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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因果关系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刑法的因果关系还有一个因果关系的问题,即使相当因果关系的理论在刑法中比在侵权法中起着相对较小的作用。因此,和我不同,因果关系是一个摩尔必须解决的难题。德国法律学说对这些情形进行了一次系统的考察。第一个人及时阻拦,石头击中“受害人”肩膀而非头部。第三人在毒发前射击并杀害了受害人。

四、刑法因果关系

还有一个因果关系的问题,即使相当因果关系的理论在刑法中比在侵权法中起着相对较小的作用(比较Jareborg and Weigend 1996,285以下)。

哲学层面有一些基本的争议。因此,拉里·亚历山大(Larry Alexander)宣称我们应该“反对把尝试等同于成功,并且排斥近因的问题”(the equation of attempts and success and the problemof proximate causation)(Alexander 2002,840),但却对这一问题添加了如下饶有兴味的注脚:

迈克尔·摩尔(MichaelMoore)……相信成功提高了与潜在意图(underlying attempts)相关的消极该当性(negative desert)。因此,和我不同,因果关系是一个摩尔必须解决的难题。(同上,n.52)

摩尔的理论(1999,1以下)的确复杂。除了上述问题,它还论述如下问题:

●区别因果关系和纯粹的相关性;

●原因/条件的区别;

●多重决定的原因(over-determining causes);

●法律因果关系的量化性(the scalar nature);

●因果关系的有限传递性(limited transitivity);

●因为(明显的)新因果关系的出现而使因果链条突然断裂;

●不作为的有限责任。

摩尔因此列举了因果关系的法律概念必须实现的10条要求(同上,43-5),他认为休谟(Hume)的因果关系理论不能满足这些要求,并且得出了如下的结论:

近来有人建议,我们应该关注单一论者(singularist)而不是一般论者(generalist)的因果关系理论。一种单一论反对上文提及的休谟的化约论(reductionist)的第四原则(fourth tenet)。这既是说,一个单一论者,根据因果关系法,拒绝分析单一的因果陈述,“原因X的满足将引起结果Y的满足”(“x caused y”)。这样一种理论将因此致力于单一因果关系之存在[而不是,像一般论者那样,仅仅致力于整体的或者或然的一致性(uniformities)的存在,或者是整体之间的整体或者或然关系的存在]。(同上,51)

这些考量有更多形而上学的(metaphysical)而不是法学的意味。它们也具有很大的争议性。

另一方面,当我们降低抽象层面,会遇到中级层面的原则(midlevel principles)和比一般性哲学考量更具稳定性的范式情形。比如说,考虑到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条件学说[the doctrine of objective liability conditions(lehre von der objektive zurechnung)]。这一理论包括了一定数量的依据法律字面含义(the letter of law)构成犯罪的情形,但是大多数法律学者的意见认为它的刑罚是不公正的。德国法律学说对这些情形进行了一次系统的考察。以下是其中被讨论最多的一些问题(参见Jescheck and Weigend 1996,286以下;Koriath 1994;Roxin 1989 and 1993):

●一个人想通过传染感冒杀害另一个人,因此他和那个人握手,并把感冒传染给他。“受害人”死了(案件类别:正常危险)。

●一个人想借助雷暴(thunderstorm)的帮助杀害另一个人,并且把“受害人”送进了森林。雷暴杀害了“受害人”(案件类别:不可抗力)。

●一个人想击打另一个人。第三人试图以石头击打头部杀害第二个人。第一个人及时阻拦,石头击中“受害人”肩膀而非头部。“受害人”幸存(案件类别:危险降低)。

●一个司机闯红灯,并且在经过红灯200米后发生了车祸,造成一人死亡(案件类别:保护目的)。

●一个人击打另一个人,受害人拒绝治疗,并死亡(案件类别:可归咎于受害人的过失行为)。

●一个人企图开枪杀害另一个人。受害人落入河中,游到一个岛上,然后死亡,不是因为枪伤,而是因为缺少食物[案件类别:非典型的事件链(untypical chain of events)]。

●一个人企图下毒杀害另一个人。第三人在毒发前射击并杀害了受害人(案件类别:第三方的行为)。

一个特殊问题是不作为是否犯罪结果的一个原因。在此,我们又看到了相互竞争的理论(比较Jescheck and Weigend 1996,617以下)。

因此,客观归责理论比哲学理论更少抽象和更多实用。固然,它的起源部分地来自哲学,因为它由颇具影响的法学教授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对黑格尔法哲学的修正演化而来,但是它目前的使用和黑格尔的初衷已经完全不同了(比较Toepel 1992,137)。

总之,法学家提供了一幅置身其中的人们需要依靠评价的图景。道德理论家告诉了我们一些评价之证成或辩护的内容。这一图景比证成或辩护本身更加稳定和更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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