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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后期阶级矛盾的尖锐化

时间:2022-01-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南宋后期,苛捐杂税越来越严重,民众则越来越穷,时人遂有“民穷似虮,赋毒于蛇”[291]的比喻。于二者之中,又有折变,又有水脚,又有糜费。其色不一,其名不同,各随所在有之,不能尽举。[294]和籴作为一种变相赋税,从南宋立国时候起,就已经成为广大农民的一大负担。南宋后期,吏治腐败加深,贪官污吏横行。文臣从宰执到地方官或广受包苴,或横征暴敛,以中饱私囊;武臣或克扣军饷,或吃空额,致成暴富。

一、剥削和压迫的加重

进入理宗朝以后,以农民为主体的广大民众的生活越来越痛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赋税苛重,民不聊生。

南宋后期,苛捐杂税越来越严重,民众则越来越穷,时人遂有“民穷似虮,赋毒于蛇”[291]的比喻。赋税名目之多,连当时的士大夫也说不清楚。早在宁宗朝时,官员蔡戡曾作过较为全面的概括,他说:

二税,古也。今二税之内有所谓暗耗,有所谓漕计,有所谓州用,有所谓斛面。二税之外,有所谓和买,有所谓折帛,有所谓义仓,有所谓役钱,有所谓身丁布子钱,此上下之通知也。于二者之中,又有折变,又有水脚,又有糜费。有来年而预借者,有重价而折钱者。其赋敛烦重,可谓数倍于古矣。然犹未也。有所谓月桩,有所谓盐产,有所谓茶租,有所谓上供银,有所谓干酒钱,有所谓醋息钱,又有所谓科罚钱。其色不一,其名不同,各随所在有之,不能尽举。[292]

到了理宗朝,上述苛捐杂税更加繁重,仅从二税、和籴与榷盐三个方面来看,就可见其一斑。

二税正税额,在整个南宋似乎始终没有变化,但是若加上各种附加税,实际上却是成倍地增加,特别是所谓“预借”,成了“凿空取办”的一个典型。淳祐八年(1248),据监察御史兼崇政殿说书陈求鲁奏称,当时对二税的预借是“一岁未已也,至于再,至于三;预借三岁未已也,至于四,至于五。窃闻今之州县,有借淳祐十四年者矣”[293]。再一个就是作为二税附加税的斛面大幅度增加,如两浙、湖南、福建等州郡,一石苗米,所收斛面多的达到一石五六斗,少的也要一石一二斗,都超过了正税。如果民户不纳苗米,可以折钱,最高的一石要折二十千,竟然超过正常粮价的六倍以上。对于这种竭泽而渔,无所不用其极的做法,宰臣吴潜也认为“是曾五代不若也”。[294]

和籴作为一种变相赋税,从南宋立国时候起,就已经成为广大农民的一大负担。到理宗朝时,由于“土地日蹙,赋入日少,恃和籴以足糗粮,倚造楮以为泉货”[295]。农民一年所获粮食,和籴已占了“什六七之取”[296]。而籴本似有若无,甚至抑配摊派,形同强取白拿。如开庆元年(1259),仅两浙、两淮、江东、湖南的部分州县就籴米五百六十万石,“并视时以一色会子发下收籴,以供军饷”[297]。即使些许官会,也往往不能拿到农民手中。宝祐元年(1253),据四川宣抚使李曾伯奏称:四川“秋籴每米一石,支第一料川引五十贯文,以京券(东南会子)价揆之,才比十八界五百文,仅是铜钱一百文足耳。”如果这些钱尽给农民,不过“止得偿时价之十一”。可是还要扣去“斛面“,再“减克于吏手”,最后能到农民手中的钱已所剩无几,“但白输耳”。[298]

榷盐是南宋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有些地方,因赋税不足,“悉取办于卖盐”。可是到南宋后期,国家无力全部收购亭户所生产的正盐,于是多余的正盐和锅户(不受政府控制的散居盐民)生产的浮盐都一起成了私盐,造成国家盐课收入的下降。宋廷为挽救这一局面,一方面提高盐的价格,并严禁私贩,另一方面推行科盐,即向民户硬性摊派榷盐数量,这样既加重了一般民户的负担,又激化了与私盐贩子的矛盾,“其害有不可胜言者”。[299]

造成赋税苛重的原因,一是官吏冗滥,使国家负担大为增加,二是理宗对宗室、后宫和官员的赏赐无度,营建各种园苑、道观和寺院的费用,再加上供自己挥霍的各种糜费,使冗费比以往显著增加,三是军队人数膨胀,军费负担急剧增加。在上述三冗的支出中,又以军费的支出最为浩大。理宗朝后期,随着宋、蒙战争的爆发和规模的扩大,养兵人数不断增加,“内而三衙,外而江上,远而蜀口,连营列灶,数夥于昔。而又创游击,增忠义,招刺北人,请益不已”[300]。这样势必大幅度增加军费的支出。在平常年份,南宋的军费支出已占到全年财政支出的十分之八九[301],如果遇到战争年份,支出就更多。如开庆元年(1259),仅作为犒师费用,先后从内库支出就达缗钱二千二百万、银十一万两、帛十一万匹[302]。再加上常年的养兵费用,全年军费支出超过了国家当年的全部财政收入。南宋政府为了缓解财政危机,其办法之一就是大大地增加百姓的赋税负担。

第二,楮币大幅贬值,对百姓巧取豪夺。

前面已经说过,理宗亲政之初,对楮币的发行曾作过一些整顿和限制,但没有多少时间,在“府库已竭而调度方殷,根本已空而蠧耗不止”的情况下,朝廷“不闻他策,惟添一撩纸局以为生财之地;穷日之力,增印楮币以为理财之术而已”[303]。遂使会子的发行犹如脱缰野马失去了控制。以南宋末年发行量最大的最后两界东南会子为例,乾道立界时规定,每界只发行一千万贯。庆元初,又定每界三千万贯为额[304]。虽说“庆元后券日增,开禧所出益夥”,但当时发行的第十一界是三千六百三十二万六千二百缗,第十二界是四千七百五十八万九百缗,第十三界是五千五百四十八万缗[305]。可是,到理宗前期发行的第十六界,已达到一亿二千九百二十五万缗,端平元年(1234)发行的第十七界,初额即达到一亿三千九百八十六万七千缗[306],此后不断增印,到淳祐六年(1246),猛增到四亿二千万缗[307]。第十八界会子发行于嘉熙四年(1240),初额就达二亿三千万缗,到景定四年(1263),“以收买逾限之田,复日增印会子一十五万贯”[308]。这里虽不知其后来连续增印了多少天,但估计增印的数额一定十分巨大。景定五年,废除十七界会子不用,造“金银现钱关子”(简称”银关”),以一兑换十八界会子之三,实际上成了十九界会子。[309]

滥发楮币的结果,使会子价格大幅度降低,如第十八界会子刚发行时,一贯就只能兑铜钱二百五十文,而十七界旧会子只能兑铜钱五十文[310],分别折阅数倍到十余倍不等。到理宗末年,贬值更加厉害,造成“物价培长”,百姓和士兵手中的楮币,几乎成了一堆废纸,“而民始怨”[311]。当时有官员在奏疏中也指出:“今之楮币折阅已甚,以镪计之,不及元俸三分之一,何以养廉?”[312]说明楮币的贬值也影响到官员的生活和吏治。

第三,赃吏横行,百姓含冤受苦。

南宋后期,吏治腐败加深,贪官污吏横行。文臣从宰执到地方官或广受包苴,或横征暴敛,以中饱私囊;武臣或克扣军饷,或吃空额,致成暴富。这类现象已是司空见惯,致使官员胡颖也不无感叹地说:“士大夫据案而坐,执笔而判,某吏盗公家财,某贼窃民家物,轻则断,重则黜,又其甚则杀,一毫不肯少贷。而至于自己,则公然白昼拿攫,如取如携,视官吏略不惭,视法令略不惧。居师帅之位,而乃为盗贼之行。”[313]至于胥吏、弓手也借催科、科买、缉盗、体究公事之名,对农民敲诈勒索,巧取豪夺,“所过之处,鸡犬皆空,无异盗贼”[314]。官与吏狼狈为奸,动不动就将农民诬为盗贼,投入监牢,轻则破家,重则丧命。广大农民含冤受苦,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地主、豪强势力也十分猖獗,他们把持公事,武断乡曲,霸占土地,掠人妻女,“不吝钱、会,以结有求之吏”,“不惜宝货,以结无耻之官”[315]对农民进行野蛮的剥削和迫害。地主除了大斗收租以外,还把田赋和其他负担转嫁到农民头上,并在人身上加以奴役。官府帮助地主逼租,已成为它的一大公务。据官员黄震说,两浙路各州县“帖牒日不下数四,一帖牒动追数十家,甚至百五六十家”,其结果是“但见百人往,不见一人还”[316],全被投入监狱。

第四,土地兼并剧烈,农民失去生计。

理宗朝的土地兼并已经达到疯狂的程度。据官员孙梦观在奏疏中说:“迩来乘富贵之资力者,或夺人之田以为己物,阡陌绳联,弥望千里,囷仓星列,奚啻万斯。大则陵轹州县,小则武断闾阎。”[317]端平元年(1234)六月,枢密院编修官刘克庄对理宗说:“昔之所谓富贵者,不过聚象犀珠玉之好,穷声色耳目之奉,其尤鄙者则多积坞中之金而已。至于吞噬千家之膏腴,连亘数路之阡陌,岁入号百万斛,则自开辟以来未之有也。”[318]南宋前期,大将张俊占田六七十万亩(主要靠军赏所得),已经十分惊人,现在占田百万亩以上者亦非个别现象。农民的土地一旦被兼并,便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一遇饥馑,富户闭籴,粮价飞涨,原来所建立的义仓等赈济措施,又破坏殆尽,于是大批农民饥饿而死,甚至出现“阖门饥死,相率投江”[319]的悲惨景象。那些富贵之家,则仍然过着奢侈豪华的生活。长期出任地方官的黄震对于这种不平等的现象也深有感触,他说:“世俗所谓‘赤脚人打鹿,着靴人吃肉’,未足喻其不平也。”[320]

在残酷的剥削和压迫下,即使在平常年景,广大农民的生活已过得十分艰辛,理宗朝诗人叶茵的《田父诗》二阕云:

老天应是念农夫,万顷黄云着地铺。有谷未为儿女计,半偿私债半官租。

未晓催车水满沟,男儿鬼面妇蓬头。但求一熟偿逋债,留得糠粞便不忧。[321]

同时代另一位诗人刘学箕的《插秧歌》云:

农夫戢戢清波阔,秧稻茸茸森石发。父儿呼唤手拔齐,千把万把根连泥。

四更乘月镯陇陌,晓烟渐散东方白。归来吃得饭一盂,担到田头汗似珠。

蹲身擘丛种入土,不问朝昏与亭午。肌肤剥裂肉起皮,烈日才阴又风雨。

秋收幸值岁稍丰,谷贱无钱私债重。连忙变转了官赋,霜雪冻饿愁穷冬。

吁嗟四民天地间,服田力穑良独艰。寄言安坐西方辈,汝饱不惭吾厚颜。[322]

以上都是农民日常生活的真实写照。但如果一遇天灾人祸,他们的悲惨境遇就十倍于平时。

第五、农民法律地位下降,对农民政治压迫加强。

南宋佃户在法律上所受的歧视,比北宋严重。北宋时,地主殴佃客至死,根据“嘉祐法”,“听敕裁,取赦原情,初无减等之例”。到元祐五年(1090)七月,诏应刑部奏请,才规定:

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主犯之,杖以下勿论,徒以上减凡人一等。谋杀盗诈,及有所规求避免而犯者,不减。因殴致死者,不刺面,配邻州(本城)。情重者,奏裁。

根据以上法律,地主杀死佃农“不复死矣”。到南宋绍兴初年,地主侵犯佃客再减罪一等,并其同居被殴至死,亦用此法。地主打死佃客,也由过去的“配邻州”改为“止配本城”,“由此人命浸轻,富人敢于专杀”。对此,起居舍人王居正也以为过,他认为执行这样的法律,若“死者有知,沉宽何所赴愬”?为此王居正曾奏请高宗,请求“俾从旧制”,[323]高宗命刑部看详,结果仍无改变。《元典章》卷四二说:“亡宋以前,主户生杀,视佃户不若草芥。”此处所言虽并不完全符合整个南宋的情况,但在天高皇帝远的僻远地区,恐怕也是事实。

于是以农民为主被压迫得走投无路的民众,只得走上武装反抗的道路,从而酿成大小不等的民变。一些士大夫对此忧心忡忡。淳祐六年(1246),殿中侍御史谢方叔告诉理宗说:“国朝驻跸钱塘,百有二十余年矣。外之境土日荒,内之生齿日繁,权势之家日盛,兼并之习日滋,百姓日贫,经制日坏,上下煎迫,若有不可为之势。”[324]这种“不可为之势”,不仅表现为蒙古南侵的严重威胁,也表现为社会矛盾的尖锐化,导致此起彼伏的民变和起义。

二、各种民变的爆发

据前引《两宋农民战争史料汇编》一书记载,南宋共发生民变二百三十次,其中理宗一朝发生四十一次,平均每年约发生一次,呈现出了新的民变高潮。现将规模较大的民变略述于下。

(一)汀州晏梦彪领导的起义。

福建、江西、广南三路交界地区,土瘠民贫,官吏贪残,地主勾结官府,欺压百姓,大肆兼并土地。绍兴年间的经界,惟闽南汀(福建长汀)、漳(福建漳州)一带,因有何白旗起义,没有实行。孝宗、光宗时代,户部郎中王回、知漳州朱熹曾先后建议经界,结果都因为“豪家大姓不以为便”而罢,因此那里“田税不均”、“产去税存”[325]的情况比别处更加严重。绍定二年(1229),时任权兵部郎官的李宗勉分析闽中不断发生“寇乱“的原因时指出:“州县之间,聚敛者多,椎剥之风,浸以成习。民生穷踧,怨愤莫伸,啸聚山林,势所必至。”[326]黄榦也说:“闽中之俗……土壤狭隘,故大家寡恩而啬施。米以五六升为斗,每斗不过五六十钱,其或旱及逾月,增至百金,大家必闭仓以侯高价,小民亦群起杀人以取其禾。”[327]

南宋政府硬性摊派榷盐数量的做法,不仅增加了农民负担,也使私盐贩子断绝了生计,成为“致寇之源”。从历史上看,福建、广东等地贩卖私盐一直十分盛行,私盐贩子千百成群,“执持兵器,般贩于漳、泉、潮、梅诸处”。自计口配盐以后,私盐贩子无利可图,因而公开起兵反抗南宋政府。绍定二年(1229)十二月,汀州宁化农民和私盐贩子在晏梦彪领导下举行武装反抗[328]。他们以潭飞磜(音气qì)为根据地,四出掠地。福建路监司派左翼军将邓起领兵前往镇压,在一次黑夜的战斗中邓起被起义军杀死,官军溃散。宋廷命知福州王居安“专任招捕”,王居安募军校刘华、丘锐前往招降,再次遭到失败,迫使这位以镇压民变著称的老手辞职归家。起义军乘胜攻下汀州、南剑州(福建南平)、邵武军(福建邵武)所属各县,并进而发展到泉州的永春、德化和漳州的龙岩、长泰等县。汀州城的士兵也起兵响应。于是环地数百里,皆落入起义军之手,参加反抗斗争的人数发展到上万人。

翌年正月,在王居安、真德秀等人的推荐下,宋廷以正在守丧中的陈起复知南剑州,提举汀州、邵武军兵甲公事,福建路兵马钤辖,同共措置招捕盗贼兼福建路招捕使,后又兼福建路提点刑狱,前往招捕。[329]

对于这次民变,有人提出当招不当捕。陈以为:“始者贼仅百计,王侍郎(居安)招而不捕,养之至千;程内翰(汶)招而不捕,养之至万。今复养之,将至于无算。”坚决主张镇压。他一面招募当地丁壮为一军,一面请求朝廷派遣淮西兵前来支持。五月,由曾式中率领的淮西精兵三千五百人由间道入汀州。六月,陈韡招募的民兵和淮西兵相配合,对起义军展开反扑,“所至克捷”。十一月,潭飞磜陷落。十二月,民变队伍驻扎在汀州连城的七十二砦皆受招降,官军收复汀州全境,“诛汀州城叛卒”[330]。绍定四年二月,晏梦彪在邵武向南宋政府投降,陈以晏梦彪乃力屈才降,将他杀害,这次规模较大的起义,最后以失败告终。这时,衢州(今属浙江)也发生了由汪徐、来二领导的民变,民变队伍破常山、开化二县,“势张甚”[331],陈命淮西将李大声率领七百士兵赶赴浙西,趁着夜色对民变军队进行突然袭击,又镇压了这次民变。

(二)赣州陈三枪领导的起义。

早在绍定元年(1228)前后,在赣州(今属江西)的松梓山就活动着一支农民起义的队伍,他们的领导人是陈三枪和张魔王(估计这是利用吃菜事魔教来组织和发动农民起义,教主姓张,故称张魔王,实际军事领导人为陈三枪)。在晏梦彪起义失败后不久,陈三枪起义军力量开始壮大,他们“出没江西、广东,所至屠残”。这时,已出任知隆兴府的陈多次派出官吏招降,但都被起义军杀死,于是“决策进讨”。陈一方面残酷地镇压农民起义,“妄杀平民,颇多枉滥”[332],一方面奏宽十一州上供纲银及免除隆兴府(江西南昌)米纲积欠。他同时认识到,“盗贼起于贪吏”,所以奏劾知赣州姚镛、知兴国军王相两人贪渎之罪,理宗“御笔各降五官安置”[333],以平民愤。绍定六年十一月,宋廷命陈节制江西、广东、福建三路军马,不久又兼知赣州,要他全力镇压农民起义。陈派将领刘师直扼守梅州(广东梅县),齐敏扼守循州(广东龙川),自己率淮西兵及亲兵进入松梓山围剿。端平元年(1234)正月,陈韡出任江西安抚使,亲督诸将进兵。三月,官军一方面堵截起义军的粮道,另一方面以步兵和骑兵夹击,又放火焚烧松梓山起义军营寨。张魔王自焚牺牲,二千余名起义军战士惨遭杀害,陈三枪也受伤被俘,在隆兴府被杀。起义军在江西、福建、广东三路边境所建立的六十寨,全被官军攻占,坚持七年之久的陈三枪起义失败。陈以镇压农民起义起家,淳祐六年(1246)累官至参知政事兼同知枢密院事。但是,此人内战内行,外战却是外行,数年后,蒙军南下,他率军过江抵御,结果遭到惨败,“遂至匹马只轮之不返”。[334]

(三)以饥民为主的各地民变。

理宗朝以饥民为主的民变不断。福建建阳、邵武一带,土瘠民贫,剥削苛重,一遇水旱灾害,“米价几倍常年”,饥民便“相挺为乱”[335]。端平元年(1234)五月,正当南宋两淮驻军集结于泗州(在江苏盱眙西北)一带,准备出兵北上时,在建阳(今属福建)爆发了由数千饥民参加的民变,他们焚劫邵武、麻沙(在福建建阳西)、长平,大有蔓延之势。六月,有官员向理宗提出平定这场民变的对策,以为:

建阳、邵武群盗啸聚,变起于上户闭籴。若专倚兵威,以图殄灭,固无不可;然振救之政一切不讲,饥馑所迫,恐人怀等死之心,附之者日众。欲望朝廷厉兵选士,荡定已窃发之寇;发粟振饥,怀来未从贼者之心。庶人知避害,贼势自孤,可一举而灭矣。[336]

就是说,要求宋廷在进行军事镇压的同时,也要对饥民实施救济,以达到消除民变的目的。两个月以后,这次民变被权邵武军王埜率领的军队所平息。事后,知福州府真德秀上奏朝廷,要求拨平江(江苏苏州)仓米十五万石以赈济福建各地饥民,以防范民变之再起。不过这一奏请的结果如何,却不见史籍记载,估计并未得到朝廷允准。

以饥民为主的民变,并不一定发生在土地贫瘠的地区。端平二年(1235),位于太湖流域农业生产十分发达的金坛(今属江苏)、溧阳(今属江苏)两县饥民也聚众起事,后被沿海制置司干官包恢所平息。[337]

嘉熙三年(1239),两淮大饥,政府失于赈济,饥民无法存活,多渡江剽掠。“其首张世显尤勇悍,拥众三千余人”,直逼宁国府(安徽宁国)城外。知宁国府杜範一面遣人至城外赈济饥民,一面将张世显骗至城内将他杀害。这次民变虽被平息,但杜範以为社会还存在着严重的危机,他还朝后,告诉理宗道:“旱暵荐臻,人无粒食,楮券猥轻,物价腾踊。行都之内,气象萧条,左浙近辅,殍死盈道。流民充斥,未闻安辑之政,剽掠成风,已开弄兵之萌,是内忧既迫矣……”[338]道出了南宋后期,百姓愁苦,社会动荡不安,山雨欲来风满楼的危状。

淳祐十二年(1252)五月,玉山(今属江西)也爆发了饥民起事,参加民变的饥民直逼衢州(今属浙江)城,宋廷急忙发米三万石赈济衢、信(在江西上饶西北)两地的饥民,终于使局势得以缓解。[339]

景定二年(1261)八月,据刘克庄在给理宗“进故事”中指出:“臣闻浙右饥民有聚众借粮者,有持械发窖者,有劫夺军器船者,骎骎至于杀人矣。”[340]“浙右”者,泛指浙西地区,主要指太湖流域和杭嘉湖平原,那里本是南宋的谷仓,可是饥民的反抗斗争正在逐步升级,充分说明了事态的严重性。

此外,在江北、湖南、两广、四川、荆湖等地区也不断爆发以饥民为主的民变。在江西、湖南等地则还有峒民“作过”,参加人数有的发展到四五千人。但峒民起事不像其他起义会进行流动斗争,他们活动的范围多在附近州县,“才有所得,即便归峒,正如鼠状,不敢离穴”[341],因而对社会的震撼和影响不是很大。

三、南宋民变的特点

综观南宋各种形式的民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民变的次数虽然不少,但力量分散,规模一般不大,大多不以推翻南宋王朝为最终目标,因而很少有设官分职、建立政权的情况出现。

据《两宋农民战争史料汇编》一书记载,北宋共发生各种民变二百零三次,较南宋要少二十余次。考虑到北宋土地较南宋为广,国祚也较南宋稍长,因而南宋一朝的民变,实际上较北宋要频繁。但是,从南宋一朝民众反抗斗争的规模来看却比前代要小得多,不仅不能与两汉、隋、唐的农民大起义相比,也比不上北宋前期的王小波、李顺起义和后期的方腊起义,并且越到后来,参加人数越少,多的不过上万人,少的只有千、百人。活动范围也不大,多数只限于一州一县之内,个别跨越数路的反抗斗争,多发生在这些路的交界州郡,并且基本上与私盐贩子的活动有关。因此,南宋多数以农民为主的反抗斗争,只能看成是一次次规模不大的民变,谈不上是什么起义。

南宋农民的反抗斗争,除了吃菜事魔教以外,大多数缺乏长期的艰苦准备,更没有强有力的领导核心和明确的斗争目标,他们往往倏起倏散,只为生存而奋斗。在众多的民变和起义中,只有锺相、杨么起义建立过农民政权,有自己的年号,并提出了“等贵贱,均贫富”的口号。但这个农民政权尚停留在非常原始的阶段,所提口号基本上也没有得到贯彻执行。至于其他农民起义和民变,即使队伍聚集到上万人,时间坚持数年之久,也很涣散,所以一旦形势发生变化,起义或民变队伍很容易被瓦解。如淳祐年间(1241—1252),李芾知德清县(今属浙江),当地发生民变,“民蜂起附之,至数万人”,可是当李芾所率军队一到,“众立散归”[342]。尤其是因饥饿而引起的民变,如果政府及时发米赈济,或禁止大户闭粜,也能迅速使他们散去。前面说到淳祐十二年五月玉山县发生的民变,就是其中一例。

其次,参加民变的群众十分广泛,斗争形式也十分多样。

由于南宋政府全面加强了对广大民众的剥削和压迫,所以参加反抗斗争的群众十分广泛,除了农民和士兵以外,还包括了沿海地区的渔民、船夫、盐贩、亭户、茶贩、园户、矿工和手工业者等其他阶层的劳动群众以及少数民族。斗争形式除了武装起义以外,还有众多的民变,如降斗、抗租、逃亡、武装贩私、海上啸聚等形式。

降斗、抗租斗争——南宋租佃关系大发展,无论是分成租还是定额租,都涉及到收租容器——斗的大小问题。绍兴二年(1132)十月,诏应臣僚奏请,今后所有斗、秤、升、尺,皆由文思院制造出卖,“以助经费,私造抵罪”[343]。但事实上后来民间并不执行。地主为了加强对农民的剥削和转嫁封建政府的赋税负担,多采用大斗收租的办法,因而遭到农民的强烈反对。为了缓解农民和地主的矛盾,绍兴二十九年(1159)十一月,应知绍兴府陆之望的请求,南宋政府曾颁布了统一量器的诏令,规定一律用文思院打造的“百合斗”,禁止使用私斗收租,“或有私造升斗增减者”,“杖一百断罪”。这道诏令颁布后,地主们立即以私斗折官斗,向佃户公开加租。绍兴三十二年九月,户部奏称,各地斗之大小,与土地肥瘠、赋之轻重、价之低昂有关,“此经久不可易者也”。今若减其半,“二税、物力、和买、役钱之类如初”,则国家岁入就要减少一半。因而要求“各随乡原元立规则,每斗以百合为之等则”。换言之,如原来每亩作八十合为一斗者,则称作八斗;原来每亩以一百九十合为一斗者,则称作一石九斗,这样就保证了地主的田租和国家的各种苛捐杂税都不受损失,高宗依所奏,“已卖百合斗更不行使”。[344]

由于“百合斗”被废除,允许地主继续使用大斗收租,迫使农民采取抗租斗争相抵制。如湖州(今属浙江)佃农“数十人为朋,私为约,无得输主户租”[345]。南宋中后期,私斗越来越大,据理宗朝吴潜奏称:“朝廷之斛,不过文思(院)所降而已,两淮乃有所谓市斛,或一斛而当文思之三,或一斛而当文思之二,州县散钱不过一斛之价,其量于民则以市斛。”[346]这里虽然是说官府用大斗掠夺百姓,但既为“市斛”,当然一样用于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农民的反抗斗争则随着地主剥削的加重而逐步升级,从要求降斗、抗租发展到举行武装起义。正如牟子才所说:“降斗,小哄也,锄耰棘矜之扰,已遍于畿甸冯翊之邦。盐夫,小衅也,焚荡杀戮之毒,已流于江、闽、湖、湘之地。”[347]意为无论农民的“降斗”斗争,或是盐夫的武装贩运,看起来都是星星之火,但最后会发展成燎原大火。理宗朝德清县佃农的“降斗”斗争,开始参加者不过数十人,最后竟演变成有数万人参加的大规模民变,就是一例。景定元年(1260),吴县县尉黄震回忆德清农民的这次反抗斗争时,仍然心有余悸地说:“顷岁德清县降斗之事,尝烦官兵,今非昔比,尤当预戒。”[348]

海上啸聚——渔民和船民以捕鱼、运输为生,生活本来就极其艰辛,因为大都没有土地,官府就向他们征收财产税,“凡日用琐碎,讥察殆尽”,使他们常常处于“怨愤无告”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有人出来号召,“则强力者皆盗贼,其弱而无能者皆耳目也”。那些失去生计的渔民和船民,占据岛屿,控制海道,袭击商船,破坏漕运,甚至攻打沿海州县,因而被封建政府称作为“海上啸聚”。

南宋渔民和船民的反抗斗争,远比北宋为多,仅绍兴五年(1135)至十五年,东南沿海就先后发生了由朱聪、陈感、郑广、郑庆、刘广、李元、林元、刘宁、刘佛囝、周聪、綦母谨、陈旺、朱明、陈小三等人领导的十余次“海上啸聚”[349]。南宋中后期,渔民和船夫的反抗斗争更加激烈。以福州为例,下属福清县的海口镇、长溪县的黄崎镇,“皆僻在海隅”,原来“人烟繁茂”。可是宁宗朝时,经过“海贼”刘臣兴的焚爇之后,“居人星散,市井萧条”,已今非昔比。同时期,又有“海贼吴郎,啸聚成党”,打得沿海捕盗官司,“莫或遑处”。为此,知福州府赵汝愚向朝廷请求,希望能减轻对沿海居民的剥削,“不令搔扰,庶几海滨细民稍获安业”[350]。至理宗朝,福建地区又有以泉州周旺一等人为首的“海上啸聚”,参加人数达“五百余众”,有船八条,每条皆“高大如山”,“在海洋行劫日久,所至官兵莫能擒戳”。绍定五年(1232),才被官军镇压下去。

南宋后期,温州、台州、庆元(浙江宁波)三郡的渔民和船民,也一直受到朝廷搜括船舶之扰和贪吏盘剥之苦。宝祐五年(1257)七月,据浙东沿海制置大使司给尚书省的札子称:

夫以百姓营生之船,而拘之使从征役,已非人情之所乐。使行之以公,加之以不扰,则民犹未为大害。奈何所在邑宰非贪即昏,受成吏手。各县有所谓海船案者,恣行卖弄,其家地富厚,真有巨艘者,非以赂嘱胥吏隠免,则假借形势之家拘占。惟贫而无力者,则被科调。其二十年前已籍之船,或以遭风而损失,或以被盗而陷没,或以无力修葺而低沉,或以全身老朽而弊坏,往往不与销籍,岁岁追呼,以致典田卖产,货妻鬻子,以应官司之命。甚则弃捐乡井而逃,自经沟渎而死,其无赖者则流为海寇。[351]

这道《省札》真实地道出了浙东沿海渔民和船民被迫参加“海上啸聚”的原因。

亭户的反抗斗争——宋代称煮盐的民户为亭户,他们立有专门的户籍,官府给煮盐本钱,然后按丁课盐,官价卖纳入官,免除其别的科配和徭役。南宋前期,政府对亭户的盘剥虽然很重,本钱时有拖欠克扣,但尚不至于分文无着。可是到了后期,“贪官成习,风俗大变”,亭户的柴薪工食之价,“十倍畴昔”,而官府用少量毫不值钱的楮币充作买盐钱,实际上亭户“百陌不曾入手”[352]。贪官污吏不仅不给亭户本钱,“反日事鞭挞,倍数取盐,以此亭民不胜其苦”。尤其在饥荒年月,亭户“无所谋食,官吏酷虐如故,于是萌等死之心,所在相挺为盗”[353]。如德祐元年(1275),在庆元府就爆发了由徐二百九、叶三千四等领导的浙东亭户的反抗斗争,后来南宋政府一方面派出军队进行镇压,另一方面招集民变亭户,当面散发旧欠本钱六十一万三千五百余缗,“方得亭户渐次回家”。[354]

坑冶炉户和矿工的反抗斗争——南宋官员把“坑冶炉户之恣横”与“卖私盐之公行”,视为“盗贼终不可弭”的两个重要原因[355],足见坑冶炉户的反抗斗争是构成南宋阶级斗争的主要内容之一。但坑冶炉户有大、中、小之分,大的坑冶炉户占极少数,他们把持矿藏,勾结官府,以盘剥矿工致富,属于经济力量强大的大手工业主。小的坑冶炉户占了多数,他们与一般的矿工一样,日夜参加沉重而危险的劳动,“为油烛所熏,不类人形”。坑户开矿所得,除了要将十分中的三分交纳官府外,还要纳税钱,“不啻半取”[356]。除此以外,还要“一听官吏掊克”[357],因而生活非常痛苦。受雇于大坑冶炉户的矿工——冶夫、烹夫,多是流民或逃亡之人,他们要受到官府和手工工场主的双重剥削,处境更加困难,生活更加没有保障。另有一些是逃避官府管辖的私自采矿者,他们随时都可能遭到官府的镇压。以上这些小的坑冶炉户、矿工和私采者,一旦矿源废绝,矿井倒闭,或拿不到劳动报酬,或遭到官府驱赶,失去了生计时,就被迫起来反抗。另有一些在政府钱监里面劳动的工匠和卒役,也因钱监官吏,对“炉户铸工刊剥殆尽,百端规取,必至充其所欲”[358],无法生存而逃亡或走上武装反抗的道路。

此外,还有盐贩、茶贩、园户、名种手工业者的反抗斗争。

第三,民变大多发生在远离抗金、抗蒙前线,南宋军事力量相对比较薄弱的内地。

北宋的民变虽然遍布全国各地,但极大多数发生在长江以北。南宋的民变则刚刚相反,以发生在长江以南特别是两浙、福建、江西和两广居多,发生于长江以北和川陕地区的民变相对要少得多。

形成南宋民变的这些特点,其原因有许多方面。

1.在南宋,前期有金人威胁,后期有蒙(元)入侵,民族矛盾一直非常尖锐,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阶级矛盾的发展。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南宋人民,怀有强烈的民族意识,他们虽然为了自己的生存而被迫起来进行反抗斗争,但并不希望因此而严重削弱南宋政府抵御外侮的力量。这不仅表现在每次民变发生时,四周起来响应的地区和人数都有限,也表现在几乎所有的民变军队都没有采用投靠金人和蒙(元)的办法来壮大自己的势力。

2.为了防止金和蒙(元)的入侵,南宋政府把主要军事力量集中到了两淮、荆襄和川陕前线,内地兵力相对显得薄弱。另外,内地州郡为节省养兵费用,所招士兵也往往不足额,这样便使民变容易在那里发生。

南宋政府受财力所限,总兵力最多时为七十余万人,只相当于北宋仁宗皇祐元年(1049)的一半左右[359]。在这七十余万士兵中,据时任权兵部尚书、荆湖安抚制置使、知江陵府汪立信说,由于老弱等原因,还得“十分汰二”[360]。可是南宋长期面临的侵略威胁比北宋严重,战线也比北宋长,军事力量上的捉襟见肘,使南宋朝廷不得不将重兵屯驻于川陕、京湖和两淮,这样便造成江南特别是福建、江西、湖南、两广地区兵力的空虚。有些州郡的土军、弓手虽不少,还有受地方政府招募而来的土豪、义丁、峒丁等人,“又皆乌合,未必可用”[361]。绍定四年(1231),有臣僚言:

州郡有禁卒,有壮城,有厢军,有土兵,一州之财自足以给一州之兵。比年尺籍多虚,月招岁补,悉成文具。盖州郡吝养兵之费,所招无二三,逃亡已六七。[362]

州郡兵力如此空虚,便给那里的民众从事反抗斗争以可乘之机。如绍定二年(1229)冬,晏梦彪在汀州发动起义时,南宋政府在汀州、邵武一带的全部军事力量尚不满三百人,而且都是一些老弱残兵,根本无力对付起义军。近半年后,宋廷才从淮西前线调集来三千余精兵抵汀州进行镇压,而此时起义军已从“仅百计”扩大到一万余人。由此可见,南宋内地民变频繁,固然与剥削的残酷有关,也与内地军事镇压力量相对薄弱有关。

3.实行“招安”和荒年招兵的政策,对分化、瓦解农民起义军起到了重要作用。

南宋朝廷鉴于自己军事力量的不足,众多士大夫确实也认识到官逼民反的现实,因而对民变和起义改变了过去以军事围剿为主,以“招安”为辅的对策,而把主要力量放在招降上。所以宋廷派往镇压民变的长官一般都加以“招捕使”一职,将“招安”放在首位,招降不成,才出兵镇压。

“招安”中首先是收买民变首领,授予他们官职。如在绍兴六年(1136)就有“海贼”郑庆、郑广等十九人被宋廷招降,“授官有差”[363]。因为南宋“寇贼”首领接受“招安”而做官的情况相当普遍,因此当时就有“仕途捷径无过贼,上将奇谋只是招”、“欲得官,杀人放火受招安”[364]等俚语。前面提到的郑广,受“招安”后一直遭到同僚歧视,一天清晨他入长官衙门等候参见,一群官员正在兴致勃勃地谈论做诗的事,他也给大家吟了一首自己所作的打油诗,诗云:“郑广有诗上众官,文武看来总一般。众官做官却做贼,郑广做贼却做官。”一针见血地揭穿了那些自命清高的官员,实际上却贪赃枉法,与做贼并无两样。众人听后,“满坐惭噱”[365]

招安的另一手法是招刺民变和起义人员,将他们收编为官军。北宋初年,太祖曾经说过:“吾家之事,唯养兵可为百代之利。盖凶年饥岁,有叛民而无叛兵,不幸乐岁变生,有叛兵而无叛民。”[366]这实际上是当阶级矛盾空前尖锐,民众轰轰烈烈的反抗斗争即将或开始兴起之际,政府采取釜底抽薪之法,将那些有可能成为反抗斗争的力量,通过招刺成为官军,反过来转化成镇压民众反抗的力量。这一招可谓非常高明,也十分阴险。如开庆元年(1259),江北射阳湖地区发生以饥民为主的民变,两淮制置使、知扬州杜庶“遣将招刺,得丁壮万余”[367]。后来杜庶只杀死了为首者数人,就将这场大规模的民变平息。上述“招安”政策对于那些斗争意志不够坚定的起义军首领和士兵来说,可谓非常奏效。南宋大多数民变和起义因此被分化、瓦解,有的起义军首领和士兵在被官府诱降后遭到杀害。

4.理学的传播,在思想上对人们的反抗斗争起到了严重的束缚作用。

程朱理学从孝宗朝起就已成为宋学中的一门显学,到理宗朝以后,由于封建统治者的大力提倡,理学思想更是弥漫朝野,其所宣扬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一套封建伦理纲常,从士大夫传播到民间,成了劳动人民的精神桎梏,从而严重地束缚了他们反抗斗争的思想意识。在南宋民变中,“只反贪官,不反皇帝”几乎成了普遍现象,这就是为什么民变首领和军队易于接受“招安”,而没有能建立起自己政权的一个重要原因。

当然,正如本书前面所指出,南宋与以往任何一个朝代一样,民变队伍中也不乏杀人越货的土匪、强盗和邪教分子。那么在形形色色遭到官府镇压的人群中,这些人占了多大比例呢?黄震以为:“今世之用刑比汉、唐为轻,今世之民自得罪者无几,而坐茶盐榷酤、田役税赋者十六七。”[368]黄震既生活于南宋后期,又长期在地方为官,因此他的话是可信的,他认为当时“自得罪者无几”,大多数人是官逼民反,才被迫走上反抗斗争道路的。

【注释】

[1]《齐东野语》卷一四《巴陵本末》,第252页。

[2]《宋史全文》卷三一,宝庆元年丙子条,第2134页。

[3]《齐东野语》卷一四《巴陵本末》,第253页。按:秦天锡原作余天锡,据《宋史》余天锡本传记载,史弥远的家庭教师余天锡已于嘉定十六年举进士,监慈利县税籍田令,与秦天锡当非同一个人。今据《宋史·理宗一》、《宋史·宗室三》及《宋史全文》卷三一所载,改作秦天锡。

[4]《宋史全文》卷三一,宝庆二年二月辛卯条、五月戊寅条,第2144至2147页。

[5]按:嘉熙四年,知宁国府杜範在给理宗的奏疏中说:“盖自曩者权相阳进妾妇之小忠,阴窃君人之大柄,以声色玩好,内蛊陛下之心术,而废置生杀,一切惟其意之所欲为,以致纪纲陵夷,风俗颓靡,军政不修而边备废缺……”(《宋史》卷四○七《杜範传》,第12284页)。

[6]《宋史》卷四一四《史弥远传》,第12417页。

[7]《宋史》卷四六五《外戚下·杨次山传》,第13596页。

[8]《宋史》卷四一《理宗一》,第786页。

[9]《宋史》卷四三七《儒林七·真德秀传》,第12961页。

[10]《宋史》卷四○九《张忠恕传》,第12329至12330页。

[11]胡知柔编:《象台首末》卷二《(胡梦昱)行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2]《宋史》卷四五五《忠义十·邓若水传》,第13379至13380页。

[13]《宋史全文》卷三一,宝庆二年二月辛卯条,第2144页。

[14]《鹤林玉露》乙编卷四《诗祸》,第188页;方回:《瀛奎律髓》卷二○《落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5]《宋史》卷四二二《梁成大传》,第12621页。

[16]《宋史》卷四二二《李知孝传》,第12623页。

[17]《钱塘遗事》卷二《史弥远》,第58页。

[18]《鹤山集》卷一八《应诏封事》。

[19]《鹤林玉露》丙编卷二《辛卯火》,第265页。

[20]《宋史》卷四五五《忠义十·华岳传》,第13375至13378页。

[21]《宋史》卷四二三《王迈传》,第12635页。

[22]《宋史》卷四○七《杜範传》,第12284页。

[23]《鹤山集》卷一八《应诏封事》。

[24]《历代名臣奏议》卷三○九,李鸣复奏议,第4001页。

[25]《宋史》卷四一一《蒋重珍传》,第12352至12353页。

[26]《宋史》卷四一四《史弥远传》,第12418页。

[27]《癸辛杂识》别集卷下《卫王惜名器》,第149页。

[28]《古今纪要》卷二○《逸编·本朝》。

[29]《宋史》卷四一《理宗一》,第798页。

[30]《鹤山集》卷二○《奏乞收回保全故相史弥远御笔》。

[31]《宋史》卷四一四《郑清之传》,第12420页。

[32]《宋史》卷四○六《崔与之传》,第12262至12263页。

[33]《宋史》卷四二二《徐侨传》,第12614页。

[34]《宋史》卷四一《理宗一》,第799页。

[35]《宋史》卷四一四《史弥远传》,第12418页。

[36]《宋史》卷四三七《儒林七·真德秀传》,第12963至12964页。

[37]《古今纪要》卷二○《逸编·本朝》。

[38]《宋史》卷四三七《儒林七·魏了翁传》,第12970页。

[39]《鹤山集》卷二六《初辞免除端明殿学士同签书枢密院事督视京湖军马奏状》、《辞免督视军马乞以参赞军事从丞相行奏札》。

[40]《宋史全文》卷三二,端平三年六月癸巳条,第2213页。

[41]《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五○,袁甫奏议,附《圣语》,第1962页。

[42]《宋史全文》卷三二,端平三年六月癸巳条,第2213页。

[43]《金史》卷一三四《外国上·西夏》,第2876页。

[44]《历代名臣奏议》卷九九,李鸣复奏议,第1349页。

[45]元明善:《雍古公(按笠迩)神道碑铭》,载《永乐大典》第六册,第4507页。

[46]脱脱等:《元史》卷一二一《按笠迩传》,中华书局1976年点校本,第2983页。

[47]姚燧:《牧庵文集》卷一六《兴元行省瓜尔佳公神道碑》,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8]《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四三《孟少保(珙)神道碑》,第3694页。

[49]《金史》卷一八《哀宗下》,第400页。

[50]《金史》卷一一九《完颜娄室传》,第2599页。

[51]王鹗:《汝南遗事》卷二,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2]《宋史》卷四一二《孟珙传》,第12373至12374页;《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四三《孟少保(珙)神道碑》,第3695页;《宋季三朝政要》卷一,中华书局2010年笺证本,第67页。按上述各书对南宋出兵人数和粮食数记载有不同,孰是待考。

[53]《金史》卷一八《哀宗下》,第402页。

[54]《宋史》卷四一二《孟珙传》,第12373页。

[55]《宋史》卷四一二《孟珙传》,第12374页。

[56]佚名:《宋季三朝政要》卷一,第60页。

[57]《宋史全文》卷三二,端平元年四月辛巳条,第2192页。

[58]吴潜:《履斋遗稿》卷四《上庙堂书》,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9]《宋史》卷四一七《乔行简传》,第12493至12495页。

[60]《齐东野语》卷五《端平入洛》,第77页。

[61]《宋史》卷四七四《奸臣四·贾似道传》,第13780页。

[62]《宋史》卷四一四《史嵩之传》,第12424页。

[63]《元史》卷一一九《塔察儿传》,第2953页。

[64]《元史》卷一五○《张荣传》,第3558页。

[65]吴潜:《许国公奏议》卷一《奏论今日进取有甚难者三》,《丛书集成初编》本。

[66]《西山文集》卷一三《甲午二月应诏上封事》。

[67]洪咨夔:《平斋文集》卷一九《副都承旨张嗣古除右文殿修撰权知建康府江东安抚使制》,《四部丛刊》续编本。

[68]《齐东野语》卷五《端平入洛》,第77至79页。

[69]《宋史》卷四一三《赵彦呐传》,第12400页。

[70]《宋史》卷四一《理宗一》,第799页。按毕沅《续资治通鉴》卷一六七《考异》以为,赵葵所言暂与之和,是指与蒙古,非与金朝,但若仔细体味这句话的前后意思并结合前面赵范之言,《考异》误甚。

[71]参见胡昭曦、蔡东洲:《宋理宗宋度宗》第三节《抗御蒙古》,吉林文史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88页。

[72]《宋史》卷四一四《郑清之传》,第12422、12420页。

[73]吴泳:《鹤林集》卷一二《端平三年罪己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74]《宋史》卷四一七《乔行简传》,第12495页。

[75]《宋史》卷四○五《李宗勉传》,第12235至12236页。

[76]袁桷:《延祐四明志》卷五《人物考》,中华书局1990年《宋元方志丛刊》本,第6212页。

[77]《宋史》卷四一四《史嵩之传》,第12425页。

[78]《齐东野语》卷一八《前辈知人》,第335页。

[79]《宋史》卷四一四《史嵩之传》,第12424至12427页。

[80]《宋史》卷四一七《范锺传》,第12496页。

[81]《宋史》卷四一七《赵葵传》,第12504页。

[82]《宋史》卷四一四《郑清之传》,第12421页。

[83]《宋史》卷四一八《程元凤传》,第12521页。

[84]《宋史》卷四○七《杜範传》,第12282页。

[85]《宋史》卷四一四《郑清之传》,第12423页。

[86]《宋史》卷四一八《吴潜传》,第12516页。

[87]李肖龙:《崔清献公言行录》卷一,转录自《宋丞相崔清献公全录》,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整理本,第4页。

[88]《宋史》卷四○六《崔与之传》,第12259页。

[89]黄才伯:《广州人物传》卷八《宋观文殿大学士崔清献公与之》,《岭南遗书》本。

[90]《崔清献公言行录》卷二,第20至21页。

[91]《古今纪要》卷二○《逸编·本朝》。

[92]《宋史》卷四○九《唐璘传》,第12332页。

[93]《宋史》卷二○○《刑法二》,第4991至4992页。

[94]《朝野杂记》甲集卷六《建炎至嘉泰申严赃吏之禁》,第141页。

[95]《宋史全文》卷三三,嘉熙四年十月丁酉条,第2238页。

[96]《鹤山集》卷一九《内引奏事》第四札。

[97]《宋史》卷四二《理宗二》,第815至816页。

[98]《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五一《备对札子》三,第1333页。

[99]《宋史》卷二○○《刑法二》,第4996页。

[100]《宋史全文》卷三二,端平元年五月乙巳条,第2193页。

[101]《宋史全文》卷三三,淳祐二年四月丙子条,第2245页。

[102]《宋史全文》卷三三,淳祐四年正月壬寅条,第2253页。按:《戒石铭》原系后蜀国王孟昶所撰,凡二十四句,是对官吏为政的戒饬之语。后来宋太宗摘取其中“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四句,作《戒石铭》,刻石置全国各州县公署之前。

[103]《宋史全文》卷三二,端平元年六月丙子条,第2195页。

[104]《宋史》卷四二《理宗二》,第808页。

[105]《宋史全文》卷三三,淳祐三年四月甲戌条,第2250页、六月庚戌条,第2250页。

[106]《宋史》卷四三《理宗三》,第832页。

[107]《宋史全文》卷三四,淳祐七年四月丁酉条,第2276页。

[108]洪迈:《容斋四笔》卷四《今日官冗》,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标点本,第653至654页。

[109]《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五一《轮对札子》二,第1341页。

[110]《宋史》卷四○七《杜範传》,第12287页。

[111]《宋史》卷四○九《高斯得传》,第12323页。

[112]《历代名臣奏议》卷八六,胡寅奏议,第1184页。

[113]度正:《性善堂稿》卷六《重庆府到任条奏便民五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14]《宋史全文》卷三三,淳祐元年十月壬申条,第2243页、十一月己酉条,第2243页。

[115]参见何忠礼《宋史选举制补正》附录一,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出版,第299至300页。

[116]《宋史全文》卷三三,淳祐元年七月乙卯条,第2242页。

[117]《宋史全文》卷三四,淳祐八年二月丁未条,第2280页。

[118]《宋史全文》卷三三,淳祐元年六月戊寅条,第2242页。

[119]《历代名臣奏议》卷六三,高斯得奏议,第867页。

[120]王迈:《臞轩集》卷一《乙未馆职策》,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21]《西山文集》卷四《李谌墓志铭》。

[122]《宋史全文》卷三二,端平二年八月丙午条,第2208页。

[123]许应龙:《东涧集》卷八《称提利害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24]《宋史》卷一八一《食货下三》,第4408页。

[125]《宋史全文》卷三二,端平二年四月条,第2204页。

[126]《鹤山集》卷一九《内引奏事》第四札。

[127]《鹤林集》卷二一《缴薛极赠官词头》。

[128]《宋史全文》卷三二,端平二年正月辛酉条,第2203页。

[129]《宋史全文》卷三三,嘉熙元年二月甲辰条,第2221页。

[130]《宋史全文》卷三四,淳祐八年二月丙午条,第2280页。

[131]《宋史》卷一八一《食货下三》,第4406页。

[132]王迈:《臞轩集》卷一《乙未馆职策》。

[133]《宋史全文》卷三二,端平二年九月己巳条,第2209页。

[134]袁甫:《蒙斋集》卷六《论履亩札子》。

[135]《许国公奏议》卷三《经筵奏论救楮之策所关系者莫重于公私之籴》。

[136]《宋史全文》卷三二,端平元年四月庚寅条,第2191页。

[137]《宋史全文》卷三三,嘉熙二年闰四月丁卯条,第2228页。

[138]《宋史全文》卷三二,端平二年四月庚辰条,第2204页。

[139]《宋史全文》卷三二,端平二年九月丙子条,第2209页。

[140]《宋史》卷九九《礼二》,第2445至2446页。

[141]《宋史》卷四二《理宗二》,第817至818页。

[142]《历代名臣奏议》卷三三九,吴昌裔奏议,第4398页。

[143]彭大雅:《黑鞑事略》。

[144]《宋史》卷四四九《忠义四·曹友闻传》,第13235至13236页。

[145]佚名:《昭忠录·曹友闻》,《守山阁丛书》本。

[146]《宋季三朝政要》卷一,第94页。

[147]《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吴昌裔奏议,第1364页。

[148]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四六,梁武帝天监四年十一月条胡三省注,中华书局1956年标点本,第454页。

[149]《元史》卷一八九《儒学一·赵复传》,第4313至4314页。

[150]《齐东野语》卷五《端平襄州本末》,第83页、《宋史》卷四一七《赵葵附子赵范传》,第12509页。

[151]《宋史》卷四○五《李宗勉传》,第12235页。

[152]《历代名臣奏议》卷三三八,李曾伯奏议,第43283页。

[153]《宋史》卷四○五《李宗勉传》,第12237页、陆心源:《宋史翼》卷一七《方岳传》,中华书局1991年据光绪三十二年刊本影印本,第179页。

[154]《历代名臣奏议》卷三三八,李鸣复奏议,第4387页。

[155]《宋史全文》卷三三,嘉熙二年十月丁卯条,第2229页。

[156]《宋史》卷四一二《孟珙传》,第12376页。

[157]《宋史》卷四一四《史嵩之传》,第12425页。

[158]《宋史》卷四一二《孟珙传》,第12378页。

[159]《宋史》卷四三《理宗三》,第833页。

[160]《钱塘遗事》卷三《孟保相》,第67页。

[161]《元史》卷一二三《月里麻思传》,第3036至3037页。

[162]《宋史》卷四一二《孟珙传》,第12379页。

[163]《宋史》卷四○七《杜範传》,第12288页。

[164]《宋史》卷四一二《孟珙传》,第12380页。

[165]《宋史》卷四二一《李庭芝传》,第12599页。

[166]《宋史》卷四一二《孟珙传》,第12380页。

[167]《宋史》卷四二《理宗二》,第812页。

[168]《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四一《杜尚书(杲)神道碑》。

[169]《许国公奏议》卷二《奏乞赏功以兴起人心》。

[170]《宋史》卷四一六《吴渊传》,第12468页。

[171]《宋季三朝政要》卷二,第141页。

[172]徐鹿卿:《清正存稿》卷一《丁丑上殿奏事第一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73]《宋史》卷四四九《忠义四·陈隆之传》,第13241页。

[174]《宋史》卷四一六《余玠传》,第12469页。

[175]《宋史全文》卷三三,淳祐二年六月丁巳条,第2246页;十二月丁卯条,第2248页。

[176]《宋史》卷四一二《孟珙传》,第12379页。

[177]《宋史》卷四一六《余玠传》,第12470至12471页。

[178]参见胡昭曦《略论南宋末年四川军民抗击蒙古贵族的斗争》,载《宋史研究集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出版。

[179]《宋史》卷四三《理宗三》,第829页。

[180]《元史》卷一五五《汪世显传附子德臣传》,第3651页、王鹗:《汪忠烈公神道碑》,载《陇右金石录》。

[181]阳枋:《字溪集·余大使祠堂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82]《宋季三朝政要》卷二,第186页。

[183]《宋史全文》卷三四,淳祐十年十一月辛巳条,第2291页。

[184]《宋史》卷四一六《余玠传》,第12472页。

[185]《宋史》卷四四《理宗四》,第853页。

[186]何乔新:《椒邱文集》卷七《资政殿学士余玠卒》,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87]薛应旂语,转引自《宋史纪事本末》卷九四《余玠守蜀》,中华书局1977年点校本,第1057页。

[188]《元史》卷三《宪宗纪》,第45页。

[189]姚勉:《雪坡文集》卷二《庚申封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90]《历代名臣奏议》卷三三九,吴昌裔奏议,第4403页。

[191]李曾伯:《可斋续稿》后卷九《奏边事及催调军马·贴黄》,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92]李曾伯:《可斋杂稿》卷一六《三辞免宝文阁学士京湖制置大使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93]《宋史》卷四三《理宗三》,第844页。

[194]《可斋续稿》前卷一《贺襄樊告捷》、前卷三《三乞休致并荐代奏·贴黄》。

[195]《宋史》卷四五《理宗五》,第873页;《钱塘遗事》卷四《北兵渡江》,第77页。

[196]《元史》卷三《宪宗纪》,第53页。

[197]《元史》卷一二九《来阿八赤传》,第3141页。

[198]《宋史》卷四四《理宗四》,第865页。

[199]《元史》卷三《宪宗纪》,第54页。

[200]关于蒙哥汗的死因,《元史·宪宗纪》记作病死,其他各书多记作中炮受伤而死。考虑到《元史》所载,多有所讳,恐以中炮受伤而死为实。可参考重庆出版社1983年出版的《钓鱼城志》一书的记载。

[201]《齐东野语》卷一五《龟溪二女贵》,第272页;田汝成:《西湖游览志余》卷五《佞幸盘荒》,上海古籍出版社1958年标点本,第94页。

[202]参见台州地区文物管理委员会、台州地区文化局编《台州墓志集录·贾涉墓志》,1988年10月内部印刷资料,第29页;徐规:《浙江天台县发现宋贾涉墓志》,载《考古》1993年第12期。

[203]洪咨夔:《平斋文集》卷二《才人贾氏故兄承奉郎贯道赠承事郎制》,《四部丛刊》续编本。

[204]《古今纪要》卷二○《逸编·本朝》。

[205]《宋史》卷四七四《奸臣四·贾似道传》,第13780页。又据《古今纪要》卷二○《逸编·本朝》载,史岩之为贾似道“诸舅也”,则当为贾似道嫡母史氏之兄弟或堂兄弟。

[206]徐元杰:《楳埜集》卷七《贾似道收换湖会转官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07]《可斋杂稿》卷一八《荆阃回奏四事》。

[208]《宋史全文》卷三四,淳祐十年十月丙午条,第2290至2291页。

[209]《可斋续稿》前卷五《公安竹林书院记》。

[210]《古今纪要》卷二○《逸编·本朝》。

[211]《元史》卷一二九《阿剌罕传》,第3147页。

[212]《宋史全文》卷三五,宝祐六年十一月癸酉条,第2346页。

[213]《古今纪要》卷二○《逸编·本朝》,清耕余楼刊本。

[214]《元史》卷四《世祖一》,第61页。

[215]《宋史全文》卷三六,开庆元年八月壬子条,第2353页。

[216]《钱塘遗事》卷四《杀向士璧》,第89至90页。

[217]《元史》卷四《世祖一》,第62页。

[218]姚燧:《牧庵集》卷一五《中书左丞姚文献公(枢)神道碑》,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19]《元史》卷一四七《张柔传》,第3476页。

[220]郝经:《陵川文集》卷三二《班师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21]《元史》卷四《世祖一》,第63页;卷一五九《赵璧传》,第3748页。

[222]苏天爵编:《元文类》卷九《兴师征江南谕行省官军诏》,王构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23]《宋史全文》卷三六,开庆元年闰十一月辛卯条,第2356页。

[224]《宋史全文》卷三六,景定元年四月癸卯条,第2359至2360页。

[225]《宋史全文》卷三六,景定二年十二月丁巳条,第2375页。

[226]《宋史全文》卷三六,开庆元年十月辛巳条、壬午条,第2355页。

[227]《宋史》卷四三六《儒林六·李道传传》,第12946页。

[228]《宋史》卷四五五《忠义十·邓若水传》,第13381页。

[229]《宋史》卷四一《理宗一》,第789页。

[230]李心传辑:《道命录》卷一《晦庵先生改封徽国公制词》,《知不足斋丛书》本。

[231]《宋史》卷四一《理宗一》,第802页。

[232]参见黄宽重《南宋史研究集·代序》,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

[233]《宋史》卷四二《理宗二》,第821至822页。

[234]《长编》卷四○八,元祐三年二月癸巳条小注,第9940页。

[235]《朱子语类》卷一○九《论取士》,第2693至2694页。

[236]《癸辛杂识》续集卷下《道学》,第87至88页。

[237]《宋史》卷四二三《李韶传》,第12632页。

[238]《钱塘遗事》卷五《理宗政迹》,第109页。

[239]《宋史》卷四一八《吴潜传》,第12518页。

[240]《宋史》卷四一七《谢方叔传》,第12512页。

[241]《宋史》卷四一四《董槐传》,第12432页。

[242]《宋史》卷四一八《陈宜中传》,第12529页。

[243]《宋史》卷四七四《奸臣四·丁大全传》,第13778页。

[244]《西湖游览志余》卷二《帝王都会》,第32至33页。

[245]《宋史》卷四六九《宦者四·董宋臣传》,第13676页。

[246]《癸辛杂识》续集卷上《公主添房》,第80页。

[247]《宋季三朝政要》卷二,第214页。

[248]《宋史》卷四一八《吴潜传》,第12519页。

[249]《宋史》卷四二五《刘应龙传》,第12670页。

[250]《钱塘遗事》卷四《吴潜入相》,第83页。

[251]王恽:《秋涧集》卷二七《题理宗所题宫扇》。

[252]《钱塘遗事》卷五《理宗政迹》,第111页。

[253]《宋史》四一一《牟子才传》,第12359至12360页;《西湖游览志余》卷二《帝王都会》,第32页。

[254]《宋史》卷二四八《公主列传》,第8790页。

[255]《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吴昌裔奏议,第1362页。

[256]《耻堂存稿》卷一《论对奏札》。

[257]黄震:《戊辰修史传·丞相杜範》,《四明丛书》本。

[258]《宋史》卷四四《理宗四》,第858页。

[259]《洞霄图志》卷六《洞霄宫庄田记》。

[260]陈思编:《江湖小集》卷二八《安晚先生送自赞〈太上感应篇〉帙首御题》。

[261]《咸淳临安志》卷一三《宫观·道观》,中华书局1990年《宋元方志丛刊》本,第3483页。

[262]参见《咸淳临安志》卷七五《寺观一》,第4026至4039页。

[263]田汝成:《西湖游览志》卷一七《南山分脉城内胜迹·道院》,第227页。

[264]《钱塘遗事》卷一《龙翔宫》,第34页。

[265]《汉天师世家》卷二。

[266]《茅山志》卷四《淳祐加封三茅真君诰》。

[267]《武当福地总真集》卷下《宝祐封诰》。

[268]《宋史》卷四一一《牟子才传》,第12358页。

[269]《历代名臣奏议》卷二八七,刘黻奏议,第3745页。

[270]程敏政:《新安文献志》卷五《请罢诣西太乙宫疏》。

[271]《历代名臣奏议》卷三一一,牟子才奏议,第4025页。

[272]《历代名臣奏议》卷四九,周必大奏议,第667页。

[273]《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五一《论对札子》二,第1339页。

[274]徐经孙:《矩山存稿》卷一《劾李宜之赵时廷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75]《廿二史札记》卷二五《宋制禄之厚》,凤凰出版社2008年点校本,第356页。

[276]据《朝野杂记》甲集卷一二《天圣至嘉泰四选人数》载:宁宗嘉泰元年(1201),有京朝官3133人,选人15204人,选人皆占了全部文官总数的五分之四以上。

[277]参见《宋史》卷一七一《职官十一》,第4107至4109页。

[278]《皇朝中兴纪事本末》卷二五,绍兴三年五月壬戌条,第526页。

[279]《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六二,许应龙奏议,第2125页。

[280]《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五一《轮对札子》二,第1341页。

[281]周煇:《清波杂志》卷一一《常产》,中华书局1994年校注本,第469至470页。

[282]《宋史》卷四一三《赵与欢传》,第12407页。

[283]《陈亮集》卷一五《送吴允成运干序》,中华书局1987年增订本,第271页。

[284]《宋史》卷四一《理宗一》,第801页。

[285]窦仪等编:《宋刑统》卷一一《枉法赃不枉法赃》,中华书局1984年点校本,第176页。

[286]《宋史》卷四一七《乔行简传》,第12493页。

[287]《钱塘遗事》卷四《贾相当国》,第87页。

[288]王应麟:《玉海》卷六七《诏令·赦宥》,扬州广陵书社2007年据浙江书局本影印本。

[289]《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受人隐寄财产自辄出卖》,第137页。

[290]黄榦:《勉斋集》卷三三《张运属兄弟互诉基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91]《雪坡文集》卷二四《通陈判府昌世启》。

[292]蔡戡:《定斋集》卷五《论州县科扰之弊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93]《宋史》卷一七四《食货上二》,第4221页。

[294]《许国公奏议》卷一《应诏上封事条陈国家大体治道要务凡九事》。

[295]杜範:《清献集》卷一二《经筵己见奏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96]《雪坡文集》卷二四《通陈判府昌世启》,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97]《宋史》卷一七五《食货上三》,第4250页。

[298]《可斋续稿》后集卷三《乞贴科四川制总司秋籴本钱奏》。

[299]《宋史》卷一八三《食货下五》,第4466页。

[300]吴泳:《鹤林集》卷三三《召试馆职策问》。

[301]南宋的军费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例,当随军事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在前期,孝宗曾说:“当今天下财赋以十分为率,八分以上养兵。”(《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六四)陆九渊以为:“东西被边殆几万里,养兵之费,乃十八九。”(《陆九渊集》卷二六《石湾祈雨文》,308页)南宋后期战争紧急,军费支出当不会少于中期。

[302]《宋史》卷四四《理宗四》,第867页。

[303]《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七三,李鸣复奏议,第3565页。

[304]《宋史》卷一八一《食货下三》,第4407至4408页。

[305]戴植:《鼠璞》卷上《楮券源流》,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06]章如愚:《山堂群书考索》后集卷五二《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07]孙梦观:《雪窗文集》卷一《丙午轮对第二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08]《宋史》卷一八一《食货下三》,第4409页。

[309]《钱塘遗事》卷五《银关先谶》,第104页。

[310]参见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上册第五章第六节《东南会子及关子》,中华书局1995年出版,第374至375页。

[311]《宋史》卷四一九《徐荣叟传》,第12556页。

[312]许应龙《东涧集》卷八《汰冗官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13]编者佚名:《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任满巧作名色破用官钱》,中华书局1987年点校(增补)本,第31至32页。

[314]《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责罚巡尉下乡》,第28页。

[315]《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二《豪横》,第453页。

[316]黄震:《黄氏日抄》卷七○《申提刑司乞免一路巡尉理索状》、《再申提刑司乞将理索归本县状》,耕余楼刊本。

[317]《雪窗文集》卷二《故事·董仲舒乞限民名田》。

[318]《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五一《备对札子》三,第1333页。

[319]《宋史》卷四○七《杜範传》,第12285页。

[320]《黄氏日钞》卷八○《浙东提举到任榜》。

[321]叶茵:《顺适堂吟稿》甲集、丁集,《南宋群贤小集》本。

[322]刘学箕:《方是闲居士小稿》卷上,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2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四五,元祐五年七月乙亥条,中华书局1992年点校本,第10716至10717页、《系年要录》卷七五,绍兴四年四月丙午条,中华书局1988年据《国学基本丛书》本影印本,第1244至1245页。

[324]《宋史》卷一七三《食货上一》,第4179页。

[325]《朱熹集》卷二七《与张定叟书》,第1165页、卷二八《与留丞相札子》,第1198页。

[326]《宋史》卷四○五《李宗勉传》,第12234页。

[327]《勉斋集》卷一八《建宁社仓利病》。

[328]真德秀以为:“盐法乃致寇之源。缘福建盐溯流而至南剑,又自邵武溯流而上汀州,其搬运甚难。故盐到汀州,不胜其淆杂,不胜其贵。所以汀人只便于食私盐。自循、梅、潮、漳来,颇近又洁白,价又廉。故汀人每至冬春间,千百为群兴贩,因而行劫。官司一遣人追捕,便至拒捍杀人,此盐寇所从起也。”(《西山文集》卷一五《论闽中弭盗事宜白札子》)

[329]《宋史》卷四○五《王居安传》,第12255页。按晏梦彪,《宋史》卷四一九《陈传》作晏彪。

[330]《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四六《忠肃陈观文()神道碑》,第3746至3747页。

[331]《宋史》卷四一九《陈传》,第12562页。

[332]李昴英:《文溪存稿》卷九《论陈枢密疏》,暨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点校本,第95页。

[333]《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四六《忠肃陈观文()神道碑》,第3747页。

[334]《文溪存稿》卷九《论陈枢密疏》,第95页。

[335]《西山文集》卷一五《奏乞拨平江百万仓米赈粜福建四州状》。

[336]《宋史》卷一七八《食货上六》,第4343页。

[337]《宋史》卷四一一《包恢传》,第12591页。

[338]《宋史》卷四○七《杜範传》,第12283页。

[339]《宋史》卷四三《理宗三》,第846页。

[340]《后村先生大全集》卷八七《进故事·辛酉八月二十日》,第2259页。

[341]陈元晋:《渔墅类稿》卷四《申措置南安山前事宜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42]《宋史》卷四五○《忠义五·李芾传》,第13254页。

[343]《系年要录》卷五九,绍兴二年十月丙辰条,第1026页。

[344]《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九之一一至一三。

[345]吕祖谦:《吕东莱文集》卷一○《薛常州墓志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46]《许国公奏议》卷一《应诏上封事条陈国家大体治道要务凡九事》。

[347]《历代名臣奏议》卷六二,牟子才奏议,第859页。

[348]《黄氏日抄》卷七○《申提刑司乞免一路巡检理索状》。

[349]参见《两宋农民战争史料汇编》卷五至卷六;叶梦得《石林奏议》卷一五《申尚书省枢密院乞拨禁军阙额钱应副水军钱粮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50]《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八,赵汝愚奏议,第1455页;《开庆四明续志》卷六《三郡隘船》、《省札》,中华书局1990年《宋元方志丛刊》本,第5991页。

[351]梅应发等:《开庆四明续志》卷六《省札》,中华书局1990年《宋元方志丛刊》本,第5991页。

[352]《黄氏日抄》卷七七《申乞免场官责罚状》。

[353]《黄氏日抄》卷七七《申省宽盐课状》。

[354]《黄氏日抄》卷七七《团结申省照会状》。

[355]《宋会要辑稿》兵一三之三九。

[356]赵彦卫:《云麓漫钞》卷二,1996年点校本,第28页。

[357]《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二四。

[358]周麟之:《海陵集》卷四《论革泉司弊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59]王明清:《挥麈录余话》卷一《枢庭备检》,第222页。

[360]《宋史》卷四一六《汪立信传》,第12475页。

[361]《历代名臣奏议》卷三一九,蔡戡奏议,第4132页。

[362]《宋史》卷一九三《兵七》,第4821页。

[363]《系年要录》卷一○四,绍兴六年八月甲辰条,第1696页。

[364]庄绰:《鸡肋编》卷中,中华书局1983年点校本,第67页。

[365]《桯史》卷四《郑广文武诗》,第41页。

[366]邵博:《邵氏闻见后录》卷一,中华书局1983年点校本,第1页。

[367]《宋史》卷四一二《杜杲传附杜庶传》,第12384页。

[368]《黄氏日抄》卷六八《读文集·国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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