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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融原则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合作金融是合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合作金融原则是国际合作制原则的具体而又特殊的表现。国际合作社联盟又在1966年举行的第23届代表大会上,将原来的11项“罗虚戴尔原则”简化归纳为6项,并正式改称“合作社原则”。它既以国际合作制原则为基础,又体现合作金融自身发展的内在规律和特殊需要。也就是说必须以自愿、民主、互利、非盈利性这些质的规定性为前提,研究合作金融、合作金融发展才有其价值。

合作金融是合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合作金融原则是国际合作制原则的具体而又特殊的表现。一般认为,合作金融是以国际合作原则为标准,以社员的股金为资本,以社员为基本服务对象,以既定的金融业务为经营内容的经济组织。从这个含义可以看出,合作金融必须以国际合作原则为基本准则,按国际合作原则进行组织和运行。

国际合作原则的形成和完善主要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形成阶段。国际合作社联盟ICA(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ICA),1895年在英国伦敦成立。英国基督教社会主义者在工人中广泛宣传的合作社、互相帮助和团结一致,与1852年颁布的英国第一个合作社法,对组织各国合作社的国际协作以及成立国际合作社联盟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国际合作社联盟是一个非官方的国际组织,其成员主要是各国合作化运动的最高组织。第二个阶段是“罗虚戴尔原则”阶段。国际合作社联盟于1937年的大会中正式作出决议,制定7项原则:第一,门户开放(入社自由);第二,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第三,按交易额分配盈余;第四,股本利息受限制;第五,对政治和宗教中立;第六,现金交易;第七,促进社员教育。除此之外,还附加了如下4项:①只对社员交易;②社员入社是自愿的;③按时价或市价进行交易;④创立不可分的私有财产。以上共11项原则,定名为“罗虚戴尔原则”,成为国际上第一个通行的合作制原则。第三个阶段是“合作社原则”阶段。国际合作社联盟又在1966年举行的第23届代表大会上,将原来的11项“罗虚戴尔原则”简化归纳为6项,并正式改称“合作社原则”。从此,这6项原则就成为国际合作制的通用原则,并于1984年10月在德国汉堡国际合作社联盟第28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中加以明确规定。其内容是:自愿参加原则、民主管理原则、严格限制对股金的红利分配、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业务交易量分配盈余、促进社员教育原则、广泛参与合作原则。第四个阶段是“合作制原则”阶段。为了更加适应国际合作社运动发展的需要,1995年9月在英国曼彻斯特举行的国际合作社联盟100周年代表大会上产生并通过了国际公认的合作制原则,其内容及含义如下:①自愿和开放原则;②民主管理原则;③社员经济参与原则;④自主和自立原则;⑤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⑥合作社间合作原则;⑦关心社区原则。

国际公认的合作制原则是100多年来世界各国合作社运动实践经验的总结,它一次一次完善,一次较一次更适应合作运动的发展,其核心是自愿、民主、互利,体现了合作组织质的规定性,是世界各国各种合作社(包括生产、供销、信用、住宅等)指导实践的依据和公认的章法。它不仅是合作社生存发展之本,同时也是甄别、衡量合作社真伪的标准。合作金融是合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合作金融原则是国际合作制原则的具体而特殊的表现。它既以国际合作制原则为基础,又体现合作金融自身发展的内在规律和特殊需要。

一些发达国家合作金融组织至今仍然坚持这些基本原则。如美国,信用合作社为会员共同所有,会员将各自的储蓄集中于信用社,并通过信用社将集中后的资金贷放给其他需要资金的会员;信用社不以盈利为目的,会员自愿参加,通过缴纳一定数额的会费,取得会员资格;会员按照民主原则实施管理,权利义务受法律和信用社章程的保障。

国内李恩慈(2000)根据国际合作制原则的精神,总结我国合作金融工作经验,参照我国历次制订的有关合作金融的章程和条例以及合作金融经营管理的需要,对我国合作金融原则进行了概括,主要包括八项内容:①自愿参加原则;②入股纳费原则;③照章开业原则;④民主管理原则;⑤自我服务原则;⑥自觉接受金融监管原则;⑦按规定比例分配盈余原则;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原则。[6]

谢平(2001)认为合作金融的基本经济特征应该统一表现为四个内容:①自愿性;②互助共济性;③民主管理性;④非盈利性。[7]

马忠富(2001)认为合作金融组织作为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自然要遵循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原则也概括为四个内容:①自愿的原则——最基本的组织原则。凡是愿意加入合作金融组织的集体和个人,不应有性别、社会、种族、政治和宗教的歧视,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只要愿意遵守合作金融组织的章程,按规定缴纳股金,愿意承担其义务,就可加入。②民主的原则——内部管理最本质的原则。所有社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合作金融组织的方针和重大事项由社员集体参与决定,其最高权力机关为社员(代表)大会,下设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专门负责内部经营管理;无论出资多少,基层均实行一人一票,其他层次的联合组织也实行民主管理,投票权由其章程规定。许多第二级、第二级联合社采取比例投票制度,以反映各成员社的不同规模与承诺,兼顾不同的利益。③互助的原则——业务经营最根本的原则,通过为社员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宗旨体现出来。④公共积累和按股分红的原则——经营成果与利益分配最本质的原则。体现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兼顾社员目前利益与未来利益,经营利润分为用于不可分割的公积金、按交易量返还盈利、股息分红、弥补亏损等几部分。[8]

综上所述,自愿、民主、互利、非盈利性,体现了合作组织质的规定性,合作金融的原则是合作金融发展的根本,如果合作金融这些质的规定性原则淡化或失去,那么讨论合作金融、合作金融发展也就失去了意义。也就是说必须以自愿、民主、互利、非盈利性这些质的规定性为前提,研究合作金融、合作金融发展才有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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