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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结算的原则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结算编制应当遵循承发包双方在建设活动中平等和责、权、利对等原则;结算审查应当遵循维护国家利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按照约定格式与规定内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工程价款结算应遵守的原则如下。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以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2)在结算编制和结算审查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和客观公正的原则,拒绝任何一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要求。

(3)结算编制应当遵循承发包双方在建设活动中平等和责、权、利对等原则;结算审查应当遵循维护国家利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咨询专业人员应以遵守职业道德为准则,不受干扰,公正、独立地开展咨询服务工作。

(4)工程结算应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整、准确地调整和反映影响工程价款变化的各项真实内容。

(5)工程结算编制严禁巧立名目、弄虚作假、高估冒算;工程结算审查严禁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提供虚假结算审查报告。

(6)承担工程结算编制或工程结算审查咨询服务的受托人,应严格履行合同,及时完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工作。

(7)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工程结算编制,其成果文件一般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

(8)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审查,其成果文件一般应得到审查委托人、结算编制人和结算审查受托人以及建设单位的共同认可,并签署“结算审定签署表”。确因非常原因不能共同签署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单独出具成果文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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