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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时间:2022-07-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保税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为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等对外加工贸易服务。为了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的管理,充分发挥海关、银行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堵塞加工贸易管理上的漏洞,国家决定自1996年7月1日起在全国推广实行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该企业报关时要求按照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空转”办理相关手续。

保税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为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等对外加工贸易服务。为了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的管理,充分发挥海关、银行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堵塞加工贸易管理上的漏洞,国家决定自1996年7月1日起在全国推广实行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因此,在介绍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口报关内容前,让我们先来认识这一制度。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是指加工贸易合同在主管海关登记备案时,经营单位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该加工贸易合同的文件,凭海关核准的手续,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向指定的中国银行申请设立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账,待海关核销合同后,由中国银行核销保证金台账的一种保税业务制度。

所有的加工贸易合同,包括来料加工合同,进料加工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保税工厂、保税集团的加工贸易合同,都要按“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规定办理,或不设台账,即“不转”;或设台账不付保证金,即“空转”;或设台账并付保证金,即“实转”。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企业和商品实行分类管理,对部分企业进口的开展加工贸易的部分料件,银行要按照有关料件的进口税额征收保证金。

1.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

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在对外签订加工贸易合同后,应根据加工产品的分类上报相应级别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核查经营单位及加工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后,根据有关规定审批合同。

2.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

在完成上述手续后,经营单位须在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主管海关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签发《开设银行保证金台账联系单》交经营单位向指定的中国银行办理开设银行保证金台账手续。对C类企业和从事加工生产限制类产品的企业,海关核定应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作为保证金,由企业在办理银行保证金台账手续时存入海关指定账户。

3.中国银行开设保证金台账

经营单位持上述联系单向主管海关所在地指定的中国银行申请设立保证金台账。中国银行根据海关签发的联系单及经营单位的申请,审核后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设立保证金台账或按海关规定收取保证金,并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和保证金收存凭证,交经营单位,凭以向主管海关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4.主管海关核发手册

主管海关根据中国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或保证金收存凭证及其他有关单证,向经营单位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5.主管海关核销合同

经营单位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加工贸易合同或最后一批加工产品出口后,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核销手续。经海关审核确认后,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以及退还保证金通知单。

6.中国银行注销台账

经营单位持海关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向原设立台账的银行办理保证金台账销账手续,领取应该退还的保证金,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海关和中国银行按月对保证金台账的设立、核销情况进行对账。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运转流程图如图4-1所示。

图4-1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运转流程图

国家规定,海关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实行分类管理[1],根据企业年加工实绩和遵守国家法律的状况,将企业分为AA、A、B、C、D五类,并实行不同的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同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国家按进口商品将加工贸易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参见表4-1)。

表4-1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分类管理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主要有:列名的废、旧机电产品和废料化肥;煤炭、烧制木炭的木材;仿真枪支的原材料;为种植和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种子、种苗、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进口冻的鸡翅尖、鸡爪、鸡肝及其他鸡杂碎,冻鱼翅、干鱼翅、湿鱼翅,燕窝,西洋参,鹿茸及其粉末。

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指进口料件属于国内外差价大且海关不易监管的敏感商品。包括塑料原料(初级形态的聚乙烯)、聚酯切片、化纤原料(涤纶长丝和化学纤维短纤)、棉花、棉纱、棉坯布(含漂白和未漂白两种)、钢材(铁及非合金钢材和不锈钢)、羊毛(包括羊毛和羊毛条)、食糖(原糖、砂糖和绵白糖)、未经化学改性的植物油天然橡胶(含天然胶乳和烟胶片)、冻鸡等12种商品大类的部分商品税号。其他商品为允许类商品。

分类管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 对保税区内的企业,以及经海关评定适用A类管理,且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保税工厂的企业,或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企业,或者年进出口总额为3 000万美元(自营生产企业出口额1 000万美元)及以上,或者年加工出口额为1 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俗称AA类企业),进口允许类商品,可以不设台账(俗称“不转”),进口限制类商品设台账,但不征收保证金(俗称“空转”)。

● 适用A类管理企业设台账,无论限制类还是允许类商品都不需付保证金(即“空转”)。

● 适用B类管理企业设台账,限制类商品按进口料件应征税款的50%付保证金(俗称“半实转”),允许类商品不付保证金。

● 适用C类管理企业设台账,无论限制类还是允许类商品都要按进口料件应征税款付保证金(俗称“实转”)。

● 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不得开展加工贸易。

● 任何企业都不得开展禁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为了简化手续,国家还规定对列名的拉链、纽扣、鞋扣、扣绊、摁扣、垫肩、胶袋、花边等78种客供服装辅料,即一般出口合同中订明的由境外厂商提供的辅料以及其他零星进口料件金额在1万美元及以下的,适用A、B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不设台账,因此也不必向银行交付保证金,但要申领登记手册。适用A、B类管理加工贸易企业进口金额在5 000美元及以下的列名的78种客供服装辅料不仅可以不设台账,还可以免申领登记手册,但必须凭出口合同向主管海关备案。

某B类企业签订了一笔价款1 000美元的进料加工合同,该笔加工业务属于限制类。该企业报关时要求按照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空转”办理相关手续。请问:该企业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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