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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风气变化与堰渠水利

时间:2022-01-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社会风气变化与堰渠水利灌溉水利为农业命脉,其重要性为众所皆知。在清代后期陕南的碑石中,每见有对当时社会风气的记述,最为概括性的便是“人心不古”、“世风日下”之类的说法,无论是堰渠水利类碑石还是其他类碑石,都能看到类似的内容。而这正是堰渠用水、修浚冲突的社会背景。与乡约、保正、差役的种种舞弊营私、以职权谋利行为相对应,堰渠水利中的许多弊端、冲突亦与首事、堰长、渠长有关。
社会风气变化与堰渠水利_明清长江流域山区

(四)社会风气变化与堰渠水利

灌溉水利为农业命脉,其重要性为众所皆知。同时,水利工程又具有公共性质,在传统的分散小农经济条件下,人们在水利事务中的表现是最能反映当时社会对公共事务的态度和认识的。而且,水利领域并不是孤立的,它仍是当时社会无可分离的一部分,用水秩序混乱、堰渠修浚冲突等反映出来的问题,其实质在很大程度上应该是当时主要社会问题的核心所在。或者说,用水秩序的混乱,修浚冲突频仍有其大的社会变化背景,是社会因素、自然因素两方面变化的结果。对于清代社会环境的变化与农业水利建设中各方面关系的复杂性及其协调,下面一段史料应能有所反映。

议水利于今日,鲜不以为难行,不惟无请帑理,劝捐亦鲜有应者。惟有劝大户自修,令自享灌溉利,以其余溉他人田,令计亩收租,偿其修费,使修者有赢无绌,费在一时,利及后世,此大户之所贪也。每亩岁取租,约抵修费之十二,中小户分水利者,以二分酬大户,而自食其八,视不得水者所获实多,此中小户之所贪也。豫纳一年租者,免二年之租,豫纳二年租者,免四年之租,以数增之,其免以是为差,此又中小户之所黾勉乐从也。修时必多役人力,贫民无田者,得佣工取值,荒年则用以代赈,丰年则足以赡家,此又无田者之所踊跃恐后也。渠堰成,或就近凿塘堰水,种鱼鳖及莲芡、茭蒲,或别为竹林果园,药畦蔬圃,或相地势,置水磨水碓,每一处,岁入抵腴田十亩,居民之赖藉者尤多,此又田中之田、利外之利,不可以寻常计也。(146)

不能请官帑、劝捐无效益、计亩收租、偿费、佣工取值、以工代赈、水力利用等,水利问题反映着官民关系、贫富关系、业佃关系及水利观念的变化。

在清代后期陕南的碑石中,每见有对当时社会风气的记述,最为概括性的便是“人心不古”、“世风日下”之类的说法,无论是堰渠水利类碑石还是其他类碑石,都能看到类似的内容。如褒城县的《荒溪堰条规碑》云:“无奈时移势易,人心不古,竟有奸诈之徒,拣好修者修之,至难修者遗之。”再如安康县的《黑油沟公议禁碑》称:“无奈世风不古,民习日偷,藐视王章,罔知责耻,常窝藏匪类,以赌博为生,甚至狗党胡行,为盗为贼。呜呼,世道流污,何至如是耶。”而这正是堰渠用水、修浚冲突的社会背景。

集中体现当时陕南社会风气变化的是各地方关于整饬风化、维护社会秩序的禁令、告示、乡规民约等,如道光四年(1824年)十二月平利县《丰口坝公议条规碑》,道光五年(1825年)九月《石泉知县整饬风化告示碑》,道光九年(1829年)十二月《镇平抚民分县严禁牲匪赌窃告示碑》,道光十三年(1833年)八月《紫阳知县严禁近滩小船水夫借机抢捞货物告示碑》,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八月《紫阳知县禁匪徒乘机抢取客货告示碑》,道光三十年(1850年)九月《岚皋双丰桥组碑》,同治元年(1862年)十月安康《景家公议十条规款碑》,同治五年(1866年)《洋县正堂为民除弊碑》,同治六年(1867年)一月《洵阳知县严禁埠头讹索过往船户告示碑》,光绪元年(1875年)五月《署砖抨抚民分府严拿匪类告示碑》,光绪元年五月《洵阳庙子垭铺公议乡规碑》,光绪元年十一月《陕安兵备道严禁埠役诈索船只致扰行旅告示碑》,光绪二年(1876年)十一月《白河知县裁革牛税谕碑》,光绪九年(1883年)一月《宁陕抚民分府严禁烧山毒河告示碑》,光绪十一年(1885年)三月《平利县水田河保共置产业公应杂税条款碑》,光绪十四年(1888年)三月《平利县秋木河公设税局以纳杂费碑》,光绪十五年(1889年)十一月《会办全陕厘税总局严禁白河等处厘卡故意勒商贩人等告示碑》,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六月《平利县牛王沟公议禁盗碑》,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十月《安康知县颁布流水铺后牌公议禁令告示碑》,光绪二十四年《白河知县豁免杂税告示暨豁免畜税告示碑》,光绪三十年(1904年)七月《安康县黑油沟公议禁碑》,等等。(147)

诸碑石中所列举示禁的种种现象,如纵放六畜践害禾稼,各种形式的作伪欺诈,游方僧道乞丐、么儿等强讨恶化,各种各样的盗窃行为,窝赌窝娼,诬控兴讼,勾结匪类,抢捞落水货物,讹诈往来行旅,差役乘机以权谋利、多派肥己,乡约保正受贿勒索,烧山毒鱼,故祸生意,买卖妇女,等等,其实质无非是为谋私利而不顾他人或公众利益,甚至以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来为自己谋利;另一方面,尽量逃避责任和负担,只欲享利而不愿受累,好逸恶劳且欲不劳而获,如义仓事务中之“强行估借,甚至暗串多名,借数不少。每年收仓之际,恃痞强骗,抗不偿还”(148);差役征收税费中之“竹木草纸及一切杂税,虽交于官者有限而差役执票下乡,多方需索,不遂其欲不止。甚至有税已交出而被差役乾没,仍累及花户完纳者。剥削穷民,毫无限制”(149);乡约管理中之“近来年岁饥馑,田间小窃,不肯经官,乡约私自惩罚,原不欲坏其名节,冀其人自改也。乃近来乡约视为利薮,遇有形迹可疑之事,使人具售状,伊藉庙会、船会为名,动辄罚钱数串或数十串文,无钱者折给地亩,乡约自行收租”(150)。其他则有“近来人心不古,□各乡保肆行告状兴讼;又有□□游僧野道并装烟、歌唱之辈,每里红白喜酌,硬行强讨恶化;并有淘挖沙金损毁田地;无赖匪类偷窃□□、漆树、田禾、树木,及窝赌窝娼之家,任意妄为”(151);“狗盗狼窃之徒,白昼强取,黑夜窃盗,竟使业不由己,民不聊生”(152);“每有横暴之徒自无桑树,竟多喂蚕,俟蚕放□时,呼朋引类,三五成群,偷窃抢砍,互相行凶,胆将守桑叶之人凶捆。匪等抢桑叶各去,反致有叶之家无叶喂蚕……”(153)

对照堰渠水利用水、修浚过程中发生的种种矛盾冲突,其实质与前述并无二致,可知堰渠水利的问题不是孤立的。

与乡约、保正、差役的种种舞弊营私、以职权谋利行为相对应,堰渠水利中的许多弊端、冲突亦与首事、堰长、渠长有关。城固五门堰唐公湃的问题“日甚一日,其弊总由首事年年□者,只饱私箧,一二端正之人,又以公事难管,勉强塞责,只求眼前之无事,不顾日后之贻患”(154)。其在册灌溉面积则“又为堰长、渠头所匿,日艫月削……”(155)对于修浚事务,“各堰长视沙土为利薮,包于田户,叠层渔利,年复一年……”(156)西乡县金洋堰之经费由堰首收用,任意妄为,私擅修造,想像兴工,浪费殆尽。(157)光绪年间杨填堰所以发生长时期争水纠纷,起因即有贿窜百丈堰首事一节。(158)咸丰年间汉阴济屯堰的争水事件,亦与堰长不无干系。(159)乡约、保正、堰长、渠头、差役等涉足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人心不古”,对公共事务离心力增大,甚或视公共事务为利薮而化公为私,是清代后期陕南社会风气变化、公共事务弊端丛生的重要标志和原因之一。

堰渠水利及其他领域正常秩序的稳定与否,与清朝官府权力对基层社会控制力的强弱呈正相关关系。堰渠用水秩序和堰渠修浚中矛盾冲突的大量出现,尤其是冲突长时期持续且屡经官断而不能解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清代后期的陕南山区,清朝官府权力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力度受到削弱。在陕南,对堰渠水利事务非常重视,时有“一君命,二堰命”、“军务事大,堰务事大”之说。道光以后,堰渠水利屡次发生持续长时间的争讼,如前揭道光十一年(1831年)至咸丰九年(1859年)间沔县泉水堰发生的违例霸水案,中间经县官多次理断,明确批示,霸水一方竟一犯再犯。光绪年间发生的杨填堰水利纠纷更是“一味恃强刁横,不遵王法”,在县、道多次明确饬令“晓谕森严”的情况下,越例方不仅不遵行,反而翻控原告,仍欲搭槽引水。更为严重的是当城固知县带差亲赴西营村拆毁违例引水设施时,败诉者“竟仗刁风,纠众殴官”,又“鸣锣集众,打闹堰局,门窗俱坏,领首受辱”,直视官府审断为儿戏。值得思考的是,违例方多次翻控、强行引水等行动,多是乘陕安道台换人之际发生的。(160)

寺观经济是一个相对特殊的领域,陕南地区寺观较多,道光以后,多数寺观的庙产管理都弊端丛生,从相关的禁碑、条规碑上可以明显地看出来,如道光九年四月城固《洞阳宫山场条规碑》,道光二十年(1840年)十一月平利《女娲山三台寺条规碑》,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七月城固《文延功果赞并遗嘱条规碑》,咸丰六年(1856年)城固《重立护持洞阳宫扁鹊观碑》,咸丰八年(1858年)六月安康《永兴寺地界碑》,咸丰九年(1859年)九月沔县《整顿观子山庙产碑》,咸丰十年(1860年)八月汉阴《吉祥庵施田碑》,同治元年(1862年)一月沔县《保护武侯祠财产告示碑》,同治九年(1870年)三月沔县《严禁侵吞武侯祠庙产碑》,光绪三年(1877年)二月汉阴《重修吉祥庵乐楼碑》,沔县《重修武侯墓庙碑》,光绪十六年(1890年)十二月安康《天柱山庙公议戒律条规碑》,光绪十七年(1891年)城固《清查文昌宫田产碑》,光绪二十年(1894年)九月安康知县颁布《天柱山庙公议章程告示碑》,等等。(161)

寺观庙产管理的弊端来自多方面,但核心仍是住持、首士之弊。城固洞阳宫,“旧来住持,不守清规,污秽神山,偷当山场,私卖租典,争夺兴讼,数载不休”(162)。“住持丁永贵不安本分,素有自私自利之心,于是嫌隙生而师徒成仇,词讼起而财米尽空。擅将响水岩山厂卖于会长,洞阳宫福地弃诸他人”(163)。平利女娲山三台寺,“飞锡游僧,望空门而托足;烧丹野道,每幻术以愚人……他如伯佃恃横,抗庙租而不纳;强邻倚势,侵庙界以自丰。顶拨者业不由僧,葬埋者地以坟占。老桂婆娑,狂夫或恣其攀折;杂植旋绕,窃者或残以斧斤”(164)。沔县观子山庙,“物换星移,人心趋于浇漓,每多假公以济私,或剥削于强邻,或侵占于豪强,或冲崩于河水,或废弛于住持,即间有一二老成者为之董正,而垂成则疑忌之心又不免”(165)。汉阴吉祥庵,“自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住持将田地加佃减稞,致讼多年”(166)。沔县武侯祠住持“非特不守清规,并且通同舞弊,不以香火为事,专守肥己之谋,庙宇日见倾颓,出息尽皆剥削”(167)。现在庙宇荒凉,田地侵占,住持不守清规,香火无人供奉。(168)“住持徐教升不守清规,偷卖古树,私伐皇柏”(169)。汉阴吉祥庵,“迩来住持不轨,稞租皆耗”(170)。诸如此类,从另外一个方面,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说明了清后期陕南社会风气的变化,而且变化的实质与前述堰渠水利及其他领域的弊端颇为类似。

不少碑文将前述一系列变化的契机定在咸丰、同治年间的战乱,所谓“兵燹之后”,其实,已引录的碑石就足以说明,变化早在道光年间已经普遍发生。

【注释】

(1)南宋乾道五年(1169年)三月刊立《杨从仪墓志》,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8页。

(2)迟煐:《石峡》,康熙《城固县志》卷8《艺文》。

(3)参见拙作《明清汉水上游山区的开发与水利建设》,见《武汉大学学报》1994年第1期。

(4)康熙《洋县志》卷2《陂堰》。

(5)张四术:《李邑侯创建6滨堰渠石槽碑》,见康熙《洋县志》卷7《艺文·碑记》。又同志卷2《陂堰》亦有相关记载云:“(6滨堰)有二涧横亘渠道,渠水至此随涧水横泄,不能下注,因设木槽截涧引渠,俾水下流,奈易毁不能持久,时苦田涸苗槁。明万历十五年(1587年),知县李用中创建石槽,7筑完固,接水通行,始永远有济。”

(6)张四术:《李邑侯创建6滨堰渠石槽碑》,见康熙《洋县志》卷7《艺文·碑记》。

(7)李时孳(洋县士绅):《李公石堰碑》,见康熙《洋县志》卷7《艺文·碑记》。同志卷2《陂堰》亦有相关记载,但对斜堰的灌溉面积却有不同说法,引录如下,以供参考:“明万历十七年(1589年),知县李用中始建石堰,合计一堰大渠内分水洞自巨家洞起,至西关止,共六洞。其小渠内洞口难以悉计,共灌田三百二十三亩。”

(8)洋县引ü水灌溉之三堰为ü滨、土门、斜堰。引溢水灌溉之三堰为溢水、二郎、三郎。另有引苎溪河水之苎溪堰、引天宁溪水之华家堰、引大龙溪水之高原堰、引平溪河水之贯溪堰、引小沙河水之鹅堰等小堰渠。以灌溉面积论,除用在城固的杨填堰水外,以ü滨、土门、溢水三堰为大。参见康熙《洋县志》卷2《陂堰》,嘉庆《汉南续修府志》卷20《水利》等。

(9)李乔岱(洋县士绅):《姚邑侯重建土门石堰碑》,康熙《洋县志》卷7《艺文·碑记》。康熙《洋县志》卷2《陂堰》对此事记述亦详:“节年每遇暴雨,溪水横冲渠道,水泄不得灌田。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知县姚诚立目击其害,捐金助民兴作,修石堰二座,飞槽一道,岸洞两道,□灌有法,洋民利赖。”

(10)张金程(洋县士绅):《张邑侯重修三堰碑》,康熙《洋县志》卷7《艺文·碑记》。

(11)康熙《洋县志》卷2《陂堰》。

(12)彭雨新、张建民的《明清长江流域农业水利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对明清时期汉中山河堰、杨填堰、五门堰等较大堰渠的修建、管理、分水等问题已有探讨,可供参考,此不重复。

(13)万历十年(1582年)刊立《重修五门堰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0~171页。参见黄九成《重修五门堰碑记》,载康熙《城固县志》卷9《艺文》。

(14)《重建杨填堰碑》,康熙《洋县志》卷7《艺文·碑记》。康熙《城固县志》卷9《艺文》亦载有此碑文,署名为李时孳。

(15)《百丈堰新建高公桥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2~183页。参见《百丈堰高公碑记》,载康熙《城固县志》卷9《艺文》。

(16)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刊立《重修六堰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0~181页。《百丈堰新建高公桥碑》,陈显远编《汉中碑石》第182~183页。参见康熙《城固县志》卷9《艺文》。

(17)何悌:《金洋堰碑记》,见道光《西乡县志·水利》。

(18)《宁羌州乡土志·政绩录》。

(19)明·王鉴之:《重修郧阳府武阳盛水二堰记》,见万历《郧阳府志》卷30《艺文》。

(20)万历《郧阳府志》卷19《水利》。

(21)参见明·王鉴之《重修武阳、盛水二堰记》,王世贞《8遚堰斗门碑记》;清·黄《重修武阳堰记》,余鴇廷《虎尾、久经坪二堰碑记》等,分别见同治《郧县志》卷10《艺文》,同治《房县志》卷2《山川·水利》,同治《郧阳志》卷1《山川》。

(22)此处说武阳堰为“弘治中,都御史王鉴之穿”,不确,与盛水堰一样,王氏亦为重修。参见王鉴之《重修郧阳府武阳、盛水二堰记》,见万历《郧阳府志》卷30《艺文》。

(23)万历《郧阳府志》卷19《水利》。

(24)同治《郧西县志》卷18《艺文》;参见万历《郧阳府志》卷30《艺文》。

(25)同治《郧西县志》卷6《水利》;又见同志卷18《艺文》所录清邑人、贡生胡学洙《修筑孔公堰记》。

(26)同治《房县志》卷2《山川》。

(27)万历《郧阳府志》卷19《水利》。

(28)万历《郧台志》卷4《宦绩》。

(29)万历《郧台志》卷4《宦绩》。

(30)万历《郧台志》卷4《宦绩·黄公政绩编年》。

(31)万历《郧台志》卷4《宦绩·黄公政绩编年》。

(32)万历十年(1582年)刊立《重修五门堰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0~171页。

(33)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刊立《重修六堰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0~181页。

(34)《百丈堰新建高公桥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2~183页。

(35)王世贞:《8遚堰斗门碑》,见万历《郧阳府志》卷30《艺文》。参见同治《房县志》卷2《水利》;同治《郧阳志》卷1《山川》等,文题互有异同。

(36)王世贞:《8遚堰斗门碑》,见万历《郧阳府志》卷30《艺文》。

(37)参见彭雨新、张建民《明清长江流域农业水利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38)万历《郧台志》卷4《宦绩》。

(39)万历《郧台志》卷4《宦绩》。

(40)万历《郧台志》卷4《宦绩》。

(41)嘉庆《汉南续修府志》卷20《水利》。

(42)咸丰六年(1856年)七月刊立《月河济屯堰总序碑》,见张沛编《安康碑石》卷5,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205~209页。

(43)严如熤:《请专委府经历专管公堰详文》,见嘉庆《续修汉南府志》卷20《水利》。

(44)咸丰九年(1859年)刊立《处理泉水堰纠纷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3~294页。

(45)严如熤:《修班公堰记》,见《乐园文钞》卷7。

(46)嘉庆《兴安府志》卷8《补遗》。

(47)张鹏飞:《来鹿堂文集》卷1。

(48)参见嘉庆《汉南续修府志》卷20;民国《南郑县志·水利》。

(49)史贻直:《丹河难浚疏》,见贺长龄等《皇朝经世文编》卷114《各省水利一》。

(50)童兆蓉:《上张方伯》,见《童温处公遗书》卷5。

(51)严如熤:《三省山内风土杂识》第4页。

(52)嘉庆《汉南续修府志》卷20《水利》。

(53)参见卢坤《秦疆治略》;道光《紫阳县志》卷1《山川》、卷3《树艺》。

(54)史贻直:《丹河难浚疏》,见贺长龄等《皇朝经世文编》卷114《各省水利一》。

(55)光绪《白河县志》卷3《疆域·堰渠》。

(56)同治《房县志》卷2《水利》。

(57)同治《郧西县志》卷6《水利志》。

(58)同治《郧西县志》卷18《艺文志》。

(59)钱世俊:《重修柳坪堰古渠记》,见光绪《续辑均州志》卷15《艺文》。

(60)民国《南漳县志》卷6《水利》。

(61)光绪《大宁县志》卷1《水利》。

(62)乾隆《广元县志》卷4《水利》。

(63)民国《广元县志稿》卷9《水利》。

(64)《兴修宏仁堰碑记》,见《四川历代水利名著汇释》,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年版,第424~425页。

(65)参见拙作《试论中国传统社会晚期的农田水利》,见《中国农史》1994年第2期。

(66)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8《民食》。

(67)《留坝厅足征录》卷2《诗征》。

(68)道光三年(1823年)刊立城固县《唐公车湃水利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6页。

(69)《彰明县长青堰告示碑》,见《四川历代水利名著汇释》,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年版,第450~451页。

(70)《杨填堰分水约》,见嘉庆《汉南续修府志》卷20。清·张香海《宏仁堰水规碑记》,见《四川历代水利名著汇释》,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年版,第443~445页。

(71)《洋县乡土志·地理》。

(72)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8《民食》。

(73)赵尔巽等:《清史稿》卷477《循吏二》,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3014页。

(74)同治《兴山县志》卷1《地理志·风俗》。

(75)康熙《巴东县志·民俗

(76)陈仲良:《沟洫水利辑说》卷8。

(77)光绪《孝义厅志》卷3《风俗志》。

(78)同治《竹山县志》卷7《风俗》。

(79)参见彭雨新、张建民《明清长江流域农业水利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8页。

(80)滕天绶:《蓄水灌麦碑记》,邹榕:《滕公劝民冬水灌田种麦碑记》、《创修西(乡)邑秋堰碑记》等,见嘉庆《汉南续修府志》卷20《水利》、卷27《艺文》。

(81)“泥”为略阳别称。

(82)嘉庆《汉南续修府志》卷20《水利》。

(83)嘉庆《汉南续修府志》卷20《水利》。

(84)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8《民食》。

(85)聂焘:《黄曰侃流寓小传》,见民国《镇安县志》卷6《人物》。

(86)民国《镇安县志》卷1《堰渠》。

(87)沈用将:《房县志序》,见同治《房县志》卷首。

(88)参见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第13册《河南邓州》。

(89)乾隆《雒南县志》卷2《渠堰》;参见民国《商南县志》卷5《堰塘》。

(90)贺长龄等:《皇朝经世文编》卷114《工政》。

(91)光绪《大宁县志》卷1《风俗》;同治《宜昌府志》卷11《风土志》。

(92)万历《归州志·风土》。

(93)同治《宜昌府志》卷11《风土志》。

(94)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8《民食》。

(95)道光《紫阳县志·序》;光绪《紫阳县志》卷1《地理志》。

(96)本节所引碑刻资料主要据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张沛编《安康碑石》,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并参以有关方志著录碑石文字。

(97)同治九年(1870年)十一月刊立《修复杨填堰告示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0~312页。

(98)光绪元年(1875年)六月刊立《五门堰复查田亩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4~325页。

(99)嘉庆《汉南续修府志》卷20《水利》。

(100)嘉庆《汉南续修府志》卷20《水利》。

(101)严如熤:《请专委府经历专管公堰详文》,载嘉庆《汉南续修府志》卷20《水利》。

(102)前揭严如熤详文,嘉庆《汉南续修府志》卷20《水利》。

(103)咸丰九年(1859年)刊立《处理泉水堰纠纷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3~294页。以下有关此案的引文俱出此碑。

(104)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处理杨填堰水利纠纷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7~358页。

(105)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处理杨填堰水利纠纷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7~358页。

(106)咸丰六年(1856年)七月刊立《月河济屯堰总序碑》,见张沛编《安康碑石》,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205~209页。

(107)光绪五年(1879年)五月刊立《油浮、水车二湃修渠定式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7~328页。

(108)童兆蓉:《兴安府绅民缕陈政绩禀》,见童兆蓉《童温处公遗书》卷1。

(109)光绪元年(1875年)六月刊立《五门堰复查田亩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4~325页。

(110)同治九年(1870年)十一月刊立《修理杨填堰告示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0~312页。

(111)道光四年(1824年)刊立《荒溪堰条规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8~259页。

(112)道光三年(1823年)六月刊立《唐公车湃水利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6~257页。

(113)咸丰二年(1852年)四月刊立《大济堰棉花沟水道争讼断案碑》,《大济堰棉花沟水道议碑》,见张沛编《安康碑石》,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7~194页。

(114)光绪十九年(1893年)十一月刊立《五门堰黄家湃修浚定章告示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2~353页。

(115)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刊立《处理杨填堰水利纠纷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7~358页。

(116)同治十二年(1873年)六月刊立《公议禁止金洋堰一切树木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78页。

(117)咸丰二年(1852年)四月刊立《大济堰棉花沟水道争讼断案碑》,《大济堰棉花沟水道议碑》,见张沛编《安康碑石》,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7~194页。

(118)光绪十九年(1893年)十一月刊立《五门堰黄家湃修浚定章告示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2~353页。

(119)参见谭作刚《清代陕南地区的移民农业垦殖与自然环境的恶化》,《中国农史》1986年第4期;(荷)费梅尔《清代大巴山区山地开发研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1年第2期;拙作《明清农业垦殖论略》,《中国农史》1990年第4期。

(120)民国《紫阳县志》卷1《地理·水道》。

(121)道光《略阳县志》卷1《舆地》。

(122)光绪《凤县志》卷1《地理》。

(123)民国《紫阳县志》卷1《地理》。

(124)民国《紫阳县志》卷6《艺文》。

(125)民国《华县志稿·文征》。

(126)嘉庆《汉南续修府志》卷20《水利》。

(127)高绥宇:《城固县四大堰合修议》,见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118《工政十五·各省水利中》。

(128)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八月刊立《五门堰创置田地暨合工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3~254页。

(129)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八月刊立《五门堰创置田地暨合工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3~254页。

(130)景星照:《改修龙王庙记》,见光绪《定远厅志》卷25《艺文》。

(131)咸丰二年(1852年)四月刊立《大济堰棉花沟水道争讼断案碑》,《大济堰棉花沟水道议碑》,见张沛编《安康碑石》,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7~194页。

(132)同治五年(1866年)十月刊立《修复泉水堰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9~300页。

(133)同治三年(1864年)十二月刊立《杨填堰编夫格式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8~299页。

(134)光绪三十年(1904年)六月刊立《留坝厅南堰水利章程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0~373页。《汉中碑石》原将此碑定名为《留坝厅水利章程碑》,因其章程本来专为南堰议定,故改称此名。改定碑名类此者不重注。

(135)光绪《凤县志》卷1《水利》。

(136)民国十六年(1927年)二月刊立《金洋堰重整旧规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424~425页。

(137)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八月刊立《五门堰重修二洞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434~435页。

(138)童兆蓉:《覆陈黄洋河渠工利害禀》,见《童温处公遗书》卷3。

(139)咸丰二年(1852年)四月《大济堰棉花沟水道争讼断案碑》,《大济堰棉花沟水道议碑》,见张沛编《安康碑石》,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7~194页。

(140)参见拙作《清代基金生息述论》,载《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1990年第5期。

(141)同治五年(1866年)十月刊立《修复泉水堰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9~300页。

(142)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刊立《金洋堰公议除弊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4~355页。

(143)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刊立《五门堰增订善后章程碑》,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刊立《五门堰经费章程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2~364页,第366~367页。

(144)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刊立《五门堰经费章程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6~367页。又据《续修陕西通志稿》卷60载,五门堰设立岁修经费基金的时间是光绪二十一年(1895),具体为“计官田及发商存款实足三万缗之数,以岁息八厘计,可得钱二千四百串”。以后续有增加。又据光绪二十九年七月刊《五门堰裁减工头人数碑》载:“田赋局窻于同治三年,今阅四十寒暑,起于至微,积储至久,一旦议取钱谷子息所入岁归堰用,不啻代民醵金,俾民专享灌溉之利矣。”

(145)《留坝厅南堰水利章程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0~373页。

(146)路德:《修关中水利议跋》,见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118《工政十五·各省水利中》。

(147)参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张沛编《安康碑石》,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

(148)光绪十五年(1889年)三月刊立《平利秋河义仓条规碑》,见张沛编《安康碑石》,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4~287页。

(149)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刊立《白河县豁免杂税告示暨豁免畜税告示碑》,见张沛编《安康碑石》,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320~324页。

(150)同治五年(1866年)刊立《洋县正堂为民除弊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1~303页。

(151)道光五年(1825年)九月刊立《石泉知县整饬风化告示碑》,见张沛编《安康碑石》,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132~135页。

(152)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六月刊立《平利县牛王沟公议禁盗碑》,见张沛编《安康碑石》,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312~315页。

(153)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十月刊立《安康知县颁布流水铺后牌公议禁令告示碑》,见张沛编《安康碑石》,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317~320页。

(154)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刊立《城固五门堰分水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9~250页。

(155)光绪元年(1875年)六月刊立《五门堰复查田亩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4~325页。

(156)光绪十九年(1893年)十一月刊立《五门堰黄家湃修浚定章告示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2~353页。

(157)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刊立《金洋堰公议除弊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4~355页。

(158)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刊立《处理杨填堰水利纠纷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7~358页。

(159)咸丰六年(1856年)七月刊立《月河济屯堰总序碑》,见张沛编《安康碑石》,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205~209页。

(160)参见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刊立《处理杨填堰水利纠纷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7~358页。

(161)参见张沛编《安康碑石》,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

(162)道光九年(1829年)四月刊立《洞阳宫山场条规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57页。

(163)咸丰六年(1856年)刊立《重立护持洞阳宫扁鹊观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8页。

(164)道光二十年(1840年)十一月刊立《女娲山三台寺条规碑》,见张沛编《安康碑石》,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8~160页。

(165)咸丰九年(1859年)九月刊立《整顿观子山庙产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4~295页。

(166)咸丰十年(1860年)八月刊立《吉祥庵施田碑》,见张沛编《安康碑石》,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211~212页。

(167)同治元年(1862年)一月刊立《保护武侯祠财产告示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7~298页。

(168)同治八年(1869年)十月刊立《留侯庙接管沔县武侯祠墓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7~309页。

(169)光绪三年(1877年)二月刊立《重修武侯墓庙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6~327页。

(170)光绪三年(1877年)二月刊立《重修吉祥庵乐楼碑》,见张沛编《安康碑石》,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265~2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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