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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正确业绩观努力提高侦查监督工作内在品质

时间:2022-09-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六观”是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检察工作中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也是检察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升华和创新发展。这些都是不符合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错误做法,应当切实加以防止和纠正。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徐晓莉

曹建明检察长在“十三检”报告中鲜明提出,要求牢固树立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观,忠诚、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业绩观,监督的权力观,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这“六观”。“六观”是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检察工作中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也是检察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升华和创新发展。高检院特别强调,牢固树立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业绩观,对于推动执法办案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作为一名法律监督者,我们更应该树立正确的业绩观,努力实现强化自身监督和强化法律监督的同推进、共发展。

一、要深刻认识侦查监督工作树立正确业绩观的重大意义

近几年,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高检院的领导下,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不断提高审查逮捕的质量,加大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力度,深入推进侦查监督改革,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成效。站在新的起点上,牢固树立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业绩观,对于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一,树立正确业绩观是侦查监督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业绩观的集中反应。要实现侦查监督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党和人民满意的成绩、功绩、实绩,必须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重视数量、保证质量、体现效率、兼顾安全,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是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的具体化,是指引包括侦查监督工作在内的各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

第二,树立正确业绩观是侦查监督工作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侦查监督工作只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作业,坚持把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业绩观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案件、每个执法环节,才能保证执法办案活动的基本要求,才能顺利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使命,才能确保正确的工作发展方向,实现侦查监督工作的平稳健康发展。

第三,树立正确业绩观是解决侦查监督工作中突出问题的客观需要。当前,侦查监督工作在业绩观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发现违法不监督,没有违法滥发纠正意见,或者片面追求纠正违法数量而不注重实际效果,片面追求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数量,甚至“唯数量论”,投机取巧、弄虚作假;有的对案件质量把关不严,对非法证据不排除,对无罪辩解不重视;有的不注重效率,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不能快速办理,对不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却予以批准延长;有的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出现只讲法律效果不讲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以牺牲法律效果追求所谓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两种不良倾向;有的办案风险意识薄弱,对潜在的不稳定因素警惕不高,分析、预测、判断及处理不够及时,出现办案安全事故造成工作被动,等等。这些都是不符合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错误做法,应当切实加以防止和纠正。只有坚持以正确业绩观为指导,才能从思想深处认真剖析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把正确的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贯彻到侦查监督工作全过程,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科学发展。

二、辨证把握侦查监督工作是树立正确业绩观的基本要求

秉持什么样的业绩观,不仅是衡量侦查监督工作能否落实执法为民的标尺,也是检验是否坚持科学发展观的试金石。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这五个方面,对不同性质的检察工作,其重要性会有所区别,但必须认识到五者是相互联系的辩证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首先,数量是基础,执法办案总是表现为一定的数量,特别是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没有一定数量的监督案件,就谈不上监督质量和效果。当前,我们必须认真落实高检院、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规定,既要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立案监督的实效,又要进一步拓宽案件来源渠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做到发现违法就坚决监督纠正,保持监督案件的数量稳中有升。

其次,质量是生命线,是核心,它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乃至生命,关系到其家庭的兴衰荣辱,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能否实现,有质量保证的数量和效率才是可靠的数量和效率,也才能产生好的效果。离开了质量,数量越多、效率越高,效果反而会越差。因此,无论是审查逮捕、立案监督还是侦查活动监督,都要以临渊履薄的态度高度重视质量。我们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全面贯彻两个“证据规则”,加强和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工作,深化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等各项工作,特别是要严格对于错捕、错不捕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坚持对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案件进行逐案剖析报告,定期开展分析评查,提出改进措施,把每一件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第三,效率是保障,它与公正都是司法工作需要追求和平衡的重要价值。因为“迟到的正义即非正义”,诉讼不及时不仅加重讼累,徒增司法成本,还会降低刑罚一般预防的效果。刑法之所以规定时效,刑事诉讼各阶段和各种强制措施之所以都规定期限,对严重犯罪之所以强调从重从快打击,其原因就在于此,尽管这样做有时也会一定程度牺牲公正。因此,我们必须重视效率,特别是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如何及时准确地回应网络媒体的关切,防止敏感问题迅速发酵成舆论热点、燃点、炸点,更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因此,树立效率观念,在法定时限内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成本、最便捷的方式,及时高效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高效救济当事人的权利,及时高效恢复受损害的法律秩序,这才能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对侦查监督工作的理解、信任与支持。

第四,效果是根本,它是数量、质量、效率、安全的综合反映,也是执法办案作用于客观世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最终体现。而效果又必须是“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既要防止只讲法律效果而不讲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又要防止突破法律底线去追求所谓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侦查监督工作既要防止孤立办案、就案办案,又要防止放弃职责、不敢办案。要始终坚持执法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宽严相济、客观公正,确保良好法律效果;必须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坚持从有利于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出发办案,确保良好的政治效果;必须注意把握办案时机,改进方式方法,注重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争取积极社会评价,确保良好社会效果。

第五,安全是前提,它包括人身、财产、保密、卷宗材料等安全。离开了安全,不仅不能履行好侦查监督职责,还可能影响诉讼顺利进行,甚至酿成重大突发性事件,特别是在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执法条件下,必须把确保办案人员、查办对象的人身、财产等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总之,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是相互联系的辩证统一体,我们必须从侦查监督工作的客观规律出发,全面客观考量工作实效,努力实现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的有机统一,防止顾此失彼,片面追求某个或几个方面而忽视另外几个方面,使自己的业绩观成为经得起检查、得到人民群众公认、实打实、硬碰硬的业绩。

三、要全面推动正确业绩观在侦查监督工作中的逐步落实

一要胸怀大局自觉全面推进。“六观”从不同角度、各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检察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牢牢把握的基本点。要把牢固树立正确业绩观与全面落实正确大局观、核心价值观、执法观、权力观和发展观有机结合起来,真正使“六观”内化于心,外践于行,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科学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二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业绩观作为一种执法理念,在实践中抓落实没有固定的模式可照搬,必须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结合起来。特别要注意提高运用刑事政策的水平,立足于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坚持“两减少,两扩大”原则,针对不同情况,坚持做到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要深化侦查监督工作改革。侦查监督部门要全面推进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对搜查、查封、扣押等侦查措施的监督,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以及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渎职行为监督等各项改革措施,同时要认真落实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检调对接、刑事和解等规定,以改革的思维、创新的办法创造良好的工作业绩。

四要健全侦查监督工作机制。要按照“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要求,深入推进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促进形成侦查监督工作合力。要健全完善以发现、核实、纠正诉讼违法行为为核心的法律监督调查机制,进一步提高监督水平与实效。要落实与相关司法机关监督制约和协调配合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畅通监督渠道,营造良好工作环境。要在侦查监督环节健全案件管理、业绩考评等工作机制,加强流程、质量、效率管理,树立正确的工作导向,确保正确业绩观落到实处。

正确业绩观的牢固树立与全面落实,必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我们要持之以恒的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提高侦查监督工作科学化水平。要按照法律规定、中央批准的改革文件和侦查监督工作规律研究改进侦查监督业务考核考评体系,即有效鞭策和推动工作,又防止攀比监督数量、片面追求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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