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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结算的分类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发包人及承包人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正常结算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共同遵守合同约定,使工程按照合同规定内容顺利实施并结算。

1.按时间分类

我国现行工程价款结算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多种方式。

(1)按月结算。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我国现行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中,相当一部分是实行这种按月结算。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对于以上三种主要结算方式的收支确认,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规定如下: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月份终了,与发包人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

——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发包人及承包人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益实现,即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

(4)目标结算。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发包人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施工单位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发包人(或其委托人)验收后,发包人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

目标结款方式下,承包人要想获得工程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内容;要想尽早获得工程价款,承包人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组织实施能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这意味着承包人拖延工期时,则发包人推迟付款,增加承包人的财务费用、运营成本,降低承包人的收益,客观上使承包人因延迟工期而遭受损失。同样,当承包人积极组织施工,提前完成控制界面内的工程内容,则承包人可提前获得工程价款,增加收益,客观上承包人因提前工期而增加了有效利润。同时,因承包人在界面内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而发包人不预验收,承包人也会因此而遭受损失。可见,目标结款方式实质上是运用合同手段、财务手段对工程的完成进行主动控制。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实行预付款的工程项目,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发包人在开工前拨付给承包人工程备料款的预付数额、预付时间,开工后扣还备料款的起扣点、逐次扣还的比例,以及办理的手续和方法。

2.按结算的内容分类

按结算的内容,工程价款结算可分为工程量清单内的结算和工程量清单外、合同内的结算。

(1)工程量清单内的结算。工程量清单内的结算是按合同条件和技术规范,通过监理人的质量检查、计量,确认已完成的工程量,然后按确认的工程数量与报价单中的单价,结算和支付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费用,简称清单支付。清单支付是期中支付中的主要项目,占有很大的比重。

(2)工程量清单外、合同内的结算。工程量清单外、合同内的结算是按合同规定并且监理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现场证明资料,确认清单以外的各项工程费用,如索赔费用、工程变更费用、价格调整等(简称附加支付)。附加支付在期中支付中虽然占的比重比较小,却是比较难以控制和掌握的,它一方面取决于合同规定;另一方面取决于工程施工中实际遇到的客观条件和各种干扰。

3.按合同执行情况分类

按合同执行是否顺利,工程价款结算可分为正常结算(支付)和合同终止后的结算(支付)两类。

(1)正常结算。正常结算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共同遵守合同约定,使工程按照合同规定内容顺利实施并结算。

(2)合同终止后的结算。合同终止后的结算是指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或发生了双方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使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而终止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所做的结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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