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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后期陕南堰渠水利中的矛盾冲突

时间:2022-01-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清后期陕南堰渠水利中的矛盾冲突概括而言,清中叶以后的陕南堰渠水利值得关注的变化有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大堰渠灌溉面积盈缩不定,小堰渠甚或存废无常。小堰渠之存废无常现象主要发生在山区,灌溉设施修建难度大,规模小,有因时因地制宜的性质。由此而起纠纷先后告至县、道,判西营村为违例搭槽开渠,改作水田,令其拆槽平渠,不得再犯。其三,堰渠修浚冲突频仍,严重影响灌溉效益。
清后期陕南堰渠水利中的矛盾冲突_明清长江流域山区

(一)清后期陕南堰渠水利中的矛盾冲突

概括而言,清中叶以后的陕南堰渠水利值得关注的变化有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大堰渠灌溉面积盈缩不定,小堰渠甚或存废无常。前者最典型的例子可推城固、洋县二县共同用水的杨填堰。嘉庆年间,该堰灌溉城固田1400余亩,续增加到6800余亩。灌溉洋县之田远较城固为多,始为10800亩,相继增加到17000余亩、18400余亩,即所谓的“城三洋七”,也是“三分堰”、“七分堰”的来由。后来,城固先后报下苏村、苏寨村、留村冲废田计1100余亩。到同治年间,三分堰水册所载灌溉面积仅存3800亩,较之6800亩原额,失额达44%之多。(97)又如城固县五门堰,清初灌溉面积3万亩,后增至4万亩,最多时城固、洋县合计达5万余亩。其间因宅基所占,为流沙所摧,或为堰长、渠长隐匿,最少时仅存田2.8万余亩。道光年间曾“清而厘之,复额如旧”。到同治、光绪年间,“田册毁于兵燹,其减者视前更甚矣”。光绪元年(1875年)始又清查,仅“田之由隐而显者,计数在四千以外”(98)。灌溉面积盈缩现象在山河堰、汉阴凤亭堰等堰渠皆不同程度地存在。

小堰渠之存废无常现象主要发生在山区,灌溉设施修建难度大,规模小,有因时因地制宜的性质。如前引留坝厅“本无水利,近年以来,川楚徙居之民,就溪河两岸地稍平衍者筑堤障水,开作水田。又垒石溪河中,导小渠以资灌溉”;“小留坝以下间引留水作渠,各渠大者灌百余亩,小者灌数十亩、十数亩不等。町畦相连,土人因地呼名。然至夏秋山涨,田与渠尝并冲淤,故不得名水利也”的记载,(99)一方面说明外地流移兴修水利的努力;另一方面也表明山区水利建设难度之大。略阳县、定远厅皆有与留坝厅类似的记载。(100)

堰渠灌溉面积的盈缩,大多是从“册载”的意义上而言,特别是册载灌溉面积的减少,不少是为逃避修堰负担而有意隐匿、失载的,并非灌溉面积真的萎缩了那么多,杨填堰城固县方面的灌溉面积大幅度失额,即有这种因素的作用。但也有实际灌溉面积减少的,实际灌溉面积的减少,除了战乱时期外,主要是自然因素作用的结果,如水冲、沙压、河道变迁等导致田地无法灌溉或无水灌溉。

与实际灌溉面积减少相对的是灌溉面积的扩大。扩大亦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合法的引水灌溉,改旱地为水田,其灌溉面积得以在有关册籍上登载、反映出来;另一种是不合法的、违例的偷引堰水灌溉或强行引水灌溉,即所谓“射利之徒,间有将旱地开作水田……恃强争水”、“偷挖堰水”等情况。(101)

其二,用水秩序混乱,争讼不断。各堰渠所灌溉田地,各有定数,这就是通常说的“册内原灌正田”。册载正田“岁修有费,轮甲行夫,为日已久,是以永沾灌田之利”(102)。用水秩序混乱的第一种形式就表现为册外之田与册内正田争水的冲突。沔县泉水堰创自明代,原为12家军户所修,“系拾贰家军户之私堰,沿河两岸支流汛泉,总归此堰,外人不得开地作田,阻截上流”(103)。据说一直“无敢违者”。但到道光十一年(1831年),“有客民陈正秀开地作田,违例霸水,被堰长投约,处明具结,永不得拦截堰水。十四年,又阻拦堰水,亦具有结。又十五年,张文兴、李普、王修德等估截此堰上流之水,被堰长具禀在案,蒙县主李断令仍照旧例,立碑为记,外人不得紊乱”。讵料截水者不仅未立碑,而且不悔过,此后又于道光二十年(1840年)、道光二十一年、咸丰九年(1859年),由陈正秀之弟陈正章,陈正秀之子陈有刚、陈佘娃、陈周儿,张文兴之子张武刚,陈正秀之孙陈二狗,李普之侄李茂春等多次恃强违例拦截堰渠上流,“勺水不下”,甚且反控堰长,并将堰长按于水中,“淹浸几毙”。二十余年间,虽有官府多次理断、禁令,陈、张、李、王诸家竟五次拦截堰水,可见争水之激烈程度。

杨填堰在光绪年间发生了一系列修堰、用水冲突,先是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春,西营村廪生张成章贿窜百丈堰首事刘永定,与村民张玉顺等多人一道,“以旱地作田,在于洪沟桥搭木飞槽,接去五洞外若干济急之水,从旱地凿渠引水,退入官渠,沙淤壅塞,有碍堰水,为害非浅”(104)。接着又有“吕家村吕璜等偷砍西流河护堰之柳,私捏字具;狡骗河西拦水坝地址,凶阻工人,不准拣石修堰。又补修二道□□庄村人率众阻挠,亦不得拣石修砌,种种谋害,叠相侵扰,直使古堰竟为乌有”(105)。由此而起纠纷先后告至县、道,判西营村为违例搭槽开渠,改作水田,令其拆槽平渠,不得再犯。吕璜利己害公,附堰村民不得霸占近堰之地,阻拦修砌。但事情到此并未了结,西营村张成章等人乘原任道台恩开卸任之时,欲翻控逆结,讼案又起,至光绪二十五年三月审断,维持前判。西营村并不因此甘心,四月插秧之时,竟又恃强违断,“预备搭槽灌溉”,于是,争讼又起。此类册外田地与册内正田争水现象,在安康县东坝、汉阴凤亭堰、城固五门堰、汉阴济屯堰、山河大堰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册内田亩争水的现象更为普遍,几乎无堰不有,只是程度、规模互有差别。碑石所见规模较大、历时长久者有汉阴厅月河济屯堰,道光三十年(1850年)六月、八月,咸丰元年(1851年)三月、九月,咸丰六年五月,先后有监生沈兴洽、生员沈兴潮及工书白际太等与堰内武生刘绍杰等为争水(沈兴洽等恃强截放,淆乱旧规)而互控,屡断却不能结。(106)城固五门堰之油浮、水车二湃(地居上流)与西高渠(地居下流)之间为争水亦“迭次控争,官经数任,蔓讼不休”(107)。自光绪三年(1877年)至光绪五年(1879年),亦屡断不结,西高渠绅粮杨春华曾率众挖毁所修渠底平石。安康县千工、万工两堰,“灌田数万亩,阖郡民食所出也(光绪年间)。每逢夏旱,民以争水灌田,纠众持械辄酿巨案,前此判斯狱者讫不能决……”(108)它如唐公车湃、凤亭堰、小龙王沟五堰、月河补济堰等,各有争水事件发生。“黑夜偷水”、“将平水改窄易宽,渠旁暗挖窟眼”、“变诈多端”伪造水册,“奸猾诈增水数,豪强任意兼并”现象每有出现。

其三,堰渠修浚冲突频仍,严重影响灌溉效益。冲突大多由修浚负担分配而起,有为逃避修浚负担而隐匿灌溉面积者,如五门堰(109)、杨填堰(110);有避重就轻者,如褒城荒溪堰(111);有为减轻修浚负担而擅改堰渠设施,不顾堰渠整体利益者,如城固唐公车湃(112)、安康大济堰(113);有堰长人等图一己私利人为妨害堰渠修浚者,如五门堰(114);亦有堰外之人盗取护堰林木、阻碍采取修堰工料者,如杨填堰(115)、西乡县金洋堰等(116)。有的冲突反复多次,持续数年,对堰渠修浚影响严重。如安康团山铺大济堰上下两牌间为棉花沟废闸建笕而起争讼,自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始,持续至咸丰二年(1852年),历时五年之久,几经周折,终以“欲废两闸,而于堰心水面平铺石板五丈为渡水之笕,载棉花沟浊流于笕上,使石笕下堰水通流,日后沟沙塞积,堰水不致受淤,即可诿挑浚之工于上牌而不问”(117)的下牌败诉为结案。又如五门堰黄家湃,“旧规每春分工挑淘,洗帮见底,所灌之田,每亩派钱四十二文,交堰长以资工费。兵燹后,各堰长视沙土为利薮,包于田户,叠层渔利,年复一年,竟将古之渠心堆作沙波,其湾曲愈淤愈大,偶一逢旱,下流不得见水,屡兴上控”(118)

当然,有些堰渠用水、修浚中的矛盾冲突,清代前期亦有存在,前后期相比,变化在于问题的广泛及严重程度,后期都显著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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