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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无中文标识产品如何处罚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② 普通产品,应有产品质量检验的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的厂名和地址;根据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产品本身易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可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可以为准确判断和区分生产者及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提供依据。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的义务包括积极作为的义务和消极不作为的义务两类。

1.积极作为的义务

生产者积极作为的义务是指生产者必须主动实施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产品质量要求。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符合下列要求:①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②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③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的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产品包装及产品标识要求。① 特殊产品(如易碎、易燃、易爆品,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物品,其他危险物品,储运中不能倒置和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的标志、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依照规定做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② 普通产品,应有产品质量检验的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的厂名和地址;根据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产品本身易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2.消极不作为的义务

生产者的消极不作为义务是指生产者不得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进货验收义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该制度相对消费者及国家市场管理秩序而言是销售者的义务,相对供货商而言则是销售者的权利。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可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可以为准确判断和区分生产者及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提供依据。

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销售者进货后应对保持产品质量负责,以防止产品变质、腐烂,丧失或降低使用性能,产生危害人身、财产的瑕疵等。如果进货时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销售时发生质量问题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有关产品标志的义务

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保证产品标志符合《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标志的要求,符合进货时验收的状态,不得更改、覆盖、涂抹产品标志,以保证产品标志的真实性。

4.不得违反禁止性规范

对销售者而言,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有以下几项:

(1)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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