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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的模式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项目公司融资模式是由投资者共同投资组建一个项目公司,再以该项目公司名义拥有、经营项目和安排融资。投资项目所依附的资产只要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能带来稳定可靠的现金收入,就可以成为ABS模式融资的对象。这是ABS模式得以成功运作的关键。SPV利用项目资产的现金流入,清偿其发行债券的本息。

项目公司融资模式是由投资者共同投资组建一个项目公司,再以该项目公司名义拥有、经营项目和安排融资。在这种模式下,项目融资是由项目公司直接安排,债务的主要信用保证担保来自项目公司拥有的现金流量、项目资产以及项目发起人和其他参与者所提供的与融资有关的担保和商业协议。它是最简单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一般在投资者本身财务结构不很复杂的情况下采用。其基本操作过程包括:(1)项目投资者根据股东协议组建项目公司,并注入一定的股本资金;(2)项目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签署一切与项目建设、生产和市场有关的合同;(3)在投资者有限追索的基础上安排项目的融资,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并拥有和控制项目。

(一)BOT模式

BOT项目融资模式是Build(建设)、Operate(经营)、Transfer(移交)三个英文单词第一个字母的缩写,代表着一个完整项目融资过程。该模式的基本思路是:由一个财团或投资人作为项目的发起人,从一个国家的政府或所属机构获得某些基础设施的建设特许权,然后由其独立或联合其他方组建的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设计、建设和运营,整个特许期内项目公司通过项目的运营来获得利润,并偿还债务。在特许期满之时,整个项目由项目公司无偿或以极少量的名义价格转交给东道国政府。它一般适用于那些竞争性不强、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回收见效慢的项目,如电站、高速公路、铁路、地铁、桥梁、隧道、港口、机场等。

BOT通常有以下三种基本形式:

(1)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运营、移交方式。

(2)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设、拥有、运营、移交。这种形式是私人合伙企业或某国际财团融资建设基础产业,项目建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拥有所有权并进行经营,期满后将项目移交政府。

(3)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设、拥有、运营。这种方式是私营部门按照政府授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基础设施,但并不将此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

BOT模式的操作程序主要包括:

(1)立项准备阶段,包括项目确定、项目招投标、方案评定、各种协议和合同的谈判与签订等。

(2)融资建设阶段,包括组建项目公司、安排和实施融资。

(3)项目移交阶段,即在特许经营期届满时,项目公司按特许权协议中规定的项目质量标准和资产完好程度等,将项目的资产、经营期预留的维护基金和经营管理权全部移交给东道国政府。

(二)ABS模式

ABS是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的缩写,也称为“资产支持证券化”融资模式,是指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为保证,在资本市场上发行高级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它的目的在于,通过其特有的提高信用等级的方式,使原本信用等级较低的项目照样可以进入高信用等级证券市场,利用该市场信用等级高、债券安全性和流动性高、债券利率低的特点大幅度降低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成本。在电信、电力、供水、排污、环保等领域的基本建设、维护、更新改造以及扩建项目中应用广泛。ABS模式的运行程序包括:

(1)确定资产证券化的对象。投资项目所依附的资产只要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能带来稳定可靠的现金收入,就可以成为ABS模式融资的对象。

(2)组建特设交易载体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这是ABS模式得以成功运作的关键。一般由信用等级为AAA级或AA级的投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用担保公司、投资保险公司金融机构组成。

(3)SPV接管项目。SPV成立之后,原始权益人与SPV签订转让协议,将项目中确定下来的目标资产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收入现金流量的权利转让给SPV,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

(4)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SPV委托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即将发行的债券进行初次信用评级,并通过提供专业化的信用担保进行信用增级,增级后再次委托进行正式信用评级,确定ABS债券的资信等级。

(5)SPV融资。SPV直接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或者通过信用担保,由其他机构组织债券发行,并将债券发行募集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6)SPV偿债。SPV利用项目资产的现金流入,清偿其发行债券的本息。

(三)PPP模式

PPP是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的缩写,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是指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相互合作关系。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

这种模式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项目所在国政府或者所属机构与项目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相互协调并共同在项目建设中发挥作用。其中,政府的公共部门与私营参与者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合作。与以往私营企业参与公共工程项目建设的方式不同,他们的合作始于项目的确认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并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双方共同对项目的整个周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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