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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及秦时李氏法家脉系考

时间:2022-0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李氏的得姓始祖为皋陶后裔理征的儿子李利贞。自皋陶氏、理氏及李氏得姓以来,及至于秦,李氏均有法家重要人物代表,且脉系了然。秦国相李斯,与法家著名代表人物韩非子齐名甚至更成功。至纣之时,理征字德灵,为翼隶中吴伯,以直道不容于纣,得罪而死。先秦及两汉,皆以黄老一家。析清道法一家、老子为法家源头,则知先秦李氏法家脉系,盖可远溯至于黄帝矣。从管子的思想,也可以看出法家与道家之间的深远关系。

李氏的得姓始祖为皋陶后裔理征的儿子李利贞。皋陶为黄帝之孙颛顼帝的曾孙。传商王国最后一个王帝辛时,午门行刑官理征因直谏得罪了纣王而被处死,其妻契和氏带着儿子利贞逃难时,因食木子充饥而得以活命,为避祸而指木子为姓,改理为李氏。故理氏、皋陶氏、颛顼帝、黄帝等均可视为李氏之祖。

自皋陶氏、理氏及李氏得姓以来,及至于秦,李氏均有法家重要人物代表,且脉系了然。若皋陶氏为尧大理,故得姓理氏。据《新唐书》记载,皋陶氏后裔历虞、夏、商三世,皆为大理。据史籍记载,周朝以前未见有李氏,后有老子姓李名耳,亦为李利贞后裔。世人多以老子为道家始祖,然老子亦法家人也。若非其然,史迁则不会将其与申韩等四人合在一起列传。战国时,魏文侯相李悝著《法经》。秦国相李斯,与法家著名代表人物韩非子齐名甚至更成功。兹略析之。

《据成尚书·舜典》中记载,舜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意思是舜帝说,皋陶啊,外族侵扰我们中国,抢劫杀人,造成外患内乱。你就当狱官之长吧,五刑各有使用的方法,五种用法分别在野外、市、朝三处执行;五种流放各有处所,分别住在三个远近不同的地方。你要明察案情,处理公允。

据《史记·五帝本纪》中记舜帝所封的二十二个朝官的功绩时,是这样评价皋陶的:“皋陶为大理,平,民各伏得其实。”意思是说,皋陶当了大理后,断狱公平,老百姓都很信服他,案件审理都符合实情。《尚书·大禹谟》中记载舜帝评价皋陶的功绩时说:“皋陶,惟兹臣庶,罔或干予正。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而皋陶则谦虚地回答:“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

据《尚书·皋陶谟》记载,皋陶与大禹讨论为政之道时,曾对大禹说:“天叙有典,敕我五典五惇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同寅协恭和衷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政事懋哉懋哉。”从这里可以看出,皋陶并不像他的法家后人那样单独偏颇地主张刑罚,而是主张礼、德与刑并用,相得益彰,方可“政事懋哉”。在皋陶这里,我们似乎可以看到一些荀子“隆礼重法”的影子。而“隆礼重法”成为中国两千多年统治的思想基础,任何偏颇一面的做法都会出现问题。

是处再考证两个史实。一个是皋陶在尧时并未为大理,而是从舜帝开始时才做大理的。据《史记·五帝本纪》:“而禹、皋陶、契、后稷、伯夷、夔、龙、倕、益、彭祖自尧时而皆举用,未有分职。”就是说,在尧帝时,禹、皋陶等均还未有职务。或者可以这样认为,在尧帝时,百官均还未定。皋陶做大理是从舜帝开始的,这可以从本节开篇所引的《尚书·舜典》及《史记·五帝本纪》中看出这一点来。

第二个史实是皋陶并未作五刑,五刑是舜帝作的。《尚书·舜典》中明确记载,舜帝“象以典刑,流有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流共工于幽州,放欢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故皋陶并未作五刑,只是被舜用作大理后,具体施行舜帝的五刑,且成绩斐然,被后人公认为中国刑狱司法的鼻祖,并与尧、舜、禹并列为上古四圣,被奉为“狱神”。

皋陶虽未作五刑,但据传在大禹时曾作《狱典》。这大约是皋陶被奉为中国刑狱司法鼻祖的重要原因。因皋陶“作士理民”功甚显著,故“帝禹立而举皋陶荐之,且授政焉”(《史记·夏本纪》),但是“皋陶卒”。

皋陶后,其后裔世为大理。历虞、夏、商三代,甚至周朝春秋时亦然。据《新唐书》记载:皋陶生益,益生恩成,历虞、夏、商,世为大理,以官命族为理氏。至纣之时,理征字德灵,为翼隶中吴伯,以直道不容于纣,得罪而死。其妻陈国契和氏与子利贞逃难于伊侯之墟,食木子得全,遂改理为李氏。又据《韩诗外传》记载,李离为晋文侯时大理,断案时因错听人言而误杀了无辜,后“自拘于廷,请死于君”。而晋文侯知道李离正直,有意护之,后竟让其休得多言,赶快离去。而李离则高呼“臣不能以虚自妄”,遂当场拔剑自刎。由兹亦见我李氏祖先奉公执法于己亦苛责之行事之风矣!

据《新唐书》记载:李姓得姓始祖利贞,生子昌祖;昌祖任陈国大夫,住在苦县;昌祖子彤德;彤德之曾孙名硕宗,亦被周康王赐采邑于楚国苦县;硕宗之五世孙名乾,字元果,任西周御史大夫,娶益寿氏女婴敷,此即为老子李耳之父母也。

老子是大家都熟悉的。他被道家奉为始祖,在道教中被尊为“太上老君”,其著“道德之意五千余言”亦被尊为“道德真经”。但是,老子思想实为法家源头,黄老思想实为法家思想的哲学基础。先秦及两汉,皆以黄老一家。若我大汉于武帝独尊儒术前皆以黄老治国。析清道法一家、老子为法家源头,则知先秦李氏法家脉系,盖可远溯至于黄帝矣。

老子为法家源头,这起码是史迁及两汉时之公认的观点。最好的证明就是太史公在《史记》中将老子与申不害、韩非子等著名法家人物一起合传,列为一类的人物。申、慎等皆好刑名之学,本法家代表人物。申子主“术”,慎子主“势”,韩子则合之而成法家之大成。然太史公则言“申子之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太史公还认为韩子“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且韩子还在《韩非子》中专门写了两篇关于注解《老子》的文章,一篇是《解老》,一篇是《喻老》。庄子在《天下》篇中,把慎到和彭蒙、田骈放在一起,作为道家来看待。老子为法家源头,明矣。

大家所熟知的管子,是法家重要代表人物,其实也是一个道家人物。管子的道家思想一直影响到后来齐国的稷下道家学派。他的《管子》一书也是包含了道、名、法等各家的思想。从管子的思想,也可以看出法家与道家之间的深远关系。有考证,认为荀子的思想也深刻地影响到稷下学派的形成。从荀子到稷下学派再到韩子,道法一家亦明矣。

其实,太史公的父亲司马谈在他的著名学术文章《论六家之要旨》中就认为“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殊涂。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且通过“循名责实”,认为阴阳、儒、墨、名、法各家皆有偏失,唯道家“使人精神专一,动合无形,赡足万物。其为术也,因阴阳之大顺,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与时迁移,应物变化,立俗施事,无所不宜,指约而易操,事少而功多”。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太史公的观点源于他的父亲,道法“一致”,法家等皆“源于道德之意”。

道家,源头甚早。多托名于黄帝。其实,孔颖达在《尚书序》中就说过:“伏牺、神农、黄帝之书谓之《三坟》,言大道也。少昊、颛顼、高辛、唐、虞之书,谓之《五典》,言常道也。”孔氏所言之道,虽尽非老子之道、道家之道,然有交集焉。且于道法之密切关系之认识,亦源远流长。长沙马王堆出土之帛书《黄帝四经》中之《道法》篇开篇即讲:“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而我们普通人对于道教思想的认识,也知道在道教的经典中就有“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基本观点,且道教多以是为联,常镌于道观大门上。是亦为道法一家,法源于道,法源于老之据也。

道法一家,老法一家的认识,也为历来思想家所注意。历史绵长久远,兹试举当今一些的观点佐之。若所谓之现代新法家之华军者,曾著《老子的法治思想—帛书〈老子〉里的文明真相》,中国财富出版社(原中国物资出版社)出版(2012年6月)。国内著名学者新法家网之总编翟玉忠先生也认为“道法本是一家”。有学者认为“老子早在道德经里就已经植入了法家的核心思想”。有认为是老子的“儿子娃娃”者探讨过“老子思想对法律的影响”,认为“老子与法家的联系相当密切。‘以道统法’,‘无为而治’是道家思想最主要的方面。法—道—自然,其实质是一种法哲学,法律虚无主义。其积极作用在于缓和阶级矛盾,消极作用在于对中华法系很难像西方法学那样发展有一定关系。‘无为而治’的法律观是说,一要做到‘唯道是从’,反对依靠具体的法令治理国家。二主张秘而不宣,反对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所谓‘国之利器,不可示人’。三主张利而不害,反对滥施刑罚,统治者要治理好天下,应‘以百姓之心为心’。同时老子还认为法家‘依法治国违反自然’,认为应该通过减轻赋税达到‘富民’,最后通过教化使民能为统治者服务,法律则不能制定的过于详细和明确”。“儿子娃娃”还写过一篇文章,专门论“老子的反智论与法家思想”的关系。学者康立和卫今也通过解读帛书《经法》,讨论了“法家路线和黄老思想”的关系(《文物》1975年第07期)。他者甚多,兹不再举。

西方法律思想中亦有“自然法”的概念。要之,与老子思想相通也。若我国要早日实现法治社会,吸收老子思想是为明智之举也。且老子寓法治于道德的思想,更能完善甚至弥补现代或曰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不足。

法家思想源于道家,源于老子。至秦汉,法家又复归于黄老。大家都知道,刘汉推翻秦朝后,尽“袭秦制”,至于以黄老治国。后来虽然汉武“独尊儒术”,虽尽尊儒也,亦尊“术”也,“术”者,“法”之“术”也。如是,儒道法合一,中国之制始能延续两千余年也。

李悝的家族应与春秋时当过晋国大理的李离家族有关系,因为他们都是山西境内的李姓人。据《新唐书》记载,李耳的后代李宗,曾于魏国做官,被封于段,为干木大夫;李宗之子李同为赵国大将军,孙李兑为赵相,曾孙李跻为赵国阳安君;李跻的后代李昙,亦曾在赵国做官,封柏人(今河北唐山)侯,后又入秦,任御史大夫;李昙的孙子就是著名的赵国大将李牧,开李氏中除陇西房外之重要的另一大房“赵郡房”。韩魏赵为三晋,故李悝家世亦当与老子李耳一脉相丞。

李悝,又作李克,战国时魏人。生于公元前455年后(周定王五十四年),于公元前395年(周安王七年)去世。

大家都知道,周朝分西东两周。东周因平王于公元前770年东迁洛邑而得名,因鲁国之《春秋》记史至于公元前476年而将这段时间记为“春秋”。自公元前475年至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天下,因各国战乱不已而名“战国”。以是分期,想当然耳。其实,太史公早就指出,“魏用李克,尽地力,为强君。自是之后,天下争于战国”(《史记·平准书》)。因此,中国进入战国时代是自李悝在魏国变法开始的。学者翟玉忠在“是谁将中国带入了战国时代”一文中也认为是李悝将中国带入了战国时代。

综观历史,历史的演进总是这样的悖论,那就是历史的发展进步往往是伴随着野蛮、血腥、战争的。李悝一不小心将中国带进了战国时代,这不是他的过错,或只是一个或可曰“蝴蝶效应”的副产品。李悝在历史上和对魏国的功绩应该在执政变法、撰写《法经》和军事上。

一、执政变法,富国强兵。

魏国在战国七雄中能够率先崛起,与魏文侯任用李悝进行变法是分不开的。史载魏文侯曾北灭中山国,又载李悝曾任中山相。或许魏文侯“闻弦歌而知雅意”,故伐中山而欲得我李家之悝公乎?

桓谭以为李悝为文侯师,班固、高诱以为其为文侯之相。李悝的生平事迹,已难确知其详。使他在历史上留下永久名声的,是他任魏文侯相时在魏国的变法改革。

李悝变法,在战国历史上应是第一个。他在魏国改革政治,奖励耕战,兴修水利,发展经济,使魏国力日益强大,成为战国初期的第一个强盛的国家。

李悝在魏变法,主要实行了以下一些政策措施。

一是大力进行吏治改革。他任魏相后,选贤任能,赏罚严明。李悝主张废止世袭贵族特权,提出“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的名言。魏文侯任用吴起、乐羊、西门豹、子夏、翟璜、魏成、北门等人,概均在李悝任魏相期间时。李悝将无功而食禄者称为淫民,要“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土”。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对腐朽落后的世袭制度的挑战。由于废除世袭制度,一批于国家无用且有害的特权阶层的人物被赶出政治舞台,一些出身于一般地主阶层的人,可因战功或因其才能而跻身政界。此举实际开创了地主阶级对奴隶主贵族的斗争,为以后封建制的解构开辟了道路。这样改革的结果,大大削弱了魏国的“世卿世禄”制度,以后的封君在封国食邑内没有治民之权,只衣食租税,使得魏国官吏制度大为改善。

二是强力推进农业改革。李悝在魏国“尽地力”,推行“平籴法”。李悝曾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之策,他将魏国的土地统一分配给农民耕地,督促农民勤于耕作,增加生产。平籴法就是国家在丰收时平价收购粮食储存,发生饥荒时又平价卖给农民,“取有余以补不足”,以防谷物甚贵而扰民,或甚贱而伤农。这条变法措施几乎成了后来历代变法者必行之法宝。此法的实行,加上兴修水利,极大地促进了魏国农业生产的发展,使魏国因此而富强。史家评曰:“行之魏国,国以富强。”

三是魏国大举对外用兵。前文已言,魏文侯曾北灭中山国。又据史载,李悝曾任上地守。且魏国曾西取秦西河之地。上地在河西。因此,可以认为魏取秦西河之地虽是吴起所为,但李悝在其中必然起到了重要作用。据历史资料,吴起等人在魏国被重用,也是李悝推荐的。由是可以看出李悝与吴起等兵家当过从甚密。李悝可能自己也同时是一个兵家,或对兵家有一定的爱好。李悝受吴起等兵家影响,从他们处得到一些兵家知识,这是必然的。因此,李悝做上地守时,经常与秦作战也是必然的。有是功,后来魏又连败齐、楚诸国,成为中原霸主,在战国史上开创了百年霸业。

二、撰写《法经》,创立法家。

李悝曾受业于子夏的弟子曾申门下。曾申的父亲是曾参,祖父是曾点。参、点俱为孔子弟子。曾参杀最的故事应该是家喻户晓的。从这个故事,我们可以看到曾参“言必行,行必果”的做法,是给幼小的曾申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的。而这种影响,让曾申后来与其师子夏在魏国西河授业时,也必然影响他们的弟子们。这种影响,对于法家的形成以及法家在变法施政过程中的执法,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子夏是孔门十哲之一,在传承孔子思想及经典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子夏应是儒家无疑了。但郭沫若在《十批判书》中就认为韩非子称“儒分为八”不及子夏之儒,是因为将其视为法家。子夏的“君子学以致其道”“学而优则仕”等言论,也颇具法家精神。因此,他所开创的“西河学派”成为前期法家人物成长的摇篮,培育出了一大批经国治世的良才。若李悝、吴起等人。我们都以吴起为兵家,其实亦法家,他在李悝之后,受李悝影响也曾在楚国搞过变法,使楚强大。

古时是没有个人著述的。孔子只“述而不作”。老子也是在函谷关尹的再三请求下才著五千言而去的。若论传经著述,应自子夏起。这也影响到李悝能比较早地系统地总结前人的法制思想以及他个人的变法实践,著成了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成为以后历代法典的蓝本。

《法经》与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Law of the Twelve Tables)基本同时代产生。《法经》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等法。《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从《法经》的基本内容可以看出,《法经》虽比以前的成文法稍具系统,但还是比较素朴简略,且只有刑法,没有民法,不能像以《十二铜表法》所代表的西方法律那样发展出现代法治精神。虽然有这些缺点,但是《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不容置疑。以之为代表,也标志着法家的正式创立。

三、法家思想,影响深远。

李悝在魏国率先开始变法,开启了战国时代,开启了各国变法的先河。继李悝之后,吴起在楚国变法,商鞅在秦国变法,邹忌在齐国变法,申不害在韩国变法,等等。在这些变法中,以商鞅变法最为成功,并奠定了秦灭六国的基础。

李悝的《法经》,为秦汉及后来历朝历代所继承。比如,汉朝建立后,就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另外加了三篇,制定了《九章律》,作为汉朝法律的基础。

李悝也继承了子夏学派中“重礼”一面,这对荀子形成“隆礼重法”的思想也具有影响。甚至有学者还指出荀子也是法家。前面已说过,“隆礼重法”是中国两千多年法统不移的坚实的思想内核。

李斯与韩非俱为荀子弟子,俱为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成名于其著《韩非子》,而李斯成名于成为秦相,并将法家思想成功地施行于秦国,使秦国强大到能够灭六国,统一天下,使后来的历朝历代均效法秦制,而得以使我中华民族两千多年来能够大体上基本保持祖国统一,中华文明两千多年来不至于中断。

李斯治国的思想基础必来自于他的老师荀子。但商鞅变法在先,且秦虽车裂卫子,但也几乎完全保持了商君为秦制定的法律及其他政策措施。这对李斯的影响也应是直接而深刻的。且商鞅变法也是受李悝变法的影响,可以说李悝是商君的精神导师。由此,可以认为李斯也在某种程度上继承了李悝的遗产。李斯本是楚人,盖老子之后也。由此,也可以断定李斯与李氏法家血统一脉相承。故太史公在《老庄申韩列传》中说:“伯阳立教,清净无为……刑名有术,说难极知。悲彼周防,终亡李斯。”

太史公说斯从荀卿学帝王之术,学成而入秦,为不韦舍人,并被任用为郎,得以说秦王,被拜为长史和客卿,并著著名之《谏逐客书》,使秦王撤销了逐客令,稳固了其在秦国的地位,在秦统一天下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秦统一天下后,斯为相。斯为相后,在秦王的支持下,开始了他大刀阔斧的改革和制定实施奠立秦朝基业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各方面的施政措施。

政治上,李斯继承商鞅变法遗产,在全国实行了郡县制度。这个制度,为历朝历代所沿用,还可以说基本上延续到了现在。目前我们现行的省市县的行政区划制度,也可以看到当年秦朝郡县制度的影子。甚至有学者还深刻地指出,正是这郡县制度的坚持,才有了中国两千多年大一统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稳定和持续。

经济上,李斯实行了统一度量衡、统一货币等政策。在李斯的亲自指挥下,把度制定为寸、尺、丈引等单位,采用十进制计数;量制以合、升、斗、桶为单位,也采用十进制计算;衡制以铢、两、斤、钧、石为单位,二十四铢为一两,十六两为一斤,三十斤为一钧,四钧为一石固定下来。这个重大改革,使得几千年来无论朝代如何更迭,这种计量方法从无改变过。时至今日,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依然还能看到其身影。李斯废止了六国使用的布、刀、贝等货币,统一以黄金为上币,以“秦半两”为下币。我们知道,秦半两这种形制的钱是一直使用到清朝末年甚至民国的。

文化上,李斯统一了文字,并亲自创制了标准的小篆,还作《仓颉篇》七,作为全国学习的范本。据传,李斯还采用了名叫程邈的小官吏创造的隶书,也作为官方正式的书体。从此,天下“书同文”。为了加强国家思想统治,据说是李斯的主意,秦王进行了“焚书坑儒”。这个举动,主观上是为了维系秦朝的统治,客观上却使战国以前的除法家、医筮等少数书籍保留下来以外,诗书百家几乎全部毁灭,给中国文化的传承带来了灾难。

军事上,李斯建议秦王实行了“修驰道”“车同轨”等制度。李斯以京师咸阳为中心,大概修建了两条“驰道”,一条东到燕、齐,一条南达吴楚。后又筑“直道”“五尺道”“新道”等,并令全国车轨统一。这些政策措施,主观上是为了秦王巡视全国的需要,但是可以肯定地说是有军事战略上的考虑的。

传斯曾害其同门韩子,然有据言斯公乃背秦王之黑锅也。政治黑暗,历史迷离,其中真味,谁能言清?又传斯公年少时曾观厕仓之鼠,遂立作仓中鼠之志,故后来受赵氏威利之诱,而成二世帮凶,终被腰斩灭族。

太史公在《李斯传》最后太息曰:“李斯以间阎历诸侯,入事秦,因以瑕衅,以辅始皇,卒成帝业,斯为三公,可谓尊用矣。斯知《六艺》之归,不务明政以补主上之缺,持爵禄之重,阿顺苟合,严威酷刑,听高邪说,废嫡立庶。诸侯已判,斯乃欲谏争,不亦末乎!人皆以斯极忠而被五刑死,察其本,乃与俗议之异。不然,斯之功且与周、召列矣。”

愚亦为斯公太息!

综上所述,愚以为,秦及先秦时期,中国的法家以李氏为代表,且脉系分明,传承有序,自李氏之远祖皋陶氏为舜大理后,世为大理。老子李耳虽为道家之祖,亦为法家之祖。其后人李悝创立法家,李斯在实践上将法家思想发扬光大到无以复加的功德。李氏堂上这些法家祖宗的功绩,在中国法制史、政治史、文化史上的地位、影响是以一个“重要”之词难以概括得了的。

注:壬辰秋分前“九一八”国耻日时撰毕是文于天府之心。是文之念头起之甚早,约在半年以前。然自捡史料,立提纲,再撰写,久矣。中途家事纷纭,不堪其扰,不堪其苦,难以卒笔。近援藏归来,又回单位,国事、家事竟起,始持笔一周,终成是文。文献者,若远古尚书、左氏之传、战国之策、诸子百家、太史公书、班子书、欧阳公书等也。百度等新媒于余之助,甚功也。兹一一深谢也!文中硬伤甚多,伤不起乎?然为成余一家之言,亦若斯公之师所言,持之有故乎?言之成理乎?可忘情乎?撰是文时,人似冷落矣,身心俱奔矣,归去来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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