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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区政策

时间:2022-07-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自由贸易区内的海关监管政策、税收征收政策和人员管理政策与本章第一节中相对应内容相同,除此之外,还包括以下内容。吸收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基金进入舟山群岛新区大宗商品自由贸易区拓展市场。

自由贸易区内的海关监管政策、税收征收政策和人员管理政策与本章第一节中相对应内容相同,除此之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自由外汇政策

第一,在自由贸易区内实行货币自由兑付的外汇政策,其中经常项目应完全放开,账目结算可采用人民币/外币结算。

第二,区内企业既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又可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费用账户,既可在企业注册地,又可在注册地之外开立账户。

2.开放金融政策

第一,建议自由贸易区内允许境内外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建立金融法人机构;区内金融机构的业务可进行综合经营,可根据自身情况,自由开发符合区内企业经营的外汇金融衍生产品。

第二,建议按照国际惯例制定舟山群岛新区大宗商品自由贸易区的离岸金融法规。该自由贸易区内对非居民不实行外汇管制,外资可以自由进出市场,允许离岸账户内交易货币实行自由兑换和资金自由划拨;离岸业务存贷款利率完全由经管的银行和客户之间自行商定(一般来说,银行会向客户提供较高的存款利率和相对较低的贷款利率),允许其在国际金融市场利率较大范围内波动;对开设离岸业务的银行,除对资本充足率进行要求外,免缴存款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不进行现场监管,只进行非现场监管;取消对离岸信贷规模及有关配置的限制;对资产规模大、资信状况好的国际性大银行,允许经营人民币业务。

第三,区内资本项目逐步放开并进行风险管理;允许区内企业直接到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第四,对于新设(迁)且注册资本在一定金额以上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或办公用房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产业投资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收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基金进入舟山群岛新区大宗商品自由贸易区拓展市场。

3.贸易投资政策

第一,建议对希望入区经营的企业无所有制、国别限制,不存在资本金数量、来源地和股份占有额等方面的差别性政策待遇。除国家禁止的投资外,可以不受我国入世承诺的开放时间表限制,允许外资提前进入区内,尤其是物流服务、金融服务涉及的各个行业。

第二,适当提高自由贸易区码头建设所需资金中港口建设费的分摊比例。允许各类投资主体投资港口及公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吸引外资、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实行多元化投资建设及经营模式,其投资股份比例不受限制。

第三,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赋予区内的内资企业、合资企业及外资企业充分的进出口经营权,以吸引跨国公司进驻,推动区内国际航运、国际租赁、国际法律服务、国际商品展示等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第四,对新设立的从事大宗商品分拨、配送、物流、加工、采购的大型企业,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营业税适当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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