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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进取的精神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

时间:2022-08-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六、用进取的精神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舞台模型第二层面中最后一个要素是法律和司法体系,它们是利益分配和权益保护的保障。当前最紧迫的事情,就是要用进取的精神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对专利权的侵犯案件,受此标准的不利影响最大。

六、用进取的精神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

舞台模型第二层面中最后一个要素是法律和司法体系,它们是利益分配和权益保护的保障。当前最紧迫的事情,就是要用进取的精神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法律和司法体系,是以财富为导向的创新体系得以发展的基石。结合本书的主题,笔者着重谈一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和操作问题。本书已经论述过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问题,这个问题主要靠认识和伦理来规范。这里谈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是触及法律的问题。中国已经有了知识产权的立法,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历史性进步。由于国人对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认识不足,加上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利益驱动还比较强烈,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还显不足。

首先是知识产权的司法鉴定标准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国内企业经常发生的事情是,公司在投资进行研发以后,产品在市场上有一定的销路,然后由于种种原因,公司的研发人员跳槽,或者加入别的公司,或者自己创业,不久市场上就出现了与本公司基本相同的产品。由于对方的产品基本没有研发投入,所以售价比本公司产品要低廉,很快本公司的产品就无法在市场上生存,企业也相应地陷入困境。其实这就是一起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但是,对方在侵权时,不会傻到百分之百地原样抄袭,而会在细枝末节的地方做一些改动。在侵权诉讼时,要进行侵权行为的司法鉴定。由于侵权产品有一些细微的改动,鉴定的结论就只能是“两者基本相同”。笔者曾经听一位司法界的人士讲,基本相同就意味着不是完全相同,而且基本相同的相似程度也很难把握,所以对“基本相同”的案件就束之高阁。司法鉴定运用这样的采信标准,实际上就是对侵权者的纵容。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对专利权的侵犯案件,受此标准的不利影响最大。笔者认为,对于司法鉴定“基本相同”的专利权诉讼案,应该要求被告出示研发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撑研发的结果,就应该判被告侵权。

其次是跨地域侵权案件的处置难度很大。如果侵权案件是跨地域的,侵权者会受到当地保护主义者的庇护,调查取证的难度会增加,判决侵权后的责任追究不容易落实。这本身是一个法律问题,但是其背后所反映的,是国人对知识产权财产属性的漠视,以及地方利益至上的思维逻辑。解决这个问题的难度确实很大,除了从正面进行引导和教育以外,建议是否可以对专利法进行修改,加大对侵权者的追究力度,并在法律上规定地方保护主义者个人的侵权连带责任。这样就可以对地方保护的人形成震慑,借以遏制地方保护主义者的势头。

第三是“专利无效”机制被滥用的趋势明显。对于实力比较雄厚的侵权行为人,比较多地采用申请“专利无效”的机制。当然,使用这个机制的门槛是很高的,不是一般人所能够滥用的。在专利法中,确实有申请“专利无效”的程序,许多侵权者在面临诉讼时,会找理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无效,一旦申请成功,所面临的诉讼就自然瓦解。虽然专利法中规定了专利被宣告无效以后,原专利权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但是这种救济机制费时费力,成本很高,不能遏制“专利无效”机制被滥用的趋势。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工作程序中应该建立一个平衡机制,如果一个专利被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原来负责专利授予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应该受到严厉的处分,并把处分结果向社会公开;如果“专利无效”案件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中投票赞成人员应该受到严厉的处分,处分的结果也应该向社会公开。这样的平衡机制一旦建立,就会遏制“专利无效”机制被滥用的趋势。

第四是中国的国际知识产权战略比较模糊。在财富创新体系中,中国是一个后发国家,实施知识产权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因为这个制度既有利于对创新型企业的保护,又会增加消费者的消费成本。印度实施知识产权制度比中国晚,主要是想不保护跨国公司的药品专利,降低仿制药的成本,给患者以实惠。跨国公司在中国申请专利以后,专利保护的范围就是中国企业的市场禁区,实际上会挤压中国企业的市场空间。如果说在改革开放的前30年,中国的国力总体还比较弱的阶段,保持一个较为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中国利多弊少,如今中国已经进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阶段,经济总量已经位居全球第二,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应该是时代的选择。胡锦涛同志在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提到共产党面临的四大危险之一是能力的危险,可以说在执政过程中不善于因时应变及时调整战略,是“能力危险”中最为常见的问题之一。中国的一个官方代表团在和美国进行知识产权磋商时,说过“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要和中国的发展阶段相适应”,这句话的潜台词是当前中国出现一些侵权是不可避免的,这可能代表了当前阶段大多数中国人的观点。中国是一个大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应该承担与此地位相适应的国际责任。对知识产权侵权的纵容,在短期内固然会有一些“不义之财”,但是这些“不义之财”会损害财富创新体系的根基,会在根本上损害我们的长远利益。其实,国内的各种公共经费的浪费现象很严重,如果把浪费节约下来,足可以弥补这些“不义之财”。因此,应该对外、对内都要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哪怕略有损失也在所不惜。此事涉及伦理、观念、法律、行政,涉及中央和地方,的确非常复杂,但是中国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以前我们办大事都是有形的大事,而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件无形的大事,这件大事办好了,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就有了扎实的根基,它所伴生的效应就是中国人用之不竭的财源。以中国共产党所具有的强大的动员力量,只要领导者具有深邃的历史眼光,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的头等大事之一来抓,就一定能够在不长的时间内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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