胁到长期稳定统治的基础,则“民生”可以成为反对片面追求国家利益非常合理的依据。

已经有学者指出,宋神宗锐意变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夺回燕云十六州[32]。而在南宋初期,很多士大夫总结王安石对北宋灭亡负有何其深重的责任时,新党人物劝说君主所采取的一系列军事行动,便是一大罪状。甚至有人认为,轻于用兵、屡开边衅,是北宋灭亡最重要的原因之一[33]。其实早在北宋灭亡半个世纪以前,对于用兵开边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忧虑,已经深深体现在《资治通鉴》和《唐鉴》的编纂中。典型案例是对唐玄宗开元四年(716年)宋璟不赏郝灵荃事件的叙述:

突厥默啜,自则天世为中国患,朝廷旰食,倾天下之力不能克。郝灵荃得其首,自谓不世之功。(宋)璟以天子好武功,恐好事者竞生心徼幸,痛抑其赏,逾年始授郎将。灵荃恸哭而死。[34]对此,范祖禹评论道:“(宋璟)惩人主之好武为天下患之深也。其后明皇卒以黩武至于大乱,何其智之明欤?”因此得出结论,宋璟是一个能“见其始而知其终,沮其胜而忧其败”的贤相。关于这一事件,胡三省有不同看法,他在为《资治通鉴》作注时指出,郝灵荃不过因人成事,授之郎将足以厌赏,并非宋璟有更深远的忧虑而刻意抑制他,因为之前《资治通鉴》明确记载了拔曳固迸卒颉质略斩杀默啜,并将默啜首级献给当时正好奉使突厥的大武军子将郝灵荃[35]。在司马光、范祖禹看来,胡三省这一纠谬的意义,可能只是为蛇添足。既然《资治通鉴》对颉质略斩杀默啜而献首于郝灵荃的事件有明确记载,那么司马光和范祖禹就不可能谙于史实而有待胡三省的发明,关键在于司马光和范祖禹叙述这一事件的原本目的并不在于事实委曲之本身。他们把宋璟装扮成一位深谋远虑的贤相的最终目的在于,告诫北宋朝廷轻于用兵可能带来的灾难性后果。范祖禹在元祐晚期的一封奏疏中谈道:

熙宁之初,王安石、吕惠卿等造立新法……又启导先帝,用兵开边,结怨外域,至熙宁七八年间,天下愁苦,百姓流离。……王韶开边熙河,章惇开边湖南,沈起引惹交贼,寇陷三州,朝廷讨伐,前后死伤二十万。吕惠卿、沈括、俞充、李稷、种谔等兴造西事,死伤者又二十万。先帝悔悼,以谓辅臣曰:“安南、西师死伤皆不下二十万,朝廷不得不任其咎。”[36]

这段论说才是解释《资治通鉴》为何如此理解宋璟不赏郝灵荃事件最恰当的注脚[37]。据说主张废除新法的太皇太后高氏在弥留之际,曾预告前来探病的宰执吕大防、范纯仁等人,“老身没后,必多有调戏官家者”[38],所谓“调戏官家者”,自然是指欲求翻案的新党人物。高太后于元祐八年(1093年)九月逝世,而十一月范祖禹就上了这道奏折,显然是为了预防新党再次登台。

有趣的是,这封题为《论邪正札子》以及同时进呈的《论宦官札子》中谏议的主题,如遵循祖宗法度、偃兵修德、远斥小人、不任宦官等内容,恰恰也正是《唐鉴》精心锤炼的核心话题。果真是唐代政治最重要的问题与宋代所面临的形势产生了如此相像的重叠,而历史也只是在简单地循环往复吗?君主及执政大臣只要熟练掌握如何应对曾在历史上发生过的唐代治乱情景的方法,就能顺利解决大宋朝廷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吗?站在今天的立场来看,答案显然并非如此。那么为什么范祖禹在讨论唐代历史与讨论他所身处的政治环境时,话题会如此相像、如此集中呢?原因正在于文章开头所说的,对于范祖禹以及其他一批目的论相似的史学家来说,阅读历史只是解答当前问题的一种手段。范祖禹在梳理唐代历史的时候,始终盘桓在头脑中的,是对于自身所处的现实环境的判断和相关的问题意识。他在当前问题意识的驱使下,选择如何叙述唐代的历史,目的在于,告诉正在宝位上以及将要登上宝位的君主,如何行动,才是一位明智的、能给国家与民众带来长久利益的君主。《唐鉴》所叙述的不同类型的历史事件,其实是从不同角度为帝王的相应行为提供了规范,而这些规范共同构成范祖禹等道德主义儒家学者所期望的标准帝王行为守则。一举一动都符合这些行为守则的,才是一位合格的标准帝王。

在以上所讨论的问题中,《唐鉴》与《资治通鉴》在编纂思想与基本的政治观念上,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39]。如果说《唐鉴》有比《资治通鉴》走得更远的地方,那么是体现在更为严格的道德评判与更为高涨的道德理性上。这一点,正是《唐鉴》在思想观念上能与逐渐成为时代思潮的“道学”契合,并被朱熹收入《伊洛渊源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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