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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清后期的田赋、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田赋的征收,名目日显繁琐,主要有地丁、漕粮、租课、差徭、垦务、杂赋和附加税。清自中叶以后,赋税制度日渐败坏,由于吏治的日益腐败,假借名目、加重征收、浮收侵蚀、病民祸国。据统计,清后期的捐纳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一般为百分之十以上,最高年份达百分之四十八。为了添资军粮,清廷在田赋之外征收厘谷。

第二节 清后期的田赋、 关税、盐税、厘金

一、田赋

此时田制,仍分民田、官田、屯田、营田数种,而各有盈缩。而田赋的征收,名目日显繁琐,主要有地丁、漕粮、租课、差徭、垦务、杂赋和附加税。田赋仍为正供。鸦片战争以后,清廷原有的收入满足不了急剧增加的支出需要,由于田赋征收面广,人民有纳税的习惯,易于征收,就被清王朝作为主要征收形式。

(一)田赋

清自中叶以后,赋税制度日渐败坏,由于吏治的日益腐败,假借名目、加重征收、浮收侵蚀、病民祸国。清王朝为稳固田赋收入,也采取一些整顿措施,主要有二:①清查隐地、“黑地”即积年形成的漏交田赋的地亩和对滨海、沿江淤涨而成的沙田之类的加紧升科;②开放禁地。内蒙古和东北地区,拥有广大沃原;直至道光末,虽然关内人民已多有前往私垦的,在政府则仍坚守“封禁”政策。咸丰初年,出于增加财政收入的动机,正式采取开禁、招垦等措施,通过这一着,确也增多了一些田赋收入。面对因战乱造成的地多荒芜,“民情凋敝”,“脂膏已极”的局面,清王朝对长江中下游的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六省,在此后八年间,先后采取了所谓“减赋”的措施,实际只对田赋征收中的一些积弊,作了一些整饬,反而增加了田赋的实征量。

(二)漕粮

1.漕粮改折

漕粮方面,为便于征取和转运,一些原行漕粮的省,要求折合成银钱来交纳。嘉庆时,允除山东、安徽、江苏、浙江等四省外,各省漕粮,许以银钱折纳,称为“粮折”。但直至咸丰初,均未能改折。咸丰八年,湖北巡抚胡林翼认为漕折近于加赋,定核收漕粮银钱数,每石多不得过六千,同治十一年,山东巡抚谭廷襄亦奏请漕粮每石收钱六千,于是,各省相继严定折价。同治元年十二月,李鸿章令苏松各属,每石折征制钱6540文,一切公用,均在其内。由官买米起运。据称,自乾嘉、道以至于咸丰,漕折无恒例,州县可随意折收,一石有折钱至二十千者。其他省份如河南、山东、浙江,都以“改折”而浮收一至数倍不等。

2.漕粮浮收

钱粮浮收之弊,至嘉庆时,随着吏治的腐败而加剧。史载“向来开仓,多派壮丁,守护大斛,今则斛不必甚大,公然唱筹,计数七折八扣,而淋尖、踢斛、捉猪、秤盘、贴米等犹在其外;又有水脚费、花户费、灰印费、筛扇费、廒门费、廒差费,合计之,则二石四五斗当一石”[1]。国家加强对农民征派的方法主要还是通过银钱折价进行浮收。江西省在这方面较为典型。咸丰十一年(公元1861年),江西各县“地丁每两征银一两七八钱,征钱三千数百文;漕米每石折收钱七八千或七八两不等。盖以州县办公之费无出,捐摊之案过多,不得不藉资于民力”。同治元年(公元1862年),曾国藩任两江总督,对此进行了整顿、定章,地丁每两连耗羡征银一两五钱,漕米每石折收银一两九钱。按照江西省的钱粮旧例,地丁征银一两随征耗银一钱,漕米征银一两随征耗银三钱。显然,至此,地丁已加赋36%[(1.5两-1.1两)/1.1两=0.3636],漕米已加赋46%[(1.9-1.3)/1.3=0.4615]。但此后,清政府仍然利用银钱折价的方法进行浮收,其具体做法是银贵则征银,钱贵则征钱。

(三)差徭

差徭本已摊入地亩,而各县遇大徭役仍借口临时向民间摊派,历时即久,即沿为定例。因无统一标准,故十分苦累。当时给城乡居民、各行各业造成很大骚扰的是陋规、官价等差徭,而给农业生产造成严重破坏的则是车马差和兵差。县衙门的陋规:有的县,从油煤柴炭到鸡鸭鱼肉,凡衙署内外员役日用无一不取给于民,“而又实用一分,出票多至四五分”。所谓官价,即由官出价购买当地物产。市价浮于官价,费无所出,派之里甲,常以五倍十敛,又以十加三,把赔累转嫁民间。车马差分为常年差和临时差。常年车马差如地粮车、人犯车和河工银两车等,“往往每年征收多有定数”。而临时车马差则“一仕官之过境,一官亲之旋里,征车动至数十辆”,“胥役乘机勒索,括财无算”。

除了车马差和兵差而外,给农民带来难以承受的负担的还有河工。光绪十年(公元1884年),永定河工需土七万四千余方。早春二月,竟役使村民十八万数千人上堤交土,“老幼废疾,肩挑户贩,无一获免”。至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因筹摊新赔款项,护院又奏请酌加,至是不仅承认新差徭为合法收入,旧差徭也一并获得合法根据,于是差徭遂又成为正式附加。

(四)田赋附加

清代虽无田赋附加的名称,但雍正时的火耗、漕项、乾隆时的平余,均为附加性质。鸦片战争失败后,清政府为了搜刮赔款银两,以“着赔”、“分赔”、“摊赔”、“代赔”等诏命,迫使地方多种附加名目的出现。光绪以后,为赔款和举办新政,清廷任各省自由筹款,以充地方经费,各地又增征田赋。奉天、吉林、黑龙江的警学亩捐,安徽、江西、浙江等省的丁漕加捐,山西的本省赔款加捐,新疆的加收耗羡,四川的新加粮捐,广东的新加三成粮捐,云南的随粮捐收团费等等。各省加派的名目不同,税率也不同。清后期的田赋加派是苛重的,以四川为例:“地丁原定征额银六十六万九千一百三十一两零。遇闰加银二万三千二百九十余两,……至咸丰四年,定按粮津贴其率为每粮一两,征津贴一两,则加原额一倍矣。同治元年,又加按粮捐输,为数一百八十余万两,视原数二三倍矣。光绪二十七年,所谓新加捐输者,又按亩捐银一百万两,于是四川之田赋共数为三百五十余万两。为原数之五倍强。”

1.按粮津贴和捐输

咸丰四年,四川首先按粮随征津贴,当时规定每田赋银一两,加征津贴一两,根据总数可扩大乡举名额,这本属临时取给,权宜济事,其后历年援案奏请继续征收,渐成国家的常赋。同治元年,四川总督骆秉章又奏办捐输,以济军用,按粮多寡摊派。总数为180余万,超过定额地丁的二倍以上。因康熙定制不许加赋,而所捐仍允按数额增大乡举名额,故称“捐输”。据统计,清后期的捐纳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一般为百分之十以上,最高年份达百分之四十八。

2.厘谷(或义谷)

主要行于云贵地区。同治四年(公元1865年),云南由于钱粮不能照额征收,田赋收入不足供本省军粮之用。为了添资军粮,清廷在田赋之外征收厘谷。并从1868年起,改变过去漫无定章的做法,规定按州县大小和收成情况,“酌量征派”,税率大约为百分之十至二十,全省皆然。

贵州从同治十年(公元1871年)起也征收厘谷,按粮按亩,十取其一,但实际征收时往往私加至十分之四五。由于厘谷榨取的酷虐,引起民间恣怨,曾一度被迫停止,不久,清朝封建统治者又“变通办法,酌减举行”。按照粮亩征收十分之一或二十分之一,并改名为义谷,实际是换汤不换药。此外,贵州还举办过军粮谷,田捐等。

3.亩捐

亩捐主要行于江苏、安徽等省。咸丰三年(公元1853年),在江北里下河开办亩捐,以济饷需。1854年推行到扬州、通州两府各州县。当时江北亩捐是以“地亩肥瘠,业田多寡”的标准,照地丁银数分别抽捐,大致每亩自二十文至八十文不等。其后江南各州县也举办。一般用作本地团练经费。安徽举办亩捐,是因“各州县支应具差,款项无出”。有的每亩捐钱四百文;也有的每亩捐谷二斗。此外,在湖南平江等县又有按粮捐军费的,也类似亩捐。

4.沙田捐

广东沿海有因涨沙而成的田,名为沙田。东莞、香山等县在1862-1863年年间,因办理防务,开办沙田捐。于正赋之外,每亩加征银二钱,由地主和佃农按“主八佃二”分担缴纳。此外,战时广东各州县办理捐输,有派捐、包捎等名目,大率按亩派捐,事同加赋担缴纳。

5.浮收

清代中期浮收方式是多样的,手段是残酷的。以漕粮浮收为例,据载:“向来开仓,多派壮丁,守护大斛,今则斛不必甚大,公然唱筹,计数七折八扣。而淋尖、踢斛、捉猪,样盘贴米等尤在其外,又有水脚费、花户费、灰印费、筛费、(仓)门费、差费,合计之,则二石四五计当一石。”同治二年,李鸿章在《请减苏松太浮收粮疏》中说:“苏松太浮赋,上溯之则比元多至三倍,比宋多至七倍”。漕粮浮收很普遍,江苏二石五、六斗当一石,湖北除水脚外,每石浮收米五六成,或七八成,乃至数倍。漕粮浮收外,还有“河运、海运津贴。嘉兴一郡,征漕一石,有津贴至七钱以上者。”漕贴本为一种贿赂之费,“吏依仓为奸,多方以苦运军”,“州县之吏依漕为暴,而多方以苦民。”

总之,清代田赋本折并收,而折色浮收,较本色更重。

(五)契税

对农民影响较大的杂税主要有牙税、契税。牙税的弊病主要在于浮收。契税的弊端也在折价浮收。胥吏反复折合,缘以为奸,民间受累难堪。原规定买九典六,实际上,买契税率远超过九分,典契税率远超过六分。直隶“银钱转折征收之时,按契价制钱一千折银一两,又按征收地丁银价每银一两折制钱二千,辗转折合,税已加倍”。

二、关税

(一)清后期的常关税

清自鸦片战争后,开放五口通商,建立新海关,而称原内地关口为常关。清代常关税收是指对通过内地各关口的货物(衣物、食物、用物等)所征收的税,一般包括正税和附加税两项。由于有定额和无定章,所以,征收时多有弊害发生。如咸丰十年,原各关口过往行人携带用物,其应纳税银不过三分者,向准免税。其后有的地方并计纳税,索诈留难。又如崇文门税关,正税之外,勒索无厌,甚至会试举子皆受其累。

清代常关税收入定额,中央每年向各地下达常关税征收额,康熙二十五年为一百一十七万余两,道光二十九年达四百七十万余两,其后因设置海关,收入减少,至光绪十一年为二百四十九万余两。光绪二十年为二百七十七万余两。这仅仅是正式报告的数,至于附加税收,为数可能不少,但记载不详。

(二)清后期的海关税

1.海关税

鸦片战争后,清王朝于各开设海关的地方,征收关税,包括进口税、出口税、子口税、复进口税、吨税和洋药厘金等数种。

进口税。对进入我国国境或关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税,也叫输入税,其税率,道光二十三年“定洋货税则值百征五,先于广州、上海开市。洋货进口,按则输纳”[2]。当时规定进口货48种,从量课税,税则中未及列名者,一律按值百抽五定税;而进口洋米,洋麦、五谷则免税。

出口税。对途经关口出境的本国货物,征收出口税(输出税)。中英协定税则中规定出口的货物共61种,亦从量计征,值百抽五。

子口税。进口洋货运销中国内地或出口“土货”从内地运销国外者,除在海关缴纳进口税或出口税外,还要另外缴纳2.5%的内地过境税,以作为通过内地各关卡应交之税;当时以海关口岸为“母口”,内地常关、厘卡为“子口”,因此,把这种集内地各关卡的税于一地一次缴纳的过境关税称为子口税;又因其税率是出口税的一半,故又称“子口半税”。鉴于中国内地遍设厘卡,征收厘金的现象,英国殖民主义者在《天津条约》中规定,英商无论从内地买货出口或将洋货运往内地销售,均可只纳一次值百抽二点五的子口税,不再纳其他税,从此以后,外国商人享有只纳一次子口税的特权,而中国商人则长期处于逢关纳税,过卡抽厘的苛复繁杂的税收之下。

复进口税。并称沿岸贸易税。对本国货物从一个通商口岸由商船运往另一通商口岸所征收的国内关税。税率定为出口税的一半,即2.5%,故又称“复进口半税”。光绪二十四年总税务司改按洋商之船照条约税则的2.5%纳税。

吨税。亦称船钞。对往来各通商口岸的船舶所征收的税。为使用费性质,由海关征收。

光绪二十二年,清有海关27个;宣统三年增至47个。清自协定关税后,“一切货物概课以值百抽五。奢侈品(如洋缎、烟酒等)应高其税以遏制,利益品(如种子与我国所不生产之物)应轻其税以招徕,而限于协定,均不可得也”[3]。其不公、不均之处很多。只是由于门户开放以后,从国外输入中国之货大增,虽然关税很低,但收入增加,据光绪十八年统计,是年征税之数,包括进口正税银(459万余两)、出口征税银(825万余)、复进口半税、洋药税、船钞、内地半税、洋药厘金(566万余两)等七项在内,计征银2268万余两(《清续文献通考》),三十一年为3511.1万余两。由于关盐收入之多,帝国主义各国也进一步加强了对关税的劫夺。甲午战争后,各帝国主义国家强行借给清政府的款项,不仅数额很大,而且归还期限也长,如光绪二十二年的英德借款为36年;二十四年的续英德借款为45年,而这些巨额借款都以关税税款为担保,由总税务司直接从关税收入中拨付债息和赔款,以保障各帝国主义国家的利益。只有当支付当年债息和赔款之后,所剩余者(叫“关余”)才交清王朝使用。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帝国主义各国为防止关税落入革命军手中,于是,各债权国在华银行组成海关联合委员会,将关税保管权进行接收。即凡中国关税收入,由总税务司代收代付,其税款一律存入汇丰(英)、德华(德)、道胜(俄)、东方汇理(法)和横滨正金(日)等数家银行,从此,中国的关税保管权也丧失了。也是从这时开始,中国的海关税则的制定权、行政管理权、税款保管权和关盐两税支配权都被各帝国主义国家所控制。占中国财政收入1/4的关、盐两税收入为帝国主义国家所把持,中国财政主权严重受损。

清政府的海关税,是在中英签订不平等的《南京条约》后,被强迫接受的带有殖民地性质的“协定关税”。首先,它失去了保护本国民族工商业的作用,由于外国商品不仅低于本国商品税率,而且享受多种免税特权,使中国国内商货处于十分不利地位;其次,有利于外国商品对华倾销和掠夺本国原材料,为外国列强占领中国市场服务。关税收入据不完全统计,咸丰三年为四万两之数;十年,税银为371万两。同治元年为784万两,二年又达875万两,是清财政的重要税源之一。

2.洋药厘金

洋药厘金,为对鸦片(初称药材)进口时所课的正税和厘金。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英为倾销鸦片,主张清政府对鸦片课税,但道光坚持禁烟。英于是在《天津条约》中,以洋药之名混入进口商品之列,每百斤纳银30两。税率还是以值百抽五为依据。光绪五年,(公元1879年)李鸿章认为鸦片难骤禁,只可先加税厘,烟价增则吸者渐减。他建议土药每一百斤征正税和附加税计一百一十两(免内地厘金),洋药每一百斤征四十两(进口时输纳),清政府采纳了他的意见。光绪九年,如其所议与英国订约。光绪十年,又决定实行坐部票的制度,凡华商运烟,必须持有行票,每票限十斤,每斤捐银二钱,经过关卡,另纳税厘;无票不得运烟。行店须有坐票,无论资本大小年捐二十两,每年换领票一次,无票不得发售。

三、盐税和茶税

(一)盐税

清自乾隆十八年到道光二十七年这九十多年中,盐税收入增加不多。道光初,陶澍为两江总督,奏诸淮北改行“票盐”,听任商贩赴局缴课,领票买盐,运销各地。以后陆建瀛又行于淮南。于是变引商为票盐,革除专商。咸丰初,议于全国通行票法,河东、两浙及福建实行。同治三年,两江总督李鸿章、曾国藩改定大票(500引起票)、小票(120引起);同治五年,李鸿章在票法中参与纲法,循环转运,作为世业,票商又类同引商。咸丰初,为镇压太平天国革命运动,又创盐厘以筹集军饷。“初,盐厘创于两淮南北,数皆重”。

盐厘收数究有几何?当时就是一笔烂账,今则更无法考查。从清方军政大员奏折中所述:如长江沿岸清军各卡,“均以盐厘为大宗”;“诸军仰食,性命相依”;咸丰最后“五六年,湖北、湖南饷需稍裕,实收蜀省盐厘之利”,……如此等等,表明盐厘一时成为财政收入中的一个重要项目。

清道光咸丰年间及以后,盐税税额猛增。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改引行票;二是盐税抽厘;三是盐斤加价。

1.盐税抽厘

清为筹集军饷,举办厘金后,盐也成为抽厘的对象。从此,既征盐课,又征盐厘。同治六年,将军都兴阿奏准榷厘法,每盐一引榷东钱千,为本地军需。光绪三年,将军崇厚清加作二千四百文;八年,将军崇绮再请加二千四百文;十七年,户部筹饷加二千四百文;二十四年,将军依克唐阿加千二百文,谓之加价。从以上几例看出,各地抽厘的多少和次数不同,一般是运盐越远,课厘越多,时间越久,增课越多,因盐厘收入较大,所以不入厘金项目,而合于盐课之中。

2.食盐加价

光绪时盐价已暗增,而厘金外更议加价。二十二年,每斤加收二文。二十七年因筹还赔款,加四文。以河北省文安县为例,每斤盐价光绪二十一年为二十八文,至宣统元年增为四十四文。由于以各种手段盘剥,清代盐税收入增长很快据载:“顺治初年行盐百七十万引,征课银五十六万两有奇。其后统一区夏,引日加而课亦盛。乾隆十八年,计七百一万四千九百四十一两有奇。嘉庆五年,六百八万一千五百一十七两有奇。道光二十七年,七百五十万二千五百七十九两有奇。光绪末,合课厘计共二千四百万有奇。宣统三年,度支部预算,盐课岁入约四千五百万有奇。”

(二)茶税及茶厘

史称清代乾嘉以后,各省产茶日多,行茶69万余引。咸丰三年,闽浙总督王懿德奏请闽省商茶设关征税。凡出茶之沙、邵武、建安、瓯宁、建阳、浦城、崇安等县,一概就地征收茶税,由各县给照贩运。所收专款,留支本省兵饷。六年,伊犁亦设局征税,充伊犁兵饷之用。咸丰九年,江西定章分别茶厘、茶捐,每百斤境内抽厘银2钱,出境抽1.5钱,于产茶及茶庄处收茶捐银1.4两或1.2两不等。十一年,广东巡抚奏请抽落地茶税。[4]

另各地茶税茶厘的征收方法和税率各不相同。光绪十年,户部提出:道光年间英国所收茶税,约百斤收银五十两,而中国的出口税仅二两五钱,不到十分之一。拟定增课,于产茶处所设局验茶,发给部颁茶照,每照百斤,征银三两九钱;经过内地关卡时另纳厘税,验照盖戳放行,不准重复影射。次年,督办皖南茶厘总局补用道吴邦祺,将此时加课会导致本重商亏,出口的茶减少,茶课不能保的道理向曾国藩作了陈述,后经光绪下旨,增课之事未继续推行。

(三)土药税

光绪十一年,清政府命各省督抚课税于内地所产的鸦片,名叫“土药税”。征税方法和税率各省不同,有的每百斤抽五十五两,有的抽四十或三十、二十两。收税数额,日益增加。光绪二十九年,户部报告合计一百九十四万七千四百二十四两(广东不在此数之内)。鸦片税逃漏的不少,各省实际征收的数也比上报的数要大。

(四)当税

清代中叶以后,当铺的数目较前期有所减少。光绪十四年全国大小当铺为七千数百余家。当铺资本最小的也在两万两以上。对当铺征税,如光绪十一年,湖北境内的当铺,无论资本大小,一律捐银一百两,遇闰年加增八两。光绪十四年(公元1888年)因河工需款,令各省当铺一座,缴银一百两,作为预完二十年当税。共预交银七十余万两。光绪二十年,又因海防筹款,令各当商于额税外捐银二百两。光绪二十三年,户部确定全国各地的当铺,每座系统纳税银五十两。从前各商呈充、领贴、换牌,给藩司、府、道、县各衙门的使费,以及各地方官吏年节的陋规,概行禁革。

除上述主要赋税外,清朝前期各项工商税捐,除个别有变动外,仍按原定制度征收,有的税课,还明显加重,即甲午后的加厘加税。据《清史稿·食货六》所载:“庚子以后新增之征收者,大端为粮捐,如按粮加捐、规复征收丁漕钱价、规复差徭、加收耗羡之类;盐捐如盐斤加价、盐引加课、土盐加税、行盐口捐之类;官捐如官员报效、酌提丁漕盈余、酌提优缺盈余之类;加厘加税如烟酒土药之加厘税,百货税之改统捐、税契加征之类;杂捐如彩票捐、房铺捐、渔户捐、乐户捐之类”。

四、厘金

厘金创行于咸丰三年,也叫厘捐。百分之一为一厘。故称厘金,实为一种值百抽一的商业税。厘金最初是专为就地筹措镇压太平天国所实施的一种商业杂税。咸丰三年,太平天国定都南京,清政府设江南、江北两大营以相钳制。帮办江北大营事务的已革刑部侍郎雷以諴,谋就地筹饷,决定在苏北粮商“积聚之区”的扬州附近仙女庙等地,于同年夏,向各米行提出“劝捐”“助饷”要求;接着把抽捐对象扩大到各业铺户,按货值“百抽其一”,渐而形成“厘金”名目,又别称“厘捐”、“厘税”。江北大营经半年施行,颇得成效;第二年上报清廷,清廷据以批准在江苏全省推广施行。接着,湖南、江西、湖北等省,都要求援例实施。

直到咸丰十一年(公元1861年),户部才颁布厘金章程,要求各省督抚奏报厘金收数,但遵行者寥寥。根据零星记载,江苏在咸丰三年(公元1853年)下半年试行中收钱两万贯;从第二年起到十一年,年收银三四百万两。江西同期年人近200万两;……等等。合全国推行厘金省份总计之,截至同治三年(公元1864年),年平均约达银1000万两。也就是说,相当于前一阶段岁人最大宗的钱粮的1/3、超过原居次位的盐课达50%

厘金的名目,十分繁复,按课税品种不同,可分为百货厘、盐厘、洋药厘、土药厘等类;如按课税地点为准,又有在出产地征收的出产税、山户税、出山税以及各种土产税、落地税等;在通过地课于行商的活厘(行厘);在销售地课于坐商的坐厘(板厘)、埠厘、铺厘、门市厘等名称。而以行厘为厘金收入的主要来源。

厘金的税率,开办之初为1%,以后逐渐提高,到光绪年间,各省多为5%,浙江、江西、福建、江苏为10%,各地并不统一。

清代的厘金制度,弊害很大。罗玉东认为,厘金的弊端,就大体而言,多是借征收手续而作弊。一是侵蚀税收,包括填写联票时大头小尾和卖放、私征(不给票或填小票)、匿报罚款以其收入填饱私囊;一为私索商民,借征收手续而索取规费达12项之多。我们认为,其弊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厘金负担苛重,危害商民。厘金征收异常广泛,见货就征,不问巨细;正如罗玉东所述:“举凡一切贫富人民由出生到死亡日用所需之物,无一不在课征之列”。江苏课厘货物共分25类,包括货物1241项;浙江共分12类,包括货物682项;广东分15类,包括货物967项;广西分29类,包括货物1942项。这仅是指载于各省课厘章程的货物,其未载于税章之货物,不知还有多少。其次,税制混乱。厘金的征收,清中央未制定统一征收制度,由地方各自自定税制,自主征收,致有一地数卡,一物数征的现象出现,其厘金收入除上缴中央一部分外,其余部分,一充经费,一入私人腰包;最后是厘金征收的目的性。征收厘金的最初目的是为筹集军饷,用于镇压太平天国革命。至同治十三年,厘金充做军费的部分约占73.7%,仍为防范农民起义,对国计民生未带来任何好处。

五、其他各杂税

清后期推行较广的杂税有如下几种:

(1)矿税。嘉庆至道光初,以“岁入有常,不轻言利”,除铜、铅利关鼓铸见准开采外,金、银各矿,一般不允开采。道光二十四年,因筹军饷,放宽禁限;二十八年,复诏云、贵、川、两广、江西各督抚及其余各省于所属境内查勘,鼓励开矿,“至官办、民办、商办应如何统辖弹压稽查之处,朝廷不为遥制”。一时矿禁大弛。

(2)洋药、土药税。咸丰七年,闽浙总督王懿德等奏称,因军需紧要,暂从权,对鸦片征税;八年,与法定约,宽其禁,每百斤纳税银30两;洋药厘捐,每百斤征20两。云南向无洋药,命以所产土药分别征收税厘。

(3)田房税契。清后期因各省摊付赔款和举办洋务,都增征田房买契税和典契税。清末,度支部又制定税则:凡各省买契,买价一两,征税九分;每典价一两,征收六分;先典后买,准扣还原典税,以免重征。

(4)烟酒税。光绪二十二年,山西省每酒一斤,征钱三文,每烟一斤,征钱五文。光绪二十六年,酒税增征二文,类税增三文。

(5)屠宰税。这是清末开发的新税种。四川省南溪县光绪六年“创设三费局,按民屠一猪征钱二百文为局经费”。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屠宰税的征收进一步加重。

此外,还有牛马税课(黑龙江)、果木税、棉花税(吐鲁番)、药材(河南)、竹木税(湖北)、烟酒税(吉林),以及名目繁多的捐(指捐、借捐、炮船捐、亩捐、米捐、饷捐、堤工捐、船捐、房捐、盐捐、板捐、活捐等)。清末的杂赋收入,光绪十七年时为281万,到制定宣统三年预算时,则列为1919万两,这还仅是经常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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