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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椒江区民办学校教师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03-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办学校为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办理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到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劳社保窗口办理登记手续。在计算单位教职工工资总额时,已计入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工资部分不再重复计算。

关于椒江区民办学校教师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椒政发〔2008〕24号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解决好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稳定民办学校教职工队伍,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属民办学校教师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函〔200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椒江区民办学校教职工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

参保范围为台州市书生中学、台州市双语学校、台州市书生小学、椒江区振华高级中学、椒江区育英学校5所民办学校。

二、参保对象

1.已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正式录用或流动到民办学校的普通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区内公办学校正式在册教职工,以及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区人事行政部门同意正式流动到民办学校的区外公办学校教职工。

2.已经区人事行政部门正式录用到民办学校的普通高校非师范类毕业生和其他有关人员。

3.2008年1月1日后,在人事定员数内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正式录用或流动到民办学校的教职工。

4.符合第1项参保对象的台州双语学校部分教职工(不符合椒政办发〔2007〕111号文件规定流动到公办学校的对象除外),可与公办学校编制内教职工一起参保。

三、办理程序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民办学校为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办理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到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劳社保窗口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需提供:民办学校的建校批文、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2.办理参保手续的程序:一是民办学校填报参保教职工花名册,并附参保教职工的聘用合同(或行政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档案材料;二是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以上材料并签署是否符合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审核意见;三是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3.民办学校为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教职工办理人员增加手续时,亦应分别提供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提交的相同材料;办理减少手续时,提供解聘文本。

四、缴费办法

1.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我区现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2.民办学校教职工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进入民办学校的时间开始参保缴纳,同时,参照我区现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标准,由学校和教职工个人按比例补缴;补缴后,参保前按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作缴费年限。对无故中断缴费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区人事部门暂缓核定退休费待遇,直至补足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五、退休手续办理及退休待遇计发

1.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的人事档案,委托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民办学校教职工档案工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区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2.民办学校教职工享受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规定条件。

3.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学校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由所在民办学校填报工作人员退休申请表,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核准手续,区人事部门核定养老金标准,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发统筹内养老金。

六、其他

1.民办学校其他教职工按规定全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进入民办学校的时间开始参保缴纳。缴费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在计算单位教职工工资总额时,已计入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工资部分不再重复计算。

2.民办学校整体参保补缴时间截至2008年6月30日。

七、本实施意见由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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