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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职工民主参与的力度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职工民主参与权有相关规定的法律还包括《劳动法》、《公司法》和《工会法》。也就是说,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此外,中华全国总工会还积极推动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参与决策和监督。近年来,各地区更加强调职工参与的重要性。

四、加大职工民主参与的力度

在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下,发达国家已经发展和形成多种形式的员工参与形式,如德国的职工监事、意大利的企业工人代表委员、丹麦的企业合作管理委员会,与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互为补充、互为推动。在我国,职工民主参与是由工会推动和实施的,主要是由基层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议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巡视制度、职工董事和职工监视制度以及民主评议、民主咨询、厂务公开等形式,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现民主参与权。早在1981年和1986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就先后参与起草了《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与职工民主参与权有相关规定的法律还包括《劳动法》、《公司法》和《工会法》。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也就是说,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此外,中华全国总工会还积极推动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参与决策和监督。

并非只在国有企业才有职工代表大会这种民主参与的形式,我国《工会法》规定:国有、集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积极推进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近年来,各地区更加强调职工参与的重要性。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在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在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形式,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

尽管员工参与、员工的民主管理权力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在实际实施中职工参与的程度仍然非常有限。国有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有职工代表大会,在形式上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实际实施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通常会流于形式主义,员工的地位似乎并没有因此有很大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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