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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德米尔克与托管理论的发展

时间:2022-01-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功利主义盛行的时代,罗德米尔克所阐释和应用的托管理论不可避免地带有浓厚的人类中心论色彩。贝尔的托管理论尽管赋予大自然不依赖于人的价值,要求人尊重大自然的权利,但并没有违背《圣经》教义而否认人的管理地位。为增强其托管理论的实践性,贝尔非常严肃地对待托管者的责任,把环境危机和神学灾难联系在一起。
托管理论_环境哲学环境伦

12.2 托管理论

托管理论是西方生态神学中影响最大的理论派别,它通过重新解释《圣经》教义,根据传统的托管理论来重建基督教人与自然关系上的宗教道德。托管理论以“管家”(steward)这一概念来构建上帝—人—自然的关系,主张人作为上帝委任的管家要承担看护和管理大自然的职责。“管家职责”的概念所包含的是一种责任感,是受上帝所托担当起管理大地的责任。它肯定人类并非大地的主人而只是管家,要按上帝的旨意来管理并要向上帝负责和交代。因此,尊重和保护大自然是一种对上帝的责任;虐待和无节制地掠夺大自然是渎圣的,上帝会通过使大自然对人类产生负面影响或灾难来惩罚人类。

12.2.1 托管理论的发展

“托管”是犹太—基督教的一个古老问题。在《圣经》里,一个潜在的托管观念出现在《创世纪》第二章第15节。根据该节的内容,上帝把亚当安置在伊甸园中,叫他“耕种它,看守它”。这实际是一道要求人关心其他存在物或为上帝创造的其他存在物服务的命令。20世纪中期以来,许多生态神学家为了使基督教更具环保意识,开始根据托管理论来重新解释基督教的传统信条。在他们看来,《圣经》教导我们的不是掠夺大自然,而是保护大自然。他们认为,《创世纪》第一章第8节[7]中所说的“治理”(domination)并不意味着专制,而是委托管理。作为上帝最宠爱的创造物,人被要求负责关照所有其他创造物。这样,托管理论学派的生态神学家就把基督教理解为某种包含着环境伦理的宗教了。

尽管托管理论学派的生态神学家相信托管观念很早就存在于基督教的传统中,而且备受尊重,但它在基督教的历史中并未引起神学家们的注意,因而也未能成为阻止西方文明掠夺大自然的积极因素。美国的一位林务员和水文学家罗德米尔克(W.C.Lowdermilk,1888—1974)是从托管角度来理解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第一位现代人,他用托管理论来证明资源保护的合理性。1939年,罗德米尔克在一次题为“十一条戒律”的演讲中推论说,上帝如果能预见到几个世纪以来人类目光短浅的林业和工业会给他的创造物带来如此巨大的破坏,他肯定会在十诫后面再增加一诫。他模仿十诫的语言写道:“第十一,你们当以忠心管家的身份接管这神圣的土地,世世代代守护它的资源和活力。你们当保护你们的田地免遭侵蚀,保护你们的活水免遭干涸,保护你们的森林免遭荒漠,保护你们的山丘免遭过度放牧,以使你们的子孙永远富足。若有人不能完成管理土地的职守,那么,他们的丰饶田地就会变成贫瘠的石滩和废水坑,他们的后代将减少并生活在贫困中,或从地球上消失。”[8]通过援引人对上帝的托管责任,罗德米尔克成功地把资源保护问题变成了一个道德问题,并为环境道德提供了一个宗教基础。在他看来,遵循第十一诫就是履行人对他的创造者、他的同胞和地球的责任。对此,纳什在《大自然的权利》一书中引用另一位学者的话指出:“莱昂波特把大地伦理学建立在生态学的基础上,罗德米尔克则把宗教作为环境伦理学的基础。”

在功利主义盛行的时代,罗德米尔克所阐释和应用的托管理论不可避免地带有浓厚的人类中心论色彩。如果说,早期的托管理论仍然是从人的利益的角度来说明尊重大自然的必要性的话,那么当代生态神学家的托管理论所关心的则主要是大自然的内在价值及其权利问题了。他们直接把“权利”概念应用于环境,认为非人类世界对它的内在完整所拥有的权利和人类拥有的一样多,并据此要求扩展伦理学的范围,使之包括人与所有存在物(有机物和无机物)之间的关系。理查德·贝尔(Richard A.Baer,Jr.)就是其中的代表人物。可以说,他是当代托管理论的开创者之一。

贝尔站在基督教的立场上,主张从基督教信仰出发改变人对大自然的态度。为此,他提出了生态神学的三条原理作为基督教环境道德的基础。第一,世界属于上帝,而不属于人类。上帝所创造的这个世界的任何成员都不能支配其他成员的命运,上帝才是地球上的最高权威;大自然虽然不是一位神,但它是那个最高的神——上帝——创造的,因而也具有神圣性。因此,人类征服自然的自由是有限的,并且是在一个更大的权威即上帝的管辖之下。第二,上帝不仅创造了世界,而且还非常热爱他所创造的这个世界,这种喜好和关心与自然对人的有用性毫无关系,因为所有的创造物都是上帝的某种显现,大自然自己就“赞颂并荣显上帝”,它是“他的荣光和伟大的见证”。因此,对上帝来说,自然中的所有事物都具有内在价值;它们是由上帝创造的这一事实本身就决定了它们具有某种独立存在、生存和繁荣的权利;作为地球上最聪明的生命形式,人类应尊重它们的这些权利。第三,不仅自然客体,而且这些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上帝创造的组成部分。上帝高度评价生态系统、系统过程和运行良好的“生命之网”,因而,不负责任地毁坏我们这个整体性的相互联系的环境,就是犯了破坏上帝所创造的这个世界的结构的罪过。

贝尔的托管理论尽管赋予大自然不依赖于人的价值,要求人尊重大自然的权利,但并没有违背《圣经》教义而否认人的管理地位。贝尔承认“人就是人,它不可能停止对大自然的统治”;但他又说,重要的问题不是人统治大自然这一事实,而是统治大自然的质量,应当避免那种傲慢的、人类中心主义的统治,不能把大自然仅仅看成是一个具有工具价值的实用客体。在贝尔看来,一个成熟的基督徒虽不应蔑视但也不应崇拜大自然。自然环境就像人类租用的公寓,上帝是这一公寓的主人,他希望人类在使用他的创造物时遵守一定的礼仪。人类并不拥有征服和剥削那最终不属于他的事物的绝对自由。为增强其托管理论的实践性,贝尔非常严肃地对待托管者的责任,把环境危机和神学灾难联系在一起。他说:“作为上帝创造财富的诚实托管人,我们如果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上帝最终将审判我们。地球自身也将回击我们的贪婪,惩罚我们那种目光短浅的对大自然的掠夺和我们那不负责任的人口繁殖。”[9]

当代托管理论的另一位代表人物是比贝尔更为激进的保尔·闪特米尔。1970年,闪特米尔开始以犹太基督教的“上帝之国”(Kingdom of God)观念来支持伦理范围的扩展,在基督教的基础上建构了一个激进的环境伦理学。在闪特米尔看来,人类和大自然都是上帝之国这一共同体的公民,上帝则是力图正确对待他所有创造物的统治者。“上帝之国同时恩准了自然与文明的权利”,这不意味着剥夺人的权利或人作为特殊创造物的地位,但这肯定了其他存在物也是共同体的一部分。自然和人类都是上帝之国的平等公民,二者都享有一些不可让渡的权利。所以,作为共同体的委托治理者的人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压迫和掠夺作为平等成员的自然。尽管人是治理者,应该利用自然,但必须充分认识到作为上帝之国组成部分的自然的内在价值。闪特米尔通过一个比喻说明了人治理自然的方式:人就像一个管理环境和大众的市长或官员,但他的权力必须受到国王的限制,而国王所关心的是公正地对待这个王国中的所有成员。

不难看出,闪特米尔对托管理论作了与前人完全不同的解释。捍卫大自然是闪特米尔托管理论的内容之一。大自然在上帝之国中的成员资格意味着,人有责任向上帝保证使大自然能够享受生存和“实现”的固有权利。这一观点的实质是,人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关心大自然,而是“为关心大自然而关心大自然”。在他看来,“人应当这样安排他的生活,使得整个大自然(包括荒野)都欣欣向荣。这意味着人们不仅要尊重大自然,而且要以实际的行动来保护大自然的这些权利”。因此,人们负有一种以上帝为导向的、关心所有生物的福利的个人责任和社会责任。

经过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环境运动和基督教思想的互动,在众多生态神学家的倡导下,托管理论在各种生态神学中逐渐占据明显的主流地位,成为大多数宗教信徒关心环境问题的神学依据。正如美国天主教会的约翰·卡尔(John Carr)所说的,“如果你不理解为什么我们对上帝所创造的一切负有巨大的责任,那你就不可能履行天主教的教义。上帝号召我们成为地球的保护者,而不是剥削者”。与此同时,许多生态神学家进一步发展了超越人类自利为基础的托管理论,试图超越“人际公正”,而追求某种“种际公正”。他们认为,一个满足人的物质和发展需要却毁灭或折磨人类所控制的其他生物的社会,不是一个公正的社会;虽然一棵树、一条狼或一头牛的需要和一个人的需要不能等量齐观,但任何一方的需要都不应被忽视;人类的消费应当限制在这样一个范围内,即既能满足人类的基本需要又尊重非人类存在物栖息和延续的权利。在所有的生命形式中,人类最具爱的能力,他是上帝拯救大自然时的协作者,是与上帝一起共同关心大自然的伙伴,他应该为地球上的所有创造物都追求公正,成为大地联合体的良心;“这是一项工作——出自我们作为托管员的天职”。[10]

12.2.2 托管理论的基本内涵

尽管不同的生态神学家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深度来理解和应用托管理论,使之处于不断的发展中,但他们都从《圣经》的文本中寻找根据,把《创世纪》中人对自然的“统治”理解为“委托管理”。他们对传统神学的框架并没有系统的改变,仍然坚持了基督教传统教义,例如,关于上帝和被造物的教义,关于人类被救赎的教义。因此,我们仍然可以从不同生态神学家的托管理论中找到一些共同特征。这些共同特征可以被看作托管理论的基本内涵。

12.2.2.1 地球是属于上帝的

生态神学首先探讨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地球属于谁?托管理论学派的生态神学家坚持正统的基督教创造论,即上帝是世界万物的创造者。《诗篇》(24:1)说:“地和其中所充满的,世界和居住期间的,都属耶和华。”上帝是大地的创造者,通过创造,上帝成为地球的拥有者。尽管基督教的一神论因为导致对自然环境的漠视和掠夺而受到激烈的批评,但托管理论学派的生态神学家并未放弃唯一的、至高无上的神,也没有像泛神论和万物有灵论那样把上帝混同于自然和世界。这一点在贝尔那里表现得非常清楚。贝尔尽管认识到,从泛神论向一神论的转变导致了“对大自然的神性的放逐”和对环境的冷漠态度,这种态度加剧了对环境的掠夺。但是,改变这一态度的药方并不是重新对大自然顶礼膜拜。他指出,基督徒应当认识到,大自然虽然不是一个神,但它是最高神的创造物,因而是神圣的,对大自然的掠夺在本质上也是非宗教的。在肯定上帝是世界万物的创造者的同时,管理理论还认为,上帝相对于被造物的“另位性”绝不意味着上帝对创造物漠不关心,或者与被造物毫无关系。上帝对世界既是超越的,又是内在的,他和世界的关系就像是作曲家同他的音乐作品的关系:作曲家不同于音乐作品,但他必定关心他的音乐作品。如果说所有创造物是一部宏大的交响乐的话,上帝就是集交响乐的作曲家、指挥和乐器演奏者于一身的存在。[11]联系基督教的救赎论来说,既然创造世界和救赎人类的是同一位上帝,那么,当基督徒仰望耶稣基督的时候,他们不应该把灵魂得救和关心地球对立起来。

12.2.2.2 人类是上帝委托照管自然的管理者

《创世纪》第一章第26节有两个神圣的决定:“我们要照我们的形象造人”,并“使他们管理全地”,《诗篇》(115:16)又说:“天,是耶和华的天,地,他却给了世人。”这些《圣经》文本说明,从一开始,人就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人是与动植物以同一种方式、在同一天被创造的,而且人还是用泥土来造的。因而,人是创造物的一部分,和其他创造物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另一方面,人又是与其他被造物不同的,是按照神的形象被造出来的,因而具有理性的、道德的、社会的品质,能够认识上帝,并受上帝的委任去管理其他存在物和自然。这就是说,上帝安排了创造物的秩序,甚至是等级制的秩序。在这一秩序中,人被置于上帝和其他被造物之间。人尽管也是上帝的创造物,但却受到上帝的恩宠,有权支配地球和地上的一切生物。通过对《圣经》教义的重新解释,托管理论学派的生态神学家重新界定了人和其余被造物的关系。在他们看来,人具有神的形象“描述了我们与神、与人,以及与其他被造物处于责任关系之中”,[12]这意味着人应当仿效基督,做地球的负责管家。

12.2.2.3 人类对待自然的托管应当是负责任的、与上帝契合的

几乎所有的托管理论都在向基督徒传达这样一个教义:地球是上帝的,成为负责的托管人是人的神圣职责。人对地球的管理,不是因为我们创造了它或拥有它,而是因为上帝委托我们照看它。如果我们把地球看作是一个王国,那么,我们并非是这一王国的统治者,而是代表国王统治领地的总督。国王(上帝)并没有逊位,总督必须向国王负责。在行使上帝赋予我们的支配权时,我们并没有创造自然的过程,而是与自然过程合作。我们能人为地控制和促进事物,但这仅仅是对自然过程的控制。它仅仅是人与上帝的合作。这样,人对待大自然的方式就成了一个宗教的问题,人没有随心所欲地处置自然环境的权利,不能没有限制地掠夺大自然,这既是为了我们自己这一代人,也是为了子孙后代。对一些较为激进的生态神学家来说,人在管理大地时尊重和关心大自然与自然对人的有用性毫无关系。他们的根据在于,对上帝来说,自然中的所有事物都具有内在价值;它们是由上帝创造的这一事实本身就决定了它们具有某种独立的存在、生存和繁荣的权利。

作为生态神学的一个重要理论派别,托管理论在基督教神学的框架内建构了一种环境道德。它指出了人在大自然中的独特地位,强调人在关心、爱护大自然方面所负有的“天职”和应承担的神圣义务。在理论上,托管理论尽管认可人高于自然的地位,但又主张人必须对上帝负责。因而,与其说它是“人类中心的”,不如说是“上帝中心的”。[13]在实践上,托管理论在环境保护方面正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因为一旦“委托管理”被进一步界定为“看护地球”或“医治地球”时,托管理论就很容易从理论走向实践了。托管理论的问题在于,它仍然包含一种主客的关系,其中人类是主体,而大自然是客体;仍然假设人类对大自然是有某种优越性或主导性。因而,“托管”的态度很容易转变为一种“操纵”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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