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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的定义及种类

时间:2022-07-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文化产业的概念一直在不断被修改,形成了“学院派”和“应用派”之分。事实上,世界各国对文化产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所以,中国对文化产业的界定是文化娱乐的集合,区别与国家具有意识形态性的文化事业。其中,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构成文化及相关产业的主体,其他3个方面是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补充。它构成文化产业的纵向体系或垂直体系,反映文化产业各环节的结构和关系。

文化产业的概念一直在不断被修改,形成了“学院派”和“应用派”之分。学院派通常从“理论意识形态”的角度来界定文化产业,应用派则从社会经济实践中关注文化产业的市场性。加上文化产业在各国呈现的地域差异,其所涵盖的范围也随着产业本身的发展越来越宽泛,有的国家将文化产业称为“创意产业”(或是“内容产业”)和“核心版权产业”。

8.1.1 文化产业的定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产业的这一定义只包括可以由工业化生产并符合4个特征(即系列化、标准化、生产过程分工精细化和消费的大众化)的产品(如书籍报刊等印刷品和电子出版物有声制品、视听制品等)及其相关服务,而不包括舞台演出和造型艺术的生产与服务。

事实上,世界各国对文化产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美国没有文化产业的提法,他们一般只说版权产业,主要是从文化产品具有知识产权的角度进行界定的。日本政府则认为,凡是与文化相关联的产业都属于文化产业。除了传统的演出、展览、新闻出版外,还包括休闲娱乐、广播影视、体育、旅游等,他们称之为内容产业,更强调内容的精神属性。

尽管世界各国对文化产业从不同角度进行了不同的定义,但文化产品的精神性、娱乐性等基本特征不变,因此,文化产业是具有精神性娱乐性的文化产品的生产、流通、消费活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题为《文化、贸易和全球化》的报告中指出:“文化产业这个概念是指那些包含创作、生产、销售‘内容’的产业。从本质上讲,它们与文化有关而且是不可触摸的,一般通过著作权来保护,并且以商品或者服务的形态出现。”据此,文化产业包括以下内容:印刷、出版和多媒体视听、唱片以及电影的生产以及工艺和设计。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文化产业是指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一系列活动。2003年9月,中国文化部制定下发的《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将文化产业界定为:“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文化产业是与文化事业相对应的概念,两者都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产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现代生产方式的不断进步而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2004年,国家统计局对“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界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所以,中国对文化产业的界定是文化娱乐的集合,区别与国家具有意识形态性的文化事业。

8.1.2 文化产业的分类

在原分类标准实施8年之后,国家统计局颁布了新修订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标准,文化及相关产业被分为10个大类,其中“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分类首次在《分类》中被提出。《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与2004年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相比,修订突出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是把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定义进一步完善为“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并在范围的表述上对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从内涵)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从外延)作出解释。

二是为适应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对原有的类别结构和具体内容作了调整,增加了文化创意、文化新业态、软件设计服务、具有文化内涵的特色产品的生产等内容和部分行业小类,删除旅行社、休闲健身娱乐活动、教学用模型及教具制造、其他文教办公用品制造、其他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和彩票活动等。

三是由于目前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已取得新突破,文化业态不断融合,文化新业态不断涌现,许多文化生产活动很难区分是核心层还是外围层,因此本次修订不再保留3个层次的划分。新分类用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活动、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和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4个方面来替代3个层次。其中,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构成文化及相关产业的主体,其他3个方面是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补充。

总的来说,西方“文化产业”概念通常包括:

①“大众文化”或“流行艺术”,如流行音乐、商业设计、电视剧等。

②大众传播媒介。

③把文化推向市场,不仅按照文化艺术的规律来生产,更要按照一般商品生产的模式来生产的产业模式。

④与其他产业一样,按资本运行逻辑生产,追求利润最大化和资本增值。

⑤一种造成当今世界文化存在方式、文化格局、文化观念、文化生产方式、文化接受和消费方式、文化作用方式的改变的文化现象。

以行业或产出的“文化”性质,将文化产业分为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动漫、网络、会展、演艺、游乐、广告等。它构成文化产业的横向体系或水平体系,反映文化产业各行业的发展水平以及行业结构和关系状况。该分类符合产业分类的传统,也是国家统计局采用的方法,利于行业发展的总体比较与行业规划、管理、政策安排,但在当今产业之间、行业之间交互融合的背景下,相互投资频繁,综合经营较多,可能很难简单、准确地做到这点。

以文化产业的价值链,将文化产业分为:

①文化产品和服务创造(研究、开发、设计、创作等)。

②文化产品和服务生产制作(文艺表演、记录媒介、设备、用品、含文化品牌的产品等)。

③文化产品和服务流通(传播、传输、交流等)。

④文化产品和服务销售(发行、分销、文化会展等)。

⑤文化设施(遗产、场所等)。

⑥文化中介与文化咨询(经纪、代理、广告、市场调研等)。它构成文化产业的纵向体系或垂直体系,反映文化产业各环节的结构和关系。该分类,一是按照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和与之相关环节进行分类,既符合产业链的构成特点,又易于被区分和把握,反映产业链的长短和价值增值状况;二是纳入各个大类(环节)的行业,是按照其活动的属性进行归类,体现了事物的本质,反映了经济活动同质性、各自的产出特点和行业特性,便于反映文化生产力和竞争力水平;三是纳入的活动均与文化、市场有关,反映文化的市场化水平;四是这样分类弥补了已有分类在实践中的缺陷和不足,便于统计,便于对产业各环节的考察和比较,利于政府根据不同的产业、行业领域活动制定有针对性的或扶持、支持或鼓励或限制等政策,便于政策实施部门落实执行,便于政府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具体来说,可以较好地解决国家统计局将文化产业分为“核心层”“外围层”“相关层”及其归类上所带来的不太规范、游离实际、不便政策落实等问题,如新闻单位,国家将其定为文化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和补贴,特别是还有政府免费提供新闻这种特殊补贴,若将其不纳入文化产业,就不会给予其产业政策优惠,便解决了既是事业单位,又是企业单位的双重体制,双重身份带来的双重享受问题,促进了公平。但该分类较难反映传统产业分类和进行传统的规划、管理、政策安排。

日本学者日下公人在《新文化产业论》一书里粗线条地把文化产业划分为3类:一是生产与销售以相对独立的物态形式呈现的文化产品的行业(如生产与销售图书、报刊、影视、音像制品等行业);二是以劳务形式出现的文化服务行业(如戏剧舞蹈的演出、体育、娱乐、策划、经纪业等);三是向其他商品和行业提供文化附加值的行业(如装潢、装饰、形象设计、文化旅游等)。

上述分类各有优缺点,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不同的分类,也可以交叉使用来反映整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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