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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时间:2022-07-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3.1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性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由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或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机构建立的、自收自支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它根据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对市场主体的服务、监督和管理。监察机关应当进驻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施监督。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各地相继设立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场所设施完备、人员素质较高、管理信息化的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在当前我国市场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交易中心在促进市场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把所有代表国家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业主请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这是解决国有建设项目交易透明度差问题和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一种特殊方式。

1.3.1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性质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由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或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机构建立的、自收自支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它根据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对市场主体的服务、监督和管理。

1.3.2 建筑工程交易中心的基本功能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所有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信息发布、合同签订、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招标投标、合同签订等活动均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建筑工程交易中心应具有以下三大功能(表1-5):

表1-5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三大基本功能表

1.集中办公功能

由于众多建筑项目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报建、进行招投标交易和办理有关批准手续,这就要求政府及有关建设主管部门的各职能机构进驻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分别开设对外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

2.信息服务功能

包括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工程信息、法律法规、造价信息、建材价格、承包商信息、咨询单位和专业人士信息等。在设施上备有大型电子墙、计算机网络工作站,为承发包交易提供广泛的信息服务。

3.场所服务功能

为承发包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相关服务对于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投资项目,我国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只有特殊情况才允许采用邀请招标。所有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必须由有关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按照这个要求,工程建设交易中心必须为工程承发包双方提供建设工程的招标、评标、定标、合同谈判等设施和场所。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规定,中心要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办理有关手续和依法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的场所,还应设有信息发布厅、开标室、洽谈室、会议室、商务中心和有关设施。

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必须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可后才能设立,而且每个城市一般只能设立一个中心,特大城市可增设若干个分中心,但三项基本功能必须健全。

1.3.3 建筑工程交易中心的运行原则

交易中心的运行应遵守以下原则:

1.信息公开原则

中心必须充分掌握工程发包、政策法规、招投标和咨询单位资质、造价指数、招标规则、评标标准、专家评委会等各项信息,并保证市场各方主体均能及时获得所需要的信息资料。

2.依法管理原则

中心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尊重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选择投标单位和选定中标单位的权利。尊重符合资质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提出的投标要求和接受邀请参加投标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监察机关应当进驻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施监督。

3.公平竞争原则

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中心的一项重要原则。进驻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监督招标、投标单位的行为,防止地方保护、行业和部门垄断等备种不正当竞争,不得侵犯交易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

4.属地进入原则

按照我国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规定,中心实行属地进入。每个城市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特大城市可增设若干个分中心,在业务上由上属中心领导。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铁路、公路、水利等工程,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下。通过公告由项目法人组织招标、投标。

5.办事公正原则

中心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服务性机构,需配合进场的各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应的工程交易活动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公开办事规则和程序,应当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

1.3.4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运行的一般程序

按照有关规定,建设项目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后,一般按表1-6所示的程序进行。

表1-6 建设项目运行的一般程序

续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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