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因果关系的想当然诡辩

因果关系的想当然诡辩

时间:2022-08-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逻辑学认为,在思维的过程中必须有足够充分的理由来证明思维的正确性,这样才会被别人所接受。于是县太爷来进行调查,有证人证明他的邻居张三当天晚上和死者的媳妇一起回来,而且张三身上也有一些银子,于是县太爷就断定张三是凶手。而判定的理由就是死者的妻子和张三通奸,被死者发现后,张三就把她丈夫杀死了,并且还偷走了银子。因果关系的想当然诡辩

逻辑学认为,在思维的过程中必须有足够充分的理由来证明思维的正确性,这样才会被别人所接受。而诡辩者在论证的过程中恰恰是缺乏足够的理由,他们往往试图用想当然的结论来迷惑别人。因此,拆穿诡辩者的最有效的武器就是寻找充分的理由和证据,以辩证某一观点的正确性。

一般情况下,诡辩者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都会采用以下几种形式来进行诡辩。

形式一:利用虚假理由来进行诡辩。显而易见,诡辩者企图证明辩论正确性的理由是假的。举个例子:古代有个叫叶恒的人,他向别人打听“人死以后会是什么样的感觉?”有人就告诉他,人死后的感觉非常好。问及原因,那个人说:“如果人死后的感觉不好的话,那么死人为什么没有回来,你从来没有见过死人回来吧,这就可以证明人死后肯定是很舒服的。”其实想要拆穿这个观点,就让他拿出人死后会很舒服的证据,这个谎言就不攻自破了。

形式二:利用预期理由来进行诡辩。这个很容易理解,就是诡辩者用还没经过证明的命题,来证明自己言论的真实性。有个这样的例子:村中某一村民在家中遇害,而且还丢了些银子。于是县太爷来进行调查,有证人证明他的邻居张三当天晚上和死者的媳妇一起回来,而且张三身上也有一些银子,于是县太爷就断定张三是凶手。而判定的理由就是死者的妻子和张三通奸,被死者发现后,张三就把她丈夫杀死了,并且还偷走了银子。县太爷在没有真凭实据的情况下,通过预期理由来进行判断,这是典型的诡辩。

形式三:循环论证、混淆视听来进行诡辩。诡辩者利用一个根本没有经过证明的论据来证明其他论题,结果只能是什么都证明不了。举例来说:甲说只有一生不说谎的人才算是诚实的。乙说不一定,有些人说谎是一些善意的谎言,这种谎言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别人。甲说那样的话也不能算是诚实的人。乙不明白原因,甲继续说,只有一生不说谎的人才算是诚实的。这种循环证明的方式是得不出任何结论的,只会陷入没完没了的误区。

形式四:根本推断不出来的结论。这主要是因为诡辩者的推断和理由根本就没有联系。有个简单的例子可以证明:一个人去看牙,装完假牙结账的时候给了医生几张假钞,于是医生把他告上法庭,那个人却辩解道:“你给我装的牙也是假的,那我为什么不能给你假钞呢?”

形式五:强词夺理的诡辩。诡辩者强词夺理,在没有真正理由的情况下依旧胡说八道,强制论断。有这样一个例子,有个人被商店门口地上的一个井盖绊倒了,于是就对店主大声责骂:“你为什么要故意在门口放个井盖把我绊倒?”店主说:“这个井盖在这里已经很多年了,真的不是我故意放在这绊倒你的。”那个人于是蛮不讲理地说道:“按照你这样说的话,我的腿在我身上还好几十年了。”

总之,因果关系中这种想当然的诡辩完全是一种没有根据,强词夺理的诡辩行为,这种诡辩方式主观性太强,更是一种“自以为是的”诡辩行为。

因果关系的想当然诡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