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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检验真理是为把真理和错误判给各自的拥有者而检验

时间:2022-09-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本不认识检验真理就是为了把真理和错误判给各自的拥有者。在人类历史上,检验真理就是为把真理和错误判给拥有它们的人而检验,这一事实是普遍存在的。把真理和错误判给各自的拥有者,这不仅是检验者 应达到的目的,而且这一目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公理。这种思想就是产生不能判定是非,不敢判定是非,不敢把真理和错误判给各自的拥有者的思想。

“真理是人可拥有的最崇高的东西。”(乔叟)错误是人所拥有的最卑下的东西。真理和错误是人人拥有的,但各人拥有的真理错误不一样。比如:理论的真理错误是理论的真理错误,实践理论的真理错误是实践理论的真理错误。不能把理论的真理错误和实践理论的真理错误混为一谈。这是我们判断和处理历史上的真理错误方法,也是把真理错误分别判给各自的拥有者的方法。根据这个方法,我们不能把别人的错误当自己的错误,把自己的错误当别人的错误。真理和错误的拥有,是具体的反映真理和错误的人拥有,并不是每一个真理和错误都由所有的人所拥有,更不是 “宇宙万有的绝对真理在少数人手中”那样虚构的拥有。

真理是知道它,反映它,坚持它的人才有;不认识它,不反映它,不坚持它的人没有。原因是未知的不是真理,别人的真理不是自己的真理,不坚持真理就没有真理。由于真理的这种 “专权性”(专门的标准性),对于检验真理的检验者来说,检验真理就是为了分别把真理和错误判给拥有它们的人而检验。这就是一个检验真理的目的。这个目的作为以检验真理为天职的法官来说,应该特别体会到。因为法官检验原告和被告谁有理,谁没有理的目的,就是要做到 “是非分明,以法断之”;把真理判给有真理的,把错误判给有错误的。所以说,检验真理的目的中,实际存在这个目的:把真理和错误判给各自的拥有者。

但是,过去的真理观、真理论、真理标准、真理的检验方法错误,否定了检验真理是把真理判给真理的拥有者这个目的。根本不认识检验真理就是为了把真理和错误判给各自的拥有者。当然,把真理和错误判给各自的拥有者,不是让你把宇宙判给谁,也不是让你把宇宙的那一部分判给谁,而是让你把谁的反映正确就把谁的正确反映判给谁,谁的反映错误就把谁的错误反映判给谁。

为什么要把真理判给拥有真理的,把错误判给有错误的?为什么谁该惩罚就惩罚谁,“谁该得到荣誉,就把荣誉给谁”?是因为真理是人为的,为人的。有真理的人是不应该受到批判和惩罚的。而有错误的人就必须批判和惩罚。有的真理拥有者不但不能批判和惩罚,相反,还必须受到褒奖。为什么拥有真理的人不应该受到批判和惩罚,反而还要受到褒奖,而有错误的人就必须受到批判和惩罚呢?这本身就是道德、正义、真理问题,是是非观问题;是人之所以区别于其他动物而成为人,是人已经有了是非之心、羞耻之心、为善之心,也就是有正义感、道德感。人能够利用正确的反映,利用真理来弃恶扬善,为人类服务。能够抛弃错误,避免错误危害。这样,坚持真理、否定错误,不让拥有真理的人受到伤害、不让有错误的人逍遥法外,就成了人类社会人人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和应当坚持的正义。这是人类的公理。谁违背这个公理,谁就是错误,谁就是不道德、不正义,谁的是非观就是背道而驰的是非观。

在人类历史上,检验真理就是为把真理和错误判给拥有它们的人而检验,这一事实是普遍存在的。但是,这一目的的存在,许多人并没有认识清楚。究其原因也就是不清楚什么是真理,什么是检验真理;检验真理的目的是什么,为什么检验。以狄慈根为代表的认为真理不依赖于人,不需要人的反映就是真理的人都不懂得这个道理。其实,检验真理必须把真理判给拥有它的人,把错误判给拥有它的人。不能把真理判给拥有错误的人,说他有真理;也不能把错误判给拥有真理的人,说他有错误。如果这样,就大逆不道了。我们应该坚持实事求是,是就是是、非就是非,不能违背公理。

实际上,人类很多人都认识这个公理,但许多事实证明很多人违背这个公理。有的检验者利欲熏心,利令智昏,不辨是非,忘乎所以;有的丧尽天良,贪赃枉法,草菅人命,殃及无辜。据报载,某地有一法官因不可告人的目的擅自篡改法律文书。2009年7月某电视台播出,某县法院法官伪造证据。显然,这种用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的行为,都产生有理的受到迫害,无理的没有受到追究的实质。特别是那些败类、贪官根本不能做到把真理和错误判给各自的拥有者,而是倒行逆施,把真理判给错误的拥有者,把错误判给真理的拥有者。所以,把真理和错误判给各自的拥有者,考验着每个检验真理的检验者是不是坚持真理。

把真理和错误判给各自的拥有者,这不仅是检验者 (即法官及执法者)应达到的目的,而且这一目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公理。是公理就是标准。是什么的标准呢?就是检验检验者是否出于公心,依这个公理 (标准)把真理和错误分别判给它们的拥有者的标准。这个标准对于为官者必须遵守。因为违背这个公理,就会产生错误。范晔说得对:“刑罚不能加无罪,邪枉不能胜正人。”(《后汉书·桓谭传》)作为每一个检验者,特别是对执法者来说,必须做到 “法施于人,虽小必慎”(欧阳修 《春秋论下》)。因为:“同罪异罚,非刑也”(《左传》),“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荀子·正论》),“法行于贱而屈于贵,天下将不服”(苏辙 《上皇帝书》)。

中国社会从古到今都存在 “惟上智而下愚不移”的思想。这种思想就是产生不能判定是非,不敢判定是非,不敢把真理和错误判给各自的拥有者的思想。中国历史上被称为 “中国11世纪时的改革家”的王安石说得对:“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宋史·王安石传》)“不足”,包含 “不够”的意思。如果祖宗的东西足够我们效法,一点也不能不效法,就只能是坚持 “两个凡是”,完全照他们说的办了。这能行吗?当然是不行的。谁都有真理和错误。这有什么好忌讳的呢?一个敢坚持真理的人就应该有这样的勇气,敢把真理和错误判给它们的拥有者。这些拥有者哪怕是上帝、皇权、圣人、权威或无赖,都应该实事求是地把他们的真理和错误分辨出来判给他们。该是人的东西就归于人,该 “是魔鬼的东西就归于魔鬼”。如果哲学不敢判断,辩证法不敢辩证,就失去哲学辩证法的作用,否定哲学原理,哲学理论也就白学了。这样,哲学理论也就成了某种错误的 “婢女”了。因为检验真理,把真理和错误判给各自的拥有者,是哲学为人类服务原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敢坚持这一部分就不是完整的哲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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