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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诚合作”原则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真诚合作”原则《欧洲宪法条约》第I-5条在确立成员国的平等和国家身份原则之后,明确规定“本联盟和各个成员国应根据真诚合作原则,彼此充分尊重,相互协助,以贯彻本宪法中的各项任务”。虽然在这里并没有相应地规定欧盟在贯彻真诚合作原则方面的一般义务,但是宪法条约第I-3条在确立了欧盟的各项宗旨之后,规定“本联盟应根据本宪法赋予它的各项权能通过适当手段以实现其各项宗旨”。

三、“真诚合作”原则

《欧洲宪法条约》第I-5条在确立成员国的平等和国家身份原则之后,明确规定“本联盟和各个成员国应根据真诚合作原则(principle of sincere or royal cooperation),彼此充分尊重,相互协助,以贯彻本宪法中的各项任务”。紧接着,第I-5条进一步从肯定(积极或作为)和否定(消极或不作为)的双重角度规定了各成员国在遵行真诚合作原则时的一般义务。在积极的义务方面,“各成员国应采取任何适当措施,不论是一般的还是特殊的,保证依本宪法或本联盟机构的法规所产生的各项义务的履行”,并为“本联盟各项任务的实现提供便利”。在消极的义务方面,“各成员国应……克制可能妨碍本联盟各项宗旨之实现的任何措施”。虽然在这里并没有相应地规定欧盟在贯彻真诚合作原则方面的一般义务,但是宪法条约第I-3条在确立了欧盟的各项宗旨之后,规定“本联盟应根据本宪法赋予它的各项权能通过适当手段以实现其各项宗旨”。可见,就欧盟各机构而言,它们各自严格地依据欧盟基本条约在实质事项和程序事项上的各种规定恪守职责,积极地致力于欧盟各项宗旨的实现,就是真诚合作原则的基本体现。

需要指出的是,现行的《欧共体条约》和《欧盟条约》都没有像上述《欧洲宪法条约》那样通过专门的条款确立真诚合作原则。但是我们不可以就此推定真诚合作在宪法条约生效以前并不构成欧盟的一项基本原则。可以说,这一原则隐含于所有的欧盟基本条约和各项法规和政策措施之中,贯彻于整个欧盟一体化的进程。没有真诚合作原则,欧盟就不可能从煤钢共同体走向今天的欧盟;就不可能形成欧共体、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及防务政策和司法与内务合作三个不同支柱的合作机制;就不可能从建立关税同盟到建成统一大市场;就不可能从工人流动自由发展到欧盟公民资格的确立;就不可能从货币流通及支付自由到最终实现货币联盟;就不可能在当今国际经济与贸易机制中甚至政治舞台上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此外,我们还可以凭借《欧共体条约》、《欧盟条约》和《欧洲宪法条约》有关“更紧密的合作”(closer cooperation)或“强化合作”(enhanced cooperation)条款(7)进一步证明真诚合作是欧盟的一项基本原则。既然这些条款是关于成员国(全部或部分)之间在欧盟框架内的特定领域而开展的“更紧密的合作”,这就反衬了真诚合作是适用于欧盟框架内的绝大多数领域的一般原则。至于“更紧密的合作”或“强化合作”的原则、范围、程序和条件等,笔者将在关于“欧洲联盟的权能”一章作系统地阐述(详见第三章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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