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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业协会自治权的社会权力属性

时间:2022-09-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行业协会的功能在经济运行中的逐渐凸现,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属性也越来越受到学者与社会的重视。然而,从应然角度分析,行业协会自治权完全具有社会权力的基本特征,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权力。“权力逐渐由国家一统到国家与社会的分权,产生了国内的社会权力。”社会权力便是权力多元化与社会化趋势的产物。而产生权力多元化与社会化这一趋势的原因众多,但最根本原因可以归结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赵君礼

随着行业协会的功能在经济运行中的逐渐凸现,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属性也越来越受到学者与社会的重视。其中有不少学者因现实中行业协会自治权的部分权力带有行政授权委托的表象从而将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属性认定为准行政权或是公私混合型权。然而,从应然角度分析,行业协会自治权完全具有社会权力的基本特征,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权力。

一、社会权力与行业协会自治权

(一)社会权力的起源及其内涵

社会权力的逻辑起点是国家与社会的一体化向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化方向转变。“原始社会天然的具有社会权力。”因外界自然力量的强大,决定了人类必须要组成一个群体才能生存下去。既然有了这样一个群体,那么就必然需要一个秩序去维持这个群体的发展;而维持这一秩序就必然要有一个权力,这个权力便是原始社会的社会权力。后来“由于私有制的出现,产生了阶级,产生了国家,国家吞噬了所有的社会权力,这个时候就只剩下国家权力了。”尤其像古代中国这样一个封建社会国家,自从国家出现之后,国家便是至上的,根本没有机会去产生一个相对的独立的“社会”,也就无所谓社会权力。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施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几乎所有的社会资源都被国家所垄断,这个“社会”可以说是一清二白,无法,也没有能力去找到一个属于自己的相对独立的力量和地位。1978年中国迈出了改革开放的第一步,经济体制逐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市民社会开始发育,社会主体逐渐拥有了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源,有了独立进行活动的能力,特别是一些非政府组织的出现,它使政府(国家)不再成为所有领域中唯一的权力中心。“权力逐渐由国家一统到国家与社会的分权,产生了国内的社会权力。”

关于社会权力的内涵,在中国最早是由郭道晖教授研究并界定的。郭教授在1995年《论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从人民与人大的法权关系谈起》一文中将社会权力界定为:“社会权力,是指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对社会所产生影响力和支配力。”此种权力可谓无处不在,如各种民间团体、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媒体、舆论的社会影响力等。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内涵

关于行业协会自治权的表述很多,但笔者较为赞同下述观点:“行业协会自治权,是指行业协会依法所享有的,出于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建之于同业经济组织缔结的契约之上,对外与政府进行协调与抗衡,对内实现自我管理的权力。”

行业协会自治权的产生,学界目前较为统一的认识有两种途径:第一,行业协会规章所赋予其自身的行业自律权。第二,政府(国家)授权委托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权。对于行业自律权,究其本质,是指行业协会与行业协会成员之间相互影响的能力。例如,协会会员可以通过民主程序来改变协会的规章、结构、成员等等,协会的决议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可以支配会员的行为。因此,行业自律权可以说是一种典型的行业协会自治权。这里需要重点阐明行业管理权。在现实生活中,“行业协会因其行业属性和特殊地位,政府(国家)往往将一些关涉到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职能授权或委托于行业协会行使,以减轻政府的负担。”而这些由政府(国家)依法委托或授权于行业协会的权力,有一部分在性质上却是属于行政权。但是,我们如果简单的因为行业管理权形式上属于政府(国家)的授权委托,就将所有的由国家授权或委托于行业协会行使的权力归类于行政权那无疑就有失偏颇了。因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施行时间较短,一些属于计划经济体制的观念依然影响着政府(国家),各类市场主体的发育还不够成熟,各个行业中行业协会的建立还需要政府(国家)的扶持与指导,这些种种原因导致了政府(国家)为了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就不得不采用授权或委托的形式去承认和保护那些本质上就应当划归为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权力。也就是说,对于有些政府(国家)授权委托于行业协会的权力,无论政府(国家)是否授权委托,这些权力其实都在行业协会自治权的范围之列。

因此,本文对行业协会自治权社会权力属性的考察,是从应然角度展开的,剔除了行业协会权力中属于行政权的那部分权力。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的社会权力属性

随着行业协会作为一种社会自治组织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功能的逐步体现,行业协会自治权作为社会权力的一种形态也开始呈现出活跃之势,但行业协会自治权的社会权力属性究竟如何,我们不妨从社会权力的基本特征:同意性、独立性、公共性这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一)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同意性

“莱斯利·里普森认为,经过同意的暴力是权力。就社会权力而言,其效力必然来源于其效力范围所及的人的普遍同意。”根据上文所写到的社会权力的起源我们可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民主与法治的繁荣,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的格局逐渐消散,权力开始出现了多元化与社会化的趋势。社会权力便是权力多元化与社会化趋势的产物。而产生权力多元化与社会化这一趋势的原因众多,但最根本原因可以归结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相对于国家而言,原子化的个人所拥有的社会资源是极其渺小的,为了达到与国家权力相对抗,至少是防止国家权力侵害个体私权的这一目的,无数原子化的个人就必须将其所拥有的,渺小的社会资源集合起来,由此产生一种可以与国家权力相抗衡(或者说是制衡)的社会权力。这种集合,必然是自愿的集合。

行业协会自治权产生于协会成员的内部民主机制,是协会成员一致契约的产物,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追求协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保护。因此,从其本质上讲,“行业协会是维护自己成员利益的一种保护性组织。”行业协会的内部成员为了其共同的、普遍的利益联合起来,将属于自己的一部分私权让渡于行业协会从而集合形成行业协会自治权,产生其权力的支配力与强制力。而协会成员让渡其个体私权形成行业协会自治权的这一过程,无疑是以同意为基础的。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的独立性

社会权力的独立性是社会权力的另一个根本特征。此独立性具体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第一、社会权力的权力主体具有独立性。首先,“社会权力产生于介于个人与政府(国家)间的市民社会,其权力主体应当为市民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团体,既可以是一定的社会组织,也可以是社会群体,包括民族、种族、宗族、阶级、阶层、特殊利益集团等。”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社会权力的权力主体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一个原子化的个人的集合体,其必然独立每个原子化的个人。其次,作为社会权力主体的社会组织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自治,“自治,是指一定的主体对其自己的事务相对于外部其他主体进行独立处理的状态。”因此,我们可以说社会权力主体独立于国家权力体制之外,其相对于政府(国家)具有独立性。第二、社会权力的运行具有独立性。首先,社会权力是介于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一种权力形态,具有典型的“权力”的特征,其运行显然独立于个人权利。其次,社会权力的运行,是在社会权力主体自治基础之上的运行,其运行在合法范围内必然不受国家权力的直接干预。因此,社会权力的运行独立于国家权力。

行业协会自治权的独立性是考察其社会权力属性的另一个重要因素。首先,行业协会自治权独立于协会成员的个体私权。行业协会自治权是协会成员让渡于行业协会的个体私权的集合体,这一集合性的权力与协会成员的个体私权相比,具有独立性。其次,行业协会自治权独立于国家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的角度来看,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存在,其目的就在于追求协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保护,抵御国家权力对协会成员个体私权的侵害。因此我们可以说,行业协会自治权在合法的范围内独立于国家权力是行业协会存在的最基本的保障,否则,行业协会便会成为国家权力的行业协会,从而失去其存在的意义。最后,行业协会自治权的运行必须不受政府(国家)、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行业协会“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国家组织及其它社团、组织,通过拥有自己独立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社会资源而自我规制、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因此,行业协会自治权的运行有其自身的内在规定性,其运行必须遵照协会规章并独立自主,否则行业协会自治权便可能成为国家权力或者个人权利的附庸。

(三)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公共性

社会权力的公共性是社会权力首要属性。首先,从权力的归属看,社会权力归属于产生它的市民社会。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抽象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所以说“理论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本身就具有公共性,来自市民社会的权力也必然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其次,从社会权力运行的最终目标来看,实现产生它的社会团体的共同的、普遍性的利益,是社会权力运行的最终目标。市民社会是原子化的个人的联合体,原子化的个人联合起来组成一个联合体从而产生社会权力的基础就在于维护该联合体所有成员的共同的、普遍性的利益。因此,社会权力具有一定公共性,但其公共性又是相对的,仅限于产生它的社会团体,超出该范围,社会权力便有了私的属性。

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公共性是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必然属性。首先,从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归属看,行业协会自治权归属于整个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自治权是行业协会全体成员一致契约的产物——行业协会的全体成员因一致契约而组成一个联合体,即行业协会,并将自己的一部分私权让渡于行业协会去谋求行业协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保护,这些让渡于行业协会的个体私权集合起来所组成的集合体便是行业协会自治权。由此可知,行业协会自治权归属于产生它行业协会,而非行业协会的成员个体,因此,行业协会自治权必然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其次,从行业协会自治权运行的最终目标上看,维护行业协会全体成员共同的、普遍性的利益,是行业协会自治权运行的最终目标。从此角度上讲,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公共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但与社会权力相同,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公共性也是相对的,仅限于行业协会内部,超出行业协会全体成员的范围,行业协会自治权便有了私的属性。

通过以上对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分析,我们可以认为:行业协会自治权完全具有社会权力的基本特征——同意性、独立性与公共性。因此,我们可以很轻松的得出结论:行业协会自治权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权力。

三、结语

因为行业协会自治权在中国的发展时间较短,还处于幼年时期,所以在现实生活中,行业协会自治权难免会因其特殊功能而获得政府(国家)的授权、委托从而带上行政权(或说是国家权力)属性。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完善与行业协会改革的逐步深入,现实中行业协会自治权的行政性色彩必将逐步减少,其社会权力属性也必将以更加表象的方式呈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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