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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学术评价机制的健全和完善

时间:2022-09-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学术评价机制的核心是程序正义原则,这是评价公平、公正和有效的前提条件。弥补这一缺陷的主要手段就是程序正义原则,即从程序和制度上减少和限制评价的主观因素、增强客观性。程序正义原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人为因素对学术评价的影响,为评价结果的公正和有效创造了条件。

学术评价机制是学术评价的各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是由评价规则、评价程序、评价标准、评价方法以及评价监督机制等构成的一个有机系统。从学术评价的构成要素来看,包括人的要素、物的要素和制度要素。人的要素包括评价的组织者或委托者、评价者和被评价者;物的要素主要指被评价对象或标的物,包括研究成果、项目、机构、媒体等;制度要素包括评价的规则、标准、程序和方法等。之所以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学术评价机制,就是实现学术评价中人的要素、物的要素和制度要素之间的协调统一关系。

考察哲学学术评价机制,首先要追问学术评价的根本目的是什么,目的引导行动,目的也是将学术评价的各种要素统合起来,形成有机体系的出发点和牵引力。只有明确了学术评价的目的,才能够保证制度的制定、方法的采用、评价的定性合理、准确和有效,否则就会出现为评价而评价,从而出现形式化和主观随意化。学术评价的目的不是为奖励而奖励、为项目而项目,非要把学术研究者、学术研究成果、学术研究机构和媒体分出个三六九等,更不是完成任务,学术评价的根本目的或最终目的是鼓励学术创新,推动学术发展和繁荣。奖励、立项、等级等学术评价只是实现学术创新、发展和繁荣的手段。因此,在学术评价机制的健全和完善过程中,要始终贯彻这一理念。对于哲学学术评价而言,在创新、发展和繁荣哲学学术目的的引导下,在评价机制上,应注意突出和推出新人和新的学术成果,鼓励新思想、新思路和新理论,消除门户之见,善于包容失误,区别对待大师大理论,新秀新思想。

哲学学术评价机制应注重制度建设,兼顾主观评价的道德约束。学术评价机制的核心是程序正义原则,这是评价公平、公正和有效的前提条件。哲学的特点和属性决定了哲学学术评价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也就是评价专家对标准使用的自由度比较大、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这就会带来一些影响评价公正的人为因素。弥补这一缺陷的主要手段就是程序正义原则,即从程序和制度上减少和限制评价的主观因素、增强客观性。从理论渊源上讲这也是人治与法治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在学术评价中的体现。根据《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的规定以及当前的研究成果,程序正义原则包括事前确定学术评价程序,严格按程序办事,同等条件下程序适用于每一个人。同时,建立相应的制度和规则,包括评价机构中立规则、回避制度、容量充分的专家库和专家遴选及轮换机制、同行评议制度、投票规则、公示制度、监督机制、申述制度、专家信用制度等。这些制度都是完善哲学学术评价机制的重要内容。程序正义原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人为因素对学术评价的影响,为评价结果的公正和有效创造了条件。程序正义可看作是哲学学术评价机制的硬手段。但是,程序正义原则只是保障了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不等于评价结果实际上的公正性,也不能保证评价结果的合理性。尤其对于哲学研究成果而言,对哲学思想和哲学理论的理解和把握主要还是要靠哲学专家,这样除了程序和制度对专家的规约之外,还要依靠职业道德、个人修养、学术精神、社会舆论等方面的约束机制来保证主观评价的公正与合理。比如在遴选专家时,不仅要考察专家的学术水平,还要考察专家的道德水准,任何学术评价专家都应该有较高的个人修养和良好的道德情操,有公正廉明、诚实守信和实事求是的学术良知。这些方面可以看作是学术评价的软约束,这需要社会长期的养成和倡导,需要所有学术评价参与者的共同努力和践行。

哲学学术评价机制要处理好主观尺度和客观标准的关系。在哲学学术评价机制中,评价方法和标准是其重要的构成部分,也是评价专家进行评价时的主要依据,评价标准的合理与否直接会影响评价结果的公正合理与否。因此,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是保证实际的评价结果有效和公正的前提条件。但评价标准一旦设计和制定出来,就具有了客观性,相同条件下所有专家和所有参评对象都要统一遵守。标准代表着统一性、客观性和模式化,针对的是评价对象的共性,因而很难兼顾到评价对象的个性。而哲学学术评价的对象,尤其是哲学研究的理论成果,常常富有个性和特性,这也是哲学的本质使然。哲学的这种理论个性和特色很难用统一的标准来衡量,在学术评价中就需要评价专家自己去把握,也就是评价专家在学术评价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和一定的主观尺度,“评价所表达的,是人对一定价值事实的感受、理解、情感和态度”。[10]这些又决定了学术评价具有很强的主观性特点,怎样处理好主观尺度和客观标准的关系就成为完善哲学学术评价机制重点考虑的问题。首先,应该在正义的程序下发挥主观尺度的作用,主观尺度一般不能违背事先制定的程序和标准;其次,制定评价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哲学的特点,要留有一定的余地,不能过于挤压评价专家的自主空间;最后,不能按照自然科学和技术的评价模式和标准,使哲学学术评价客观化和量化。当然要真正处理好主观尺度与客观标准、自由裁量和规范约束之间的关系,找到最佳契合点,需要在长期的学术评价实践中探索和总结,还需要做很多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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