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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的区别

时间:2022-10-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家庭结构是指家庭组成的类型及各成员相互间的关系,包括外部结构即人口结构和内在结构两部分。家庭的外部结构情况:核心家庭,又称夫妇家庭,就是只有父母与未婚子女共同居住和生活。现主要为核心家庭与主干家庭。家庭的结构、成员间的关系、健康状况等基本情况常常可通过家系图很好地反映出来。单人家庭比重超过了传统的三代家庭,仅次于标准核心家庭。
家庭结构_邯郸民俗风情

一、家庭结构概念的提出

家庭结构是指家庭组成的类型及各成员相互间的关系,包括外部结构即人口结构和内在结构两部分。家庭的外部结构又称家庭的人口结构或家庭的类型,可分为核心家庭、扩展家庭和其他类型家庭等。家庭的内在结构包括权力结构、角色、沟通类型和价值观四个方面。美国社会学家默多克于1949年提出了划分家庭类型的概念。 家庭的外部结构情况:

核心家庭,又称夫妇家庭,就是只有父母与未婚子女共同居住和生活。它有三种具体形式:仅由夫妻组成、夫妻加未婚子女(含领养子女)、仅有父或母与子女(单亲家庭)主干家庭,指父母或一方与一对已婚子女(或者再加其他亲属)共同居住生活。 联合家庭,指父母(或一方)与多对已婚子女(或再加其他亲属)共同居住生活,包含子女已成家却不分家。

主干家庭与联合家庭又合称扩展家庭。此外,还有其他家庭,包括无父母的未婚子女共同居住、跨代或缺代以及由实体婚姻产生的其他多人共同组合形式。现主要为核心家庭与主干家庭。

家庭的内在结构情况:

1.角色结构:是指为满足自己及他人对其期望所该做的事情的某种身份。在家庭中每一成员都占有特定的位置,并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应尽一定的义务。一个人在家中所占的位置及所扮演的角色随时间的推移而有所改变,简言之,角色就是行为方式。

2.价值体系:是指价值观与规范。价值观是对某一观念或某一件事的价值所持有的态度,受社会文化、宗教信仰及现实状况的影响。家庭生活方式、教育方式、保健观念与健康行为,也会受到家庭价值观的影响。

3.沟通过程:信息的传达即为沟通,所沟通的信息包括语言和非语言的内容与情绪。维持家庭成员关系的一个重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因素是彼此间的沟通,有效的沟通应是明确、平等及开放的。

4.权力结构:包含权力来源、权力结果及决策过程。家庭权力来源须视其成员的个性、角色、能力、家人认同而定;权力结果指的是最后做主的人;决策过程则是家庭产生共识而采取的行动方式。权力是履行一个人意志的能力,是个人具有实际或潜在能力改变家庭其他成员的行为,即个人的影响力、控制权和支配权。

家庭的结构、成员间的关系、健康状况等基本情况常常可通过家系图很好地反映出来。家系图一般用来描述家庭结构、家庭关系、家庭重大事件、家族疾病史及医疗史,是社区护士掌握家庭基本资料的重要工具。家系图一般由三代人组成,其排列方式以长辈在上,子辈在下;同辈中,长者在左,幼者在右。

二、邯郸城市人群的家庭结构

邯郸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全市常住人口中共有家庭户235.95万户,家庭户人口为890.24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77人,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96人减少 0.19人,全市家庭户规模呈缩小趋势。但仍比全省平均水平(3.36)高0.41人,比全国平均水平(3.10)高0.67人。

我市家庭户规模的不断缩小,不仅是生育水平下降和其它社会、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影响的结果,更是进入21世纪以来,居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不断改善,年轻人婚后独立居住,追求独立的生活空间,生活水平、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结果。

家庭户规模的缩小,必然伴随着家庭代际关系的变化。与过去普遍的两代或“几代同堂”的家庭模式不同,一代户已成为如今最大的家庭户类型。越来越多的大家庭“裂变”为小家庭,这预示着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将会削弱,空巢老人、留守老人日益增多,老年人的社会照料问题日益突出,老龄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社会人口结构的失衡会对社会公平、稳定、和谐带来重大的压力,甚至影响到未来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

伴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民思想观念的改变,我市的家庭结构也在发生变动,不同类型家庭成员的生存条件和关系方式亦产生了相应的变化。社会及政府相关政策的制定只有跟上和适应这种变化,才能通过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满足家庭及其成员的基本需求。

(一)家庭类型的分类

划分我市家庭类型的分类方法有多种,如按家庭人口要素可分为一人户、二人户、三人户等等,如按世代层次分为一代户、二代户、三代户等等。而我国城镇居民抽样调查制度执行的则是一种较为细致的划分,以家庭成员与户主的关系作为依据,把人口要素与世代层次结合起来,把家庭类型分为1、单身户;2、一对夫妇户;3、两代单亲户;4、两代人1个小孩;5、两代人2个小孩;6、两代人多个小孩;7、与父母;8、三代人;9、其他。这里我们参考城镇住户抽样调查的家庭类型划分标准,结合“核心家庭”的概念,把我市家庭类型分为以下几类:

1.单人家庭。只有“户主”一人独立生活所形成的家庭,即住户调查制度的“单身户”。

2.夫妇核心家庭。指只有夫妻二人组成的家庭。若从与户主关系的角度表述,指“户主+配偶”组成的家庭。即住户调查制度的“一对夫妇户”。

3.缺损核心家庭。或称单亲家庭,指夫妇一方和子女组成的家庭,从与户主关系的角度表述,指“户主+子女”组成的家庭。即住户调查制度的“两代单亲户”。

4.标准核心家庭。指一对夫妇和其子女组成的家庭,从与户主关系的角度表述,指“户主+配偶+子女”组成的家庭。它包括了住户调查制度的“4、两代人1个小孩;5、两代人2个小孩;6、两代人多个小孩”。

5.二代直系家庭。指户主夫妇同一个已婚儿子及儿媳组成的家庭,换句话说就是子女婚后与父母同住的(婚后未育的情况下,生小孩后就属于三代家庭了)。从与户主关系的角度表述,指“户主+配偶+父母”组成的家庭,或“户主(+配偶)+子女+媳婿”组成的家庭。这与住户调查制度的“与父母”有所不同,住户调查制度的“与父母”只包括第一种模式。

6.三代家庭。指三代人一起生活居住的家庭,最常见的模式就是“上有父母下有子女”的三代直系家庭,从与户主关系的角度来说,就是“父母+户主(+配偶)+子女”。当然还有其他的模式,如“祖父母+父母+户主(+配偶)”、“户主(+配偶)+子女+孙子女”等。与住户调查制度的“三代户”对应。

7.其他家庭类型。指不能归为上述家庭类型的。

(二)不同类型家庭的现状及形成方式

核心家庭是我市最普遍的家庭类型,单人家庭也是重要的家庭形式,三代家庭占有一定比例。这三种家庭类型构成了我市最基本的家庭类型。

1.单人家庭

单人家庭比重超过了传统的三代家庭,仅次于标准核心家庭。其原因虽然跟老人独居有一定关系,但并非主因,中青年人独立生活是其主要成因。我市的单身家庭主要是未婚人员独立居住生活及已婚夫妇两地分居所形成,两者合计占了约百分之九十。

从未婚单身户主的“户口登记地”来看,他们以外地户口的居多,占了近百分之七十,本市的占百分之三十多。这表明单人家庭的形成虽然跟本市(指本市户口)未婚人员独立生活有一定关系,但更多的是外来未婚人员到本市就业的结果。在目前户籍管理限制较少的背景下,已婚夫妇分居两地的情况基本上就是异地就业所形成的。

我市单人家庭的形成主要是中青年劳动力异地就业的结果,它包括两部分,一是为外来人口来我市就业形成单人家庭,他们以未婚人员的占多数,也有部分是婚后来我市工作所形成的,二是本市已婚夫妇一方到外地就业,留守一方形成的单人家庭。两部分比较以前者占多数。其次是本市(指本市户口)未婚青年独立居住生活所形成,它与当代城市青年的晚婚观念有关。另外丧偶和离婚也是形成单人家庭的重要途径。两者在数字上占比例不大,主要是基数较小(丧偶和离婚人口远远不及其他人口类型多)。

2.核心家庭

调查资料显示,有近六成的家庭属于核心家庭,这是我市家庭类型的主要构成。核心家庭类型如下。

(1)夫妇核心家庭

夫妇核心家庭主要有两种形成途径:一是夫妻二人生活,还没有生育小孩;二是子女成年后离家,剩下两老。此外由于就业流动的扩大,夫妇外出就业把未成子女寄养在祖辈家,由此而形成的夫妇核心家庭也越来越多。

从夫妇核心家庭中妇女的年龄进行观察显示,夫妇核心家庭妇女年龄集中在25-54岁,以中青年为主,占了百分之七十。24岁以下及55岁以上各年龄段较少。夫妇核心家庭在年龄分组上呈现中间高两端低,24岁以下比重都较低,在于这一年龄段者尚未普遍完婚,城市尤其如此。55岁以上各年龄段,随着年龄递增,夫妇核心家庭比重逐步减少,这与该年龄后丧偶情形逐渐增多,其中一部分人因此进入单人家庭行列;一部分年老体弱的老人则可能与已婚子女生活,形成三代家庭。

从妇女的生育状况进行分析显示,发现“有生育”的占大部,占百分之七十多,“没生育”的约占百分之三十。即大部分夫妇核心家庭的是因为子女不跟父母同住所形成的,那么他们是不是都属于子女长大成人后“离巢”的情况呢?如果是这样的话,这些“有生育”妇女应该都集中在40岁以后的年龄段,但从数据显示并不是这样,它分布在25-54岁各个年龄段。资料显示,当妇女在25-40岁时,他们的子女绝大部未成年,所以该年龄段夫妇核心家庭的形成并不是子女成年离家的结果,它应该与隔代抚养有关,即夫妇外出就业把未成年子女交给祖辈照顾,与祖辈一起生活。而且这种情况往往以在外地夫妇居多,夫妇在就业所在地形成夫妇核心家庭,其未成年子女与祖辈在当地形成隔代家庭。从妇女的“户口登记地”情况证明我们的推断,25-40岁“有生育”的妇女其“户口登记”为外地的占百分之九十,本市的占百分之十。本市的这百分之十,则反映出本市有部分夫妇把小孩放在同城的祖辈家,或者把小孩送到外地的祖辈家寄养的情况。而40-54岁“有生育” 的核心家庭则主要子女成年离家所形成的,妇女的户口登记地以本市户口的占多数,占百分之六十五。“未生育”的夫妇核心家庭在年龄分布上则呈现两端多,中间少的特点,即以34岁以下和65岁以上的较多,中间年龄段的较少。未生育夫妇核心家庭在34岁以下占较大比例主要与晚育有关,(我国把女的满23周岁后十个月生育的算晚育),而65岁以上比例也相对较大,本人认为那是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生育的夫妇沉积形成的。

(2)标准核心家庭

标准核心家庭占核心家庭的比重最大。数据反映出我市“夫妻+小孩”的家庭模式仍然占主导,婚后独立居住并且生育仍然是大部夫妻的选择。

从生育子女数目的角度观察,在标准核心家庭中,一孩标准核心家庭占百分之六十四,二孩标准核心家庭占百分之二十九,多孩标准核心家庭占百分之七。只生育一个小孩的家庭比重最大,占绝对优势。一孩比例较大主要是“独生子女”政策刚性作用,另外也有当代城市居民自觉自愿控制人口,少生优育意识加强所起到的作用。

从户主年龄分组情况来观察,标准核心家庭比重最大的是36-45岁,占百分十之四十三。然后向两边递减。标准家庭在户主年龄的曲线变化与家庭生命周期有关:25岁以下比重最低,在于该年龄大部分青年未完婚,在城市更加如此;26-35岁部分人结婚并生子,比重上升,由于晚婚和晚育的影响,该年龄段未婚或未育的还不少。36-45岁,大部分已婚并养育子女,并且子女都处于养育期,标准核心家庭比重达到顶峰。46-55岁,子女开始长大成人,或离家求学,或结婚组成新家庭,由此成型的“空巢”家庭增多,标准核心家庭减少;56岁以后子女基本都长大成人并独立出去,标准核心家庭进一步减少。

(3)缺损核心家庭

缺损核心家庭占核心家庭的数量较少。下面观察户主婚姻状况以认识其形成方式。

户主为“初婚有配偶”与“再婚有配偶者”的占百分之六十二。这说明,户主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是缺损核心家庭形成的主要原因。而且从户口登记地来看,本市的占百分之七十一,外市的占百分之二十八,本市的比外地的多。这种情况是属于正常的,因为大部分外出务工者会将孩子留在原地,交给留守一方照顾,这样外出一方在工作地容易形成“单身家庭”或登记入集体户口,而留守带小孩一方则形成“缺损核心家庭”。所以本市市民夫妻一方外出谋生形成的“缺损核心家庭”是主体。而且缺损核心家庭户主为男性占百分之二十四,女性占百分之七十五,它表明夫妻两地分居时,子女随母亲生活是主流。

丧偶所产生的缺损核心家庭比重为百分之二十一,可见它也是导致核心家庭“缺损”的重要原因。在性别构成上,女性户主较高,占百分之七十八。年龄构成39岁以下占百分之十一,40-59岁占百分之六十三,60岁以上占百分之二十五。丧偶的情况在老年夫妻中发生的机会较高,但60岁以上老年户主在丧偶缺损核心家庭中未占主导地位,原因在于丧偶老年人的子女绝大多数已结婚,若与子女居住,他们所组成的多是直系家庭;如果未与子女同住,则生活在单人家庭中。中年丧偶户主占较大比例表明不少丧偶者未及时再婚配。

离婚也是形成缺损核心家庭不可忽视的因素,占百分之十五。性别构成为男性户主占百分之十七,女性百分之八十二。说明夫妇离婚后子女随母生活的远大于随父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缺损家庭中有户主是“未婚”的,百分之占零点五。即存在非婚生子女的情况,未婚男女把婚外生育子女养育起来会形成未婚有子女家庭。

3.二代直系家庭和三代家庭

调查显示,二代直系家庭比重很低。这是因为在城市里面大部子女婚后独立居住,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不多。就算跟父母共同生活的,如果夫妻婚后生育小孩,就转化为三代家庭。在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夫妇结婚后还是会生育小孩的,因此二代直系家庭更多的只是作为过渡类型存在,停留的时间相对较短。而进入三代家庭,将会维持很长的时间,这个时间远比停留在二代直系家庭的时间长。在数据上表现为三代家庭比例远大于二代直系家庭。

三代家庭站所有家庭类型的相对较多。在当代,从家庭成员的生命周期来看,大多数家庭能实现三代共存,甚至四代共存(这里的"共存"是指直系亲属中有三代、四代人或以上者同时在世),但共存不等于共同生活,因为在城市里面大部子女结婚独立居住,与其父母生活的不占多数。从数据上可以看到三代家庭在家庭类型占有一定份量,但并非主流。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三代家庭的比例已降到微不足道了。为什么当代中国能相对稳定地保持住一定比例的三代家庭?国内专家认为,当代三代家庭中,父母和子媳(或女儿女婿)两个夫妇单位各自支配主要收入,成员间利益冲突减少,且共同居住还对彼此生活产生互补作用,因而能够存在下来。尤其在城镇,它实际是一个“共伙”单位。

(三)家庭结构变动与社会政策的应对

如果过把单人家庭和核心家庭看作趋小化家庭,把三代家庭看作趋大化家庭,那么我市家庭结构的变动表明:单人家庭、夫妇核心家庭迅速上升,三代家庭有所下降,家庭规模进一步小型化。这跟全国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家庭结构小型化一方面有利于简化家庭人际关系,减少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追求自己的生活方式。但小型化就意味着家庭可利用成员关系和资源的减少,尤其是独生子女现象普遍的情况下,将来一对年青夫妇要赡养照顾两对老人的问题将日渐突出,可见,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有特别紧迫的意义。

另外家庭类型呈现多样性和复杂化的趋势,例如爱情的坚贞程度下降,离婚率上升,造成了许多单亲家庭和再婚家庭;就业流动扩大,许多家庭为了经济的利益外出工作和谋生,一些父母暂时中断了做父母的义务,把孩子托付给祖辈,隔代家庭增多。这些家庭在子女教育和培养方面会遇到较多问题,如经济负担较重,亲情不足等。社会应当给予这些家庭更多的关注。

三、邯郸农村的家庭结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研究员王跃生在《华北农村家庭结构变动研究——立足于冀南地区的分析》一文中,着重考察1930-1990 年代这一历史时期冀南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动。王跃生研究院指出,在60年的历史演变中,冀南农村家庭结构呈现两个特征: 一是复合家庭由土地改革前占一定比例,到土改后逐步萎缩,1960年代中期以后陆续在一些村庄消失; 二是核心家庭比重稳步增多。虽然土改前各个村庄核心家庭均是比重最大的家庭类别,但它还未占到绝对多数。土改以后,特别是集体经济时代,核心型小家庭成为多数家庭成员的追求。多子家庭不仅子女婚后希望及时分家,父母为减轻生活负担和减少家庭矛盾也愿与已婚子女分财各爨。家庭核心化局面在1960年代中期之后逐渐开始形成。

王跃生研究员认为,冀南农村家庭结构演变过程中,核心家庭无论在私有制时期、土改后过渡时期,还是在集体经济时期、家庭责任制时期,均为占多数的家庭形态。不过,它在家庭总数中的比例经历了从相对多数到绝对多数的变化。这一变动很大程度上与复合家庭的维系能力和分化程度有关。

传统社会中复合家庭占有一定比例。虽然它不占多数,但却是与传统私有制经济制度有密切关系的家庭形态,是正统观念推崇的家庭类型,也是兄弟婚后和睦共爨的典范。不过,它的维系常常要借助父母存在,特别是父亲权威。土地改革后,那些超过当地平均财富水平而得以维持的大家庭受到冲击,因而已婚兄弟分爨生活形式明显增加。

相对于核心家庭和复合家庭,直系家庭是比较稳定的家庭形态。当然,土改以后,直系家庭比例也有一定幅度的下降,但减至一定程度后(约占家庭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便不再下降。就调查村庄来看,只有一子家庭中,儿子婚后一般与父母居住在一起。根据统计,冀南农村同一时期独子家庭一般占总数的百分之三十,直系家庭多从他们中间产生(当然独子婚后也有与父母分爨生活者) 。

王跃生研究员认为集体经济制度下大家庭裂变的频率提高的因素主要有: 1.土地平均化,生活资料分配的相对均等,削弱了复合型大家庭的存在基础。

2. 集体经济制度下,子女对家长的生存依赖程度降低,家长难以抑制已婚子女的分家要求。

3. 集体经济环境下宅基地获得的相对容易为小家庭的产生创造了客观条件。

在王跃生研究员看来,对中国传统社会大家庭的认识存在着两个误区: 一是过分夸大传统社会大家庭的存在比例; 二是将富裕家庭中相对高比例的大家庭作为全社会这类家庭普遍流行的依据。关于第一点,笔王跃生研究员认为,自秦汉以来中国农村始终没有一个大家庭占绝对多数的时期。关于第二点,富裕家庭中的大家庭比例较高,但富裕家庭的数量在整个农村社会始终未占主导地位。因而尽管人们心目中推崇大家庭,但其在村庄中并没有也不可能是普遍的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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