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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工贸易担保制度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2-06-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由于落入C类管理的企业需要缴纳大量保证金,因此这些企业窘于资金周转方面的原因而取消加工贸易合同或减少加工贸易合同金额。

第四节 关于加工贸易担保制度的几点思考

1999年6月1日,国家对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的政策出台后,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和地方管理部门甚至是来华搞加工贸易的外商对此褒贬不一。其中,反响最大的两个焦点问题是加工贸易企业的标准问题和缴纳保证金的问题。

一、关于加工贸易企业的分类标准

国家制定的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标准,对打击利用加工贸易走私,维护加工贸易经营秩序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一些企业认为现行政策对“违规”的界定不够明确,未能区别企业的“违规”是故意的、主观的、非技术性的还是程序性的、技术性的客观行为违规。这对加工贸易企业来说,显得过于苛刻。因此,有些企业呼吁对企业分类标准进行补充与完善,给大型加工贸易企业创造良好的生存空间。

1.放宽对加工贸易企业的违规的界定条件,对一般技术性违规的不应作为评定企业类别的依据,对轻微违规、处罚金额不大(可加大到5万元以内)的违规行为,也不应作为类别评定记录。

2.对无走私记录、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大型加工贸易企业,应尽可能使之在没有严重违规的情况下进入AA类行列,最低限度地应将其划入A类管理。

3.将加工贸易企业违规次数占其进出口报关货物申报单票数的比例,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考核指标,凡加工贸易企业1年内违规少于2次,或违规次数占其报关单票数的比例低于规定的标准,同时符合海关关于企业分类的其他规定,将其划入AA类或A类企业管理。

4.对连续2年荣获“海关信得过企业”称号,年出口在1 000万美元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在过去的1年中有2次以上违规记录的,建议给予半年观察期,如在观察期内没有出现违规,并对其进行了处罚的,不作为C类企业的判定标准。

二、关于缴纳保证金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相关的补充规定,对适用AA类、A类和B类管理的东部地区企业加工限制类商品的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半实转”,以及对C类企业无论加工非限制类和限制类均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这些企业在向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时,海关对其备案进口料件收取应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等值的保证金。规定表明企业所缴纳的保证金是以合同备案的金额为基础,并且缴纳保证金的时间是在合同备案的同时。对许多大企业来说,合同金额是企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分摊于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环节的货物总值,而非企业某次进口或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料件值,这实际上给企业增添了额外的负担。对须缴纳保证金的企业来说,企业要正常地经营下去,在一个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就要签订另一个新的合同,周而复始循环,不断地办理合同备案,进口料件,这就使企业相当一部分流动资金固定地用于“保证金”,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同时,还引发了许多其他问题。

(一)加工贸易保证金引发的问题

1.带来了巨大的资金压力,影响了外贸增长目标。

从某市出口额超千万美元的大型企业违规情况分析,若按现行的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该市将有169家大型加工贸易企业落入C类企业行列。2008年,这些企业的出口总额达70.66亿美元,占该市加工贸易出口总额的1%。这些企业同年的进口总额约45.51亿美元,若按C类企业管理,以平均关税率18%、增值税率17%和3个月生产周期计算,这些企业须缴纳的保证金金额将达35.92亿元人民币。30多亿元人民币不是一个小数目,将给这些企业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经营成本将大大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也会被削弱,从而影响外贸出口。

另外,按现行的管理办法,某东部地区地级市大型加工贸易企业中,有90家符合B类企业的评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规定,不对B类企业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进行“空转”。这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给企业发展带来了困难,影响了外商的积极性。

2.对相关配套企业的连锁影响。

对于已有相当规模、出口额较大的大型加工贸易企业,相关配套产品生产厂家众多,企业一旦受到分类管理办法的不利影响,势必波及其配套厂家,造成连锁反应,从而导致出口萎缩,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

同时,由于落入C类管理的企业需要缴纳大量保证金,因此这些企业窘于资金周转方面的原因而取消加工贸易合同或减少加工贸易合同金额。还有一些外商投资的加工贸易企业有可能搬迁到东南亚国家,使数十万产业工人失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二)寻求多种形式的担保,解决企业的困境

多种形式的担保不失为解决企业保证金困境的办法之一。国家允许企业以多种形式提供担保,但至今尚未明确究竟以何种形式提供担保。在以多种形式担保方面,有很多担保形式亟待挖掘。

1.允许企业通过国内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方式替代保证金,以减少企业流动资金的占压;或者由加工贸易企业投资方以资产为抵押,国外银行出具保函。这种金融服务方式,对投资方为欧美公司的加工贸易企业来说是可行的,因为欧美金融服务市场这种服务比较广泛;但对众多投资方为港台特别是香港的企业来说比较困难,港资企业提供银行担保有难度。不过,充分利用国内外金融服务业的优势,建立可靠的金融担保体系,能充分调动加工贸易企业的积极性。

2.允许企业用固定资产作抵押,在一定额度内替代保证金,如厂房、土地使用权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但其局限性在于,不少加工贸易企业租用的是厂房和仓库,拥有长期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数量十分有限;而且,即使有长期土地使用权的加工贸易企业,有的也已抵押融资。至于企业的有关生产设备,“可变现性”较差,生产设备很难在短时间内兑现成现金。目前,国内金融机构正在改革探索,能否接受这种以生产设备担保的形式,还需待以时日。我们认为,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的评估体系,对于加工贸易的担保是十分必要的。

3.企业以社团形式联保。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社团联盟,在必要时为会员联保。这一形式,国有加工贸易企业之间操作相对容易,外商投资的加工贸易企业较为困难。其局限性在于,联盟内部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如何加强对联保企业的约束力以及许多具体实践和操作上的问题还需进一步详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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