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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的伦理疆域

时间:2022-09-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在反伦理的世界里,人以本能或理智去膨胀利欲的暴虐与贪婪,最终迷失人性,违背或践踏生命原理、自然法则和宇宙律令,从而使自己沦为动物般的人。因而,利益的获得或损失之双重可能性,既形成了伦理或反伦理的实际区分,又形成了伦理探索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体现在利益的谋取与行动的选择两个方面诸因素必须合伦理性,即合人性要求,进而论之,必须合生命原理、自然法则和宇宙律令。

善的疆域敞开的两个维度 人的世界,就是人际关系化的世界,它由六维关系构成,也被非伦理、伦理和反伦理之三维世界所分领。在非伦理的世界里,人往往以自然的方式而存在,并且,人作为一个自然生命个体,以其本能适应生命原理、自然法则和宇宙律令。在伦理的世界里,人使自己成为人,并且不断地追求将自己成就为大人。基于这一努力方向,人以理性指导生活行动,在利欲面前张扬以人性为根本准则,追求符合生命原理、自然法则和宇宙律令。但在反伦理的世界里,人以本能或理智去膨胀利欲的暴虐与贪婪,最终迷失人性,违背或践踏生命原理、自然法则和宇宙律令,从而使自己沦为动物般的人。由此不难看出,非伦理,是人的自然状态;反伦理,是人的异化状态;伦理,是人的合自然状态,也就是符合自然之理——合人性要求、生命原理、自然法则、宇宙律令的状态。

从根本上讲,人际关系的生成才构建起人的世界,而人际关系的构成本质却是利害,利害生成的最终根源却是利益。利益既指物质方面的内容,也指心灵、情感、精神甚至包括认知、视野、思想、观念、方法方面的内容,比如学生缴纳学费然后进学校读书文化、增见识、长学问。其中,缴纳学费,是物质利益的付出;读书学文化、增见识、长学问,是其获得心灵、情感、精神、认知、视野、思想、方法等方面的利益收入。

利益与利害的关系是:利益的获得,就是利;利益的丧失、损失,就是害。利益的获得或损失,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谋取问题,二是选择问题。

谋取利益,始终是人的存在和生存的必须。因为人是消费资源才能维持其生命存在的个体生命,并且其所需资源却需要人付出劳动甚至生命本身的代价才可换取得来。比如,为了保证自己现在所拥有的职业工作不丢失,也为了保障明天能够有更好的饭吃,你今天必须按时上班,并努力完成必须完成的工作内容,创造出更优秀的业绩。你今天上班耗去8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和两个小时的乘车时间,共计10小时。这10小时就是你的一段生命,因为时间永远是生命的刻度。你为了明天的生存,却在今天为之付出了10小时的生命代价。所以从生存本质上讲,每个人都是以生命为代价而换取继续生存或更好存在的资格。

谋取之于任何人或任何事,既涉及目标内容的确定,更涉及其存在姿态和生存态度,还涉及谋取的动机。这三个方面的确定构成其利益获得或丧失的前提性预设。与之相对应,选择却为之付出行动,所以选择是行动的必须。从根本论,选择是因为谋取,并实现谋取,所以选择始终面临着界限与手段问题。选择无限度,往往带来手段的任意性;选择有限度,形成手段运用的规范性。

谋取和选择的统一,可以实现利益;反之,谋取与选择的不统一,必然造成利益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利益的获得或损失,并不构成伦理的分水岭。因为利益的获得,可能是合伦理的,也可能是不合伦理的;同样,利益的损失,可能是不合伦理的,也可能是合伦理的。因而,利益的获得或损失之双重可能性,既形成了伦理或反伦理的实际区分,又形成了伦理探索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体现在利益的谋取与行动的选择两个方面诸因素必须合伦理性,即合人性要求,进而论之,必须合生命原理、自然法则和宇宙律令。

通过谋取和选择而生成的利益,要合人性要求,必然牵涉进权利与责任。直言之,任何具体的利益的生成,都要求权利与责任之间必须构成直接的变动关系,并且由权利与责任所构成的直接的变动关系,生成出利害与爱恨的对应性,即得利滋爱,失利生恨。

由于利害和爱恨均由权利与责任所构成的直接的变动关系所决定,所以对权利与责任的考量,就构成了对利害的权衡。以利益为原动力,以利害权衡利害权衡为基本方法,伦理构建敞开为两维世界,即奠基性的伦理世界和超越性的伦理世界。由此,伦理探索形成两个领域,即道德领域和美德领域:道德构建起奠基性的伦理世界;美德创造出超越性的伦理世界。概论之,奠基性的道德和超越性的美德,此二者整合构成了完整的伦理世界。对道德的创构和对美德的探讨,构成了伦理学的完整视域。

客观地看,伦理始终是以利益为原动力,以利害为本质规定。但在道德和美德世界里,人们看待利害的姿态、方式、取向有根本的不同,并由此形成对利益内容的谋求或取舍方式也不同:在道德世界里,人们趋利避害,即追求自我利益而尽可能地避免自我伤害,并且,追求自我利益也尽可能地避免对他者的伤害。因而,在道德世界里,人的目的就是使自己成为人,同时也不妨碍他人成为人。由此两个方面的具体规定,在追求道德的世界里,需要人去作为的恰恰是对自我利欲的节制,其行为的最低规范是利己不损他(包括他人、群体、社会地球生命、自然、宇宙),其基本规范是利己也利他。

在追求利益的行为中节制利欲,考虑他者利益,这需要理智,更需要理性。道德的世界是一个由理性导航的世界,并且是一个由理智主宰的世界。道德的世界之所以需要理性导航,需要理智控制人的行为,是因为逐利是人所喜好的,节制利欲却往往是人们所不愿意的,在更多的时候,是需要外部强制的,如果缺少或者取缔了外部强制,在许多的时候,人们很容易放纵逐利欲望。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能完全归结为是人的堕落,而是人在实然存在处境中人性敞开要成为人,或者说人要有道德,就必须有节制地逐利。有节制地逐利,就是合理的利己;合理的利己,就是利己不损他或利己亦利他。在人的现实世界里,当人处于成人的起步阶梯上,或者说当人从实然存在起步而踏上应然生存的道路,还没有达到一种道德自觉时,要做到有节制地逐利,要做到合理利己,要实现利己不损他或利己亦利他,必须启动社会机制来进行道德他律。当以普遍人性要求为准则而构建起道德他律机制,通过这一道德他律机制的有序运转而导向和规范人,使其行为从不情愿、被迫、不自觉达向主动、情愿、自觉状态时,道德他律就在个人的生活和行动中转向道德自律。因而,在奠基性的伦理世界里,其伦理追求的起步是道德他律,其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实现人人道德自律。当人通过道德他律的阶梯而达及道德自觉的人生状态时,则必然自我张扬起个性自由的美德向往,并在日常生活中展开美德作为。所以,美德是对道德的超越,是更高水平的道德自律,它具体表现为舍利执爱,即通过对自我利益的舍弃、扶助他人或社会而实现自我的个性自由、人格自由和心灵、情感、精神、认知、思想的自在。

善的疆域的具体指涉性 从理论上讲,伦理行为应该是一种合目的的生存行为。但从人的生存实际角度,伦理行为往往是一种非合目的性和异己性生存行为。伦理行为之所以一反自身而往往沦为异化自己的外在性行为与力量,无疑与政治有直接关系。在权力意识与财富意识充斥的土壤中,政治蔓延每个角落,并渗透进每个生命肌体,使每个人的生存行为,哪怕是私生活行为都散发出政治的、权力的、财富的征服与被征服、占有与被占有情绪和性质。美国学者J.韦克斯在《性,不只是性爱》一书中指出:“‘性’是个人的体验,也是历史的体验。”[53]因为“性绝不是最富于反抗性的力量,它长期以来一直是广泛的社会忧虑的传送带,是权力斗争的焦点,事实上,是统治和服从得到了定义和表现的主要场合之一。由于这种或那种特定的道德立场被认为十分重要,毫不奇怪,在它的领域内进行过许多具有象征性的战役,而且无数的行为不轨者为此身受其害。在近几年里,事实上发生的行为方面的种种变化,已成为特别明朗的作为宣传理由的事件。按照性激进派的标准,这些变化也许是十分温和的。而按照各种政治色彩的保守派的标准,这些变化看来都具有破坏性,毁灭性,他们已逐渐成了所有其他已发生变化的东西的代表”[54]。而“色情统治的发展,是以至少从本世纪初就隐含在资本主义社会之内的种种倾向为基础的……性不仅是资本主义能够开拓的领域,也是本身能够更向外扩展的领域,性爱与生育的日益脱离,为新的欲望的增加开辟了道路,因为追求肉体享乐已成为自身的目的。这方面的许多东西潜在地具有解脱约束的作用,因为性与生育的联系已被破坏了。然而,它同时也为肉体享乐的商业化提供了可能性”[55]。被西方学术界誉称为本世纪“最后的思想大师”的法国思想家、哲学家米歇尔·福柯在他的代表著作《性史》中深刻地指出:“处于入口这一经济与政治问题中心的,便是性:必须要分析出生率、结婚年龄、合法生育与非法生育、性关系提前的程度、性关系的频率,使性关系导致生育或使性关系不能生育的途径,未婚生育的后果或禁律的影响,以及避孕措施——革命前夜的人口学家们就知道乡村居民们早已司空见惯的那些臭名昭著的‘十恶不赦之秘’所带来的影响,等等。”[56]“性”作为权力的中心,“还出现了那些旨在将夫妻间的性行为转化为和谐的经济与政治行为的有计划的运动;这运动采取的方法,完全超出了传统的手段——道德与宗教劝诫、财政措施等等。这些新的措施终究将会成为19、20世纪种种不同的种族主义的依托。最根本的是,国家对国民的性问题,对国民如何享用性是了如指掌,而且明白,每一个个体的人都有能力把握住对性的享用。性成为国家与个人中间的一个问题,一个公开的问题,在它之上结成了话语,专门知识,分析与禁令纵横交错的网”[57]。而这个网,福柯认为它是国家施加于个人的一种政治权力。

客观地看,政治权力决不仅是以国家政权、法律等形式或以统治整体为出发点的暴力,这些只是政治权力的最后形式。正如福柯在分析性的政治性质(而非伦理性质)时指出:“权力首先是多重的力量关系,存在于它们运作的领域并构成自己的组织;权力通过无休止的斗争和较量而转化,增强或倒退着过程;权力是这些力量关系相互之间的依靠,它们结成一个锁链或体系。或者正相反,分裂和矛盾使它们彼此孤立;最后,如同他们据以实施的策略,它的一般构思或在组织机构上的具体化体现在国家机器、法律条文和各种社会领导权中。”[58]因此,“权力无所不在,并非因为它有特权能万事巩固在它战无不胜的整体之下,而是因为它不断地产生出来,在每一点中,或更确切地说在点与点之间的每层关系中。权力无所不在,不是说它包容万物,而是说它来自各方”[59]。正是政治权力的这种无所不能的渗透性和无所不包的滋生性,使人类生存的全部伦理行为都染上了政治的色彩,并从而使人的伦理行为偏离于他的合目的性轨道,滑向异已之途。

政治权力对伦理行为的普遍渗透性,并不必然地规定人的伦理行为的异己化,真正使伦理行为异己化的内在原因恰在于伦理行为判据自身。

在大千世界中,人的行为所共守的依据是善。善是每一个人生存的伦理行为的基本判据,不管你被什么信仰(宗教、主义、党派、社会制度的等等方面的信仰)所恃有,都将服从于善并企望走向和获得善。宗教宣扬自我救赎和博爱,资本主义宣扬民主自由、平等法治、人道和理性的社会理想,社会主义不衰地宣传革命的人道主义精神……都是人们从不同角度出发企望和追求善的呈示。正因为此,善构成了人(个体和类)的生存行为的基本判据。并且,善也是人的生存行为的现实的直接动机和内容,更构成人对生存预设和展望性境界。人都有一种向善求善的生命情绪和生存倾向,并同时都有一种抵制和抗拒恶的本能和力量。但是,人的这种善意与力量并不是孤立、静止、抽象于人的,人的善意善情并不孤立为一种理想状态,它总是以生态整体的姿态融进人自己的生命之中,融入人自我敞开的感性生动的生存进程之中,融入人的此在化生存的历史之链的运行之域中。因而,作为人的生存的伦理行为的基本判据、动力内容和企望境界的善,她总是依附于特定时空,并且总是在其特定境遇中完成自我预设,这种自我预设始终是特殊的,通过这种特殊预设的实现而体现自己的个性。这种体现自己个性的特殊预设,才真正构建起呈示和展布这特定时空、境遇、状态的善的景象。比如,希特勒时代所预设的善,与拿破仑时代所预设的善,是完全不同的。同样,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对善的展布,总是被宣扬为水火不相容;基督之善和佛之善仍然大有差异:对前者来讲,善即努力工作,更大程度地创造财富以实现救赎自我。创造财富不是为了享乐财富,而是为了回归天堂,实现与上帝同在。对后者来讲,善即广散钱财、禁绝六根以走上拯救之道。对于萨达姆·侯赛因与布什来讲,善的准则、尺度、原则各不相同。因此,善作为伦理准设,总是属于历史化的此在生存的。此在化生存的历史敞开本身,就必然滋生和消长“善”的准设的同时,滋生和消长起这“善”的准设的展布疆域。这个“善”的展布疆域即是历史化的此在生存语义场。在工业价值体系时代,人类对善的最高准设是认识世界,创造财富,这一准设绝对地支配了人类三个世纪;然而,在生态价值体系(即超经济价值体系)的时代,人类对善的最高准设应该是认识生命,再造人性,重建生境。

类的生存总是分化为以不同的种族、民族、国家、集团为生存单位的生存,因此类化的群体对善的伦理行为的准设,对于不同种族、不同民族、不同国家和不同集团来讲,各自所赋予的内涵、性质、价值取向以及所实际达成的善的境界,是各不相同的。因为类的生存语义场被不同的种族、民族、国家、集团的语义内容所强化而生成消长起具体的标识和展布其种族、民族或国家、集团的生存语义场。由于生存总是自我消长的点的绵延运动,即使同一种种族、民族、国家和集团,推动历史化的此在生存运动的每一个绵延之点的生存语义场,所敞开和展布的方向、性质、域度(强度、深度、广度、力度)不仅各具个性,而且一直处于互动的变化之中,即始终处于共在互存和共生互生的变化进程之中。由此,善的准设内容、性质、方向、域度也处于演变之中。例如,死刑罪的设立在欧美各国历来被视为是善,但自20世纪中期以来,有些国家陆续取缔了死刑罪,因为在这些国家看来,死刑罪不仅不是善的展布,反而是恶的宣扬。因为在这个世界上,最为珍贵的且具有最高价值者,不是资源,不是物质财富,也不是权力,而是生命本身。对生命的最为真诚、真实和普遍的尊重与敬畏的实际表现,就是不杀生,包括以法律的方式杀生,国为杀生最终不过是人类向文明前进的道路上的野蛮行径。再比如,20世纪50-60年代的中国,批判、斗争、刑罚地富反坏右尤其是知识分子,被视为是天经地义的善行,但70年代末以后,人们并不把这种残酷的人对人的斗争看成是善意与善良。

善的准设不仅是类化的、种族的、民族化、国家化和集团化的,更是个体化的。准确地说,善的准设只有个体化之后才能对人的生存行为产生伦理效应。因此,一切抽象的(即类的、种族的、国家的、集团的)善的准设都得具体化(个体化)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善的准设。而这一具体化、个体化的过程,就是生命之类(包括种族、民族、国家、集团)生存语义场的个体化建构。个体生存语义场既为个体生存的准设伦理之善的构建主体,又是善的准设的伦理行为的疆域。在这个疆域里,作为伦理准设的善的内涵、性质、方向,都由个体的生存企望自身所确定,虽然它无疑要融纳类的、种族的、国家的、民族的、集团的关于“善”的准设语义场,但它也同样可以拒斥某些语义内容。比如,一个身处全权的暴力专制和斗争境况中的生命个体,同样可以充满人类和平与博爱之心,并为之努力奋斗与生活。在19世纪,当资本主义制度全面确立并肆意宣扬法律是公正、客观与善的展布时,法国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傅立叶则清醒地认识到:被称为罪犯的人所犯的“罪”不是因为自己,即罪犯们犯罪的真正原因、动机不是罪犯本身,而是罪犯们所生活的那个罪恶的社会,社会(或者说社会制度、社会政治)作为真正的罪犯被所谓的公正、客观和善的法律的自我喧哗所掩盖。因此,傅立叶大声疾呼:“社会越腐败,法律越滋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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