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事业单位:依据《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甬政〔1995〕22号),在本统筹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死亡.事业单位:①单位填写的离退休(职)人员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费审核表(见表72)、养老保险基金申报结算表(见表73);②死亡人员的火化证明.死亡人员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或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社保局办事大厅申报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办理流
(一)条件
企业:在本统筹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退休(职)人员死亡.
事业单位:依据《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甬政〔1995〕22号),在本统筹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死亡.
(二)材料明细
企业:①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②死亡人员的火化证明.
表72 离退休(职)人员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费审核表(样式)
表73 养老保险基金申报结算表(代结算凭证)(样式)
续 表
附列材料
(三)业务流程
死亡人员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或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社保局办事大厅申报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办理流程如图72所示.
图72 养老保险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办理流程
(1)由申报窗口受理,并进行初审:①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如果缺材料对申请人说明理由,并要求补齐材料;②退休(职)人员是否在本统筹区正常享受养老保险待遇;③办理退休待遇终止手续后,转待遇核发处核定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和结算处理个人账户余额.
(2)由待遇核发处核定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并结算处理个人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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