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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稳健性原则的遵循抑或背离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会计确认和计量、报告的不对称性将对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都会产生严重的后果。综观我国会计信息的对称破缺问题,笔者以为,稳健性原则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既有遵循,也有背离。笔者以为,这种因“以零为限”的规定所导致的不对称会计信息,不但是对稳健性原则的限制,还与实质重于形式等其他会计原则相违背。

会计确认和计量、报告的不对称性将对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都会产生严重的后果。(赵西卜,2004)笔者以为,研究会计的对称性问题,可以为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制定部门进行制度建设和方法改进提供基本思路。综观我国会计信息的对称破缺问题,笔者以为,稳健性原则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既有遵循,也有背离。下面就上述提及的对称破缺问题进行逐一分析。

一、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对稳健性原则既有遵循也有背离

通过对修订前后的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原准则规定:作为债务重组中的债务人,通过重组获得的收益一般计入“营业外收入”,而债权方通过重组发生的损失则计入“营业外支出”,即会计处理是对称的。但在修订后的债务重组准则中,这种对称性消失了:债务人的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而非“营业外收入”),而债权方的账务处理也有了很大变化,有仍作为“营业外支出”的(现金清偿方式等),有不确认损失而将重组债权账面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值的(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和以债务转资本清偿方式等)——这意味着本应确认损失(营业外支出)部分金额加到了受让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值之中!就债务人而言,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而不是“营业外收入”,起因于实务中滥用“公允价值”概念,利用所谓的会计创新手法,通过债务重组获取高额营业外收入虚增巨额当期利润。这种从营业外收入到资本公积,绕开利润表进入资产负债表的做法,是基于抑制实务中通过虚增收益从而导致虚假会计信息为出发点的,可以说这种思路是符合稳健性原则的。而作为债权方,在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或以债务转资本清偿债务方式下,不确认重组损失而将该部分损失计入受让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值之中,这种做法与稳健性原则的一贯思想是相违背的。此外,在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重组时,债权方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营业外支出),反之,则不作账务处理,这是典型的稳健主义。而作为债务方则不然,当在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重组时,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时,债务人不作账务处理(不确认损失),这与稳健性原则又是明显相违背的。

二、非货币性交易下收到补价方确认收益实现是对稳健性原则的背离

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考虑到公允价值难以取得,而且难以找到确切证据予以证实,为了避免企业利用非货币性交易操纵利润,对公允价值采用了适度限制的运用方式:既不考虑资产按公允价值为计价基础,也不将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损益。但收到补价方,却将收到的补价视为收入已经实现而确认相应收益。而按照准则规定的补价性质,只要收到的补价未超过规定比例的25%,应认为非货币性交易的性质未发生变化,既不超过规定比例的货币补价,也不能视为将换出资产中的一部分作为出售对待,自然也就不能确认为收益,所以很显然,收到补价值方确认收益,相当于多计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明显不符合稳健性原则。

三、无条件抵消权合同的账务处理:符合稳健性原则

如前所述,在传统会计处理方法下是不确认由无条件抵消权合同而引起的负债的。但当所订购货品的价格发生下降时即对购货方而言造成损失时予以确认而当订购货品价格上升时却不确认由此产生的收益,这正是稳健性原则的一贯思想。

四、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处理:典型的稳健主义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本身就是稳健主义的产物,运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是对历史成本原则的修正。而稳健主义本身就与对称性格格不入:多计负债和费用,少计资产和收益,这种账务处理不可能带来对称的会计信息。至于减值准备的转回则是由于市价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回升,但这种转回是有上限的,即成本。当施加上升到超过成本时,却不再确认由此带来的资产增加。

五、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账面价值以零为限的做法同样是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只是受到了适度限制

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下,由于被投资单位既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当被投资单位盈利时,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将按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的投资比例增加,这显然与稳健性原则的做法是相违背的。但反之,当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时,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将随之以被投资单位净亏损的一定比例下降,这正是稳健性原则所要求的。但是这种下降却不像增加那样是不受限制的,而是“以零为限”!笔者以为,这种因“以零为限”的规定所导致的不对称会计信息,不但是对稳健性原则的限制,还与实质重于形式等其他会计原则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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