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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区待遇的适用对象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内地与香港自由贸易区待遇的适用对象应为特定的货物与服务。为此,就要限定自由贸易区待遇的适用对象。所谓原产地,即进出口货物的原生产国。此外,对本地成分的计算以及外来成分的忽略等问题,自由贸易区协议也应作出统一的规定。服务贸易中的“原产地”规则应采用服务提供者登记地和营业地标准。北美自由贸易区协议就该事项也确立了相同的标准。

中国内地与香港自由贸易区待遇的适用对象应为特定的货物与服务。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将使流通于内地与香港间的货物和服务享有关税和其他管理措施方面的优惠待遇,但并不是所有的流通于两地的货物和服务都可享有这种待遇,因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直接目的是使内地与香港,而不是第三方受益。为此,就要限定自由贸易区待遇的适用对象。这种限定标准,对货物来说就是原产地规则,对服务来说就是服务提供者的身份。

原产地规则是为了确定国际贸易中的货物的原产地而制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原产地,即进出口货物的原生产国。原产地规则与关税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国在决定给予某种进口货物何种关税待遇时,必须确认该货物原产自哪个国家或地区。从通行的国际实践来看,判断一种产品是否为原产品有两个标准,一是完全原产标准:凡完全使用一国的原材料、零配件生产或制造的产品,即取得该国原产品的资格;二是实质改变标准:虽然来自某一国的产品使用了进口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但这些原材料或零部件在该国经过充分的加工和制作,其性质和特征已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则可被认为是该国的原产品。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原产地规则协定》肯定了上述两个标准。

我国已于1992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香港也于更早的时候订立了自己的原产地制度,但内地与香港自由贸易区协议还必须就原产地规则加以规定。这不仅是因为内地与香港的原产地规则可能会存在差异,而且还因为自由贸易区协议的实施需要新的原产地规则。例如,对完全获得于或产自一方的货物应认定该方为货物的原产地;对完全获得于或产自双方的货物,也应认定一方为货物的原产地。此外,对本地成分的计算以及外来成分的忽略等问题,自由贸易区协议也应作出统一的规定。

服务贸易中的“原产地”规则应采用服务提供者登记地和营业地标准。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将为服务的提供者带来利益;为了使这种利益能够惠及内地和香港,就需要使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和香港具有某种联系,而登记地和营业地便是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和香港所能拥有的最为重要的联系。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第6款的规定,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如果是依据经济一体化协议的任何一方的法律所设立的法人,并且在协议的缔约方领土内从事实质性的商业经营,即应有权享受该协议项下给予的待遇。北美自由贸易区协议就该事项也确立了相同的标准。中国内地与香港自由贸易区协议也应要求非自然人的服务提供者同时满足登记地与营业地两个标准,即只有依据自由贸易区一方的法律成立并在自由贸易区开展业务活动的服务提供者才可以享有自由贸易区协议所规定的待遇。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律》200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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