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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项目的融资模式选择

时间:2022-04-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电视剧项目的融资模式选择■周 凯一、当前电视剧市场交易现状概述据上海电视节组委会发布的“2005—2006中国电视剧市场调查报告”称,2004年,国内电视剧无论是在申报数量、制作数量还是制作长度方面仍呈现上升趋势。中国电视剧的生产投资的70%~80%来自于社会资金。

电视剧项目的融资模式选择

■周 凯

一、当前电视剧市场交易现状概述

据上海电视节组委会发布的“2005—2006中国电视剧市场调查报告”称,2004年,国内电视剧无论是在申报数量、制作数量还是制作长度方面仍呈现上升趋势。去年全国电视剧申报数量为2843 部,共69613集,创下历史新高,这显示了国内电视剧市场的日益活跃。

商业竞争的逐步升级催生了电视剧市场的初步形成。首先,电视台因电视剧买方市场的存在已呈现出多元竞争的态势。国内电视台在前几年基本上完成了硬件的基本建设改造,开始转移到自身频道形象的建设上来,而其中对节目的选择要求及质量和包装水平越来越高,对节目的竞争成为电视市场竞争的重点。领导思路则更为现代务实,对作为电视台广告收入主要来源的电视剧项目则更是加大资金投入。每年各家电视台基本投入购片资金为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而就电视剧市场卖方,即制作业一方也已形成多元并存竞争的格局。就其机制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1)广电系统机制生产单位;(2)文化事业机制生产单位;(3)社会民营制作公司;(4)临时性“掮客”公司;(5)企业单位机制;(6)港台制作公司。再者,制作体制已由以往的“导演中心制”完全改为“制片人制”再发展成为“出品人制”。制作运行的决定权已由市场的创作方转向了投资方,这是顺应市场要求的结果。以满足市场需要来带动创作已成为电视剧制作行业的共同理念和法则。[1]

因此,电视剧市场买方及卖方间多元并存、同时互动竞争局面的形成及不断扩大,昭示着国内电视剧市场已具有相当的市场规模,并显示出巨大的商业利润潜力。

二、电视剧项目融资的必要性

然而,活跃的电视剧市场所造就的市场买卖双方间的地位关系并不平衡。据了解,2004年,全国共有1300多家影视公司,其中,大多数是民营的,注册规模小,门槛低,它们的特点是小、散、弱。平均两个半公司每年拍一个片子,品牌影响力小,又因电视剧节目制作业对媒体的依附性,很难形成行业整体。同时,节目经营商均处在同一起跑线,尚在起步和原始资本积累阶段,难以同庞大的媒体群相抗衡。

实际上在电视剧生产链条中,制片公司是电视剧的生产者,电视台是电视剧的购买者,但电视剧这个购买者并不直接消费而是要二次销售给最终的消费者——观众。从这个链条上看,电视剧的生产者并不直接面对消费者,必须通过电视台这个中介。但目前看来,中介方反而是最大的受益者:一份国产电视剧市场研究报告指出,目前世界先进国家的电视节目在市场上的利润分配关系是制作占50%,播出媒体占25%,广告、发行操作占25%;而目前中国电视节目的利润是完全倒向媒体的,制作方在总利润中仅占6%以下,而且仍被媒体持续挤压。据统计,目前我国电视剧产业的实际投入拍摄量大约在每年1. 2万集左右,全国有将近四成的电视台一年中70%~80%的广告收益是依赖电视剧得来的,每年用于电视剧购买的资金大约为22亿元,由此带来的经济效益却是200多亿元,带来的广告收入大约为400亿元。但是,电视台实际花在购买电视剧上的价钱只有20%不到,所以很多影视公司负责人都承认目前电视剧的利润实在很少。由此可见,在电视剧行业的产业链中,电视剧制作者们被排挤到了收益的边缘,投入电视剧生产的利润和积累资金都较少,影视制作机构没有更多的利润进行自我积累和发展,这对持续性地开发电视剧市场,保持高超的制片水准和优秀的人才储备是不利的。而在韩国,电视剧一般由国内的几家电视台进行制作,资本雄厚,无论是投资实力、专业人才的储备,以及播放渠道,都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2]

民营企业这个被视为中国经济最有活力的群体,在经历了多年“灰色地带”的尴尬经营后,终于名正言顺地走到了文化产品制作的前台,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了同等的“国民待遇”。广电总局提出,力争经过两年努力,在全国培养出若干家规模较大、主业明确、相关业务兼营、投融资渠道畅通、品牌特色鲜明、效益良好、竞争能力较强的真正意义上的电视剧产业化经营机构。同时针对目前电视剧制作领域存在的一种“有实力的单位无资格,有资格的单位无实力”的现象,广电总局将适当调整《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管理办法,从政策上给所有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虽然已经放开了束缚,可是民营影视企业机构仍然感叹眼下投融资体制环境不好,资金投入捉襟见肘。众多电视剧项目迫切需要资金“输血”,而我国金融业一直未对影视产业放开,毫无疑问,这关闭了影视企业融资的一个最重要渠道。许多有实力的跨国集团都是从国际金融机构取得巨额信贷,用来吸引最有潜力的素材和顶尖人才,并对产品的跨区域发行作周密安排,从而生产出大投入、大制作、具有高附加值的影视产品的。显然,这样的产品在市场上优势难挡。

总之,在当前中国影视文化产业发展中,最大的劣势就是缺乏资本,缺乏真正的大企业。

“没有大笔资金注入,也就难以造就能与国外大片相抗衡的大制作。”与国外多家大型传媒企业有密切合作的德意志银行中国部联席主席翟隽这样说。

无论是国有影视机构还是民营影视企业,在发展的快车道上都不同程度地遭遇到了资金的约束。资本投入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影视产业文化发展的“瓶颈”。

优秀的电视剧目需要强有力的资本后盾,因此,广泛的融资自然不可避免。[3]

三、电视剧融资的财务原理

电视剧制作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中国电视剧的生产投资的70%~80%来自于社会资金。社会资金又是由两大部分构成的:一部分是社会上的私人公司;另外一部分是电视剧的制作单位,而电视剧制作单位的资金基本上也是从社会募集来的。因此,应注意采取多种融资手段,从社会上灵活融通资金。充分利用各种融资手段正是快速实现规模化经营的捷径,合法融通各种社会资金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扩大经营的有效手段,国外影视文化产业集团无一不是利用各种融资手段实现其高速发展的。从我国目前和长远的发展来看,必须加快规模化经营的步伐,而充分利用各种融资手段正是快速实现电视剧规模化经营的捷径。

融资就是融通资金,也叫筹集资金。融资有两层含义:一是指通过借贷、租赁、集资、股票上市等方式使资金得以融合并流通;二是指通过借贷、租赁、集资、股票上市等方式而得以融合并流通资金。

影视机构可资利用的融资手段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所有者权益性资金(资金来源在性质上属于企业所有者的资金)和负债性资金(此类资金来源于企业的借贷行为,需要企业按期还本付息的资金)。

(1)在所有者权益性资金的融资方面,影视机构既可以吸收直接投资(如国家、企业、个人投入的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也可以通过下属股份公司发行股票融资。特别是当所属公司尚不具备上市资格时,同样可以发行一定比例的企业股票融资,这样就大大增加了影视机构融资的灵活性。

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融资,都是影视机构从其外部的出资人那里融资,同时资本公积金(包括出资人实际交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法定资产的重估增值以及资产汇率折算的差价等)也属于来自于机构经营活动以外的资金,这些所有者权益性资金可以说都是从机构外部生成的资金。此外,在影视机构生产经营活动的赢利中所提留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也属于机构所有者权益性质的资金,归影视机构出资人所有,但它们是机构自己通过赢利提留逐渐积累形成的,是从影视机构内部生成的资金。[4]

(2)在负债性资金方面,利用银行的短期贷款或长期贷款是电视台和少数影视机构最常用的方法。此外,还可以利用商业信用融资(如利用应付账款融资、利用应付票据融资、利用预收货款融资等)、发行短期融资券融资(又叫商业本票、无担保短期期票,期限为2个月到1年,我国每次发行限额在100~3000万元之间,利息低于定期存款,要求有较高信用。详细规定见《公司法》、《债券法》)、发行债券融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融资租赁(又叫财务租赁,集融资与融物为一身,主要用于大型设备的使用和购置)等手段。[5]

四、目前我国电视剧融资的具体模式

(一)制作机构与电视台合作

制作机构在有了好的剧本策划案稿之后,将准备筹拍的电视剧目的内容简介、编剧、导演、演员及市场前景评估分析筹备齐,然后和电视台购片部门商洽。如果该电视剧为电视台所看好,电视台可以购买期货的方式在筹拍初期注入部分资金,然后取得固定的回报率;也可以股份的形式投资入股,或享受分红或买断电视剧成片后的播映权,这种近似于股票融资的形式,风险较高,但如果该电视剧热播,则收益甚丰。

(二)向政府职能部门融资

由于我国影视产业一直受到政府比较严格的管理和约束,政府会在影视内容方面有些强制性的规定。但同时,国内传媒之意识形态特殊性,又需要弘扬特定阶段的主旋律内容。如果制作机构具有比较敏锐的洞察力,能抓住每一特定阶段,筹拍与特定内容相关的电视剧,则有可能获取政府相关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三)向社会和企业寻求融资及赞助

资本具有自动、自发的趋利特性,很多的企业和资本一直在寻找新的投资机会。投拍电视剧就属于一个高风险、厚利润的新兴产业。只要能有效地控制电视剧的投资风险,选配好剧本、导演和演员以及强大的经销网络,电视剧就是一个回报甚丰的产业。在过去几年中,不少影视制作公司的迅速崛起即是一个明证。一般来说,房地产商、投资公司、金融机构、文化公司对影视产业的兴趣会更大一些。另外某些电视剧也会以寻求赞助的形式解决部分资金和实物之需,并以贴片广告或其他广告形式给予回报。

(四)制作机构和海外公司合作

国内的影视产业发展政策对于外资一直是一种限制性的态度倾向,包括所有权和资本运作方式、市场区域和占有率、文化传统等内容标准上的限制。2005年7月,《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下称《规定》)颁布,对待外资的态度越来越强硬。新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各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向境外机构出租广播电视频道(率),不得与境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同时,还禁止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与境外机构合资、合作开办固定栏目和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并要求地方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涉外活动也应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性的外资如想尽快占领中国的影视市场,规避国内政策风险,一种比较好的方式就是和国内影视制作机构合作,双方可以按照投资比例划分市场份额,或者是分享海内外的市场发行收益权。而这种合作模式对国内影视企业来说,正好解决了资金不足的饥渴,比如华谊兄弟与哥伦比亚公司合作推出了《天地英雄》、《可可西里》等影片。相比之下,一些民营影视企业寻找国内的跨行业投资,则步履艰难得多。

五、未来的影视融资渠道创新构想

(一)通过影视产业股权融资

在国外,证券市场股权融资是影视产业融资的重要方式。在证券市场上,影视产业的大型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目前,在深沪两市众多的上市公司中,影视文化产业的公司并不多(如:中视传媒、电广传媒、博瑞传播、赛迪传媒等公司已上市)。虽然由于上市资格的限制,主板影视市场能否成为中国影视产业起飞的发动机现在还不容乐观,但是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即上市以后,通过市场的监督机制,企业行为得以规范,现代企业运营制度得以确立,就能实现影视产业真正产业化的目的。

(二)发行影视产业债券融资

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影视产业债券是影视产业的企业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对外发行的借款凭证。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有利于提高企业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加强社会对企业的监督,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影视债券筹资成本较低,资金使用期限较长,资金来源更加稳定。在国外影视产业的发展中,利用影视债券融资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当前我国的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很小,只有诸如电力、铁路、三峡等AAA级的企业才有资格发行。[6]目前能够有资格发行企业债券的影视制作公司几乎没有,可以考虑有实力的电视台的电视剧部可转制成为影视有限公司,这样,有雄厚的广电集团作为背景,影视公司债券的发行尚有可能性。

(三)发行影视产业基金融资

这是有别于银行、财政、股市的融资手段,创立影视产业基金是伴随影视产业发展起来的带有行业色彩的准金融机构。通过向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发行基金受益凭证,筹集资金。开放性基金的受益凭证不能上市,也无需上市,所以它不仅不会加剧股市资金供给不足的压力,而且可以避免投资基金的受益凭证在二级市场上被投机炒作,充分发挥其为影视产业融资、促进影视存量资产盘活和广泛开展资本运营的应有功能。[7]

(四)拓展海外融资渠道

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或风险投资基金,可以引入宝贵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而且可以借助合作方的声誉提升公司的形象。但是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可能比较耗时,而且非长期的金融性投资者将无法为公司带来重大的战略利益。也可以通过国外一些娱乐业律师事务所、公共传播公司、私人基金会、特别利益集团等来寻求投资和赠款。比如已有两家海外风险投资商凯雷投资集团和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对中国传媒产业颇有兴趣。

(五)向电视剧制作产业链的上下游融资

制作机构在资金匮乏的时候,可以考虑另行注册某部电视剧的项目公司,由电视播出平台、渠道发行商、音像制品商等公司合作融资入股,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由于他们是处于同一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所以至少对电视剧市场相对熟悉,对比较受大众欢迎的电视剧有其独到的判识经验,因此只要这部电视剧剧本好,导演和演员都具有一定的收视号召力,投资回报率高,上下游产业链的合作公司愿意出资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8]

综上所述,由于影视行业本身浓厚的意识形态特点,其融资不同于其他行业,加之产业融资政策大门初开,政策措施难免具有粗线条特征,融资在政策环境及市场运作上仍存在一些制约因素。无论是通过上述什么样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模式,都应该要注意融资效能的原则,效能是指效益与功能。区分融资质量优劣的标准是融资效能的高低,开放影视融资渠道的最终目标就是要提高融资效能,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要实现融资的效能目标,必须得实现不同融资主体的融资功能定位。如果这种不同融资主体的融资功能错位、扭曲,则总体的融资效能目标也难以实现。因而在影视机构不同成长阶段过程中,要注意对各类融资方式的选择,以及不同类型的机构对各种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适当搭配。

参考文献

1.陈小春、张宏:《电视剧制片管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2.[美]格·古德尔:《独立制片》,中国电影出版社,1993年。

3.于 丽:《电影电视制片管理学》,中国电影出版社,2003年。

4.中国金鹰电视艺术节组委会等:《中国电视剧市场报告(2003—2004)》,华夏出版社,2004年。

5.《中国影视节目信息网》,2005年7月。

6.《中国影视节目信息网》,2005年9月。

[周 凯 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博士后]

【注释】

[1]尤小刚:《国产电视剧市场现状与思考》,广东电视台互联网站.2002年9月10日。

[2]《东方早报》,2005年6月14日。

[3]曹滢:《文化产业遭遇投融资“瓶颈”》,《工商导报》,2006年1月19日,第006版。

[4]顾凯:《企业资本运营》,海天出版社,2000年。

[5]朱诠:《出版业融资问题研究》,《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9卷(第1期),第97页。

[6]任永星:《我国体育产业市场化融资渠道分析》,《科技创业月刊》,2005年第6期,第47页。

[7]任永星:《我国体育产业市场化融资渠道分析》,《科技创业月刊》,2005年第6期,第47页。

[8]陈丹华:《中国应加快文化产业的海外融资》,《证券日报》,2005年8月22日第B03版,《观察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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