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通济堰的水利争端

通济堰的水利争端

时间:2022-03-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济堰不仅关系到新彭眉三属的农田灌溉,也关系到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全堰上下因不同的利益诉求而产生的水利争端屡见不鲜。本章主要选取筒车阻水纠纷和堰堤高低曲直之争这两个案例,分析通济堰上下游绅民的争执过程及官府的介入与协调,以回应水利共同体问题。新津县境内多为旱地,因渠低田高,多用筒车提水。至民国,违规拦截的情况并未减少。眉山县知事为此咨请新彭知事出示晓谕以维护上下游平等用水。
通济堰的水利争端_近代长江上游农民生活状况研究:以成都平原为中心的考察

通济堰不仅关系到新彭眉三属的农田灌溉,也关系到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全堰上下因不同的利益诉求而产生的水利争端屡见不鲜。本章主要选取筒车阻水纠纷和堰堤高低曲直之争这两个案例,分析通济堰上下游绅民的争执过程及官府的介入与协调,以回应水利共同体问题。

一、筒车阻水纠纷

通济堰因为架设筒车而导致的水利纠纷,大概是次数最多、逾时最长的,“至新、彭所争执,自乾隆以来历百余年而不可解者,则惟筒车与筒车埂”[107]

(一)筒车规定

筒车是一种以水流作动力的取水灌田的工具,故架设筒车一般要在渠底修筑拦水埂,以缩小过水断面,增大水流速度。新津县境内多为旱地,因渠低田高,多用筒车提水。但如果没有节制的拦沟截水,往往会导致下游缺水甚至断流,因而导致上下游的用水矛盾。

官方禁止随意安设筒车。张凤翥在《详定(通济堰)善后事宜》中指出:“安设筒车,宜酌定地势,以杜阻截下游水利也。查通济堰筒车,现在四十余架安设上游,拦沟截水,翻车取水,每遇水缺,下游数万田亩均无涓滴。经会同新津徐令督同新彭堰长沿沟查勘,凡水流湍急之处,易于翻灌,许令安设,以济高田;其漫流之地,必须坚扎高埂拦截,概不许妄违古制,私行安设。永令堰长照此查察禁止。”[108]

对于已安设的筒车,也必须按规定拦截,道光元年(1821年)官府明令“各筒车所扎鱼嘴,只准顺扎一丈六尺,毋得横截官沟。”[109]

(二)违规拦截

尽管有明文规定,但随意安设、任意拦截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导致争讼不断。“自雍正十一年以来至宣统三年,凡百七十余年,新与彭眉筒车之讼,前后凡八次。……中间虽迭经委勘申禁,然旋禁旋违,旋违旋控,各利其利,亦无可如何者也。及入民国,仍互争不已。”[110]

同治七年(1868年),彭山县堰长状告筒车车户贿赂堰差,横截通济堰,导致下游无水可用,请求新津知县作主。“具禀:彭山县堰长黄济川、喻正发、沈万清、李泽远、刘定邦、郑洪沛、李源兴、干玉泉为禀恳作主事情。通济堰已蒙恩主不惮劳苦,督修成全,彭眉众姓,无不沾感,赖被李子湾、帅店子各处车户贿串堰差,不遵定例,顺扎鱼嘴,乃敢横砌官沟,致使逆水还河,下流水户不能栽插。蒙恩屡饬堰差伍高、郑福等拆毁,恨伍高、郑福受贿,只将水面车埂拆去,并不将横扎之车埂底石拆完,如长等与本官返回,伊等又令各车户仍旧将官沟横扎,□□贿弊,有害下流水户不能得水,实负恩主德泽。为此禀明,祈恳作主,彭眉沾德无□矣,伏乞大老爷台前赏察施行。同治七年闰四月二十日。”[111]

光绪十年(1884年),新彭两县联合晓谕两属筒车水户,“特授彭山县正堂(全衔)张、署理新津县正堂(全衔)施:为申明是章,会衔示禁事。照得通济大堰灌溉新彭眉三属粮田数万余亩,沿沟必无阻滞,水势始可畅流,是以新彭两属,安设筒车,原定顺水斜扎一丈六尺,不得横截官沟。嗣于同治十二年,蒙委员候补道骞会督勘明,详定章程,一律改为顺扎,檄饬示谕各在案。无如日久弊生,近有无知之徒,只图利己,不顾损人,或扎车埂以横截,或安鱼嘴于对岸,均属有碍下流水道。昨经本两县会同委员候补县正堂陆,亲历沿河履勘,自新属瑞林寺起,至彭属高桥子止,共安筒车七十余架,虽无横截情形,半皆对岸安有鱼嘴,长数尺及一丈至数丈不等。其间新属月儿地、杨石厂两处,为下堰流水之源,因各安鱼嘴,以致水势缓流,除饬令分别赶紧拆去,并再饬差沿沟确查外,合行申明定章,会衔示禁,为此札。仰通济堰沟两属筒车水户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尔等如有安设鱼嘴,有碍水道者,统限十日之内,即行拆去,务遵旧章,一律顺水斜扎鱼嘴一丈六尺,毋得再行横截官沟,致令下游农田乏水。倘有不遵,一经本两县随时亲诣查出或被告发,定即唤案严惩,决不宽贷。孰得孰失,其早自择,勿贻后悔,各宜禀遵毋违。特示。一示通济堰沿沟各处。光绪十年二月初八日”[112]。但这似乎并未收效。同年十月,眉彭士绅、民众再次恳请新津知县示谕筒车水户照章办事。“具禀:文生向叶芳、毛光宇、万斯年,监生向奎光、夏侯永,民毛礼畊、高朝钦为禀恳复旧事情。乾隆年间,修复通济堰,增接灌县西河小海子有源之水,归入堰沟,使新眉彭三属堰田水源畅茂,民生充裕。但志书详载,务于水行湍急处,始安筒车,且只顺扎鱼嘴一丈六尺,不准横截,有碍下流;又虑放水不均,俱仿照都江堰水规,一千亩田安筒口三寸五分。自此以后,三属农民,水益充足矣。迄今,余波桥以下车埂横截,寸寸高扎,逆水还江,而下流之水,又以筒口毁坏,洩入大河,遂使眉彭下段千百余亩不能栽种,苦乐亦□殊不均矣。身等切思协力扎堰,仅以车埂而还水大江,眉彭之害,伊于胡底。情不得已,只得禀恳仁天灭除横截,安固筒口,则水利益畅,而眉彭沾德矣。伏乞老父师台前赏察施行。光绪十年十月初三日。”新津知县批示:“查向定章程,筒车顺水斜扎,不得横截官沟。据禀现于余波桥以下车埂横截实属有违定章,候即示谕照章办理,可也。”[113]三天后,眉州绅民又有类似的恳请,新津知县只得再次晓谕各筒车水户务必按既定章程顺扎鱼嘴一丈六尺,不得横截。

至民国,违规拦截的情况并未减少。民国8年(1919年),眉山士绅亲自查勘后向眉山知县禀报,“民国以来,县中历任堰工者疏于觉察,新邑沿河堰民乘机任意增修、横截鱼嘴,并于鱼嘴对面砌成乱石横埂,使水力直射筒车交错之点,几至绝流。甚有故意妨害之徒,于筒口应封闭之际,将筒口扯开,决水以冲水碾。查阅旧章,并未定有决水冲碾之明文,此种行为在农田未用水之际,或可有决冲;在农田需水之日决冲水碾,按现行法例实犯决水荒废他人田亩之律。……呈请钧署转咨彭山、新邑两县,据情出示晓谕沿河堰民,筒车横扎之处以及鱼嘴对面横扎之石埂,速即消灭;定章后所增修之筒车,速即撤毁;筒口在封闭之际不得擅自开放。使水畅流,下堰堰民沾感,绅等亦铭感无极。”眉山县知事为此咨请新彭知事出示晓谕以维护上下游平等用水。[114]

虽然成都平原有着较为优越的自然环境,雨量充沛,不存在严重的缺水情况,但通济堰灌区涵盖新、彭、眉三县,上下游之间用水有先后之分,上游筒车车户为了自身利益,随意安设筒车、任意拦截堰渠,导致下游水户无水可用,因而产生诸多矛盾。

二、堰堤高低曲直之争

(一)高低之争

新津县地处成都平原,南河水自西向东绕城根而过,西河水由北而南汇入南河,通济堰渠首即位于新津城南南河、西河与岷江的汇流处。开创之初,通济堰引南河水灌溉,后随着通济堰扩修、水源增加,水势逐渐汹涌。清乾嘉年间,新津县城经常遭遇水患。“嘉庆十九年,河水泛涨,南城冲塌两段,计长三十五丈有奇。”[115]道光十三年(1833年),知县宋灏“捐廉四百两,率众修理坚固”[116],并留下《修新津县南城记》。他认为:“新津南城圮于水,欲修城必先治水,新津诸水遏于堰,欲治水必先度堰。”而新津县城受害的主要原因在于堰堤逐年抬高,因此,只有深挖淘、低作堰,“沟见石鱼,堰齐四字,水则有常,城金堰铁”[117]。彭山县对此的记载是:“历来于堰身之高低曲直颇有争持。先是新津人以堰高遏水,于县城有碍。道光间,新津知县宋灏定以堰齐四字为准,经彭眉水户争控,改为四画半,而控不休。”[118]这就是所谓的堰顶高低之争。

直至民国4年(1915年),新津与彭、眉还在为堰堤高低而争讼。新津县城乡士绅何德懋等向新津知县知事禀报:“道光初年,宋主莅任,留心堰务,体察情形,始知堰水之不足用在沟浅,新津之遭水害在堤高,于是会同三县官绅相度地势高下,仍遵照唐章仇公于二郎庙岩下所立水则,堰齐四画,不准增高,使新津无沉溺之患,沟淘见底,道水畅流,俾彭眉无干旱之忧。三县议定详请饬遵,载诸邑乘,班班可考。嗣后,历年久远,彭眉暗将堰堤加高。同治初年,新津复遭水灾数次,合邑绅耆协词禀县,县主翟公会同彭眉详请委员踏勘,随即勘明新津受灾原由,实为堰高所致,据情上禀,奉批,以后不准加高,仍照前案堰齐四画,修筑刊碑,泐石永远遵行,刷印碑文呈验,是以由同治迄今,堰田并未闻缺水,新津亦未被水淹,安知非遵章修堰之效。无如多历年所,近又闻渐次增高,因多年未受水灾,邑人痛定忘创,遂未过问。今年天道亢旱,河水缺乏,不仅通济堰为然。而彭眉官绅堰长不责己之不深淘沟、不坚筑堰,致令河水漏泄,有害民田,而反欲于西河韩荡间移堰堵水,希图偷工减费,不顾邻国为壑,言之令人发指。案通济堰老堤原在韩荡,今欲提高半里移修于韩荡之西,地势较高一丈有余,河身不止偏窄一半,一旦洪水泛涨,抬高水头,不独对岸田地为之冲毁,即逼近之城郭难保无虞,利己损人,谁甘缄默!爰集绅耆履勘两次,实系正河下游淤有浅滩,若能略事疏通,则西河之水自能畅流入堰,何须变更旧例,贻害邻封。是以协禀恳详上宪转饬彭眉,将通济堰堰堤仍照向来老埂修筑,不准挪移地点,违章加修;并饬将正河下游沙滩及时淘浚,以导河流,而杜争竞。为此协禀,伏乞县知事先生台前施行。中华民国四年十二月十五号。”[119]

在堰堤高低之争中,官方的介入并未能调解缓和双方矛盾。据《重修彭山县志》载:“至同治十二年,檄委候补道骞訚到堰会勘,始以五字加六定案。”[120]但新津并不认可之,上文新津士绅的陈情中从未谈及“改为四画半”或“五字加六”,而是始终坚持“沟见石鱼,堰齐四画”的标准。而此次争讼中,地方士绅扮演着积极的角色。上级官员来堰勘察,会召集地方士绅会同查勘,且士绅在这样的地方事务中颇有发言权。

(二)曲直互控

民国6年(1917年),新津再次遭遇洪水,“新津人不以为是河心淤沙之害,而以为是堰身凸出致江面过狭所致。遂在西岸扎支水鱼嘴数处,横入江心,以为抵御。其支水有长至百余丈者”。第二年秋天,“更控请将堰身改直,俾江水流畅,免妨城根”[121]。但是,彭眉两县则认为:“堰身旧线如此,若移改则堤脚不坚,容易崩溃;且西岸横扎支水,逼水东趋,于堰身尤有大害。”[122]至此,新津与彭山、眉山三县双方从堰堤高低之争发展为曲直互控。

新津县档案馆馆藏档案详细记录了当时双方的互控过程[123]。双方一直上诉至四川省长公署,而事情的调解也借由省长公署颁布的各个训令方得以成。民国8年(1919年)秋天,西川道道尹聂正端“召集三属官绅,公同履勘”,提出了改凸为椭、改横为顺的折中办法。即“将堰身凸出处改为椭圆,线长三十丈,宽一丈五尺。西岸支水凡碍河心者,改为顺水,鱼嘴改为向西偏,直对西岸堤湾下角”。并拟定“试办一年,查看利弊,再为永久计划”。[124]此次调解措施,由四川省省长杨庶堪签发《四川省长公署训令第一零八四一号》生效,但是,新津仍并不肯就此妥协,继续上诉且不按新规修筑堰堤。

民国11年(1922年),西川道尹会勘委员李观成协同三属官绅及水利常驻委员亲自勘查后,拟订立三距离标准,即“由城根至对堤椭线极点处,丈量一距离;由吴姓石墙至对堤线,丈量一距离;由大佛崖壁至对堤椭线极点处,丈量一距离,皆至现有堤基为准。每岁修堰,不得逾越尺寸,以免过窄河心,至起争执”。并表示,“当经博咨众议,三县绅首堰户,佥无异词,知事、委员等各皆赞同,拟此标准办法,庶足以息历年争端而维永久”[125]。此后,档案中少见关于通济堰堰堤高低曲直之争的记录。而此次纷争的解决,仍然离不开地方士绅的参与,解决办法也是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才最终拟定。

探讨水利社会史研究,自然无法回避水利共同体问题。共同体理论可以追溯至马克思有关前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的论述。20世纪五六十年代,日本学界提出“水利共同体”理论,以研究水权和水利的兴修与管理、水利组织、水利与聚落等,其基本论点可概括为两个方面:“一、在中国近世(大致相当于宋元明清时期),国家不再试图按照中古时代将自耕农编组为‘编户齐民’的方式来控制农民,而是以村落共同体或一个水系的水利组织来进行把握。‘在水利方面,堰山、陂塘等不仅成为经济上不可或缺的保证物品,并且官方的约束也涉及于此,而它们两者之间可能有相互倚靠之关系。’换言之,水利共同体这种基于水利工程与水利协作的社会组织,实际上成为王朝国家借以控制乡村社会的工具之一,而这一共同体之成立,也有赖于王朝国家权力的适当介入。二、水利共同体以共同获得和维护某种性质的‘水利’为前提,共同体之成立与维系的根基在于‘共同的水利利益’;在水利共同体下,水利设施‘为共同体所共有’,修浚所需力夫、经费按受益田亩由受益者共同承担;而水利共同体‘本身虽具有作为水利组织之独立自主的特性,但在营运上却完全倚靠其为基层组织的村落之功能。另一方面,村落也完全经由水利组织的协作,完成作为村落本身之部分生产功能’。在这个意义上,水利共同体具有村落联合的特性。”[126]

近年来,国内对于水利共同体逐渐展开讨论和反思。钞晓鸿以关中地区存留的大量水册等民间文献为依据,注重关中水利共同体内部的生态环境,对日本学者的水利共同体理论提出了质疑。他认为:地权形态不足以解释所谓水利共同体的松懈与瓦解,其解体也未必统一于明末清初时期;对于水利灌溉、水利组织的考察必须结合各地的自然、技术、社会环境来分析。[127]钱杭则强调:“我们可以不去过多地顾及共同体理论的概念体系,不必在实际生活中去刻意‘寻找共同体’,而是把握住共同体理论的核心范畴——共同利益,运用共同体理论的分析方法——结构、互动,深入到中国历史上那些实实在在的水利社会中,这些水利社会已被各类文献清晰记录了发生、发展、兴盛和衰亡的全过程,观察研究它们的内部结构,以所获观察研究成果——中国案例,来检验、丰富共同体的理论体系,并从类型学的角度,全面深化对中国水利社会史的认识程度。”[128]钱氏之言可以说是对水利共同体理论的一种超越,也给予后来的研究者诸多启发。

本章讨论的通济堰灌区地跨新津、彭山、眉山三县,灌区上下游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每年的岁修由三县的知县会同查勘、估计工程量,由各县堰长组织协调,分工负责所属堰渠的修理疏浚工作,并在长期地运作过程中形成了关于岁修、通航、用水等的制度性规定,可以说在通济堰灌区形成了一个相互关联的社会网络。

但是,虽同属于通济堰灌区,新、彭、眉三县的利害关系却并不完全一致,上下游之间也屡屡因为不同的利益诉求而产生水利争端。通济堰既然贯通三县,不免存在灌溉迟早、用水先后、土地高低之分等。新津地处上游,境内多为高地,所以需要安设筒车以灌溉高地;彭、眉地处下游,尤其是眉山处于堰尾,一旦水量减少,堰尾往往会无水可资灌溉。同时,通济堰不仅关系到新、彭、眉三属的农田灌溉,也关系到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新津县城屡受洪水威胁,因而需要严格控制水位;但彭、眉考虑到保证下游水量,又希望保持高水位。由此,通济堰上下游之间产生了诸多矛盾,通济堰灌区并没有在水利事务中形成以灌区为范围的共同利益,民众也没有形成共同的身份认同。

水利在新、彭、眉三县的经济社会生活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并不一定就会以通济堰为基础形成一个地域共同体,也不必非要寻求这么一个共同体。且虽然不能称其为水利共同体,但围绕着通济堰的兴修与利用,仍然形成了一个社会关系网络。对于研究者来说,共同体理论是研究藉以展开的一种分析方法。研究者可以借鉴其分析方法,而不一定套用理论本身,因为最终希望揭示的乃是这个社会关系网络中真实存在的各种社会关系,正如我们看到的通济堰上下游的各种矛盾与互动,从而展现该地区真实的社会结构与运作秩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