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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之中的三层结构

时间:2022-09-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与这种真理打交道的时候,重要的事情在于区分出命题中的三层意义结构。这一串词项不可能被呈现为一个意义整体。它完全是无意义的。前后不一致的陈述尽管是有意义的,但是不可能有望成为正确性的真理。

意义之中的三层结构

让我们回到正确性的真理,也就是当我们由命题或陈述开始并试图证实其真假的时候所发生的那种真理。在与这种真理打交道的时候,重要的事情在于区分出命题中的三层意义结构。对于这三个层次的讨论,将把我们引回到第七章在“模糊性”的标题下所考察过的主题。

不过,着手研究这三个层次之前,我们必须在命题的句法和内容之间做出区别。句法是关于命题的逻辑语法;它由诸如“并且”、“但是”、“与”以及“是”等等词项表达出来。句法是判断的连接组织。它的作用就是连接陈述的内容项,作为判断中的“肌肉”,它承担繁重的提升工作;它推、拉、升、降我们用来命名事物的语词。有时候,句法是用特定的词项来表达的,诸如我们刚刚提到的那些语词,但是它也可以由词形的屈折变化(例如名词的不同的格)以及语词在句子中的位置来表达。例如在“约翰撞车”这个句子里,我们可以通过观察名词在句子中出现的位置来识别哪个名词是主语、哪个名词是宾语;而“车撞约翰”这个句子表达的就是完全不同的事情了。句法项也被称作判断的伴随范畴性的部分(这个词项是现象学从中世纪逻辑那里借用的)。它们之所以被称作“伴随范畴性的”,乃是因为它们不是单独作为意义单位而出现的;它们必须附加于它们所联合的其他语词;它们需要“与”其他语词一起出现。

相反,一个陈述的内容起到的作用不是联结其他语词,而是表达正在被谈论的事物或方面。为了理解内容概念,让我们来想象一下“约翰撞车”这个句子被去掉全部句法结构之后的情况。如果我们消去全部句法,留下来的就是纯粹内容:“撞,约翰,车。”我们必须把这个做法投射到理想的极端,甚至于想象“约翰”和“车”都不再是名词,“撞”不再是动词。我们还必须想象这些语词的相对位置不具有任何意义。如果我们能用这种方式来净化这个句子,就会得到没有任何结构的内容。我们就会得到纯粹的范畴性的词项(categorematic terms),得到只是命名事物但是没有任何次序或联结的语词。于是我们得到不带任何句法的纯粹语义。

我们把句法和语义彼此完全分离从而突出纯粹句法和纯粹语义,这种突出当然完全是想象的。事实上我们使用的每一个语词都有句法,而几乎所有语词都附带着某种语义;这两个方面是相互依存的两个要素,而不是可以被分开的实体性部分。不过,在作为命题与语词的两个维度即句法和内容之间做出的区分仍然是合法的。此外,这个区分在我们的理性现象学那里是非常有用的,它使我们能够分析这一节开始就提出要检查的三个结构层次。

1.第一个层次涉及产生出有意义的命题的各种句法组合。如果只是把一连串词项诸如“因此、是、并且、X(任何对象的名称)、与”等等组合起来,我们不会获得一个有意义的整体。另一方面,一个像“因此,X伴随Y而来”的组合却是有意义的,并且可以用在适当的场合。第一个组合是没有整体含义的大杂烩,其缺陷就在于这一串词项的句法上。这一串词项不可能被呈现为一个意义整体。显然,这样的串连不可能被带向正确性的真理,因为它连或真或假的资格都没有。它完全是无意义的。严格地说,即使有人嘴里发出这一串语词,但是他什么东西也没有说出来。此外,这样的句法杂烩并非只是哲学的建构物;人们说话的时候确实会不时地出现这样的混乱词串。它们可能出现在说话者情绪紧张的时候,或者出现在说话者或写作者对他们正在试图讨论的东西感到极度困惑的时候。人们的确会像婴儿说话那样咿咿呀呀说不清楚。这样的说话者没有提出某个有望成真的陈述,其原因就在于他们正在说的东西句法不当,而不在于他们的言语的虚假。他们所说的甚至不能被认为是虚假的,因为它没有满足真与假的先决条件。

2.然而,一旦我们获得句法上有意义的命题,与命题的一致性(consistency)有关的第二个层次结构就出现了。两个陈述可能在句法上有意义但又互相矛盾,比如说,“他五点到家;他五点不在家”。甚至一个单独的陈述,如果它足够复杂的话,也有可能是自相矛盾的或者是不一致的,例如,“他走进一座棕色的白房子”。这样的陈述在语法上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它们“发言反对”自己,它们自相矛盾。在自相矛盾的情况下,我们断言一件事,然后又“不断言”或者断言其反面。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确实拥有一个有意义的陈述,它在句法上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如果不是这样的话,我们也就不知道矛盾已经出现了;我们的言语满足了句法标准。然而,我们还是没有说出“一件事情”,我们在说出一件事情的幌子下说出了两件事情,而且这两件事情是不可调和的,它们不能都被断言。我们正在说出某事,但同时也在取消它。在混乱的句法中根本不存在任何意义,然而在这里虽说存在有某个意义,但是这个意义却闪烁不定;“意义”在此崩溃了。前后不一致的陈述尽管是有意义的,但是不可能有望成为正确性的真理。我们先天地知道,试图证实或证伪一个不一致的陈述是徒劳无益的。

不一致是一种与句法混乱不同的缺失,但它仍然在更大程度上相关于句法而不是相关于陈述的内容;它与命题的组合学有关,与命题如何被放在一起的方式有关。句法涉及词项组成命题的方式,而一致性则涉及几个命题组成复杂命题或更大整体的方式。

3.第三个结构层次涉及我们说出的内容,涉及我们提出的陈述的融贯性。我们可能成功地提出句法上正确而又一致的陈述,但这些陈述还是有可能无效,因为它们的内容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举例来说,“我叔叔是难以读懂的”这个陈述是无法令人接受的,这并不是由于它不合句法或者自相矛盾,而是因为它不融贯:“叔叔”和“难以读懂的”这两个词项彼此不般配。它们属于不同的范畴或不同的语言游戏、不同的话语和存在区域。这个陈述是“无意义的”,然而这种无意义不同于句法上有所缺陷。这个命题的句法没有任何毛病,然而它的内容却是错误地生拉硬扯摆在一起。我们还可以举出几个不融贯陈述的例子,比如,“这本书很高”,“我的猫是个阻挠议案通过的议员”,“那棵树是一个只会讲一种语言的人”,以及“第十修正案被烤了”。

顺便提一句,所有这样的陈述如果被当作隐喻来看待的话,可能会被赋予某种意义,但是我们这里假定它们都是按照字面意义来陈述的。的确,隐喻的本质就是把来自不同话语区域的词项放在一起,以便联结我们正在谈论的事物所具有的新的方面。隐喻张扬它的不融贯,目的是为了表达观点。

有人可能会提出反对意见,即认为没有人会犯这样愚蠢的错误;没有人会说他的叔叔难以读懂,那棵树只会讲一种语言。我们在前面举出的几个例子是出于简便的缘故挑选出来的,的确有些牵强,然而在生活中常常可以看到人们的言说不融贯。言说中的不融贯可不是什么罕见的现象。举例来说,许多关于政治事务的陈述都犯有这方面的错误,谈论宗教、艺术、教育、道德、人类情感和哲学等等的陈述也都是如此。任何一位批改过政治理论或哲学考卷的教师都会知道,学生答题时论述无力,其主要问题并不在于他们写的语句都是错的,而在于这些语句是不融贯的:它们把不合适的语词都掺和在一起。很难对这样的论文提出评论意见,因为它们里面没有任何明晰的命题是可以改善或改正的。它们没有任何明确的论点可以让人做出答复。更为常见的是,在教学考试领域之外,要修正人们对于艺术、政治或宗教的错误看法更是难上加难,这并不是因为人们所说的完全就是错的,而是因为其是不融贯的。

我们区分出来的命题结构的三个层次——句法形式、一致性和融贯性——有助于我们形成关于人类推理的几点重要看法。举例来说,这些区分可以表明形式逻辑在真理的探索过程中起到怎样的作用。形式逻辑为第二个层次即一致性层次提供规则。它并不向我们保证命题的真,但是它详细说明了它们的有效性条件,即这些命题要想有望成真就必须满足的条件。形式逻辑表明命题如何能够有效地组成更大的整体,如何组成论证,而不至于陷入矛盾。如果一套命题是不一致的,那么我们就知道不能通过明见它们所表达的事物来确证它们;因为这样的明见性被先天地排除了。

批判某个论证的途径之一就是找出它的不一致之处,不过另一个途径就是找出句法缺陷,这种句法缺陷表明说话者首先在形式上就没有把命题组织好。句法混乱的语句甚至没有资格获得一致性方面的检查。然而不融贯的陈述也没有资格接受一致性的检查。类似于“我的猫是个阻挠议案通过的议员”这样不融贯的陈述是无所谓矛盾或不矛盾的。说这只猫是又不是一个阻挠议案通过的议员,这并不是在说出任何矛盾的事情,因为这里根本不存在可以与之相矛盾的有效的命题意义。内容的不融贯就像句法的混乱一样,违反了一致性的先决条件。

思维之中的这三种缺陷——句法混乱、矛盾和不融贯——实际上会发生在我们的思维充满了模糊的时候,而我们在第七章已经看到,在人类的话语中,模糊状态并不罕见。这就是我们在说话的时候有时会发生的情况,而对有些人来说则是大部分时候都会发生的情况。不明晰的思考、思维混乱是这三种杂乱无章状态的来源,尤其是第三种即不融贯状态的来源。句法上的过失比较罕见,因为如果我们落到这一步的话,实际上就是在发出咿咿呀呀的声音,而不是在说话。但是不融贯却极其常见,尤其是在人们开始谈论那些超过简单而明显的事实并进入到更具反思性的问题之时,很容易出现不融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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