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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手机扫微信有奖销售案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甲手机卖场与其他几个手机卖场相邻,甲手机卖场为了提高该卖场的手机销售额特举办 “买手机扫微信,魅力无限”有奖销售活动。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介绍】甲手机卖场与其他几个手机卖场相邻,甲手机卖场为了提高该卖场的手机销售额特举办 “买手机扫微信,魅力无限”有奖销售活动。最高奖奖品为索尼摄像机一台。经过权威部门的价格鉴定,该摄像机市场价为7100元。甲公司所在地的市工商局认为,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

【以案释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有奖销售是企业的竞争手段之一,法律允许企业采取有奖销售的形式进行促销,但是采取抽奖式的奖品数额不得超过5000元。因为如果奖品数额巨大,会诱导消费者产生不正当的消费行为,纯粹为了中奖而买产品,不是为了产品本身,偏离了消费的初衷。本案中,甲公司的行为就是典型的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履行企业环保义务

(一)清洁生产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狭义的清洁能源,是指可再生能源、如水能、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和海洋能。广义的清洁能源,除包括可再生能源外,还包括天然气、清洁煤(将通过高新技术严密控制的燃烧转变成电力)和核能等低污染能源。这里说的清洁能源是指广义的清洁能源。

企业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属于倡导性条款,在环境保护法里面没有相对应的直接处罚条款,但是并不是说企业可以不遵守。因为,企业如果选择淘汰类的产业,或者使用淘汰类的工艺、设备和技术,项目就通不过环保部门环评审批,也拿不到发改委的路条(允许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发改委更不会核准。这实际上就是要求企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使用清洁能源、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要求,使用清洁能源、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可以得到国家的政策支持、财税等经济扶持。

(二)防止污染和危害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这个条款,在总则部分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等排污者具有防止、减少污染的义务。如果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责任。这里说的责任,应该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条款的后半部分规定的是“损害担责”原则。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这个条款规定的是,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废渣等各种污染和危害。

环境保护法的这两条规定非常具体,如果排污者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危害,比如环保设施运行出问题不及时检修、除尘设备老化不及时更换等,就可能超标超总量排污,还有可能给周边环境及生命财产造成污染损害。违法排污和超标超总量排污可能被查封、扣押排污设施、设备,处以罚款,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产、停产整治,甚至拘留相关责任人,直至责令停业、关闭。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排污者的排污行为给周边环境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污染损害结果,首先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解决途径包括受污染者和污染者双方和解、通过环保部门或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调解、受污染方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

企业值得注意的是,千万不要造成污染损害,因为许多污染损害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几乎无法挽回。如果污染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就会构成污染环境罪。

(三)接受现场检查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现场检查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活动,一般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等。通过检查,督促排污者减少污染、消除隐患、及时解决环保问题。

企业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配合现场检查人员查阅、复制相关资料、采样、检测等检查活动。

企业拒绝或者不配合现场检查,必将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首先是降低了自己的信誉度,影响企业形象,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处罚。特别是阻止现场检查的,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规定,从而受到行政处罚。其次,如果在现场检查之前,曾被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而又不接受检查的,即被认为拒不改正,从而招来更严厉的处罚,如按日连续罚款,甚至更重的处罚。再比如,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如果拒绝、阻挠检查,都被认定为拒不执行或者拒不改正,由公安机关拘留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四)执行“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这条规定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紧密相关,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法律制度,是从源头治理污染防治的重要环节。同时设计,是指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实际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污染设施的投资概算。同时施工,是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该将防治污染设施的施工纳入项目的施工计划,保证其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同时投产使用,是指建设单位必须把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转,不仅指正式投产使用,还包括建设项目试生产和试运行中的同时投产使用。

如果不执行“同时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时不编制环境保护篇章,或者环境保护措施不科学合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保部门不批准环评。如果没有批准环评,擅自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如拒不改正,由公安机关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拘留处罚。

建设单位要将防治污染设施的施工纳入项目的施工计划,保证其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按照环评批准文件建设。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如果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果未报批或者报批未经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就是说,如果没有按照批准的环评文件建设,相当于没有环评,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要被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如拒不停止建设,由公安机关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拘留处罚。

如果不“同时投入使用”怎么办?如果不“同时投入使用”的,应该属于使用不正常运转防止污染设施的逃避监管方法违法排污的行为,明知道排污设施不符合要求或者没有工作而开工生产,主观恶性大,应该受到严厉处罚。逃避监管排污,可能被查封、扣押排污设施、设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和拘留,还有可能受到按日连续处罚、被责令采取限产、停产整治措施,甚至构成犯罪。

环境保护法规定,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如果拆除或者闲置,除非企业停产了,否则就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转防止污染设施的逃避监管方法违法排污的行为,同样将受到前面所述的处罚。

(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单位负责人是排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的总负责人,在单位内全面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指导、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相关人员是指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员等,这些人具体负责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日常管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如果单位发生污染事故,单位有无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以及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是否按照责任制度尽到监管义务,会直接影响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受到处罚的轻重。如果单位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也按照责任制度尽到监管责任,需要拘留或者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时,会从轻处罚,即在处罚的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如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在这个刑罚幅度内是判处罚金还是判处有期徒刑,由法院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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