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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创新系统的构成要素

时间:2022-08-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书认为,上述的第一种概括基本上是适当的,但功能要素不能包括在区域创新系统的构成要素中。当然,这里讨论的是在比较理想状态下区域创新系统的构成要素,在实际的区域创新系统中,其构成要素可能并不完整。图4-1 区域创新系统构成要素示意图

(四)区域创新系统的构成要素

目前,对于区域创新系统由哪几个部分(要素)组成的问题,大部分国外文献没有具体讨论,但在我国文献上一些学者已关注到这个问题。

胡志坚、苏靖执笔的《关于区域创新系统研究》一文认为(1999),构成区域创新系统主要有主体要素、功能要素和环境要素,主体要素包括区域内的企业、大学、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地方政府;功能要素包括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环境要素包括体制、机构、政府或法制调控、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条件等。

潘德均则认为(2001),区域创新系统主要包括三个主体系统和三个支撑系统。三个主体系统,一是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科研机构为主构成的知识创新系统,它是技术创新的源泉;二是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系统,它是科技经济的结合部,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依托;三是由各种科技推广和中介机构组成的创新技术扩散系统,它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中起到重要作用。三个支撑体系,一是以高质量教育为特征、高等院校为主体的创新人才培育系统;二是由政府机构行使主要职能、促进创新的政策与管理系统;三是包括科教投入、信息情报、技术市场和各种社会服务机构的社会支撑服务系统。

本书认为,上述的第一种概括基本上是适当的,但功能要素不能包括在区域创新系统的构成要素中。本书不赞成上述的第二种概括,把区域创新系统分为几个相互分离、彼此独立、功能专一的系统。这是因为无论是企业,还是大学或科研机构,都不是单一从事某项工作的,既从事知识的生产,也从事知识的扩散、应用;同时,知识和技术也不能截然分开。

综合上述分析并结合区域创新系统建设实践,本书认为,区域创新系统是区域创新活动主体(参与主体)与其环境的有机统一体,由两个部分构成:区域创新活动主体和区域创新环境,如图4-1所示。其中,区域创新活动主体包括企业、大学(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创新中介服务机构)和地方政府;区域创新环境包括区域政治法律因素、区域经济因素、区域社会文化因素和区域科学技术因素,可以概括为区域创新硬环境和区域创新软环境两个方面。当然,这里讨论的是在比较理想状态下区域创新系统的构成要素,在实际的区域创新系统中,其构成要素可能并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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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 区域创新系统构成要素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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