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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泄露公司销售计划怎么处罚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98年年初,时任四川省某市茶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某为使公司顺利改制为股份公司募集更多资金,指使员工虚拟211名自然人出资1828万元为发起人,与四川某市茶叶公司等5家法人共同发起成立四川L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并伪造了发起人协议书、发起人认购股份表以及211名自然人股东的签名等。此外,龚某等人还在某科学城等地设点发售L公司股票。

【案情介绍】1998年年初,时任四川省某市茶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某为使公司顺利改制为股份公司募集更多资金,指使员工虚拟211名自然人出资1828万元为发起人,与四川某市茶叶公司等5家法人共同发起成立四川L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并伪造了发起人协议书、发起人认购股份表以及211名自然人股东的签名等。

1998年4月,经四川省体改委批复同意该股份公司成立,批复文件同时明确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所有股份不得转让。

1998年5月,L公司成立后,陈某即带领龚某等人到以前某茶叶公司集资户较多的干休所等处向集资户进行债转股和现金购买股票的宣传,吸引了大量集资户和社会公众来办理业务。此外,龚某等人还在某科学城等地设点发售L公司股票。通过一系列宣传、发售活动,L公司迅速将所谓的自然人股东持有的1828万股股票全部发售完毕。

2000年,L公司正式更名为L集团,其股票须计零后变更名称重新托管。陈某等人趁机将某茶叶公司持有的法人股票全部量化到若干个人名下,并安排员工联系对外发售了近1000万股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同年6月,L集团将股票陆续转至成都托管中心进行托管。因该中心要求股票构成须与发起设立时一致,陈某等人遂将前阶段出售的近1000万股股票暂时收回。后陈某利用一份虚构的市体改委文件于2001年10月和2002年2月分两次在成都托管中心将2000万股法人持有股量化到若干个人名下。其中1000余万股用于交还上述暂收回的股票外,其余均被用于偿还企业债务或出售。

2006年2月,经四川省某司法鉴定所对L公司1998年及1999年对外发行股票的12本凭证进行查证,发现其以L公司名义发行股票共计2200多万股,获取现金2200多万元。

【以案释法】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的过程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数额巨大,且不能及时清退,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陈某、龚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

三、企业生产运作中的常见犯罪及预防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市场管理制度,又包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方面最显著的特征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指行为人故意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形;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一百五十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

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又包括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2.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二百二十条的规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四种行为方式: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是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是明知或应知是上述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2.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二百二十条的规定,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单位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

(四)企业生产运作常见犯罪的预防

企业在生产运作过程中,应当依法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和控制,如果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伪劣产品,就可能引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风险。要控制和防范这些方面的刑事风险,作为企业的工作人员,尤其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相关罪名的主体界限、行为界限,从这几个方面杜绝刑事风险的产生。除此之外,树立以质量取胜的经营理念,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和控制,是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治本之策。

针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刑事风险,企业管理人员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和树立守法经营的理念,避免贪图一时的利益而引发的刑事风险,同时还应当通过法律学习,熟悉和掌握相关罪名的主体界限和行为界限,自觉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杜绝刑事风险的产生。除此之外,企业在生产运作过程中,应当加以特别注意,除了自觉杜绝主动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还要辨清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的界限,避免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而跃入侵权领域,引发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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