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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与思考

时间:2022-02-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实际上,对选址问题考虑不足,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人员和财产的重大损失。这次井喷是一次工业事故,实际上,自然灾害、恐怖事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都需要设计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制订事故应急预案,设置救援机构和队伍。安全生产应遵循“生命第一”而非“财产第
社会影响与思考&;;&;;_世界重大灾害事件

三、社会影响与思考

1.关于井喷事件的几个假设

当井喷发生之时,许多村民仍在睡梦之中,等他们醒来之后,跑,已经成了唯一的自救方式。现在,人们想知道的是:井喷之前究竟能做些什么,才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假设气井选址恰当,假设气井建成后能够采取措施规避风险,假设有紧急救援预案,假设村民有足够的防护知识的话,这场事故即使发生,也不会造成如此惨重的人员伤亡。

·假设一:气井没有建在那里

发生事故的罗家16号井就位于晓阳村的村头,那里的居民距离气井不过几百米远,最近的只有几十米。如果当初这口井建在远离村庄的地方,损失也许会小得多。然而,这口井对晓阳村村民的威胁已经从潜在变成了现实。

实际上,对选址问题考虑不足,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人员和财产的重大损失。目前,国内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还没有这样的“生杀”大权,究其原因,一是法律法规没有授予其如此重要的地位。我国从2002年开始才有关于选址的安全评价,但主要从防止地质灾害方面考虑。《安全生产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对新建设施的选址问题已经有所考虑,但是规定仍不够明确和详尽,因而颁布一部专门针对新建设施安全评价的法律出台就显得尤为迫切。

·假设二:如果气井建成后能够采取措施规避风险

新建一个设施,风险有多大,周围的居民完全有权知道。气井建成以后,是否考虑过对当地居民进行搬迁,或者采取过其他防范措施人们同样不得而知,事实是,居民在毫无防护的情形下,一直近距离地生活在那里。

对于已建成设施的预防和控制风险,和预先评价一样,应当包括辨识、评价、控制3个阶段。辨识即找到危险源和危险源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评价是预测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可能产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控制是指对超出风险基准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整治,措施包括居民搬迁、隔离,改变用地性质等等。

·假设三:如果有紧急救援预案,如果村民有足够的防护知识

事故发生时,一些村民还在好奇地观看,根本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在得到一些村干部通知后,或自己意识到可能发生危险后,他们能做的只有逃生。如果有紧急的救援预案,如果村民有足够的防护知识,逃生的希望也许会大得多。

这次井喷是一次工业事故,实际上,自然灾害、恐怖事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都需要设计应急预案,进行演练。预案应当包括报警、扑救、疏散、设警戒线、救援队进入等诸多内容。因而国家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有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有专门的法令——紧急状态法。

·假设四:假如地方及时得到通知

23日晚井喷事故发生后,时间就是生命,但开县县政府接到钻井队的报告电话已是晚11时25分左右,离井喷时间已过了1个半小时,而受害最深的高桥镇却一直没有接到钻井队的电话。对于离井喷地点不到1km距离的高桥镇来说,这是人命关天的1个半小时:政府将会有更多的时间通知每一家农户赶紧转移,而井喷半个小时内,高桥镇就已经弥漫着剧毒硫化氢气体特有的“臭鸡蛋”味道。

在这场同死神的赛跑中,要是没有基层的党员干部冒死相救、通知、转移和救护群众,伤亡还会更大。事实证明,绝大多数虎口脱险的群众都是在乡村干部的通知、带领下逃出死亡地带的。据事后测算,井喷发生后,硫化氢的杀伤半径达到5km,如果没有及时转移6万群众,中毒死亡人数将在6000人以上。

基层党员、干部的精神固然可嘉,但从另外一个方面也暴露出高危行业应急救援装备、技术和手段的不足。12月23日晚井喷发生后,到24日下午4时之前都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整整18个小时!硫化氢毒气一直在不断扩散,由于现场毒气浓度太高,不能组织力量进入现场施救。一直到24日下午3时,“中石油”才将发生井喷的主管道成功封堵,4时防喷管线实施点火,硫化氢气体不再发生扩散,空气中硫化氢气体的浓度才逐渐降低。

2.关于井喷事件的几点思考

毫无疑问,2003年岁末发生在中国重庆市开县的“12·23”气矿井喷特大事故,系属世界石油天然气开采史上最惨重的事故,亦是人类工业史上最大的悲剧性事件之一。这起事故发生在环境和人的价值被越来越看重的新世纪,而且受害者主要是事故现场方圆数里的数万名普通民众——其中惨死者即有243人之多,更表明了其性质的严重程度。面对那些逝去的生命、悲痛欲绝的遇难者家属和一个个支离破碎的家庭,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眼泪,更需要的是反思……

·生命第一

过去的安全生产重点强调的是本企业职工的安全问题,但是长期忽视的一个问题是,这种大型矿产、油气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实际上也是与公共安全密切相关的。企业的安全生产是一个职业安全的问题,但是职业安全已经越来越和公共安全联系在一起,尤其是在居民密集区更是如此。因此,事先的安全评估以及完整的应急预案对于保障周边居民的公共安全具有特殊的重大意义。在这种应急预案中,一定要列出生产中可能存在的危险以及处理措施,并且要同地方政府进行必要的沟通。一旦灾害发生,就可以根据灾害可能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做到从容应对。但在这次事故中,周边居民对钻井可能产生的潜在危险以及高硫化氢的危害几乎一无所知,这不能不看作是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失职。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信息,企业应当负有披露的责任,而政府则应对此进行监管。而石油天然气开采属于高危行业,应当有能力预见到作业过程中可能诱发井喷并造成有毒气体外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制订事故应急预案,设置救援机构和队伍。如果没有达到这些要求,那就存在管理上的漏洞。对于高硫油气井开采中发生的事故处理,石油系统有着完备的技术规范,但是这种技术规范更多是考虑设备和本企业职工的安全,而对于“生命第一”的原则考虑得不够。发生井喷之后,技术规范规定首先就要进行灭火处理。这一规定对于在偏僻荒芜的钻采地点比较合适,它更多的是考虑生产设备的安全以及方便控制井喷。但是对于人口相对密集的地方,这种措施就存在非常大的风险,硫化氢泄漏对周边居民的危害要远远大于机器设备的损失。所以,此次井喷后的数十个小时之内,钻探公司一直没有采取点火措施,可能就是沿用了这种旧有的技术规范的理念。这次开县井喷的灾难告诉人们,对高硫化氢含量的气体一定要点火,宁可财产损失,不能让生命有损失。安全生产应遵循“生命第一”而非“财产第一”原则。

天然气开采这种高危行业的工作,应该进行事先的安全和环保评估。按理说,生产部门应该划出一个至少500m的安全距离,并对生产进行危险评价,划定伤害半径。这样的天然气井附近,在1km之内不应有常住居民。同时,在生产之前还应该进行采样分析,如果在发现硫化氢后,就应该做出这方面的危险评价工作,比如对整个地质情况进行判定,计算出事故概率,并做好后果模型,形成预防方案。对罗家16号井这样的一口井来说,这样的评估需要投入200~300万元,然而这次显然没有做。

·监管何在

中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分为横向和纵向两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下设机构负责各省市的安全生产监督,属于横向管理。同时一些重点行业有自己的安全监察体系——例如煤炭行业有煤矿安全监察局,属于纵向管理。

“中石油”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控股公司,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是政府的分支机构,两者同在一个政府之下,当后者进行监管的时候,是存在某些职责冲突的。因此,以中石油为代表的大型国企成了一批乏人监管的庞然大物,监管一旦遇到这类企业,便会出现例外。传统的石油工业一直实行政企合一体制,而在1998~1999年,石油化工行业主管部门被撤销,“中石油”等石化企业进行重组。这种重组将石化企业从政府官办,转变为商业化经营实体。但遗憾的是,在企业进行商业化转型的时候,却一直没有建立起一种有效的行业监管机制。而企业出于成本和利益的权衡,对自身的安全生产的监督动力亦逐步减弱。对于地方政府而言,虽然矿井在开县地面上,但开县安监部门对于其安全生产情况基本插不上手,即使偶去检查,采气部门也常常以“我们是垂直管理”相回应,并且由于县和镇安监部门对采气的技术问题知之不多,也缺乏专门的设备,因此“一般只是看个表皮”,更不大可能对这些巨头们行使监管权力,由此就形成了一个监管的真空区。

至于行业事故报告方面,其虽然采取属地管理,但是业务管理主要依靠本行业的部门来进行。原有的行业管理模式对于一些技术性的安全隐患本来能够起到监管作用,但是在政府机构调整之后,这种监管模式受到削弱。而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中国国情的新型石油生产的官方监管体制的最终形成——当前纷纷建言中即包括能源部的成立,可能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

·反思“中石油”

事故最大的责任人自然是“中石油”。一家商业性机构由于自己的过失,导致数百普通民众无辜死亡,数万民众颠沛奔逃,一度流离失所。人们看到,国有垄断性企业获得了太大的权力,而政府对这些企业的监管又鞭长莫及。

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命脉,对中国经济影响巨大,用“支配性”来形容“中石油”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毫不过分。这种支配性地位,导致其可以利用自己的利润优势发言,使石化行业的“舰群”在政府的决策过程中,拥有极大的影响力。它们在与政府一些具体监管执行部门的“博弈”中,凭借着巨大的经济实力,经常能够获胜。

由于缺少外部约束,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必然尽可能地压缩安全防范措施方面的投资。并且,即使企业不执行安全规程,谁也管不了它。因此,尽管“中石油”没有对开县罗家寨16号井的环境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也没有制定应急预案,但没有一个机构从外部来督促它,由此导致惨剧的发生。

至于内部方面,石油生产安全规则中的一些基本防备措施并未在事发地很好实施,显示了这家特大型企业与国际通行标准之间的距离。中石油选择方圆数里驻有上万居民的地方开采高硫化氢高含量气井,或有生产效率方面的合理考虑。但既然做出这样的选择,企业对当地的居民安全和环境保护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里,最起码的责任便包括在当地一定范围内安装硫化氢检测仪,对居民进行防范硫化氢的安全教育,并且制定和落实在意外发生时组织居民迅速撤退的应急方案。在当今世界,石油企业应对环境承担责任已经是业内外共识,“中石油”在自己的网页上专辟健康与环境板块,显示公司已经有了与国际接轨的意识。而从此次“12·23”重大事故正可折射,从意识到行动其路也遥遥,因为当地从干部到农民事先均对可能的危险,甚至对硫化氢一无所知,有序的应急撤离更是无从谈起。企业行为离不开制度环境。“中石油”在“12·23”事故中所暴露出的安全管理重大失误,正与我国目前的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监管的严重缺位直接相关,其根源深植于多年来政企合一的传统石油工业体制。始于1998~1999年的“中石油”重组和上市对于旧体制固然是脱胎换骨的大手术,但企业的艰难改革转型仍在继续,新的行业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更需时间和契机。或许,“12·23”事故可成为一种推动,在“问责中石油”的同时建立“问责体制”,亦可为中国石油企业的未来良性发展创造条件。而对事故查清具体责任、吸取深刻教训、进行全面反思,会是个漫长过程。

·地方政府的尴尬

对于开县这个拥有150万人口的并不富裕的大县来说,地下富集的天然气无疑是当地一笔巨大的财富。“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巨头投入超过百亿元巨资开采这一带的特大气矿。由于气矿实行垂直管理,除了需要钻探时向县国土局办手续征地,以及每年大约交纳3 800万元的国税和地税外,矿方很少与当地政府部门直接打交道,当地官员和百姓很少有人知道气井和硫化氢还潜藏着危险。

由于矿产资源天然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当地百姓不可能从资源的开发中获得太多的直接好处。至于地方政府,尽管有红头文件为依据,但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于“中石油”没有监督权力。而一旦发生重大的波及范围较广的安全生产事故,当地居民是首当其冲的受害者。事后地方政府理应代表当地百姓与“中石油”进行谈判,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尤其是在赔偿问题上。然而,在目前的体制下,地方政府官员并不是向当地百姓负责,而是向上级政府负责。保护国有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是应该的,但作为地方百姓的父母官同时更负有维护百姓利益的职责。面对当地居民的生命和环境遭受的损失,地方政府的角色显得十分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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