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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论人治与法治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与儒家人治思想相对立的是法家的法治思想。由此可见,法家认为法治胜于儒家的人治,因此选择了法治。这说明,“以法治国”是法家的基本国策。韩非是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这里集中阐述他的关于“法”的定义。所以,法家所谓“法治”实质是作为帝王人治的一种变相手段而已。“法治”作为帝王统治的一种手段,这一点在韩非思想中表现最为鲜明。

儒家人治思想相对立的是法家的法治思想。法治思想是法家的一种自觉选择。而且,这种选择正是基于对儒家人治思想的比较。韩非说:“法之为道,前苦而长利;仁之为道,偷乐而后穷。圣人权其轻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人之相怜也。”(《韩非子·六反》)他还说:“夫施与贫困者,此世之所谓仁义;哀怜百姓,不忍诛罚者,此世之所谓惠爱也,夫有施与贫困,则无功者得赏;不忍诛罚,则暴乱者不止。国有无功得赏者,则民不外务当敌斩首,内不急力田疾作,皆欲行货财,事富贵,为私善,立名誉,以取尊官厚俸。故奸私之臣愈众,而暴乱之徒愈甚,不亡何待?……吾是以明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韩非子·奸劫弑臣》)由此可见,法家认为法治胜于儒家的人治,因此选择了法治。《管子·明法》明确提出了“以法治国”的命题:“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意思是说,治国只要运用法律,而不政出多门,那么就像举手抬足一样,轻易地把国家治理好了。韩非认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因此,他明确提出:“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这说明,“以法治国”是法家的基本国策。

那么,法家所谓“法”究竟是什么含义呢?韩非是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这里集中阐述他的关于“法”的定义。韩非所谓“法”主要包含三个含义:其一,法是一种规则的成文形式,即“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其二,法在最基本的意义上等同于刑,即“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罚,而罚加乎奸令者也”(《韩非子·定法》);其三,法是帝王治民之具,即“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子·定法》)。由此可见,法家所谓“法”迥然有异于现代意义的“法”。它的主权不属于公民,而在于帝王;它的制定不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而是为了保护帝王权利;它自身不具备至上性,只有帝王才是至高无上的终极权威。所以,法家所谓“法治”实质是作为帝王人治的一种变相手段而已。

“法治”作为帝王统治的一种手段,这一点在韩非思想中表现最为鲜明。首先,关于立法思想,《韩非子·守道》中说:“圣王之立法也,其赏足以劝善,其威足以胜暴,其备足以定法。”《韩非子·二柄》警告君主说:“今人主非使赏罚之威利出于己也,听其臣而行其赏罚,则一国之人皆畏其臣而易其君,此人主失刑德之患也。”其次,关于术治思想,《韩非子·定法》中说:“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也,此人主之所以执也。”《韩非子·难三》也说:“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再次,关于势治思想,《韩非子·五蠹》中说:“民者固服于势,势诚易以服人。”《韩非子·难势》指出:“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由此可见,在韩非思想中,法为君立,术为君执,势为君处,这是韩非法治思想体系的基本内容。它关涉到“君”、“法”、“术”、“势”四个概念,可以概括为“以君为核心,法术势相辅”。学界以往通常用“法、术、势”来概括韩非的法治思想,其实是有失准确的。这是因为“法、术、势”不过是作为君主的统治手段而已,君主本人才是核心,君主权利才是至上的。所以,韩非的法治思想不仅不限制专制,而且是加强专制、巩固专制,为专制服务。这就是韩非法治思想的人治本质。

如果对韩非法治思想体系进行认真研究,可以发现,韩非所讲的“君”、“法”、“术”、“势”之间存在内在矛盾:对“法”而言,要求君主明法、奉公,这就需要君主公正无私;对“术”而言,要求君主私藏、独操,这就难以避免君主刚愎自用;对“势”来说,韩非要求的是“中主”(“吾所以为言势者,中也”(《难势》),而不是具备较高修养的君主。这样就不可能达到对“法”的要求那样公正无私。所以,在公与私、明与暗、圣主与中主之间就有一定的内在矛盾之处。这是韩非本人所没有意识到的。

正因为韩非所谓“法”主要是作为帝王统治的一种工具,所以韩非对“法”的阐释主要着眼于刑德赏罚。他说:“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韩非子·二柄》)在韩非看来,人性都是趋利避害、畏诛罚而贪庆赏,所以帝王正好可以利用人的这一本性进行统治。而统治的主要手段就是所谓刑、罚“二柄”。除此之外,韩非还提出了一种“循名责实”的统治权术,他说:“人主将欲禁奸,则审合刑名者,言异事也。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故群臣其言大而功小者则罚,非罚小功也,罚功不当名也。群臣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罚,非不说于大功也,以为不当名也,害甚于有大功,故罚。”(《韩非子·二柄》)法家看到,在君主使用“二柄”,操作“循名责实”的权术过程中,有一个最大的障碍,就在于君主自身常常受私心情欲的影响而破坏了自己制定的法令。于是法家也给君主提出了很多忠告,诸如“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韩非子·诡使》)、“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不为爱民亏其法,法爱于民”(《管子·法法》),以及“法而不行,则修令者不审也;审而不行,则赏罚轻也;重而不行,则赏罚不信也;信而不行,则不以身先之也。故曰:禁胜于身,则法令行于民矣”(《管子·法法》)等等。

如果君主能够摆脱个人的主观偏好,那么行使“二柄”时就能做到所谓“法不阿贵”与“刑无等级”。《商君书·赏刑》说:“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者,罪死不赦。”《韩非子·有度》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需要注意,法家提出“法不阿贵”与“刑无等级”,就其本意来说,并不在于强调民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在于强调君主推行法令时,不管大夫还是庶民,一律罪死不赦。这是因为法家的立足点是君主,目的是以刑治民。它有别于古希腊法治思想强调人人平等,立足点在民,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

对于先秦法家的不足,《史记》和《汉书》都曾明确指出。《史记·太史公自序》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践,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汉书·艺文志》也说法家“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后人常以“严刑酷法”、“薄慈少恩”等用语来概括、表征其特点。这在法家自身也是难辞其咎的。这是因为先秦法家确实鲜明地主张以“严刑酷法”进行统治,用法家的原话来说,就是所谓“重刑”。[38]什么叫“重刑”?韩非说:“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韩非子·六反》)简言之,“重刑”就是罪小而罚大,罪轻而刑重。为什么要这样做呢?这是由于韩非看到“民不以小利加大罪,故奸必止者也”(《韩非子·六反》)。但很多人看不到这一点,他们责难法家的“重刑”主张,正如《韩非子·六反》所说:“今不知治者皆曰:‘重刑伤民,轻刑可以止奸,何必于重哉?’此不察于治者也。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是以上设重刑者而奸尽止,奸尽止则此奚伤于民也?”正是基于“重刑”的意义,法家提出了“故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商君书·画策》)韩非反复解释说:“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罪重而刑轻,刑轻则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韩非子·饬令》)“且夫重刑者,非为罪人也。……故曰: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重罚者,盗贼也;而悼惧者,良民也。欲治者奚疑于重刑?”(《韩非子·六反》)由此看来,法家提出“重刑”,就其本意而言,虽说不上爱民,但也确实不是伤民。但其客观效果给人一种“薄慈少恩”的感觉。难怪先秦法家常遭后人谴责了。

法家的历史观及其变法思想早在商鞅那里就已阐发,《商君书·更法》提出:“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臣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韩非更明确地说明了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及其特点,所谓“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韩非子·五蠹》),并提出了“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故事因于世,而备适于事”(《韩非子·五蠹》)的变法思想。据此,韩非批评指出,“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韩非子·五蠹》)。他强调“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韩非子·五蠹》)。韩非最后指出:“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故民朴,而禁之以名则治;世知,维之以刑则从。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能治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也,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韩非子·心度》)如果说儒家人治思想未免过于理想化,那么法家法治思想确实是很现实的,尤其是变法思想更能切中时弊,适应时代的发展。

综上所述,先秦法家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是“以君为核心,法、术、势为辅助”的一套统治策略。它在本质上是一种非人性化、非道德主义的人治。而之所以说它是“法治”,仅仅是相对于儒家人治思想而言的。儒家人治以民本思想为基础,强调君民利益的统一;而法家人治以君主为核心,强调君民利益的差异。秦朝暴亡后,中国历代统治者一般采取儒法并用的统治方略,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疏仪·名例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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