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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道德修养的举措

时间:2022-02-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司法工作者需从以下三方面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真正起到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作用,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团结。现实生活中的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制相违背的,应坚决摒除。
加强司法道德修养的举措_传统文化与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三、加强司法道德修养的举措

邓小平同志指出:“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这两只手都要硬。”惩治犯罪,加强廉政建设,“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这说明司法工作者担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为此,司法工作者需从以下三方面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真正起到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作用,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团结。司法工作人员的道德修养、法律修养和业务素质,对于整个司法活动是否公正起着直接性的作用。没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行,没有深厚的法律修养,没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必然会妨碍对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必然会妨碍对事实和法律的正确认定与适用,从而损害整个司法活动的规范性、科学性,从而无法有效、规范地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从而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不断提高和加强司法工作人员自身建设,努力推进司法队伍职业化建设,积极造就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是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最为直接的前提。

(一)加强文化知识的修养

知识越广博,个人道德修养的根基就越深厚越牢固,自觉性就越高,也就更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知识是人类的认识成果,它包括自然知识、社会知识和思维知识。知识是一种力量,是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武器。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我们的工作方向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现代企业制度。在市场舞台上,企业、个人的权利和责任要通过法律加以确认和保护,市场秩序要靠法律来实现。而目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市场规则还很不健全,甚至在许多领域还是一片空白。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必须刻苦钻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钻研科学技术,钻研法律,钻研社会主义的道德理论,不断更新知识,熟练掌握法律以及有关的科学技术、经济管理、逻辑等方面的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逻辑思维训练,增强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使执法办案质量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加强司法道德意识的修养

所谓司法道德意识的修养,主要是指要形成司法工作者正确的善恶观念。善恶与道德、不道德是同义语。善恶观念是人的主观意识,是精神性的东西。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的善恶观念具有时代性、民族性和阶级性,它是属于历史的范畴,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不同的民族赋予了它不同的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司法工作者应具有正确的善恶观念。所谓善。就是指有利于社会进步、人民团结、友谊和幸福的行为,就是忠于职守、严格执法、准确执法;恶就是指有害于社会进步、人民团结、友谊和幸福的行为,就是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要按照国家制定的法律行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人民负责,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卫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成果,促进社会生产力更快地发展。

(三)加强司法道德情感的修养

在现今社会,不少人认为人生在世就是吃喝玩乐,崇奉金钱万能,享乐主义利己主义、拜金主义到处可见。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应当自觉地培养自己的正义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塑造公正廉洁的道德品质。

第一,正义感的修养。正义感是以平等为基础的。自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人们就在不断呼唤正义,呼唤平等。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及其之前的文艺复兴运动的先驱们都在倡导人类的正义,主张人的价值、尊严神圣不可侵犯,人生而平等。因此要求把人当作人看,平等对待每一个人,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阶级社会里,正义是以法律为前提的。对社会主义司法工作者来说,正义就是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制的威信,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工作者能否做到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客观公正执法,反腐倡廉,人民群众正拭目以待。司法工作者应当懂得,市场经济不是金钱万能,健全的市场经济是一种文明经济,法制经济,需要人们通过正当手段,遵守一定的市场规则和职业道德去获取报酬。现实生活中的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制相违背的,应坚决摒除。

第二,责任感的修养。所谓司法道德责任感的修养,主要就是指司法工作者在司法活动中,在一定使命感和内心信念的支配下,自觉履行对社会、对他人的职业道德准则。责任与使命、义务都是同义语。司法道德情感修养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司法道德责任感的修养,它要求:(1)司法工作者加强学习并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2)热爱司法工作,尽职尽责。尽职就是通过自己的工作把司法职业工作的职能充分地发挥出来,尽责就是在充分认清自己应负责任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担负起应负的责任来。(3)精益求精,慎之又慎。司法工作者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关系到国家法律的尊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涉及到人命。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类经济案件、刑事案件日益增多,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应当明断是非,审慎明判,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的繁荣,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近年来,司法人员中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以罚代刑、以钱买刑、以钱抵刑等犯罪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在群众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这说明司法工作者必须努力加强自己责任感的修养,履行司法职责,以身作则,为民除害,正人先正己,让社会风气得以根本好转。在履行职责中,要发扬“慎独”精神,有意识地增强自己反腐败能力。

第三,荣誉感的修养。荣誉是社会对个人或集体行为的肯定评价,是社会对个人或集体行为的赞扬、奖励和尊敬。社会给个人以荣誉,是对个人的社会价值的承认。当个人明确意识到自己的价值,并感到由衷的愉快,这就是荣誉感。

司法工作者的荣誉是指国家和人民对司法工作者职业行为的肯定性评价,即对司法工作者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公认和褒奖。司法工作者的荣誉感是指司法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和义务而产生的职业道德情感上的满足,表现为尊严感和自豪感。

司法工作者的荣誉感应当与集体主义相联系,要树立集体荣誉高于个人荣誉的思想。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遵循的原则是集体主义原则。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决定了个人荣誉和集体荣誉是统一在一起的。一方面。个人荣誉中内含着集体的力量,一个人所取得的成绩和荣誉,并不仅仅是个人的私有物,而道德是集体的成绩和荣誉;另一方面,集体荣誉也离不开个人荣誉。集体荣誉虽是由众多个人努力创造的,特别是有先进分子的卓越成绩。因此,集体荣誉也是集体成员的共同光荣。可见,二者是辩证统—的关系。当司法工作者的个人荣誉和集体荣誉发生矛盾时,要求司法工作者遵循集体主义原则和司法道德原则,牺牲个人荣誉。服从集体荣誉,树立集体荣誉高于个人荣誉的思想。当然,我们也应当尊重司法工作者的个人荣誉,肯定和鼓励司法工作者以积极正确的态度争取荣誉,重视司法工作者个人主观能动性在履行司法职责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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