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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时间:2022-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事业单位:依据《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甬政〔1995〕22号),在本统筹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死亡.事业单位:①单位填写的离退休(职)人员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费审核表(见表72)、养老保险基金申报结算表(见表73);②死亡人员的火化证明.死亡人员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或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社保局办事大厅申报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办理流

(一)条件

企业:在本统筹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退休(职)人员死亡.

事业单位:依据《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甬政〔1995〕22号),在本统筹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死亡.

(二)材料明细

企业:①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②死亡人员的火化证明.

表72 离退休(职)人员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费审核表(样式)

表73 养老保险基金申报结算表(代结算凭证)(样式)

续 表

附列材料

(三)业务流程

死亡人员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或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社保局办事大厅申报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办理流程如图72所示.

图72 养老保险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办理流程

(1)由申报窗口受理,并进行初审:①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如果缺材料对申请人说明理由,并要求补齐材料;②退休(职)人员是否在本统筹区正常享受养老保险待遇;③办理退休待遇终止手续后,转待遇核发处核定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和结算处理个人账户余额.

(2)由待遇核发处核定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并结算处理个人账户余额.

(3)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网上操作:社保经办机构本职位经办人员进入账户管理模块养老终止一次性支付界面进行相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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